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

鄂武商: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

一、股权之争,你来我往堪称经典

8月3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的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公布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武商联和其一致行动人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条件向除收购人和武商联的其他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鄂武商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拟收购鄂武商A 合计不高于25,362,448股股份,占鄂武商全部股本5%。若该要约收购完成,武商联和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鄂武商34.99%股权。停牌多日的鄂武商股票也于当日复牌。

对于要约收购的目的,武商联对外宣称是“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并看好公司未来的增长潜力”。后两项理由虽然“冠冕堂皇”,但不过是陪衬而已,并非真正的目的。而“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才是此次要约收购的真正目的。所谓增强影响力,说白了就是与鄂武商的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投”)争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因股权之争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事件,自然引人关注。要约收购只不过是两个大股东经过多个回合的较量使“剧情”进入到另一个阶段而已。而此前的“剧情”,可谓精彩纷呈,更加值得回味。

2011年3月28日,浙银投通知鄂武商,称其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 477,187 股股份,加上浙银投两家关联方已经持有公司的股份,三家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71%,高出武商联0.0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然而仅仅过了一天,武商联就与与持有公司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的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 经发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鄂武商所有对董事会的安排和股东大会表决等决策方面保持一致,成为一致行动人。如此一来,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81%,以高出浙银投0.1%优势,重回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随后,浙银投继续在二级市场上增持鄂武商的股票,于2011年4月6日通知上市公司,称其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5,663,433股股份,加上其关联方已经持有的股份,三家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83%,再次跃升为第一大股东。

而武商联如法炮制,于4月8日与与持有公司6,005,2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8%的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此役,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99%,以高出浙银投0.16%的优势,再次保住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浙银投不甘失败,三天之内增持公司3,312,085股股份,与其两家关联公司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4.48%,再次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于4月13日通知上市公司。而武商联依旧如法炮制,于4月13日当日,与持有鄂武商股份的四家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再次以持股24.52%、高出浙银投0.04%的优势保住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与前次一样,鄂武商于4月14日公告停牌。其理由有两点:核实第一大股东是否变更;公司第一大股东武商联拟策划公司重大事项。4月19日,鄂武商接到武商联的通知,公司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此后,鄂武商每周公告一次重大重组进展情况,称“重组方案涉及重大无先例资产重组事项”,“重组的相关方案尚在论证中,重组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6月8日,公司还依旧继续以前述理由公告重组进展情况。而6月9日,鄂武商却发布公告,宣布“中止策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6月9日复牌”。6月9日,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份25,362,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至此,武商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公司150,499,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7%。

7月15日,鄂武商再次发布停牌公告,宣布“截至2011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后,持股总数已达到152,174,5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99%,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武

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增”。公司股票因触发要约收购于当日停牌。

二、合规还是违法?

鄂武商两大股东的股权争夺战可谓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整个过程你来我往、十分激烈。但采用的方法却不新鲜,不外乎是浙银投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持股比例超过武商联,武商联通过寻找一致行动人再夺回大股东的宝座,然后武商联再进行增持。按理说这两种方式均是在规则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各方均应不持异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5月18日,武商联的一致行动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以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违反我国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公司股份为由”,将浙银投告上法庭。浙银投这家企业类型为台港澳独资、行业为投资与资产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其在二级市场购买A 股股票,是否违反《证券法》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成为焦点。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答案要等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而浙银投对武商联更是提出了严厉的指责。7月1日,针对在6月28日股东大会上现场被剥夺发言权,浙银投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信中的矛头直指武商联。对于为了核实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变更而一次次停牌和武商联的无先例重组而致公司股票长时间停牌,浙银投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与此同时,浙银投将鄂武商的董事长、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介机构告上法庭。看来表面上在规则之内的较量实在是波谲云诡。

三、纷争的实质:控制权之争

无论是武商联还是浙银投,均不讳言其目的是为了扩大或者巩固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和影响力,因此次股权之争在本质上是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的控制权,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进而控制董事会的安排,从而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因此,持股的多少,就成了能否对公司进行有控制至关重要的因素。武商联和浙银投股权的一次次此消彼长,就是为了实现此目的。

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股东

不一定非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亦无须对企业进行控制,但现实中,为什么不断地上演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是经营理念、经营策略之争还是利益之争?在本案例中,浙银投给出的解释是“把公司做好”;而武商联的的解释也是“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如此说来,二者的目标完全一致,不存在根本的分歧。如果真的是这样,又何必非得要拼个你死我活?看来绝非如此简单,纷争的背后肯定包含着是各自的利益。

不断地纷争不但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会对公司的治理造成不利影响,尽管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体系,然而治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决策科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从根本上来说是合作,因而股东之间是在合作中的制衡,在制衡中的合作。而拼的你死我活的“制衡”,既无法进行合作,也不是有效的制衡,最终必然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因此,抛弃股东的私利而全心全意维护公司的利益,才是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

鄂武商: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

一、股权之争,你来我往堪称经典

8月3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的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公布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武商联和其一致行动人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条件向除收购人和武商联的其他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鄂武商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拟收购鄂武商A 合计不高于25,362,448股股份,占鄂武商全部股本5%。若该要约收购完成,武商联和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鄂武商34.99%股权。停牌多日的鄂武商股票也于当日复牌。

对于要约收购的目的,武商联对外宣称是“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并看好公司未来的增长潜力”。后两项理由虽然“冠冕堂皇”,但不过是陪衬而已,并非真正的目的。而“为进一步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才是此次要约收购的真正目的。所谓增强影响力,说白了就是与鄂武商的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投”)争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因股权之争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事件,自然引人关注。要约收购只不过是两个大股东经过多个回合的较量使“剧情”进入到另一个阶段而已。而此前的“剧情”,可谓精彩纷呈,更加值得回味。

2011年3月28日,浙银投通知鄂武商,称其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 477,187 股股份,加上浙银投两家关联方已经持有公司的股份,三家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71%,高出武商联0.0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然而仅仅过了一天,武商联就与与持有公司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的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 经发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鄂武商所有对董事会的安排和股东大会表决等决策方面保持一致,成为一致行动人。如此一来,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2.81%,以高出浙银投0.1%优势,重回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随后,浙银投继续在二级市场上增持鄂武商的股票,于2011年4月6日通知上市公司,称其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5,663,433股股份,加上其关联方已经持有的股份,三家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83%,再次跃升为第一大股东。

而武商联如法炮制,于4月8日与与持有公司6,005,2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8%的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此役,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3.99%,以高出浙银投0.16%的优势,再次保住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浙银投不甘失败,三天之内增持公司3,312,085股股份,与其两家关联公司合计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4.48%,再次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于4月13日通知上市公司。而武商联依旧如法炮制,于4月13日当日,与持有鄂武商股份的四家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再次以持股24.52%、高出浙银投0.04%的优势保住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与前次一样,鄂武商于4月14日公告停牌。其理由有两点:核实第一大股东是否变更;公司第一大股东武商联拟策划公司重大事项。4月19日,鄂武商接到武商联的通知,公司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此后,鄂武商每周公告一次重大重组进展情况,称“重组方案涉及重大无先例资产重组事项”,“重组的相关方案尚在论证中,重组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6月8日,公司还依旧继续以前述理由公告重组进展情况。而6月9日,鄂武商却发布公告,宣布“中止策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6月9日复牌”。6月9日,武商联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份25,362,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至此,武商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公司150,499,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7%。

7月15日,鄂武商再次发布停牌公告,宣布“截至2011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后,持股总数已达到152,174,5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99%,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武

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增”。公司股票因触发要约收购于当日停牌。

二、合规还是违法?

鄂武商两大股东的股权争夺战可谓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整个过程你来我往、十分激烈。但采用的方法却不新鲜,不外乎是浙银投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持股比例超过武商联,武商联通过寻找一致行动人再夺回大股东的宝座,然后武商联再进行增持。按理说这两种方式均是在规则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各方均应不持异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5月18日,武商联的一致行动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以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违反我国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公司股份为由”,将浙银投告上法庭。浙银投这家企业类型为台港澳独资、行业为投资与资产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其在二级市场购买A 股股票,是否违反《证券法》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成为焦点。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答案要等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而浙银投对武商联更是提出了严厉的指责。7月1日,针对在6月28日股东大会上现场被剥夺发言权,浙银投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信中的矛头直指武商联。对于为了核实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变更而一次次停牌和武商联的无先例重组而致公司股票长时间停牌,浙银投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与此同时,浙银投将鄂武商的董事长、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介机构告上法庭。看来表面上在规则之内的较量实在是波谲云诡。

三、纷争的实质:控制权之争

无论是武商联还是浙银投,均不讳言其目的是为了扩大或者巩固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和影响力,因此次股权之争在本质上是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的控制权,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进而控制董事会的安排,从而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因此,持股的多少,就成了能否对公司进行有控制至关重要的因素。武商联和浙银投股权的一次次此消彼长,就是为了实现此目的。

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股东

不一定非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亦无须对企业进行控制,但现实中,为什么不断地上演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是经营理念、经营策略之争还是利益之争?在本案例中,浙银投给出的解释是“把公司做好”;而武商联的的解释也是“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如此说来,二者的目标完全一致,不存在根本的分歧。如果真的是这样,又何必非得要拼个你死我活?看来绝非如此简单,纷争的背后肯定包含着是各自的利益。

不断地纷争不但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会对公司的治理造成不利影响,尽管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体系,然而治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决策科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从根本上来说是合作,因而股东之间是在合作中的制衡,在制衡中的合作。而拼的你死我活的“制衡”,既无法进行合作,也不是有效的制衡,最终必然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因此,抛弃股东的私利而全心全意维护公司的利益,才是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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