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及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及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质采购及项目建设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能高质量、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机构设置

(一)、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集团相关领导组成,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二)、设立招投标工作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由生产、设备、信息、办公室、供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生产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

(三)、设立招投标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副总经理、供应、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评标小组应当邀请2名或多名标的技术专家担任临时组员。财务负责人任评标小组组长。

(四)、设立招投标监督小组。招投标监督小组由审计、法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审计负责人担任监督小组组长。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与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兼任。

第四条 机构职责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

1、负责审议物质采购及项目建设计划,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招投标工作。

2、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审核以及最终合同的签订。

3、负责对评标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复核,经小组成员讨论后予以通过。

4、负责对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招投标工作小组

1、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2、负责招投标文件的整理、编制标书、起草评标意见及有关文件。

3、负责招投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选择及公告发布。

(三)评标小组

1、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投标文件评审,并对评标结果作出评标意见。

2、对评标结果,应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作出评标意见,否则,评标小组应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并重新组织招标。

3、评标工作结束后,全体参加评标人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并写出个人意见,并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复核。

(四)监督小组

1、建立和完善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和监督办法。

2、全程参与公司招投标工作。

3、负责对公司招投标行为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4、对违反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否决,并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对公司招投标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和检查。

6、负责对公司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和报告。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招标范围

(一)、建设或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或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性消耗物质,月耗用金额10万元以上或年耗用金额20万以上的。

(三)、非生产性消耗物质,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采购总金额10万以上的。

(四)、服务性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采购总金额10万以上的。

(四)、废旧物质,单次处理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处理总金额10万以上的。

(四)、公司董事会交办的招投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形式及要求

第六条 根据公司招投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在相关报刊、信息网、公司网页、OA、公司宣传栏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标的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选择。

(二)、标的金额较小,采用公开招标费用高,不经济的。

第九条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出邀请函前,应当将被邀请的法人或组织名单向招投标监督小组通报。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数量及相关介绍。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应严肃认真、恪尽职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拟中标者应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高质量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完善周到的服务、以及满足要求的供货时限等条件。评标过程中,应按标书结合供应商商品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各招投标组成员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使其对我司的招投标工作产生信任感,确保以后进行招投标项目时有更踊跃的投标者。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

(一)、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其它公告说明。

(二)、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招投标工作小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三)、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7天。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投标工作小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在招标文件发出前1个工作日,招投标工作小组必须将标书送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查备案。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一)、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人证明及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信证明。

(四)、历年同类项目主要业绩表。

(五)、相关资质证明证书。

(六)、员工总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主要关键设备拥有情况。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

(一)、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和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响应有偏差的应制作偏离表并逐项列明。

(三)、投标人应在投标规定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面交或挂号寄达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逐个签收并顺序编号保存,不得启封。对于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或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投标文件招投标工作小组可以拒收。

(四)、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预估投标金额的5-10%,具体金额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人应在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汇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交到公司财务部。一般情况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发出落标通知时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人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其所中标的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的醒目位置详细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招标人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公司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工作相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在招投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先由招投标监督小组派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按顺序就招投标项目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关键标的要素公开唱标,并由工作人员分类登记。

第十五条 评标与中标

(一)、投标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标和比较,公司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对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二)、开标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数据上的矛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等,据此先否定不合格的投标者。

(三)、对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以品质优良、价格优惠、服务达标为主,对各子项目评选出1-3个预选中标单位,并宣布中标名单。

(四)、评标小组向预选中标单位发出通知,约定日期、地点协商谈判。应邀单位参加谈判时必须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预选单位如在通知的期限内无承诺反映,即视为弃权。

(五)、评标小组与预选中标单位就价格、质量、交货期、服务、运输等条件逐一协商谈判,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总情况介绍,每份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分析。

(六)、评标原则:

1、满足招标条件的原则;

2、质量优先的原则;

3、标价合理,重标价而不唯标价,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4、服务有保证的原则;

5、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企业信誉好、履约率高的投标单位优先的原则;

6、全面考虑,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原则。

(七)、定标采用定量打分的办法。评标小组按评标原则以及发布招标公告之前预先制定详细的评分办法,累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最后中标单位。定标结果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通过。

(八)、定标以后,招投标工作小组必须将评标结果和定标理由等有关报告交档案室存档。特别是在中标方价格较高时,报告应对定标原因予以针对性说明。

第十六条 中标结果需对外公示3天。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选定最后中标单位以后,中标单位应在约定期限之前与我司依照经济合同法、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投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一经拟定,由招投标工作小组送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核。招投标监督小组自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互相信守,如约履行。对于未按质量、进度等要求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事实的,除双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外,违约一方还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招投标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招投标监督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的监督与评价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内容

(一)、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投标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对于达到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是均已纳入了招标采购范围,有否存在逃避招标的行为。

2、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3、公开招标是否选取合适信息渠道比较广泛地发出公告,有资质的投标人是否均可以自由地报名参加投标。

4、邀请招标是否按统一的质量、技术、服务等要求向拟投标单位发出邀请,拟邀请的投标人是否在5名及以上。

5、招标组工作人员是否擅自取消投标人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不充分或不公平竞争。

6、招投标工作小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相关文件报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查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有效性。

(二)、事中监督:主要是对招标以及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全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

1、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广泛,技术专家是否充足。评标小组成员是否与投标单位及关联单位有个人利益关系,是否采取了回避措施。

2、招标工作小组是否按确定的邀请单位名单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工作小组是否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邀请投标人实到数是否符合规定。

4、开标、中标、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5、标书是否经专家审核,是否经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6、标的从编制、确定到开标,所有接触标的的人员是否有泄密行为。

7、评标工作是否封闭进行。评标人员是否有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情况,是否隔断了评标人员与外界的通讯联系。

8、整个招标活动过程是否均有专人进行文字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事后监督: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主要包括:

1、对中标单位建立客户档案并动态跟踪客户的经营情况。

2、监督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变更事项以及中标人的违约记录。

3、抽查合同标的的执行是否与标书合同响应的一致。

第二十条 招投标评价工作内容

(一)、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状况。

(二)、标的执行与款项支付情况。

(三)、供应商服务质量及供货时间。

(四)、供应商对供货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状况。

(五)、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情况。

(六)、招投标采购对公司生产成本及产品品质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888有限公司 2010-4-1

物资采购及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质采购及项目建设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能高质量、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机构设置

(一)、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集团相关领导组成,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二)、设立招投标工作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由生产、设备、信息、办公室、供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生产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

(三)、设立招投标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副总经理、供应、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评标小组应当邀请2名或多名标的技术专家担任临时组员。财务负责人任评标小组组长。

(四)、设立招投标监督小组。招投标监督小组由审计、法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审计负责人担任监督小组组长。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与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兼任。

第四条 机构职责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

1、负责审议物质采购及项目建设计划,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招投标工作。

2、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审核以及最终合同的签订。

3、负责对评标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复核,经小组成员讨论后予以通过。

4、负责对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招投标工作小组

1、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2、负责招投标文件的整理、编制标书、起草评标意见及有关文件。

3、负责招投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选择及公告发布。

(三)评标小组

1、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投标文件评审,并对评标结果作出评标意见。

2、对评标结果,应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作出评标意见,否则,评标小组应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并重新组织招标。

3、评标工作结束后,全体参加评标人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并写出个人意见,并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复核。

(四)监督小组

1、建立和完善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和监督办法。

2、全程参与公司招投标工作。

3、负责对公司招投标行为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4、对违反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否决,并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对公司招投标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和检查。

6、负责对公司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和报告。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招标范围

(一)、建设或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或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性消耗物质,月耗用金额10万元以上或年耗用金额20万以上的。

(三)、非生产性消耗物质,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采购总金额10万以上的。

(四)、服务性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采购总金额10万以上的。

(四)、废旧物质,单次处理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处理总金额10万以上的。

(四)、公司董事会交办的招投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形式及要求

第六条 根据公司招投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在相关报刊、信息网、公司网页、OA、公司宣传栏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标的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选择。

(二)、标的金额较小,采用公开招标费用高,不经济的。

第九条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出邀请函前,应当将被邀请的法人或组织名单向招投标监督小组通报。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数量及相关介绍。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应严肃认真、恪尽职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拟中标者应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高质量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完善周到的服务、以及满足要求的供货时限等条件。评标过程中,应按标书结合供应商商品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各招投标组成员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使其对我司的招投标工作产生信任感,确保以后进行招投标项目时有更踊跃的投标者。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

(一)、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其它公告说明。

(二)、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招投标工作小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三)、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7天。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投标工作小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在招标文件发出前1个工作日,招投标工作小组必须将标书送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查备案。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一)、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人证明及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信证明。

(四)、历年同类项目主要业绩表。

(五)、相关资质证明证书。

(六)、员工总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主要关键设备拥有情况。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

(一)、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和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响应有偏差的应制作偏离表并逐项列明。

(三)、投标人应在投标规定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面交或挂号寄达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逐个签收并顺序编号保存,不得启封。对于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或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投标文件招投标工作小组可以拒收。

(四)、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预估投标金额的5-10%,具体金额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人应在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汇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交到公司财务部。一般情况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发出落标通知时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人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其所中标的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的醒目位置详细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招标人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公司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工作相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在招投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先由招投标监督小组派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按顺序就招投标项目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关键标的要素公开唱标,并由工作人员分类登记。

第十五条 评标与中标

(一)、投标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标和比较,公司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对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二)、开标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数据上的矛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等,据此先否定不合格的投标者。

(三)、对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以品质优良、价格优惠、服务达标为主,对各子项目评选出1-3个预选中标单位,并宣布中标名单。

(四)、评标小组向预选中标单位发出通知,约定日期、地点协商谈判。应邀单位参加谈判时必须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预选单位如在通知的期限内无承诺反映,即视为弃权。

(五)、评标小组与预选中标单位就价格、质量、交货期、服务、运输等条件逐一协商谈判,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总情况介绍,每份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分析。

(六)、评标原则:

1、满足招标条件的原则;

2、质量优先的原则;

3、标价合理,重标价而不唯标价,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4、服务有保证的原则;

5、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企业信誉好、履约率高的投标单位优先的原则;

6、全面考虑,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原则。

(七)、定标采用定量打分的办法。评标小组按评标原则以及发布招标公告之前预先制定详细的评分办法,累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最后中标单位。定标结果经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通过。

(八)、定标以后,招投标工作小组必须将评标结果和定标理由等有关报告交档案室存档。特别是在中标方价格较高时,报告应对定标原因予以针对性说明。

第十六条 中标结果需对外公示3天。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选定最后中标单位以后,中标单位应在约定期限之前与我司依照经济合同法、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投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一经拟定,由招投标工作小组送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核。招投标监督小组自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互相信守,如约履行。对于未按质量、进度等要求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事实的,除双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外,违约一方还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招投标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招投标监督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的监督与评价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内容

(一)、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投标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对于达到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是均已纳入了招标采购范围,有否存在逃避招标的行为。

2、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3、公开招标是否选取合适信息渠道比较广泛地发出公告,有资质的投标人是否均可以自由地报名参加投标。

4、邀请招标是否按统一的质量、技术、服务等要求向拟投标单位发出邀请,拟邀请的投标人是否在5名及以上。

5、招标组工作人员是否擅自取消投标人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不充分或不公平竞争。

6、招投标工作小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相关文件报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查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有效性。

(二)、事中监督:主要是对招标以及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全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

1、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广泛,技术专家是否充足。评标小组成员是否与投标单位及关联单位有个人利益关系,是否采取了回避措施。

2、招标工作小组是否按确定的邀请单位名单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工作小组是否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邀请投标人实到数是否符合规定。

4、开标、中标、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5、标书是否经专家审核,是否经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6、标的从编制、确定到开标,所有接触标的的人员是否有泄密行为。

7、评标工作是否封闭进行。评标人员是否有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情况,是否隔断了评标人员与外界的通讯联系。

8、整个招标活动过程是否均有专人进行文字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事后监督: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主要包括:

1、对中标单位建立客户档案并动态跟踪客户的经营情况。

2、监督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变更事项以及中标人的违约记录。

3、抽查合同标的的执行是否与标书合同响应的一致。

第二十条 招投标评价工作内容

(一)、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状况。

(二)、标的执行与款项支付情况。

(三)、供应商服务质量及供货时间。

(四)、供应商对供货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状况。

(五)、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情况。

(六)、招投标采购对公司生产成本及产品品质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888有限公司 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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