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核心内容: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何履行职责?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责任有妥善包装,货物的资料正确性,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要付赔偿责任。托运人还要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托运危险货物的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

(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

(2)在承运人或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

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预防运费;2、到付运费;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在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核心内容: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何履行职责?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责任有妥善包装,货物的资料正确性,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要付赔偿责任。托运人还要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托运危险货物的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

(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

(2)在承运人或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

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预防运费;2、到付运费;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在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相关内容

  •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责任 仓义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鉴戒<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并通过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应负责任的界定, 初步确定了我国海 ...

  • [海商法]教学大纲
  • <海商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29/5035030 总学时:48学时(讲课44学时, 实践4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 ...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 名词解释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看出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情形.先期违约的情形:主观原因,例如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客观原因,即履约能力或信用上的原因,例如宣告破产.丧失清偿能力等等. [根本违约]又称根本违反 ...

  • 司法观点集成|标的物风险负担
  •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共有6卷.24册,收录了8007个最高法院司法观点,本文所节选系该套丛书民事卷第2册第610点"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出现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第611点"在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交付地点的确定规则".第612点 ...

  •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010-11-28 15:14:57 来源:中国民航大学法知网 (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 ...

  •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9 ...

  • 运输相关的法律要求(第四章)
  • 第四章 运输相关的法律要求 共七节 第一节 运输法律概述 一.适用于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合同关系,是以商品交换或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 ...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人 ...

  • 货物运输合同样本
  • (一)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  公路货运合同是指货物托运人与公路运输承运人,就用汽车运输方式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所达成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公路货运合同的适用条件  (1)我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