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SQ□ □□ □□□ □□□□□□□(由街道办事处人员填写)
第一部分:申请类别(必填)
第二部分:申请人基本资料(必填)
第三部分: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必填)
第四部分:家庭(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情况(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填写顺序依次填写,必填)
单位:元
(一)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第六部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处(按填表顺序张贴,可在12页继续张贴)
第八部分:初审(街道办事处填写)
填表说明
一、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按说明要求填写。 二、申请表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炭素笔工整填写,涂改无效。 三、申请条件说明
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8.截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申请资料及说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纸;有关证明交原件。 五、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编号”: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填写。第1方格为我市八个区编号;第2、3方格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编号;第4、5、6方格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编号;第7、8方
格表示年份,分别填写1、0;第9、10、11、12、13方格为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编号。
(二)表中所指“年”为公元纪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两位数,不足两位者前面补“0”。 (三)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左至右依次填写,不足18位者后面不填。军人填写军人身份证号码。 (四)表中需填写的各项数字、序号均为阿拉伯数字,币种为人民币。
(五)表中第三部分,若共同申请人超过四人,则应在附表中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信息,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六)表中第四、第五部分,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收入及资产的,也必须在相应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0”,不得留空白项;
(七)表中第六部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处,应按照填表的先后顺序张贴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附表的申请家庭,应将其他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在附表后页的照片张贴处。
(八)填写完毕后,申请人须在申请表每页“申请人签名”的横线上签名。
(九)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其签名及按手印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
(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申请受理现场,并在本表中签名按手印。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应由受托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名按手印。
(十一)有关指标解释。
1.表中第1项,申请住房类别,由申请家庭(单身居民)根据申请条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选择。若申请家庭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同时选择第①项和第②项,但申请家庭目前正承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第①项;单身居民只能选择第②项。
2.表中第8、28项,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以户口簿上反映的时间为准。
3.表中第10项,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未婚者不填写,若有多次婚姻,以现婚姻登记状况形成时间为准;离异家庭填写离婚时间;丧偶家庭填写配偶死亡时间。
4.表中第12、31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须填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全称。 5.表中第13、32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须填写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全称。 6.表中第14、33项,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须填写户口簿(卡)所登记的详细地址。
7.表中第15、34项,现居住地详细地址,须注明住房所在区、路、住宅区名称、栋号、房号。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88栋501号。
8.表中第19、38项,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学校)名称,须填写现工作单位或在读学校的全称,若为失业人员或未满就学年龄的儿童不填写。
9.表中第20、39项,失业证号从左至右填写,旧失业证填写八位号码,新失业证填写十位号码。 10.表中第21、40项,社会保险电脑号填写社会保险(保障)卡上的电脑号。
11.表中第三部分,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指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资料。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资料须填写在共同申请人(1)处。
12.表中第四部分,家庭(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情况;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本人年可支配收入情况。年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计算精确到元,并四舍五入。
13.表中第四、五部分中的“姓名”栏,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填写顺序依次填写,即2填写申请人姓名,24-1填写共同申请人(1)姓名,24-2填写共同申请人(2)姓名,24-3填写共同申请人(3)姓名,依次类推。
14.表中第43、49项,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红收入等)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15.表中第44、50项,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16.表中第45、51项,其他经常性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之外的财产孳生性收入。包括:(1)财产性收入。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②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按月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经常性收入。
17.表中第46、52项,个人可支配收入合计是指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总和。即第46项是第43项、第44项、第45项的总和;第52项是第49项、第50项、第51项的总和。
18.表中第47项,2008年可支配收入合计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即第46-1项、第46-2项、第46-3项、第46-4项、第46-5项、第46-6项、第46-7项的总和;表中第53项,2009年可支配收入合计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即第52-1项、第52-2项、第52-3项、第52-4项、第52-5项、第52-6项、第52-7项的总和。
19.表中第48、54项,2008年、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2008年、2009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即第47、53项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
20.表中第五部分,家庭(单身居民)总资产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产情况;单身居民总资产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本人的资产情况。总资产包括汽车、商铺、现金、存款、投资类资产及其他资产,以2009年12月30日的现值为准,计算精确到元,并四舍五入。
21.表中第62项,商铺坐落区域、地段按照《房地产证》或购买合同填写。
22.表中第67项:其他资产主要指购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23.表中第68项,个人资产合计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人所有及共同所有的资产在2009年12月30日的现值,即第56项、第57项、第58项、第61项、第63项、第64项、第65项、第66项、第67项的总和。如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所有的资产,只需由其中一方填写即可。
24.表中第69项,总资产合计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产总和,即第68-1项、第68-2项、第68-3项、第68-4项、第68-5项、第68-6项、第68-7项的总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
(六)共同申请人(6)
11
12
附表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处(按填表顺序张贴)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SQ□ □□ □□□ □□□□□□□(由街道办事处人员填写)
第一部分:申请类别(必填)
第二部分:申请人基本资料(必填)
第三部分: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必填)
第四部分:家庭(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情况(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填写顺序依次填写,必填)
单位:元
(一)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第六部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处(按填表顺序张贴,可在12页继续张贴)
第八部分:初审(街道办事处填写)
填表说明
一、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按说明要求填写。 二、申请表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炭素笔工整填写,涂改无效。 三、申请条件说明
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8.截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申请资料及说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户籍迁出证明和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者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者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纸;有关证明交原件。 五、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编号”: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填写。第1方格为我市八个区编号;第2、3方格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编号;第4、5、6方格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编号;第7、8方
格表示年份,分别填写1、0;第9、10、11、12、13方格为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编号。
(二)表中所指“年”为公元纪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两位数,不足两位者前面补“0”。 (三)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左至右依次填写,不足18位者后面不填。军人填写军人身份证号码。 (四)表中需填写的各项数字、序号均为阿拉伯数字,币种为人民币。
(五)表中第三部分,若共同申请人超过四人,则应在附表中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信息,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六)表中第四、第五部分,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收入及资产的,也必须在相应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0”,不得留空白项;
(七)表中第六部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处,应按照填表的先后顺序张贴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附表的申请家庭,应将其他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在附表后页的照片张贴处。
(八)填写完毕后,申请人须在申请表每页“申请人签名”的横线上签名。
(九)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其签名及按手印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
(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申请受理现场,并在本表中签名按手印。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应由受托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名按手印。
(十一)有关指标解释。
1.表中第1项,申请住房类别,由申请家庭(单身居民)根据申请条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选择。若申请家庭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同时选择第①项和第②项,但申请家庭目前正承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第①项;单身居民只能选择第②项。
2.表中第8、28项,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以户口簿上反映的时间为准。
3.表中第10项,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未婚者不填写,若有多次婚姻,以现婚姻登记状况形成时间为准;离异家庭填写离婚时间;丧偶家庭填写配偶死亡时间。
4.表中第12、31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须填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全称。 5.表中第13、32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须填写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全称。 6.表中第14、33项,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须填写户口簿(卡)所登记的详细地址。
7.表中第15、34项,现居住地详细地址,须注明住房所在区、路、住宅区名称、栋号、房号。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88栋501号。
8.表中第19、38项,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学校)名称,须填写现工作单位或在读学校的全称,若为失业人员或未满就学年龄的儿童不填写。
9.表中第20、39项,失业证号从左至右填写,旧失业证填写八位号码,新失业证填写十位号码。 10.表中第21、40项,社会保险电脑号填写社会保险(保障)卡上的电脑号。
11.表中第三部分,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指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资料。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资料须填写在共同申请人(1)处。
12.表中第四部分,家庭(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情况;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本人年可支配收入情况。年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计算精确到元,并四舍五入。
13.表中第四、五部分中的“姓名”栏,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填写顺序依次填写,即2填写申请人姓名,24-1填写共同申请人(1)姓名,24-2填写共同申请人(2)姓名,24-3填写共同申请人(3)姓名,依次类推。
14.表中第43、49项,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红收入等)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15.表中第44、50项,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16.表中第45、51项,其他经常性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之外的财产孳生性收入。包括:(1)财产性收入。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②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按月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经常性收入。
17.表中第46、52项,个人可支配收入合计是指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总和。即第46项是第43项、第44项、第45项的总和;第52项是第49项、第50项、第51项的总和。
18.表中第47项,2008年可支配收入合计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即第46-1项、第46-2项、第46-3项、第46-4项、第46-5项、第46-6项、第46-7项的总和;表中第53项,2009年可支配收入合计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即第52-1项、第52-2项、第52-3项、第52-4项、第52-5项、第52-6项、第52-7项的总和。
19.表中第48、54项,2008年、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2008年、2009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即第47、53项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
20.表中第五部分,家庭(单身居民)总资产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产情况;单身居民总资产申报情况,是指申请人本人的资产情况。总资产包括汽车、商铺、现金、存款、投资类资产及其他资产,以2009年12月30日的现值为准,计算精确到元,并四舍五入。
21.表中第62项,商铺坐落区域、地段按照《房地产证》或购买合同填写。
22.表中第67项:其他资产主要指购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23.表中第68项,个人资产合计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人所有及共同所有的资产在2009年12月30日的现值,即第56项、第57项、第58项、第61项、第63项、第64项、第65项、第66项、第67项的总和。如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所有的资产,只需由其中一方填写即可。
24.表中第69项,总资产合计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产总和,即第68-1项、第68-2项、第68-3项、第68-4项、第68-5项、第68-6项、第68-7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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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申请人(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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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共同申请人照片张贴处(按填表顺序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