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民丰高质字„ ‟第 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
出质人: 质权人:
最高额质押合同
民丰高质字„ ‟第 号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为了确保(全称) (下称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信用担保合作协议书 》的切实履行,出质人愿意为其依据《 信用担保合作协议书 》确定的债务人(详见质押担保主债权明细表)依借款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及最高额额度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担保限额为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主债权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 人民币贷款 □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 银行保函 □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含敞口)
其他业务:
二、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其对应借款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出质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权利处臵费等)。
二、质押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详见质押担保主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一、出质人同意以其存单作质押(编号为 )或(编号为 的质押清单),存单金额为人民币 。
二、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质权人依本合同第七条实现质权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二、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三、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四、出质人负有监督债务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因借款人/出质人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质权人可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提前行使质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公示催告、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二)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质押担保主债权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由质权人在《借款合同》中自行标注“同时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的字样。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依法需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民丰高质字„ ‟第 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
出质人: 质权人:
最高额质押合同
民丰高质字„ ‟第 号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为了确保(全称) (下称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信用担保合作协议书 》的切实履行,出质人愿意为其依据《 信用担保合作协议书 》确定的债务人(详见质押担保主债权明细表)依借款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及最高额额度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担保限额为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大写) 。主债权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 人民币贷款 □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 银行保函 □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含敞口)
其他业务:
二、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其对应借款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出质人对发生的债务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权利处臵费等)。
二、质押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详见质押担保主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一、出质人同意以其存单作质押(编号为 )或(编号为 的质押清单),存单金额为人民币 。
二、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质权人依本合同第七条实现质权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二、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三、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四、出质人负有监督债务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因借款人/出质人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质权人可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提前行使质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撤销、被异议、被公示催告、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等情况。
(二)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质押担保主债权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由质权人在《借款合同》中自行标注“同时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的字样。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依法需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