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义煤集团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业务部室的系统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按照“从严”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一、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 采煤、掘进专业

1、采掘专业

(1)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

(2)矿井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规定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

(3)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的;

(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2

(5)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6)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7)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8)采掘生产、施工过特殊地段、贯通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2、冲击地压防治

(1)冲击地压矿井未成立防冲科和专门的防冲队的;

(2)未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作业的;

(3)防冲专项设计未获批复,或未编制防冲专项措施,或防冲专项措施未经矿井内部审批进行施工的;

(4)未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或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警的;

(5)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冲击危险未解除仍继续生产的;

(6)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修护作业点个数超过防冲管理规定或掘进与修护平行作业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

期校验的;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通风管理

(1)矿井总风量不足,不能满足需要的。矿井通风阻力超标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4)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者风量不足的;

(5)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不能满足通风

安全需要的;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的;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9)采区变电所通风系统不独立的;

(10)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不能自动倒台的。局部通风机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1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 “两闭锁”的。

(12)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3)长度达到或者超过6m的无风独头巷道,在24h内处理不了或者不能恢复通风,且未予以临时密闭的。无措施或者不按照措施启封密闭的;

2、瓦斯防治

(14)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15)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6)井下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不追查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无处理意见和记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3、防突抽采

(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0)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的;

(21)有瓦斯异常区的瓦斯矿井未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过消突评判或消突评判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进尺超出批准进尺的;

4、防灭火

(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建立注浆等防

灭火系统,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时,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26)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监测监控

(27)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监控设备老化,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的。矿井监控系统没有专人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28)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9)矿井建有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未坚持24小时值班的。矿井监控值班未和生产调度值班联合值守的;

6、综合防尘

(30)未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系统的;

(31)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

(32)井下煤尘超标的;

7、爆破管理

(33)井下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等违反《规程》等规定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

(7)巷道施工进入探水警戒线,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8)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的;

(9)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注浆

系统,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排水系统的;

(10)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未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顶水作业的;

(11)采掘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分析,未提交经总工程师审批的评价报告而强行施工或评价弄虚作假的;

(12)巷道密闭墙管理不善,造成泄水口堵塞的;

(13)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14)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失效而非法生产的;

(15)井下控制点精度不能满足定向钻孔施工、抢险救灾等特殊采矿工程需要的;

(16)未按规定及时下发贯通、开掘、停头、临界通知书的;

(17)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8)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9) 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20) 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五)其它方面

(1)安全机构不健全,机关人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2)不执行“双基”考核和风险预控建设体系及“三述三化一确认”的矿井和地面主要化工企业;

(3)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4)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5)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二、不在上述范围之列的其它隐患由各单位认定和管理,并将认定和管理办法报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备案。

三、凡未列入本《办法》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义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煤集团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业务部室的系统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按照“从严”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一、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 采煤、掘进专业

1、采掘专业

(1)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

(2)矿井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规定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

(3)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的;

(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2

(5)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6)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7)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8)采掘生产、施工过特殊地段、贯通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2、冲击地压防治

(1)冲击地压矿井未成立防冲科和专门的防冲队的;

(2)未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作业的;

(3)防冲专项设计未获批复,或未编制防冲专项措施,或防冲专项措施未经矿井内部审批进行施工的;

(4)未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或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警的;

(5)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冲击危险未解除仍继续生产的;

(6)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修护作业点个数超过防冲管理规定或掘进与修护平行作业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

期校验的;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通风管理

(1)矿井总风量不足,不能满足需要的。矿井通风阻力超标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4)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者风量不足的;

(5)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不能满足通风

安全需要的;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的;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9)采区变电所通风系统不独立的;

(10)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不能自动倒台的。局部通风机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1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 “两闭锁”的。

(12)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3)长度达到或者超过6m的无风独头巷道,在24h内处理不了或者不能恢复通风,且未予以临时密闭的。无措施或者不按照措施启封密闭的;

2、瓦斯防治

(14)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15)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6)井下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瓦斯超限或瓦斯聚集不追查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无处理意见和记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3、防突抽采

(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20)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的;

(21)有瓦斯异常区的瓦斯矿井未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过消突评判或消突评判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进尺超出批准进尺的;

4、防灭火

(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建立注浆等防

灭火系统,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时,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26)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监测监控

(27)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监控设备老化,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的。矿井监控系统没有专人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28)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9)矿井建有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未坚持24小时值班的。矿井监控值班未和生产调度值班联合值守的;

6、综合防尘

(30)未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系统的;

(31)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

(32)井下煤尘超标的;

7、爆破管理

(33)井下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等违反《规程》等规定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

(7)巷道施工进入探水警戒线,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8)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的;

(9)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注浆

系统,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排水系统的;

(10)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未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顶水作业的;

(11)采掘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分析,未提交经总工程师审批的评价报告而强行施工或评价弄虚作假的;

(12)巷道密闭墙管理不善,造成泄水口堵塞的;

(13)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14)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失效而非法生产的;

(15)井下控制点精度不能满足定向钻孔施工、抢险救灾等特殊采矿工程需要的;

(16)未按规定及时下发贯通、开掘、停头、临界通知书的;

(17)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8)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9) 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20) 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五)其它方面

(1)安全机构不健全,机关人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2)不执行“双基”考核和风险预控建设体系及“三述三化一确认”的矿井和地面主要化工企业;

(3)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4)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5)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二、不在上述范围之列的其它隐患由各单位认定和管理,并将认定和管理办法报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备案。

三、凡未列入本《办法》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义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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