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宪法对比

中美宪法序言对比分析

让人无奈的宪法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扎眼的是它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有1900多个汉字,“毛泽东”反复出现了3次,“中国共产党”4次,“主义”36次;其意义极为重要。

当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时,就会惊讶,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仅此而已,不过短短50 余字。翻译成中文如下:“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译成中文亦不过近百字。没有见到什么独立战争的光荣、伟大、正确。而其核心是在于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树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但同时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人民带来幸福。实际上是在政府人民间建立的一纸合同。要约束有限政府,赋予民主自由。特别是“We the People”这句开头,

几乎是被引用次数最多的英文。

而中国宪法的序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赢得了举世皆知的称誉:“歌德式的宪

法”,是“为共产党歌功颂德”的简称。

此外,美国宪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述:“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在美国,公民自由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而在中国,自由是依法享有的,随时

可以依法剥夺的!

Zongjie

美国的宪法非常精确地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政府是人民建立的,谈何赋予公民权利,政府有什么资格“赋予”公民权利,它唯一需要做的、能做的就是规定自己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均为世界上的“大国”,但在“大国”的含义上却有着根本的差别——一个无论是在领土面积、经济还是军事方面均当之无愧地为世界强国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国”;而另一个作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其“大国”之“大”在某种意义上则仅仅是指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已,并无多少经济与军事强国之意。

毫无疑问,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价值观等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有些甚至还是南辕北辙式的,因此具有比较意义的领域极为宽广,选择进行比较的楔入点也很广泛。但笔者仍愿从法律的法律——即宪法的角度来对中美两国加以比较。其所以如此缘因有二:一方面是作为客观存在的宪法毕竟是一国的历史、文化、人文、道德等诸多历史要素最集中的物化反映、体现与凝固;另一方面作为人类意识范畴的宪法同时又是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等等各种现实要素的支撑性基座,因而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着联接历史与现实的作用。而在宪法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中又尤以其序言为甚,因为宪法的序言对宪法具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规定着宪法的性质和走向,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因此对中美两国宪法的序言进行比较也就同时具有意义充分和经济合理的双重价值和优势。

一、从宪法序言的篇幅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含标点在内为94字,中国宪法序言则为1792字,后者为前者的19倍强。

如果撇开序言的其它方面姑且不论单从篇幅上看,美国宪法序言不及中国宪法序言论述得细致而大方,显得有些粗糙而寒酸。但从另一方面却显示出美国人的直截了当开门见山不拘尼于细枝末节重内容轻形式重实质轻排场的务实、豪放与粗犷,一如开国之时那些签署《美国独立宣言》的伟人。想当年面对供做签字的独立宣言文本上的诸多文字错误那些伟大的签署者们只是潦潦的加以划掉然后填上正确文字即在其上签字了事而后即匆匆投入为实现宣言而进行的奋斗之中。时至今日在美国的国会图书馆人们仍可以看到那份有着多处修改痕迹的独立宣言的签字原稿,当然这份在我们看来纯属缺乏严肃性与认真的“低质量”的文稿如今已成为美国人民的至珍至贵无以取代的精神财富。

二、从宪法序言的内容上比较

先看美国宪法序言,其载明了极其有限的两个问题:

——制订宪法的主体;

——制订宪法的目的。

序言开篇明义载明了制订宪法的主体即“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文字虽少却使宪法在法理与逻辑上具有了充分的合法性。中国俗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制定宪法的不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主体而是其他的什么人——如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皇帝君主或是口口声声自称是代表全体人民而实质上却只是

代表自己的某种组织那么就都不能使所制定的宪法获得被人民普遍承认、接受并志愿遵守的权威。紧接着又用一组结构相同、语气相近、类似于排比的句式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同时也是所制定的宪法应遵循的宗旨。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只能是为了维护“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整体”而非“一部分”人民的利益。

与美国宪法序言不同,中国宪法序言则洋洋洒洒载明了多个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

——中国及中华民族的原生态及其近代的发展演变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取得的成就及其原因;

——今后的发展途径及目标;

——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内外形势的分析;

——台湾问题;

——爱国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制度;

——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原则;

——处理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原则;

——制订宪法的目的及其法律地位。

但从总的方面及内在逻辑上做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序言实际上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即: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的根据与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所采取的基本形式即政治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及经济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制定宪法的目的。

通过对上诸问题的论述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从而在整体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

三、从宪法序言的语言属性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措词平和、行文简捷、语义明确、政治中性,既没有文学语言的那种激情与浪漫,也没有政治语言的那种对立与冲突可谓是合乎法律语言规范的温和中性的叙述性语言。篇幅极短却叙述全面、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包容性

强。

整个序言的结构可概括为三段式,即“我们……为了……制定和确立……”,依次说明了行为的主体、目的及行为的具体内容,语句流畅,一气呵成,如“黄河之水天上来”自然而有气势。而“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句则在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的同时又无所不包,无所不容而气象万千!可以说一部美国宪法无一处无一字不受此目的限制并直接或间接服务于这一最终目的。在这里,有限的文字与无限的含义、内涵的弹性与限制的刚性得到了完美的结合。

而观中国宪法序言则缺乏法律语言应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叙述上的平实性、口气上的温和性、倾向上的中立性、逻辑上的严谨性,表现出了很强的文学性与政治性、前者给人以很大的想象空间,后者则使人感受到极端和对立、褒贬分明、非此即彼式的对立、冲突与斗争。如:“最悠久的国家”、“光辉灿烂的文化”、“光荣的革命传统”、 “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重要的历史作用”等等都具有着很强的文学性;而诸如“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等等则具有着鲜明的政治性。

四、从序言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是完全的法律性,而中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

不可否认要将法律与同为人类意识范畴的政治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因为二者之间本来就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从相互联系的角度看一方面政治对法律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是对政治活动成果的体现与确认;另一方面法律对政治又具有一定的反制作用,具体而言法律规定着一个国家政治生活领域的基本准则以保证政治生活的有序性及良性发展。例如国外关于选举与政党活动方面的法律对选举及政党行为的约束作用即属此类。但法律与政治毕竟不是同一事物,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政治的本质是个人、团体、阶层、政党等各种社会主体为了表达和维护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最高层次即政治层面上的博弈,这种博弈所追求的利益是政治利益即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取得国家的领导权成为执政者是从事政治博弈的各主体所追求的最集中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的本质则是各种社会主体如政治主体、经济主体、

文化主体等等进行各种利益博弈时需要遵守的共同的博弈规则。那么作为一种博弈的规则客观上就要求法律所遵循的基本的宗旨或曰法律的灵魂应是人类价值追求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可以说人人平等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行为规则及由此而实现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是法律的最高的价值追求——尽管这种绝对的人人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未必真能达到,但将之作为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则却有着重大的价值旗帜性的意义。

法律虽然离不开政治,但真正的法律却永远独立于政治。这正如一对有着美好爱情的夫妻,虽然夫中有妻,妻中有夫,但夫妻却永远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人而不能合二为一。

正是基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存在的本质区别及相互独立我们说《美国独立宣言》是一份政治文献,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则是一份法律文件。显然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既不能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也不能用彼或此相互替换。众所周知,在法庭上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审理案件却不能依据政治来判决是非,否则法庭将不成其为法庭!同样对一个具体案件我们可以说某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抑或违法却不能评价其是合乎政治还是违反政治。

五、从宪法序言规定的立法宗旨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而中国宪法序言明确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前述的诸多“成果”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如果说社会生活中各种政治主体是政治这一“竞技场”上的运动员,那么面对各种政治主体纷繁的利益博奕宪法充当的则是一个客观、中立而公正的裁判员角色,它的着眼点应是一个国家的包括所有政治主体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绝非个别团体、阶层、组织或阶级的“个别式利益”,自然更不会是一个君主的“专制利益”。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政治的宏大背景下法律与政治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它通过对公民个人或集体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行为进行平等的规范体现和维护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由于法律的灵魂是人人平等因此它与作为政治范畴的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理论就有着天壤之别是格格不入的。诸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专政者与被专政者”、“人民与敌人”等等概念及论述在政治的理论里可能有其合理性而在法律上却没有丝毫的根据及逻辑上的合理性。显然在法律的面前没有人民与敌人之分、没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别、也没有专政者与被专政者之别,相反只有守法者与违法者之异!而且即便是违法者也同守法者一样是法律这一“最高君王”脚下平等的臣民而享受着平等的权利与地位,例如其人格与尊严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与尊重与保护。

在法律的视角下执政党与在野党,公民与政府,工人与农民,农村与城市、员工与老板等等之间是有着利益冲突的,因而都会成为政治的主角、政治的参与者;但它们的关系却不是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理论中的那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

压迫、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极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互为存在条件的共存共荣关系。同样在法律的逻辑里国家存在的意义也不再是充当“阶级统治”及“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的福利、自由及幸福而存在。背离了这一点,国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与合理性,理所当然地要受到人民的抛弃。

六、从宪法序言价值取向上进行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是“更完善的联邦”、“正义”、“国内的安宁”、“全民福利”以及“确保我们自己及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显然在这里所有的追求目标都是以“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全体”的公共的最高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点的。而对于统治者自身的地位及利益永存则没有任何保护性的法律规定;与之相对我国的宪法序言虽然也规定了宪法的一些原则,如宪法的至高无上、任何社会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等,但由于同时又加入了一些与宪法至上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相抵触的根本的原则式的规定,这就使得宪法的价值取向表现出了极强的“片面肯定与维护特定政治团体、意识形态及制度”的“单向性”,从而冲淡了宪法应有的“平等”之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宪法序言在篇幅、内容、语言属性、内涵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立法宗旨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的价值取向上等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究其实质其根本的差异则在于制定宪法的宗旨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追求的终极价值上的不同。

美国宪法序言由于正确地处理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将政治与法律分割开来,保证了宪法的独立性,为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法理与逻辑上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对宪法制定目的的规定性阐述明确了宪法的价值取向,而这一价值取向与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至高无上”的灵魂是一致的没有冲突的;相反我国宪法序言却没有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很好地加以区分而将之混为一体,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又内含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高无上”这一宪法灵魂相冲突的根本性矛盾,从而损害了宪法的尊严、权威及独立性,这对于实现我国宪法总纲第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无疑具有着南辕北辙性的阻碍作用。

看过中国历史题材戏剧的人都知道在中国的旧戏文里是有着所谓的“尚方宝剑”的。其含义有二:

一是持有皇帝赐于的“尚方宝剑”的官员对于违法者——不论其官有多高皆可以先斩而后奏;

二是这“尚方宝剑”不但可以斩违法的官民而且还可以斩无道的国君。

但实际上真正的有着既可斩臣又可斩君这“两面锋刃”的“尚方宝剑”是不存在的,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皇帝发自内心地肯把自己的脑袋交给臣下来代为“保管”——尽管这臣是“君让之死即不得不死并且临死之时还得高呼:谢祖龙恩”的卑微之臣了。但于今而言,真正的法律却是真的有着“两面刃”的“尚方宝剑”。以

此观之,当今世界各国所有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其最终的结局只能是有两种可能:

——在法律的面前所有人都平等从而使得法律成为“所有的人”的法律; ——在法律面前部分人平等从而使得法律只能成为“部分的人”的法律; 显然如属前者方可当之无愧理直气壮地名之曰:法律;而若是后者那么所谓的法律也只配称之为:店小二。

法律要么成其为法律,要么不成其为法律,而在这二者之间是没有第三种状态的。一位外国法学家在论及法治的含意时说“对于一切配称为法律的法律来说……”其含义也正在于此。

1 美国宪法序言秉承了美国人自由潇洒的天性,区区52个字便表明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限制政法权利和保障人权。

2 中国宪法序言则与领导讲话有异曲同工之妙,洋洋洒洒几百字,从历史方面阐述新中国的过去,未来。并一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的领导阶级。

从美国人权宣言发布到美国宪法出台,曲曲11年而已,而中国宪法之历史可追究至“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古人云: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我国文人亦愿凡事从历史中找影子,此为原因一。二来,54宪法为毛主席亲力而成的宪法,此为“一穷二白”新中国之总纲领,必然要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故言多词藻亦难为其过。

中美宪法序言对比分析

让人无奈的宪法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扎眼的是它的序言。宪法的序言有1900多个汉字,“毛泽东”反复出现了3次,“中国共产党”4次,“主义”36次;其意义极为重要。

当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时,就会惊讶,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仅此而已,不过短短50 余字。翻译成中文如下:“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译成中文亦不过近百字。没有见到什么独立战争的光荣、伟大、正确。而其核心是在于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树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但同时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人民带来幸福。实际上是在政府人民间建立的一纸合同。要约束有限政府,赋予民主自由。特别是“We the People”这句开头,

几乎是被引用次数最多的英文。

而中国宪法的序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赢得了举世皆知的称誉:“歌德式的宪

法”,是“为共产党歌功颂德”的简称。

此外,美国宪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述:“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在美国,公民自由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而在中国,自由是依法享有的,随时

可以依法剥夺的!

Zongjie

美国的宪法非常精确地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政府是人民建立的,谈何赋予公民权利,政府有什么资格“赋予”公民权利,它唯一需要做的、能做的就是规定自己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均为世界上的“大国”,但在“大国”的含义上却有着根本的差别——一个无论是在领土面积、经济还是军事方面均当之无愧地为世界强国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国”;而另一个作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其“大国”之“大”在某种意义上则仅仅是指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已,并无多少经济与军事强国之意。

毫无疑问,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价值观等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有些甚至还是南辕北辙式的,因此具有比较意义的领域极为宽广,选择进行比较的楔入点也很广泛。但笔者仍愿从法律的法律——即宪法的角度来对中美两国加以比较。其所以如此缘因有二:一方面是作为客观存在的宪法毕竟是一国的历史、文化、人文、道德等诸多历史要素最集中的物化反映、体现与凝固;另一方面作为人类意识范畴的宪法同时又是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等等各种现实要素的支撑性基座,因而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着联接历史与现实的作用。而在宪法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中又尤以其序言为甚,因为宪法的序言对宪法具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规定着宪法的性质和走向,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因此对中美两国宪法的序言进行比较也就同时具有意义充分和经济合理的双重价值和优势。

一、从宪法序言的篇幅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含标点在内为94字,中国宪法序言则为1792字,后者为前者的19倍强。

如果撇开序言的其它方面姑且不论单从篇幅上看,美国宪法序言不及中国宪法序言论述得细致而大方,显得有些粗糙而寒酸。但从另一方面却显示出美国人的直截了当开门见山不拘尼于细枝末节重内容轻形式重实质轻排场的务实、豪放与粗犷,一如开国之时那些签署《美国独立宣言》的伟人。想当年面对供做签字的独立宣言文本上的诸多文字错误那些伟大的签署者们只是潦潦的加以划掉然后填上正确文字即在其上签字了事而后即匆匆投入为实现宣言而进行的奋斗之中。时至今日在美国的国会图书馆人们仍可以看到那份有着多处修改痕迹的独立宣言的签字原稿,当然这份在我们看来纯属缺乏严肃性与认真的“低质量”的文稿如今已成为美国人民的至珍至贵无以取代的精神财富。

二、从宪法序言的内容上比较

先看美国宪法序言,其载明了极其有限的两个问题:

——制订宪法的主体;

——制订宪法的目的。

序言开篇明义载明了制订宪法的主体即“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文字虽少却使宪法在法理与逻辑上具有了充分的合法性。中国俗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制定宪法的不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主体而是其他的什么人——如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皇帝君主或是口口声声自称是代表全体人民而实质上却只是

代表自己的某种组织那么就都不能使所制定的宪法获得被人民普遍承认、接受并志愿遵守的权威。紧接着又用一组结构相同、语气相近、类似于排比的句式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同时也是所制定的宪法应遵循的宗旨。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只能是为了维护“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整体”而非“一部分”人民的利益。

与美国宪法序言不同,中国宪法序言则洋洋洒洒载明了多个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

——中国及中华民族的原生态及其近代的发展演变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取得的成就及其原因;

——今后的发展途径及目标;

——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内外形势的分析;

——台湾问题;

——爱国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制度;

——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原则;

——处理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原则;

——制订宪法的目的及其法律地位。

但从总的方面及内在逻辑上做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序言实际上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即: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的根据与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所采取的基本形式即政治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及经济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制定宪法的目的。

通过对上诸问题的论述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从而在整体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

三、从宪法序言的语言属性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措词平和、行文简捷、语义明确、政治中性,既没有文学语言的那种激情与浪漫,也没有政治语言的那种对立与冲突可谓是合乎法律语言规范的温和中性的叙述性语言。篇幅极短却叙述全面、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包容性

强。

整个序言的结构可概括为三段式,即“我们……为了……制定和确立……”,依次说明了行为的主体、目的及行为的具体内容,语句流畅,一气呵成,如“黄河之水天上来”自然而有气势。而“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句则在阐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的同时又无所不包,无所不容而气象万千!可以说一部美国宪法无一处无一字不受此目的限制并直接或间接服务于这一最终目的。在这里,有限的文字与无限的含义、内涵的弹性与限制的刚性得到了完美的结合。

而观中国宪法序言则缺乏法律语言应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叙述上的平实性、口气上的温和性、倾向上的中立性、逻辑上的严谨性,表现出了很强的文学性与政治性、前者给人以很大的想象空间,后者则使人感受到极端和对立、褒贬分明、非此即彼式的对立、冲突与斗争。如:“最悠久的国家”、“光辉灿烂的文化”、“光荣的革命传统”、 “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重要的历史作用”等等都具有着很强的文学性;而诸如“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等等则具有着鲜明的政治性。

四、从序言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是完全的法律性,而中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

不可否认要将法律与同为人类意识范畴的政治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因为二者之间本来就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从相互联系的角度看一方面政治对法律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是对政治活动成果的体现与确认;另一方面法律对政治又具有一定的反制作用,具体而言法律规定着一个国家政治生活领域的基本准则以保证政治生活的有序性及良性发展。例如国外关于选举与政党活动方面的法律对选举及政党行为的约束作用即属此类。但法律与政治毕竟不是同一事物,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政治的本质是个人、团体、阶层、政党等各种社会主体为了表达和维护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最高层次即政治层面上的博弈,这种博弈所追求的利益是政治利益即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取得国家的领导权成为执政者是从事政治博弈的各主体所追求的最集中的终极目标;而法律的本质则是各种社会主体如政治主体、经济主体、

文化主体等等进行各种利益博弈时需要遵守的共同的博弈规则。那么作为一种博弈的规则客观上就要求法律所遵循的基本的宗旨或曰法律的灵魂应是人类价值追求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可以说人人平等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行为规则及由此而实现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是法律的最高的价值追求——尽管这种绝对的人人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未必真能达到,但将之作为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则却有着重大的价值旗帜性的意义。

法律虽然离不开政治,但真正的法律却永远独立于政治。这正如一对有着美好爱情的夫妻,虽然夫中有妻,妻中有夫,但夫妻却永远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人而不能合二为一。

正是基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存在的本质区别及相互独立我们说《美国独立宣言》是一份政治文献,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则是一份法律文件。显然政治是政治,法律是法律,既不能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也不能用彼或此相互替换。众所周知,在法庭上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审理案件却不能依据政治来判决是非,否则法庭将不成其为法庭!同样对一个具体案件我们可以说某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抑或违法却不能评价其是合乎政治还是违反政治。

五、从宪法序言规定的立法宗旨上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而中国宪法序言明确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前述的诸多“成果”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如果说社会生活中各种政治主体是政治这一“竞技场”上的运动员,那么面对各种政治主体纷繁的利益博奕宪法充当的则是一个客观、中立而公正的裁判员角色,它的着眼点应是一个国家的包括所有政治主体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绝非个别团体、阶层、组织或阶级的“个别式利益”,自然更不会是一个君主的“专制利益”。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政治的宏大背景下法律与政治之间保持相互独立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它通过对公民个人或集体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行为进行平等的规范体现和维护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由于法律的灵魂是人人平等因此它与作为政治范畴的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理论就有着天壤之别是格格不入的。诸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专政者与被专政者”、“人民与敌人”等等概念及论述在政治的理论里可能有其合理性而在法律上却没有丝毫的根据及逻辑上的合理性。显然在法律的面前没有人民与敌人之分、没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别、也没有专政者与被专政者之别,相反只有守法者与违法者之异!而且即便是违法者也同守法者一样是法律这一“最高君王”脚下平等的臣民而享受着平等的权利与地位,例如其人格与尊严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与尊重与保护。

在法律的视角下执政党与在野党,公民与政府,工人与农民,农村与城市、员工与老板等等之间是有着利益冲突的,因而都会成为政治的主角、政治的参与者;但它们的关系却不是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理论中的那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

压迫、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极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互为存在条件的共存共荣关系。同样在法律的逻辑里国家存在的意义也不再是充当“阶级统治”及“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的福利、自由及幸福而存在。背离了这一点,国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与合理性,理所当然地要受到人民的抛弃。

六、从宪法序言价值取向上进行比较

美国宪法序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是“更完善的联邦”、“正义”、“国内的安宁”、“全民福利”以及“确保我们自己及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显然在这里所有的追求目标都是以“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这一“全体”的公共的最高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点的。而对于统治者自身的地位及利益永存则没有任何保护性的法律规定;与之相对我国的宪法序言虽然也规定了宪法的一些原则,如宪法的至高无上、任何社会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等,但由于同时又加入了一些与宪法至上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相抵触的根本的原则式的规定,这就使得宪法的价值取向表现出了极强的“片面肯定与维护特定政治团体、意识形态及制度”的“单向性”,从而冲淡了宪法应有的“平等”之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宪法序言在篇幅、内容、语言属性、内涵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立法宗旨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的价值取向上等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究其实质其根本的差异则在于制定宪法的宗旨及由此而决定的宪法追求的终极价值上的不同。

美国宪法序言由于正确地处理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将政治与法律分割开来,保证了宪法的独立性,为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法理与逻辑上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对宪法制定目的的规定性阐述明确了宪法的价值取向,而这一价值取向与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至高无上”的灵魂是一致的没有冲突的;相反我国宪法序言却没有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很好地加以区分而将之混为一体,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又内含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高无上”这一宪法灵魂相冲突的根本性矛盾,从而损害了宪法的尊严、权威及独立性,这对于实现我国宪法总纲第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无疑具有着南辕北辙性的阻碍作用。

看过中国历史题材戏剧的人都知道在中国的旧戏文里是有着所谓的“尚方宝剑”的。其含义有二:

一是持有皇帝赐于的“尚方宝剑”的官员对于违法者——不论其官有多高皆可以先斩而后奏;

二是这“尚方宝剑”不但可以斩违法的官民而且还可以斩无道的国君。

但实际上真正的有着既可斩臣又可斩君这“两面锋刃”的“尚方宝剑”是不存在的,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皇帝发自内心地肯把自己的脑袋交给臣下来代为“保管”——尽管这臣是“君让之死即不得不死并且临死之时还得高呼:谢祖龙恩”的卑微之臣了。但于今而言,真正的法律却是真的有着“两面刃”的“尚方宝剑”。以

此观之,当今世界各国所有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其最终的结局只能是有两种可能:

——在法律的面前所有人都平等从而使得法律成为“所有的人”的法律; ——在法律面前部分人平等从而使得法律只能成为“部分的人”的法律; 显然如属前者方可当之无愧理直气壮地名之曰:法律;而若是后者那么所谓的法律也只配称之为:店小二。

法律要么成其为法律,要么不成其为法律,而在这二者之间是没有第三种状态的。一位外国法学家在论及法治的含意时说“对于一切配称为法律的法律来说……”其含义也正在于此。

1 美国宪法序言秉承了美国人自由潇洒的天性,区区52个字便表明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限制政法权利和保障人权。

2 中国宪法序言则与领导讲话有异曲同工之妙,洋洋洒洒几百字,从历史方面阐述新中国的过去,未来。并一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的领导阶级。

从美国人权宣言发布到美国宪法出台,曲曲11年而已,而中国宪法之历史可追究至“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古人云: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我国文人亦愿凡事从历史中找影子,此为原因一。二来,54宪法为毛主席亲力而成的宪法,此为“一穷二白”新中国之总纲领,必然要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故言多词藻亦难为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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