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zzz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烟银( )号

质权人(全称):

住 所 地:

出质人(全称):(1)

住 所 地:

(2)

住 所 地:

(3)

住 所 地: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 (下称债务

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

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债权范围

1、出质人自愿为质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

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

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质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

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人民币/外币贷款 □ 减免保证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 进口押汇 □ 银行保函

□ 商业汇票承兑 □ 出口押汇

□ 其他业务:

(2)质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出质人自愿在本条最高债权余额之外,对于债务人因主合同项下连续发

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可形成债权债务的其他银行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利息、逾期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本合

同第二条约定的出质权利提供质押担保。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余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3、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

或者凭证为准。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

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出质人按原

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

《权利质押清单》,该《权利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

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三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

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

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

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9、本合同独立于所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

10、如因出质人过错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出质人对于已发生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单独或者与债务人协商变更

主合同的,除延长主合同期限、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

仍承担担保责任。

12、如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出质人授权质权人直接从其在质

权人及其关联单位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五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本合同项

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

凭证。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以背书转让的权利

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登记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

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

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

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

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

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质权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

权转让相应的质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

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七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

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

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

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

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

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

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的顺序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

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

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

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

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

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并以兑现

的价款或者所提取货物的变现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

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如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

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

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

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质

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质权人住所地或本合同签订

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出质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

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出质人。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所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一

方按本合同所载明的住所地向对方发出文书,而对方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一

方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而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按原通讯及联系

地址发出文书的,视为送达。

3、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

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

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权 利 质 押 清 单(一)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8

权 利 质 押 清 单(二)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9

10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烟银( )号

质权人(全称):

住 所 地:

出质人(全称):(1)

住 所 地:

(2)

住 所 地:

(3)

住 所 地: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 (下称债务

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

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债权范围

1、出质人自愿为质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

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

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质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

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人民币/外币贷款 □ 减免保证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 进口押汇 □ 银行保函

□ 商业汇票承兑 □ 出口押汇

□ 其他业务:

(2)质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出质人自愿在本条最高债权余额之外,对于债务人因主合同项下连续发

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可形成债权债务的其他银行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利息、逾期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本合

同第二条约定的出质权利提供质押担保。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余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3、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

或者凭证为准。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

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出质人按原

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出质的权利

1、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

《权利质押清单》,该《权利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

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三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

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

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

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9、本合同独立于所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影

响本合同的效力。

10、如因出质人过错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出质人对于已发生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单独或者与债务人协商变更

主合同的,除延长主合同期限、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

仍承担担保责任。

12、如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出质人授权质权人直接从其在质

权人及其关联单位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五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本合同项

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

凭证。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以背书转让的权利

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登记

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

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

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

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

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

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质权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

权转让相应的质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

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七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

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

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

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

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

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

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的顺序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

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

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

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

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

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并以兑现

的价款或者所提取货物的变现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

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如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

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

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

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质

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质权人住所地或本合同签订

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出质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

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出质人。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所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一

方按本合同所载明的住所地向对方发出文书,而对方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一

方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而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按原通讯及联系

地址发出文书的,视为送达。

3、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

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

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权 利 质 押 清 单(一)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8

权 利 质 押 清 单(二)

质权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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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 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