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实行总量控

制,每年数量控制在 10个以内。

第四条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沂南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达到先进水平的工地授予的荣誉称号,评选实行申报制,由企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申报。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第六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

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

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

(二)群体建筑面积在 5000 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

(八)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

(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

料:

1、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申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复印件;

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查评分资料;

5、工程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6、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检查考评小组意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记录,经综合评价,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评审意见,公示后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四)《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附件

2);

(五)国家、省、市、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对荣获“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增加信誉分。

第六条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经核实2年内不得申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章)

工程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附件:3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实行总量控

制,每年数量控制在 10个以内。

第四条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沂南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达到先进水平的工地授予的荣誉称号,评选实行申报制,由企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申报。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第六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

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

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

(二)群体建筑面积在 5000 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

(八)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

(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

料:

1、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申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复印件;

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查评分资料;

5、工程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6、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检查考评小组意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记录,经综合评价,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评审意见,公示后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四)《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附件

2);

(五)国家、省、市、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对荣获“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增加信誉分。

第六条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经核实2年内不得申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章)

工程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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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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