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100问

基础知识

1.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终局和有约束力的裁决。

2. 仲裁和调解有何不同?

调解旨在促使当事人妥协。当事人没有义务接受调解员所建议的和解。仲裁裁决可以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不行,只是当事人间的协议。

3. 仲裁和专家决断有何不同?

专家决断常用于解决较窄的技术问题(如确定公司或财产的价值)。同仲裁一样,专家的认定通常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仲裁员的作用更宽泛,即依法律和商业实践解决商事争议。

4. 仲裁和诉讼有何不同?

仲裁私下进行,由仲裁员审理;诉讼在法院进行,由法官审理。仲裁一般较诉讼更随意,也不限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身份。

5. 仲裁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指定一个中立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庭,在一个中立的地点仲裁。仲裁私下进行,而且通常是保密的。仲裁程序灵活,较法院可更快更便宜地解决争议。在国际上,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易执行。

6. 为什么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合同常规定仲裁?

对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国际争议,仲裁尤其合适,因为内地法院一般不承认和执行外国或香港的法院判决。而且,因为中国内地争议常使用仲裁,中国当事人也比较熟悉仲裁。

7. 仲裁的潜在缺点是什么?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仲裁协议以外的人,仲裁员一般无能为力。与法院不同,仲裁员一般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裁决第三人得作(或不得作)某事。

8. 什么是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伦敦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通常,由某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都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

9. 什么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可以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或由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但后者不常见。

10. 机构仲裁有什么优点?

机构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程序的有序、常规管理。仲裁机构也能一定程度上控制仲裁员及其裁决的质量。显然,适用一套成型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就不用在仲裁程序中老是从零开始。

11. 临时仲裁有什么优点?

因为不需要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临时仲裁可能会更便宜。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情况,灵活设计更合适的规则和程序。但实践中,谈妥一套规则,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精细的谈判。

12. 仲裁比诉讼便宜吗?

仲裁的费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机构(如果有)的收费,及仲裁员的人数和收费。由于仲裁程序灵活随意,仲裁可以较法院更便宜。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典型的对抗式,仲裁可能会象诉讼一样贵。

13. 仲裁比诉讼更快吗?

同样,仲裁由于程序灵活,通常能较诉讼更快。裁决不能上诉,能使争议的最终解决缩短几个月或几年。但是,不象法院,即使在不存在真正争议的简单案件中,仲裁中也无法作出缺席或简易判决,通常还得开庭。

14. 仲裁员的决定是否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

仲裁私下进行,是保密的,除个别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得披露仲裁结果。因此,如果想通过一案设立先例,以约束其他人,仲裁不是理想的选择。

15. 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法院不能复核实体问题。香港本地仲裁中作出的裁决,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因仲裁员适用法律有误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上诉。香港国际仲裁中作出的裁决,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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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仲裁

16. 为什么在香港仲裁?

香港位于中国大陆的门户,很方便,与东亚各主要商业中心的交通也很便利;法律体系坚实,支持仲裁;有很多仲裁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所有东亚国家(包括中国内地)很容易执行。

17.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起什么作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一独立机构,旨在促进香港的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提供设施和支持服务。根据《仲裁条例》,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权指定仲裁员(及决定仲裁员人数)。

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没有自己的仲裁规则?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或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中,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程序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本地仲裁、简易形式仲裁、小额索偿仲裁、书面仲裁和电子交易仲裁,制定了几套规则,当事人可自由选用。2008年9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推出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新规则参考瑞士规则,采纳了由机构“轻微”管理的模式。新规则在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中都可选用。

19.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否管理仲裁案件?

如果当事人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以管理仲裁案件。在管理仲裁案件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协助仲裁员和当事人间的沟通,并提供其他适当的管理性支持。即便是由其他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或是非由机构管理的仲裁,也可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20.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

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管理,或不选择机构管理。

21.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不是。可在对当事人和仲裁员方便的任何地点审理。

22.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进行?

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仲裁规则。

23.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聘请香港律师?

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律师或境外律师,甚至是非律师代表。

24. 在哪儿能找到有关香港仲裁的更多信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站www.hkiac.org载有大量信息,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作用和管理服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或建议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示范仲裁协议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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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和程序规则

25. 在香港仲裁,适用什么法律?

《仲裁条例》对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规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体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通常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规则管辖。《仲裁条例》和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仲裁员有权决定采用适当的程序,以保证仲裁能公正和有效率地进行。

26.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什么仲裁规则?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国际仲裁,通常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或UNCITRAL仲裁规则。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本地仲裁,通常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如果没有约定仲裁规则,《仲裁条例》为当事人和仲裁员设计恰当的仲裁程序,提供了框架。

27. 什么是 “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

《仲裁条例》规定了并行的两个仲裁系统。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根据其是否是“国际”或“本地”仲裁,受不同的程序管辖。“国际”仲裁,指有一方或多方的营业地在香港以外,或争议与香港以外的某地区联系最为密切。如果前述条件任何一个都不满足,则是“本地”仲裁。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视仲裁为“国际”或“本地”仲裁。

28. “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的关键不同是什么?

在本地仲裁中,法院有更大的权力来管理或支持仲裁。本地仲裁的裁决,可以上诉到法院(仅限于法律问题),国际仲裁的裁决不行。

29. 什么是 UNCITRAL《示范法》?

UNCITRAL 《示范法》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旨在为建立有效和全面的、只受当地法院有限干预的仲裁制度,为各国提供一个范例。很多国家已原封不动地采用了《示范法》,或是在作部分修改后采用。1990年,香港采用了《示范法》,以适用于国际仲裁。《仲裁条例》的附表5即是《示范法》。

30. 什么是 UNCITRAL仲裁规则?

UNCITRAL 仲裁规则是UNCITRAL于1976年制定的,旨在提供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仲裁的通用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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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31. 是否必须有仲裁协议?

是。仲裁是以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当事人有仲裁约定且约定的条件满足,否则仲裁员无权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最常见的是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或发生后,约定仲裁。

32. 仲裁协议有什么意义?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的管辖权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不会接受仲裁申请。当事人还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示修改或补充选用的仲裁规则。

33. 仲裁协议能否同时涵盖合同和侵权争议?

能。仲裁协议通常涵盖由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这一定义范围很宽,足够涵盖与交易有关的侵权争议(如错误陈述),并使仲裁庭有权同时解决合同和侵权争议。

34. 如果有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会怎样?

如果针对某一争议已有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法院应搁置诉讼程序,不再审理争议。

35. 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同意将他们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或备有书面证据。仲裁协议不必由当事人签署,尽管当事人通常以签署正式表示同意。

36. 仲裁协议应规定哪些事项?

最重要的是仲裁地、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人数及如何指定仲裁员和仲裁语言。

37. 是否必须使用示范仲裁协议?

不是。象其他仲裁机构一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针对不同情况,建议了不同的仲裁条款(请见第四章)。使用这类条款,能保证仲裁庭的管辖权。除非先听取专家意见,否则不宜实质性修改示范仲裁条款。

38. 仲裁协议是否应规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有几个因素要考虑。使用三名仲裁员,费用会更高,也不便尽快确定开庭日期。对复杂或技术性的争议,或如果当事人来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商业习惯,三名仲裁员更合适。

39. 仲裁程序应使用何种语言?

原则上,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语言。实践中,当事人应考虑自己的语言,合同使用的语言,可能用什么语言作证,及仲裁语言对选择仲裁员的限制。

40.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使用两种语言,怎么办?

当事人有时同意用两种语言仲裁。如果是这样,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有两种文本,开庭时口头陈述和证据必须翻译。翻译,外加各方要确定翻译是否准确,会使仲裁费用增加很多。

41. 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会怎样?

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导致依此仲裁协议开始的仲裁无效。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于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

42. 仲裁地有什么重要意义?

仲裁地产生两个重要后果。第一,决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采取行动支持或管理仲裁。第二,跨国执行裁决时,决定裁决在何处作出。

43. 开庭审理能否在仲裁地以外的地方进行?

在香港进行的国际仲裁,可以在香港之外开庭,而仲裁地仍是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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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准据法

44. 如果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是否合同也必须由香港法管辖?

不是。合同的准据法不必依仲裁地定。

45. 仲裁庭适用香港法还是合同的准据法?

在合同争议中,仲裁庭会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决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由《仲裁条例》和适用的仲裁规则决定。)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原则。

46.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怎么办?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仲裁庭应决定适用什么法(通常是作为初步争点解决)。通常会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会是仲裁庭考虑适用香港法的一个因素。

47. 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侵权争议的准据法,由仲裁庭通过香港法律冲突规则决定。因此,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可能会不同于合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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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仲裁

48. 仲裁如何开始?

一般而言,申请人将请求(或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即告开始。此通知的形式要求,视是国际仲裁还是本地仲裁而不同,也取决于适用的程序规则的规定。

49. 仲裁有没有时效限制?

仲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时效条例》确定。当事人可协议修改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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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仲裁庭

50. 仲裁员人数如何决定?

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

51.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怎么办?

如果是本地仲裁,将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是国际仲裁,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是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

52. 仲裁员如何指定?

独任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协商指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员,通常作法是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可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53. 谁能被指定为仲裁员?

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条件(如国籍和专业背景等)。如果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会从其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54. 仲裁员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吗?

不论是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还是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都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存在任何情况,可能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仲裁员或仲裁员人选必须披露。仲裁员不得私下单独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讨论争议实体。

55. 是否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要求仲裁员回避?

如果对仲裁员的中立性或独立性有合理的怀疑,或仲裁员不具备要求的资格,当事人可要求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庭不同意此要求,仲裁员也不自行回避,可向法院申请撤换仲裁员。

56.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时限是什么?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必须在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据以要求回避的事由后15天内,向仲裁庭提交要求仲裁员回避的书面理由。在本地仲裁中,因仲裁员不公正而要求其回避,没有时间限制。但原则上,这类要求应立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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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57. 仲裁员一般有什么义务?

仲裁员有义务(1)促使争议公正和迅速地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费用;(2)公平和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3)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及(4)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

58. 仲裁庭组成后有哪些程序?

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件事是与当事人召开程序会议,发出指令,确定仲裁程序时间表,并考虑其他初步事项。

59. 如果被申请人抗辩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被申请人可能会提出管辖权抗辩,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涵盖仲裁中请求的事项。这类抗辩不得迟于仲裁答辩书提出。仲裁庭将决定其是否有管辖权,通常是作为初步争点解决。

60. 仲裁员的管辖权决定能上诉吗?

如果仲裁庭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方可在仲裁庭作出认定后的30天内,向原讼法庭上诉。原讼法庭的决定不能再上诉。上诉期间,仲裁继续进行。

61. 仲裁员有哪些辅助权力?

直到开庭前,仲裁庭有很多权力管理仲裁程序,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争议款项保证,指令披露文件,决定中间措施,和决定提供证据的方式。

62. 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

如果仲裁庭裁决申请人败诉并应负担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就得不到补偿。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就是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如果被申请人能表明申请人财务状况差,可能无力负担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就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不象诉讼,仲裁中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是香港境外居民,就要求其提供仲裁费用保证。指令申请人提供费用保证,相比诉讼,在仲裁中更少见。

63. 支持仲裁,法院有什么权力?

仲裁开庭前法院有权作出一些措施,包括裁定提供争议款项保证和裁定中间措施。这类事项,

也可由仲裁庭决定。但是,如果由仲裁庭处理更合适,法院则不宜处理。法院也可命令某人在仲裁庭面前作证或提供文件。

64. 当事人如何正式提出其案?

仲裁程序开始时,当事人各自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案,以确定有哪些争议事项。这些书面文件通常称作“诉辩状书”或“案件呈述”。无论称作什么,通常都不象法院诉辩状书那么严格、正式。进一步要求和交换文件的期限,仲裁规则通常有规定。

65. 有哪些诉辩状书要交换?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其主张,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书提出答辩书,或同时向申请人提出反诉。申请人可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答复书,或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诉提出答辩。为澄清到底有什么争议事项,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进一步澄清,或要求对方针对诉辩状书中提出的事项提供细节。

66.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会怎样?

如果被申请人不参加仲裁,仲裁庭仍应审理争议(或是开庭或是书面审理),以审核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案。不象诉讼,仲裁庭无权因一方未予答辩,即裁决其败诉。

67. 当事人是否有权互相检查彼此的文件?

当事人披露和允许对方检查其与争议有关的文件的程序,叫做文件披露。文件披露是香港仲裁程序的一个典型步骤。

68. 仲裁庭会指令当事人披露哪些文件?

不象法院诉讼,在仲裁中,当事人并不当然有权要求宽泛的文件披露。仲裁庭通常会指令文件披露,尽管不是必须的。文件披露的范围,或者由当事人商定,或者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有权指令当事人披露所有相关文件,无论对其有利还是不利。

69. 保密特权原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适用。最重要的几种保密特权是法律意见特权、诉讼特权和“无损权利”特权。如果一份文件受保密特权保护,尽管与争议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

70. 什么是法律意见特权?

法律意见特权保护的是客户和律师间为提供和接收法律意见而发生的通讯。这类通讯可以不披露。这种特权只可由客户放弃。

71. 什么是诉讼特权?

诉讼特权保护的是为准备诉讼,或预见到诉讼,而制备的文件。这类文件可不予披露。这一特权同样适用于为准备仲裁而制备的文件。诉讼特权不仅仅限于客户和律师间的通讯,因此,保护的范围较法律意见特权更广。诉讼特权只可由为其制备文件的当事人放弃。

72. 什么是“无损权利”特权?

“无损权利”特权保护的是当事人(或其律师)间为协商解决争议而发生的通讯。这类通讯可不予披露。不论当事人是否正式声明相关文件或讨论受“无损权利”特权保护,这一特权都适用。这一特权只有经当事各方同意才可放弃。

73. 证据规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除保密特权规则外,仲裁庭不受法院诉讼中适用的严格的证据规则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决定哪些证据可以接受及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证明力。

74. 仲裁庭能否主动调查事实?

在确定事实过程中,仲裁庭有权主动调查。如果这样作,很重要的是仲裁庭应向当事人披露其搜集的证据供其评论。如果不披露,仲裁裁决有可能因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机会陈述其案而被撤销。

75. 证人要接受盘问吗?

各方在开庭前交换证人的书面证词。这些书面证词通常构成证人的主问证据。开庭时,对方律师通常会盘问证人,以指出其证据中的矛盾之处或其他缺陷。传召证人的一方的律师一般有机会简短地再询问证人,以澄清盘问中提及的事项。

76. 仲裁中使用专家证人吗?

和诉讼完全一样,仲裁中可能会用专家证人。有可能(尽管还很少见)用仲裁庭指定的独立的专家,而不是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专家。

77. 是否必须开庭?

不是。当事人可商定不开庭,或由仲裁庭决定不开庭,而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和书面陈述裁决。在国际仲裁中,如任何一方要求开庭,仲裁庭必须开庭。

78. 当事人按什么程序陈述其案?

如何开庭,没有固定的程序。总的要求是仲裁庭要保证各方有机会陈述。但是,传统的作法是申请人首先作开场陈词并传召证人,然后是被申请人。最后陈词通常是书面的。

79. 仲裁庭可使用什么案件管理技巧?

仲裁庭可以针对独立的争议事项,包括管辖权这类初步的争议事项,分别审理,或将审理分成责任和赔偿金额两个阶段,以加快审理;可以指令只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和证人证据,不用口头形式,或针对口头陈述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最后,仲裁庭可以限定当事人可以追讨的仲裁费用的最高额,以限制当事人花费过多费用。

80. 为什么分两个阶段分别审理责任和赔偿金额?

审理责任的阶段,决定的是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通常是违约责任)。审理赔偿金额的阶段,决定的是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在复杂的商业争议中,确定赔偿金额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详细的专业财务证据。如果最终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准备专业证据产生的费用就浪费了。在考虑赔偿金额前先决定责任问题,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81. 仲裁员能否同时担任调解员?

仲裁协议可以约定,先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功,该调解员可转作仲裁员。此外,在仲裁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书面商定仲裁员转作调解员。不论哪种情况,调解员事后都可以作仲裁员,但其有义务披露可能从任何一方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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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82. 仲裁庭能裁决什么救济措施?

仲裁庭无权命令仲裁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除此之外,仲裁庭有权裁决香港法院有权判给的任何救济措施。

83. 作出裁决的时限是什么?

没有特定的时限。不能及时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可能会被法院撤换。

84. 仲裁庭有权裁决利息吗?

仲裁庭有权裁决至裁决日至的按其认为合适的利率计算的单利或复利。裁决一旦作出,将计单利,利率为香港法院判决计息利率。

85. 关于仲裁费用,仲裁庭有什么权力?

仲裁庭有权决定一方是否应负担另一方的仲裁费用,应负担多少。通常的原则是,败诉方应负担胜诉方的费用。

86. 仲裁费用包括哪些?

仲裁费用包括当事人在仲裁中产生的费用(如支付给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报酬),仲裁员的报酬,支付给仲裁机构的费用和审理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87. 应付仲裁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有关费用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商定应向胜诉方支付的金额。如果不能商定,胜诉方将其费用单据交法院“评定”。在“评定”程序中,胜诉方的费用由法院官员核算,不合理和不适当的费用会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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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和对裁决提出异议

88. 如何执行裁决?

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经法院许可,可按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申请执行许可是通过书面形式,无需通知被执行人。

89. 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和解,怎么办?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经法院许可,和解协议可按执行裁决的方式执行。

90. 如何针对香港的国际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除非是针对仲裁庭确认其具有管辖权的决定,不能针对国际仲裁裁决上诉。但是,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仲裁庭组成不当或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裁决可能被撤销。

91. 本地仲裁的当事人能否协议排除上诉权?

可以,但必须在仲裁开始后,以书面形式排除。

92. 如何针对香港本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或如果某一法律问题会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的权利,可就本地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向原讼法庭上诉。但不能针对事实问题上诉。如果仲裁庭有不当行为(包括未能公正行事或严重的程序缺陷),裁决可被撤销。

93. 什么是《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全称为《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 1958年在纽约缔结,是跨国执行仲裁裁决的基础。共有130多个成员国,各自承诺在其当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其他成员国作出的裁决。

94.《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吗?

适用。《纽约公约》自1977年起因英国政府而适用于香港。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已确认《纽约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95. 公约裁决如何在香港执行?

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按执行在香港作出的裁决的方式执行。也即经法院许可,可按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

96. 在什么情况下会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公约裁决,即仲裁庭不具管辖权,仲裁庭组成不当,程序严重不当,或执行裁决会违背公共利益。不能仅仅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中的错误而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97. 内地作出的裁决能否依据《纽约公约》执行?

中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但是,公约只适用于执行在不同国家作出的裁决。香港回归后,在香港和内地间公约不再适用。

98. 香港如何执行内地的裁决?

1999年,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通过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执行裁决的条件与《纽约公约》的规定类似。但是,据此《安排》,香港只执行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99. 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如何在香港执行?

依《仲裁条例》2GG(2)款的规定,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许可,可以在香港执行。

100. 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如何在海外执行?

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原则上能在任何《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法院执行。在内地,按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执行。在其他国家,视当地法律而定,可能可以执行。

基础知识

1.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终局和有约束力的裁决。

2. 仲裁和调解有何不同?

调解旨在促使当事人妥协。当事人没有义务接受调解员所建议的和解。仲裁裁决可以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不行,只是当事人间的协议。

3. 仲裁和专家决断有何不同?

专家决断常用于解决较窄的技术问题(如确定公司或财产的价值)。同仲裁一样,专家的认定通常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仲裁员的作用更宽泛,即依法律和商业实践解决商事争议。

4. 仲裁和诉讼有何不同?

仲裁私下进行,由仲裁员审理;诉讼在法院进行,由法官审理。仲裁一般较诉讼更随意,也不限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身份。

5. 仲裁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指定一个中立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庭,在一个中立的地点仲裁。仲裁私下进行,而且通常是保密的。仲裁程序灵活,较法院可更快更便宜地解决争议。在国际上,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易执行。

6. 为什么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合同常规定仲裁?

对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国际争议,仲裁尤其合适,因为内地法院一般不承认和执行外国或香港的法院判决。而且,因为中国内地争议常使用仲裁,中国当事人也比较熟悉仲裁。

7. 仲裁的潜在缺点是什么?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仲裁协议以外的人,仲裁员一般无能为力。与法院不同,仲裁员一般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裁决第三人得作(或不得作)某事。

8. 什么是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伦敦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通常,由某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都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

9. 什么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可以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或由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但后者不常见。

10. 机构仲裁有什么优点?

机构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程序的有序、常规管理。仲裁机构也能一定程度上控制仲裁员及其裁决的质量。显然,适用一套成型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就不用在仲裁程序中老是从零开始。

11. 临时仲裁有什么优点?

因为不需要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临时仲裁可能会更便宜。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情况,灵活设计更合适的规则和程序。但实践中,谈妥一套规则,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精细的谈判。

12. 仲裁比诉讼便宜吗?

仲裁的费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机构(如果有)的收费,及仲裁员的人数和收费。由于仲裁程序灵活随意,仲裁可以较法院更便宜。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典型的对抗式,仲裁可能会象诉讼一样贵。

13. 仲裁比诉讼更快吗?

同样,仲裁由于程序灵活,通常能较诉讼更快。裁决不能上诉,能使争议的最终解决缩短几个月或几年。但是,不象法院,即使在不存在真正争议的简单案件中,仲裁中也无法作出缺席或简易判决,通常还得开庭。

14. 仲裁员的决定是否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

仲裁私下进行,是保密的,除个别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得披露仲裁结果。因此,如果想通过一案设立先例,以约束其他人,仲裁不是理想的选择。

15. 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法院不能复核实体问题。香港本地仲裁中作出的裁决,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因仲裁员适用法律有误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上诉。香港国际仲裁中作出的裁决,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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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仲裁

16. 为什么在香港仲裁?

香港位于中国大陆的门户,很方便,与东亚各主要商业中心的交通也很便利;法律体系坚实,支持仲裁;有很多仲裁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所有东亚国家(包括中国内地)很容易执行。

17.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起什么作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一独立机构,旨在促进香港的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提供设施和支持服务。根据《仲裁条例》,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权指定仲裁员(及决定仲裁员人数)。

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没有自己的仲裁规则?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或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中,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程序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本地仲裁、简易形式仲裁、小额索偿仲裁、书面仲裁和电子交易仲裁,制定了几套规则,当事人可自由选用。2008年9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推出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新规则参考瑞士规则,采纳了由机构“轻微”管理的模式。新规则在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中都可选用。

19.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否管理仲裁案件?

如果当事人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以管理仲裁案件。在管理仲裁案件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协助仲裁员和当事人间的沟通,并提供其他适当的管理性支持。即便是由其他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或是非由机构管理的仲裁,也可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20.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

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管理,或不选择机构管理。

21.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不是。可在对当事人和仲裁员方便的任何地点审理。

22.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进行?

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仲裁规则。

23.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聘请香港律师?

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律师或境外律师,甚至是非律师代表。

24. 在哪儿能找到有关香港仲裁的更多信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站www.hkiac.org载有大量信息,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作用和管理服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或建议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示范仲裁协议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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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和程序规则

25. 在香港仲裁,适用什么法律?

《仲裁条例》对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规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体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通常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规则管辖。《仲裁条例》和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仲裁员有权决定采用适当的程序,以保证仲裁能公正和有效率地进行。

26.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什么仲裁规则?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国际仲裁,通常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或UNCITRAL仲裁规则。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本地仲裁,通常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则》。如果没有约定仲裁规则,《仲裁条例》为当事人和仲裁员设计恰当的仲裁程序,提供了框架。

27. 什么是 “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

《仲裁条例》规定了并行的两个仲裁系统。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根据其是否是“国际”或“本地”仲裁,受不同的程序管辖。“国际”仲裁,指有一方或多方的营业地在香港以外,或争议与香港以外的某地区联系最为密切。如果前述条件任何一个都不满足,则是“本地”仲裁。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视仲裁为“国际”或“本地”仲裁。

28. “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的关键不同是什么?

在本地仲裁中,法院有更大的权力来管理或支持仲裁。本地仲裁的裁决,可以上诉到法院(仅限于法律问题),国际仲裁的裁决不行。

29. 什么是 UNCITRAL《示范法》?

UNCITRAL 《示范法》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旨在为建立有效和全面的、只受当地法院有限干预的仲裁制度,为各国提供一个范例。很多国家已原封不动地采用了《示范法》,或是在作部分修改后采用。1990年,香港采用了《示范法》,以适用于国际仲裁。《仲裁条例》的附表5即是《示范法》。

30. 什么是 UNCITRAL仲裁规则?

UNCITRAL 仲裁规则是UNCITRAL于1976年制定的,旨在提供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仲裁的通用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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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31. 是否必须有仲裁协议?

是。仲裁是以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当事人有仲裁约定且约定的条件满足,否则仲裁员无权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最常见的是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或发生后,约定仲裁。

32. 仲裁协议有什么意义?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的管辖权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不会接受仲裁申请。当事人还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示修改或补充选用的仲裁规则。

33. 仲裁协议能否同时涵盖合同和侵权争议?

能。仲裁协议通常涵盖由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这一定义范围很宽,足够涵盖与交易有关的侵权争议(如错误陈述),并使仲裁庭有权同时解决合同和侵权争议。

34. 如果有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会怎样?

如果针对某一争议已有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起诉,法院应搁置诉讼程序,不再审理争议。

35. 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同意将他们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或备有书面证据。仲裁协议不必由当事人签署,尽管当事人通常以签署正式表示同意。

36. 仲裁协议应规定哪些事项?

最重要的是仲裁地、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人数及如何指定仲裁员和仲裁语言。

37. 是否必须使用示范仲裁协议?

不是。象其他仲裁机构一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针对不同情况,建议了不同的仲裁条款(请见第四章)。使用这类条款,能保证仲裁庭的管辖权。除非先听取专家意见,否则不宜实质性修改示范仲裁条款。

38. 仲裁协议是否应规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有几个因素要考虑。使用三名仲裁员,费用会更高,也不便尽快确定开庭日期。对复杂或技术性的争议,或如果当事人来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商业习惯,三名仲裁员更合适。

39. 仲裁程序应使用何种语言?

原则上,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语言。实践中,当事人应考虑自己的语言,合同使用的语言,可能用什么语言作证,及仲裁语言对选择仲裁员的限制。

40.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使用两种语言,怎么办?

当事人有时同意用两种语言仲裁。如果是这样,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有两种文本,开庭时口头陈述和证据必须翻译。翻译,外加各方要确定翻译是否准确,会使仲裁费用增加很多。

41. 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会怎样?

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导致依此仲裁协议开始的仲裁无效。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于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

42. 仲裁地有什么重要意义?

仲裁地产生两个重要后果。第一,决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采取行动支持或管理仲裁。第二,跨国执行裁决时,决定裁决在何处作出。

43. 开庭审理能否在仲裁地以外的地方进行?

在香港进行的国际仲裁,可以在香港之外开庭,而仲裁地仍是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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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准据法

44. 如果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是否合同也必须由香港法管辖?

不是。合同的准据法不必依仲裁地定。

45. 仲裁庭适用香港法还是合同的准据法?

在合同争议中,仲裁庭会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决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由《仲裁条例》和适用的仲裁规则决定。)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原则。

46.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怎么办?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仲裁庭应决定适用什么法(通常是作为初步争点解决)。通常会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会是仲裁庭考虑适用香港法的一个因素。

47. 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侵权争议的准据法,由仲裁庭通过香港法律冲突规则决定。因此,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可能会不同于合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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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仲裁

48. 仲裁如何开始?

一般而言,申请人将请求(或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即告开始。此通知的形式要求,视是国际仲裁还是本地仲裁而不同,也取决于适用的程序规则的规定。

49. 仲裁有没有时效限制?

仲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时效条例》确定。当事人可协议修改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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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仲裁庭

50. 仲裁员人数如何决定?

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约定。

51.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怎么办?

如果是本地仲裁,将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是国际仲裁,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是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

52. 仲裁员如何指定?

独任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协商指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员,通常作法是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可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53. 谁能被指定为仲裁员?

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条件(如国籍和专业背景等)。如果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会从其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54. 仲裁员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吗?

不论是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还是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都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存在任何情况,可能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仲裁员或仲裁员人选必须披露。仲裁员不得私下单独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讨论争议实体。

55. 是否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要求仲裁员回避?

如果对仲裁员的中立性或独立性有合理的怀疑,或仲裁员不具备要求的资格,当事人可要求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庭不同意此要求,仲裁员也不自行回避,可向法院申请撤换仲裁员。

56.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时限是什么?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必须在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据以要求回避的事由后15天内,向仲裁庭提交要求仲裁员回避的书面理由。在本地仲裁中,因仲裁员不公正而要求其回避,没有时间限制。但原则上,这类要求应立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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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57. 仲裁员一般有什么义务?

仲裁员有义务(1)促使争议公正和迅速地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费用;(2)公平和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3)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及(4)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

58. 仲裁庭组成后有哪些程序?

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件事是与当事人召开程序会议,发出指令,确定仲裁程序时间表,并考虑其他初步事项。

59. 如果被申请人抗辩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被申请人可能会提出管辖权抗辩,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涵盖仲裁中请求的事项。这类抗辩不得迟于仲裁答辩书提出。仲裁庭将决定其是否有管辖权,通常是作为初步争点解决。

60. 仲裁员的管辖权决定能上诉吗?

如果仲裁庭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方可在仲裁庭作出认定后的30天内,向原讼法庭上诉。原讼法庭的决定不能再上诉。上诉期间,仲裁继续进行。

61. 仲裁员有哪些辅助权力?

直到开庭前,仲裁庭有很多权力管理仲裁程序,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争议款项保证,指令披露文件,决定中间措施,和决定提供证据的方式。

62. 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

如果仲裁庭裁决申请人败诉并应负担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就得不到补偿。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就是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如果被申请人能表明申请人财务状况差,可能无力负担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就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不象诉讼,仲裁中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是香港境外居民,就要求其提供仲裁费用保证。指令申请人提供费用保证,相比诉讼,在仲裁中更少见。

63. 支持仲裁,法院有什么权力?

仲裁开庭前法院有权作出一些措施,包括裁定提供争议款项保证和裁定中间措施。这类事项,

也可由仲裁庭决定。但是,如果由仲裁庭处理更合适,法院则不宜处理。法院也可命令某人在仲裁庭面前作证或提供文件。

64. 当事人如何正式提出其案?

仲裁程序开始时,当事人各自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案,以确定有哪些争议事项。这些书面文件通常称作“诉辩状书”或“案件呈述”。无论称作什么,通常都不象法院诉辩状书那么严格、正式。进一步要求和交换文件的期限,仲裁规则通常有规定。

65. 有哪些诉辩状书要交换?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其主张,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书提出答辩书,或同时向申请人提出反诉。申请人可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答复书,或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诉提出答辩。为澄清到底有什么争议事项,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进一步澄清,或要求对方针对诉辩状书中提出的事项提供细节。

66.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会怎样?

如果被申请人不参加仲裁,仲裁庭仍应审理争议(或是开庭或是书面审理),以审核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案。不象诉讼,仲裁庭无权因一方未予答辩,即裁决其败诉。

67. 当事人是否有权互相检查彼此的文件?

当事人披露和允许对方检查其与争议有关的文件的程序,叫做文件披露。文件披露是香港仲裁程序的一个典型步骤。

68. 仲裁庭会指令当事人披露哪些文件?

不象法院诉讼,在仲裁中,当事人并不当然有权要求宽泛的文件披露。仲裁庭通常会指令文件披露,尽管不是必须的。文件披露的范围,或者由当事人商定,或者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有权指令当事人披露所有相关文件,无论对其有利还是不利。

69. 保密特权原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适用。最重要的几种保密特权是法律意见特权、诉讼特权和“无损权利”特权。如果一份文件受保密特权保护,尽管与争议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

70. 什么是法律意见特权?

法律意见特权保护的是客户和律师间为提供和接收法律意见而发生的通讯。这类通讯可以不披露。这种特权只可由客户放弃。

71. 什么是诉讼特权?

诉讼特权保护的是为准备诉讼,或预见到诉讼,而制备的文件。这类文件可不予披露。这一特权同样适用于为准备仲裁而制备的文件。诉讼特权不仅仅限于客户和律师间的通讯,因此,保护的范围较法律意见特权更广。诉讼特权只可由为其制备文件的当事人放弃。

72. 什么是“无损权利”特权?

“无损权利”特权保护的是当事人(或其律师)间为协商解决争议而发生的通讯。这类通讯可不予披露。不论当事人是否正式声明相关文件或讨论受“无损权利”特权保护,这一特权都适用。这一特权只有经当事各方同意才可放弃。

73. 证据规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除保密特权规则外,仲裁庭不受法院诉讼中适用的严格的证据规则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决定哪些证据可以接受及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证明力。

74. 仲裁庭能否主动调查事实?

在确定事实过程中,仲裁庭有权主动调查。如果这样作,很重要的是仲裁庭应向当事人披露其搜集的证据供其评论。如果不披露,仲裁裁决有可能因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机会陈述其案而被撤销。

75. 证人要接受盘问吗?

各方在开庭前交换证人的书面证词。这些书面证词通常构成证人的主问证据。开庭时,对方律师通常会盘问证人,以指出其证据中的矛盾之处或其他缺陷。传召证人的一方的律师一般有机会简短地再询问证人,以澄清盘问中提及的事项。

76. 仲裁中使用专家证人吗?

和诉讼完全一样,仲裁中可能会用专家证人。有可能(尽管还很少见)用仲裁庭指定的独立的专家,而不是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专家。

77. 是否必须开庭?

不是。当事人可商定不开庭,或由仲裁庭决定不开庭,而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和书面陈述裁决。在国际仲裁中,如任何一方要求开庭,仲裁庭必须开庭。

78. 当事人按什么程序陈述其案?

如何开庭,没有固定的程序。总的要求是仲裁庭要保证各方有机会陈述。但是,传统的作法是申请人首先作开场陈词并传召证人,然后是被申请人。最后陈词通常是书面的。

79. 仲裁庭可使用什么案件管理技巧?

仲裁庭可以针对独立的争议事项,包括管辖权这类初步的争议事项,分别审理,或将审理分成责任和赔偿金额两个阶段,以加快审理;可以指令只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和证人证据,不用口头形式,或针对口头陈述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最后,仲裁庭可以限定当事人可以追讨的仲裁费用的最高额,以限制当事人花费过多费用。

80. 为什么分两个阶段分别审理责任和赔偿金额?

审理责任的阶段,决定的是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通常是违约责任)。审理赔偿金额的阶段,决定的是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在复杂的商业争议中,确定赔偿金额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详细的专业财务证据。如果最终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准备专业证据产生的费用就浪费了。在考虑赔偿金额前先决定责任问题,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81. 仲裁员能否同时担任调解员?

仲裁协议可以约定,先指定一名调解员调解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功,该调解员可转作仲裁员。此外,在仲裁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书面商定仲裁员转作调解员。不论哪种情况,调解员事后都可以作仲裁员,但其有义务披露可能从任何一方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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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82. 仲裁庭能裁决什么救济措施?

仲裁庭无权命令仲裁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除此之外,仲裁庭有权裁决香港法院有权判给的任何救济措施。

83. 作出裁决的时限是什么?

没有特定的时限。不能及时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可能会被法院撤换。

84. 仲裁庭有权裁决利息吗?

仲裁庭有权裁决至裁决日至的按其认为合适的利率计算的单利或复利。裁决一旦作出,将计单利,利率为香港法院判决计息利率。

85. 关于仲裁费用,仲裁庭有什么权力?

仲裁庭有权决定一方是否应负担另一方的仲裁费用,应负担多少。通常的原则是,败诉方应负担胜诉方的费用。

86. 仲裁费用包括哪些?

仲裁费用包括当事人在仲裁中产生的费用(如支付给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报酬),仲裁员的报酬,支付给仲裁机构的费用和审理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87. 应付仲裁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有关费用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商定应向胜诉方支付的金额。如果不能商定,胜诉方将其费用单据交法院“评定”。在“评定”程序中,胜诉方的费用由法院官员核算,不合理和不适当的费用会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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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和对裁决提出异议

88. 如何执行裁决?

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经法院许可,可按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申请执行许可是通过书面形式,无需通知被执行人。

89. 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和解,怎么办?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经法院许可,和解协议可按执行裁决的方式执行。

90. 如何针对香港的国际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除非是针对仲裁庭确认其具有管辖权的决定,不能针对国际仲裁裁决上诉。但是,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仲裁庭组成不当或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裁决可能被撤销。

91. 本地仲裁的当事人能否协议排除上诉权?

可以,但必须在仲裁开始后,以书面形式排除。

92. 如何针对香港本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或如果某一法律问题会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的权利,可就本地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向原讼法庭上诉。但不能针对事实问题上诉。如果仲裁庭有不当行为(包括未能公正行事或严重的程序缺陷),裁决可被撤销。

93. 什么是《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全称为《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 1958年在纽约缔结,是跨国执行仲裁裁决的基础。共有130多个成员国,各自承诺在其当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其他成员国作出的裁决。

94.《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吗?

适用。《纽约公约》自1977年起因英国政府而适用于香港。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已确认《纽约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95. 公约裁决如何在香港执行?

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按执行在香港作出的裁决的方式执行。也即经法院许可,可按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

96. 在什么情况下会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公约裁决,即仲裁庭不具管辖权,仲裁庭组成不当,程序严重不当,或执行裁决会违背公共利益。不能仅仅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中的错误而拒绝执行公约裁决。

97. 内地作出的裁决能否依据《纽约公约》执行?

中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但是,公约只适用于执行在不同国家作出的裁决。香港回归后,在香港和内地间公约不再适用。

98. 香港如何执行内地的裁决?

1999年,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通过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执行裁决的条件与《纽约公约》的规定类似。但是,据此《安排》,香港只执行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99. 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如何在香港执行?

依《仲裁条例》2GG(2)款的规定,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许可,可以在香港执行。

100. 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如何在海外执行?

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原则上能在任何《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法院执行。在内地,按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执行。在其他国家,视当地法律而定,可能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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