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

(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初稿)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规范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和乡。

第三条 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期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动态评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规模按照年度预算额度及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整体投资和效果等因素考虑安排,具体补助比例按照不超过市县政府安排每个小城镇建设资金的50%。

第六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设计先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全省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二)体现特色。建设项目必须尊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及地方建筑特色,与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着力体现当地特色风情风貌和文化内涵,营造和谐、特色风情小镇氛围。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将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集中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在综合考虑小城镇建设积极性、交通区位、产业基础、文化内涵、特色风情等条件基础上,每年选择4-6个小城镇重点建设,集中财力,做出成效。

(五)项目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经过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年内建成。

第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小城镇道路、市容环境、公共照明、给排水、街道立面更新改造、污水处理、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市政工程设施,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

(二)公共绿地及环境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专项任务。

第八条 省级相关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验收。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特色风情小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特色风情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

第九条 市县相关部门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负责按比例筹措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 。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对本市县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项目组织初步验收。并指导和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市县政府落实下年度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由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请

下年度补助资金,各市县每年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数量不超过2个。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编制下一年度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二份),并商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依据《海南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等对小城镇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出小城镇名单及省级补助资金额度,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审核并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乡镇,实施方案启动当年拨付补助资金的80%,待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根据项目合同进度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纳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当地市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五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小

城镇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整体效果好的特色小城镇,省财政将会同省住建厅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优先考虑所在市县其它小城镇。

特色小城镇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乡镇政府要及时编制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组织初步验收,并将初验报告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提出验收和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申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上报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依据《海南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和剩余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意见审核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可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按每年不高于3%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督导项目建设、组织方案评审、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第十八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

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市县,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对所在市县的小城镇补助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

(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初稿)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规范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和乡。

第三条 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期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动态评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规模按照年度预算额度及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整体投资和效果等因素考虑安排,具体补助比例按照不超过市县政府安排每个小城镇建设资金的50%。

第六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设计先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全省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二)体现特色。建设项目必须尊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及地方建筑特色,与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着力体现当地特色风情风貌和文化内涵,营造和谐、特色风情小镇氛围。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将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集中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在综合考虑小城镇建设积极性、交通区位、产业基础、文化内涵、特色风情等条件基础上,每年选择4-6个小城镇重点建设,集中财力,做出成效。

(五)项目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经过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年内建成。

第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小城镇道路、市容环境、公共照明、给排水、街道立面更新改造、污水处理、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市政工程设施,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

(二)公共绿地及环境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专项任务。

第八条 省级相关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验收。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特色风情小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特色风情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

第九条 市县相关部门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负责按比例筹措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 。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对本市县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项目组织初步验收。并指导和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市县政府落实下年度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由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请

下年度补助资金,各市县每年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数量不超过2个。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编制下一年度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二份),并商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依据《海南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等对小城镇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出小城镇名单及省级补助资金额度,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审核并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乡镇,实施方案启动当年拨付补助资金的80%,待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根据项目合同进度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纳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当地市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五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小

城镇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整体效果好的特色小城镇,省财政将会同省住建厅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优先考虑所在市县其它小城镇。

特色小城镇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乡镇政府要及时编制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组织初步验收,并将初验报告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提出验收和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申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上报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依据《海南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和剩余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意见审核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可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按每年不高于3%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督导项目建设、组织方案评审、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第十八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

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市县,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对所在市县的小城镇补助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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