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毛夏鸾

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朝阳产业,是国家和地区软实力的重要象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培育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内蒙古作为有着丰富草原文化、厚重历史文化和浓郁民俗文化的大区,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对转变我区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区域竞争力,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具有突出意义。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促进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发展作用不可替代。本文在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现有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产业战略崛起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文化产业的内涵及范围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人民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这一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

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除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广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

2003年9月,我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所以,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尽管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因此,文化产业是具有精神性娱乐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

文化产业的范围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第二类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第三类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发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我国的文化产业目前包括两个部分9个门类,即:第一部分为文化服务,包括(1)新闻服务,(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4)文化艺术服务,(5)网络文化服务,(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7)其他文化服务;第二部分为相关文化服务,包括(1)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2)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二、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

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推动了大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促成了文化消费市场,成为刺激文化产业增长的基本动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文化产业发展了,文化产品丰富了,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文化需要。繁荣发达的文化产业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需要

按照美国人约瑟夫·奈的观点,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因素,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综合国力竞争中,文化作为“软实力”与“硬实力”--经济、科技和国防实力等,共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发展文化产业是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有效途径。我国文化资源虽然丰富,但文化产业发展薄弱。“近年来,人们频繁地看到这样的数字:英国文化产业的年产值将近600亿英镑,从业人员约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5%;日本娱乐业的年产值早在1993年就超过汽车工业的年产值;美国的文化产业更加发达,其视听产品出口额已经成为第一大出口产品,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40% 以上的份额。”反观我国,文化产业总量并不小,但国际市场竞争力差,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逆差大。为利用文化产业推动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力,中央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等多项政策文件,确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扶持文化贸易,鼓励多种方式的文化产业投资等,力求以多种方式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就业市场的需要

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300 670 亿元,比上年增长9.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4 000 亿元,增长5.5%;第二产业增加值146 183 亿元,增长9.3%;第三产业增加值120 487 亿元,增长9.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3%,比上年上升0.2 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8.6%,上升0.1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0.1%,下降0.3个百分点。与绝大部分发达国家60%~80%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超过45% 的比重相比,中国第三产业比重明显偏低,而且内部结构不合理。当代发展经济学认为,要保持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增长,必须改变那种依靠资源损耗、环境损耗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向依靠知识、依靠人力资本实现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第三产业恰好适应了这一发展要求。文化产业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产业链长、就业容量大等特点,发展文化产业有助于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社会消费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国外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比较

(一)美国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

世界头号文化产业强国——美国,其文化产业从总体规模、水平和对经济的贡献在世界各国中都是首屈一指的。美国的文化产业之所以走向成功,与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不遗余力的税收政策支持密不可分。如《美国联邦税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明文规定,个人和企业向法律指定的一系列文化组织捐赠款物,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美国政府还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措施确立法律保障。在美国,所有文化捐助中有近90%来自个人,一半以上的美国人定期自愿为非盈利单位捐献钱财。社会对文化的赞助之所以能大获全胜,离不开政府对文化捐助的鼓励和法律保护。另外,美国开征遗产税也从客观上激励了富人对文化机构的捐赠动机。

《美国联邦税法》还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此外,美国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并不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如果该活动处于该组织享受免税待遇的范围内,那么收入是免税的,最主要的是财产税和营业税。但是,如果从事非相关营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则需要缴纳非相关营业所得税,通常与企业营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同,但规定可以从相关营业所得税中免除股息、利息、租金和版税所得。

(二)英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英国的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英国政府为支持和发展创意产业,建立了包括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在内的良好的政策框架,针对不同文化产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支持措施:对公共文化事业,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拨款的方式;而对营利性文化产业,则主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间接地进行支持。

1.税收激励是英国政府管理出版业的有效经济手段。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它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这种税收激励政策使英国跻身于世界出版大国之列。近年来,尽管英国政府在酝酿改变这种状况———出版社要承担执照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但对图书依然不征税,对音乐出版物依然不征收增值税。

2.开征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开辟专项筹资渠道。从1950年9月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对电影门票根据其价格向影院征收伊迪税。 伊迪税是根据参与制定该税收政策的财政官员的名字而命名的。政府将税款用来资助国家电影投资公司(创立于1949年,主要职责是向独立制片人发放贷款和保证金)、英国电影和电视艺术学院以及英国电影学院制片委员会。50年代以后,伊迪税成为英国电影制作的主要资金来源。伊迪税基金也是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吸引美国制片厂来英拍片的主要动力之一,它促使美国公司组建英国子公司生产英国影片以符合取得伊迪税基金资助的资格,引起了美资的进一步涌入。事实证明,伊迪税方案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没有伊迪税,英国制片业可能会全面崩溃。政府将税款用来资助国家电影投资公司,资助英国电影、电视艺术学院以及英国电影学院制片委员会。

3.实行差别税率是英国政府扶持文化产业的重要做法。英国政府对一些大学出版社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经营全部免税,以资助学术出版。如果英国公司向其他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进口图书,所支付的税金可向有关部门索回,书报刊还享有免征进口税的优惠。为了调节文化领域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英国政府对文化产业实行差别税率,这在某种意义上避免了税率优惠的弊端。

4.对游戏产业实施出口退税,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英国政府十分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能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将在英国获得最高50%的退税优惠。英国政府通过减税优惠和资源投资增强了英国游戏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

(三)法国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设计

法国政府属于对文化产业采取较强干预政策的国家之一,财税政策支持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财政支持更是影响巨大。一方面,由于法国人特有的对文化和艺术的情有独钟,文化产业对于法国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另一方面,这和法国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有很大关系。法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出版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法国国家图书中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对图书销售和图书复制的税收收入。图书产业有着特殊的税制,其中有两种税是由国家图书中心集中起来再回报给该产业的,它们分别是由出版人上缴的0. 2%的图书营业额税和由出售复印机的商家上缴的3%的复印机营业额税。这两种税收占国家图书中心年度预算的80%。2003年,国家图书中心共有2 760万欧元的收入,其中82. 2%来自税收。

2.对电影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法国国家电影中心(CNC)每年的收入大部分来自税收,电影院卖出的每张票都要缴纳5. 5%的增值税、11%的特殊附加税,每一部在电视上播放的电影都要上缴10%的播放权税。CNC还制定种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对法国电影制作进行投资。凡不能在普通电影院里放映、只能在特殊影院里放映且制片商没有权利接受国家资助的,其所得收入还要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上另外上缴20%的X电影税;正常的电影票卖出后要缴税,还要在电影制片商、发行商、放映商之间进行分红。

3.对录像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从1993年开始,法国录像业需要上缴一种特殊税———录像出售出租税。录像出售出租税按出版商对发行商批发价的2%进行征收。2003年,录像出售出租税为3 000万欧元, 2004年上升到4 000万欧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国1985年设立了私人制版税。消费者购买的每一种能为音像作空白载体的产品(如电脑硬盘、CD、DVD、MP3等)价格中均包含着这种版税。这种版税因载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税率。例如,5. 5G硬盘的版税为8欧元, 40G硬盘的版税为15欧元,每张空白DVD的版税为1. 27欧元。

4.对艺术品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在法国,艺术品产业的增值税可享受特殊的减税待遇。同时,根据欧盟的规定,为保护欧洲各国艺术家在本国的竞争力,如果艺术品交易在欧共体国家境内,增值税则在艺术品出口国缴纳,法国的艺术家原作增值税为5. 5%;如果艺术品出口地在欧共体国家境外,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5.对重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在法国,一般商品增值税为19. 6%,但大多数文化产业的税率只有5. 5%。享受这个税率的分别为: (1)艺术品:如果作者本人或者权利所有者直接出售作品,买方只需按5. 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买者通过经销商等中间人(如画廊)来购买作品,则不享受优惠。(2)演出:除了综艺性演出以外,法国所有演出的增值税税率均为5. 5%或2. 1% (新创作出的演出,前140场可以享受2. 1%的税率)。(3)游览博物馆、展览以及历史建筑的参观增值税率均为5. 5%。(4)电影院:电影的增值税为5. 5%。(5)图书:不论新书与旧书,增值税均为5. 5%。

(四)意大利队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

意大利主要是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文化产业。1982 年意大利立法规定,个人和企业花在重建纪念碑、修复艺术作品和组织展览的开支可以税前扣除,且没有数额限制。1985年,又规定对戏剧、音乐、电影生产等的捐款可予以扣除,限额是收入的20%。

(五)各国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比较

美国、英国、法国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财税政策支持模式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只要能适应本国国情,在实践中起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效果,就是成功的模式。

1.美国模式———自我发展型,财政支持力度有限

(1)美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主要是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领域。美国政府用于文化的资金,大多数花在表演艺术和展览艺术等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非营利性文化领域。这些钱大多数是通过类似国家艺术基金、史密斯学会、博物馆和图书馆学会、国家人文基金组织审核发放的。另外,州政府和社区地方文化艺术机构也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对文化机构的资助体系层次清晰,分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对文化机构的支持仅仅限于“资助”的层面,对文化行为和观念都没有“管理权”,其影响力仅在于调配手中有限的资金给那些值得支持的项目,一般不会直接干预文化机构具体的市场运作。

(2)美国政府对文化团体的资助占其预算的比例并不高,仍以引导社会资金为主要目的。美国政府对文化团体的资助一般不会超过一个团体预算的20%。剩下的资金需要这些团体依靠门票、私人赞助等途径来获得。这与欧洲许多艺术团体资金基本上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有很大的区别。在引导私人对文化的赞助方面,美国政府通过税收调节,如征收遗产税、文化捐助免税等一系列举措,鼓励私人对文化产业的赞助和投资。

2.西欧模式———特殊产业型,财政支持力度较大

(1)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的财政拨款数量巨大成为这些文化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英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它非文化部门的拨款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文化产业。近年来,英国政府对文化的投入增长迅速。2005-2006财年,英国政府的文化投入预算比1998-1999财年增加了114%。法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拨款规模庞大,各个文化团体的主要经费来源来自政府拨款。特别是国家重点艺术院团,如法国国家歌剧院,除了少量自身门票收入以外,绝大多数运行费用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

(2)对重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英国政府利用对电影产业给予减税,对音乐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等免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法国政府不但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扶持政策,而且不断降低图书、唱片等文化产品的增值税,以促进其市场销售,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应该看到,英国与法国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模式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如英国政府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坚持“一臂之距”原则,利用非政府中介组织,来分配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资;而法国则采取政府直接财政拨款的方式,给予文化产业或团体资金支持。再如,对营利性文化产业,英国政府仅仅采取间接支持的方式,如提供税收优惠;而法国不仅制定优惠政策,还广泛进行直接投资,如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对书籍翻译进行资金支持等。

(六)各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之处

通过比较发现:各国总政策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所制定的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原则。专项政策一般都比较具体,如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法国的文化市场经纪人制度等,其规章条款都十分详尽,便于守法操作和监督实施。值得称道的是,西方各国普遍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界限对各类文化产业实行区别对待的财税政策,包括直接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等,从而有利于调控产业结构,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投资和税收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使各类文化产业都能得到发展。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在推行文化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当局已无法继续回避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得不着手采取措施在政策上进行调节,近年来美国国会多次对政府拨款资助的是否是“正派”艺术提出质疑,实际上预示着政策调整的先声。

四、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1.新办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86号】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2.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财税〔2011〕119号】

(1)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2)营业税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 宣传文化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11〕92号】

(1)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③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④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2)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3)免征营业税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税收政策【财税〔2010〕33号】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税收政策【财税〔2010〕16号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6.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752号 】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7.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税〔2009〕31号 】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8)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二)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1.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立法层次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诸多措施发展文化产业,但由于文化产业复杂的形态和各地市场发展的差异,各地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主要从本地状况出发,往往以追求提升地方文化产业竞争力和短期经济利益为目的,相关的财税政策具有很强即时性、针对性,因此,导致关联性很强的文化产业缺少统一规划,出现了条块分割现象,影响了产业链的完整性和效益最大化。由于没有系统性的财税政策,有关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存在相互矛盾的无序状态,不仅造成财税政策实施困难,还引发了税负不公等问题,影响了财税政策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的调研,在广州会展业中,存在着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平等现象。例如,组展方要按展位费缴纳5%的营业税,而展馆要按承办单位支付的场租缴纳5%的营业税,有重复征税的现象;建筑相关室内装修行业税率为3.6%,而为展览服务的搭建行业的税率为5.2%,同是装修行业税率却不同,有失公平。 和会展业一样,文化产业的其他业态,也多是多种行业并存的特殊产业,在定税查税的时候,税务部门应有更为详尽的考虑。

2.税收政策不够完善

作为新兴产业,文化产业本身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内涵属性的某些不确定性也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涉及的文化产业范围较小,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文件中。由此可见,相关税收政策在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小,但由于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仍存在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协调性不强、行业针对性不足、政策覆盖面不全等问题。如,对文化企业的认定主要限定在传统的报刊、广播影视、演艺行业等方面,事实上,文化产业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均需要财税政策的扶持。又如在实务中,税收部门把各种文化休闲业简单归于高消费的娱乐业,并征收20%的营业税,不仅抬高了企业运营成本,也抬高了文化休闲业的消费价格,抑制了大众的消费需求,不利于文化休闲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他像经营性文化企业资产评估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税收抵免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研究、完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

3.企业税负较重

近几年,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是为了应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化企业转制,较之一些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并不大,更多的文化企业则必须承担和制造企业一样的税负,加之文化产业的产业链较长,重复征税较多,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产业企业来说,负担明显偏重。如根据国家税法及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应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 的增值税税率,还要加上随其附征的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5%个人所得税。① 而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书刊音像制品出口增值税的退税限定在书刊音像的出版企业和大型连锁企业,流通环节的中小企业则不包含其中。过高的税率增加了文化生产企业的成本,抑制了市场活力,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国外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的经验借鉴

通过考察世界上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不难发现,财税政策支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但是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改革文化管理机制,政府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政府历来对文化产业是十分重视的,中央和地方都有一套完善的文化管理机制。但是,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认识还存在某种程度的误区。一方面,对整个文化产业(既包括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业,也包括营利性文化产业)一把抓,导致一部分应该由市场运作的行业缺乏活力,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摊子铺的太大,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业的投入较少,导致一些文化艺术团体资金匮乏,不能创造出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文化服务。

针对这种状况,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文化产业的管理机制,在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对于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则应由市场主导企业的发展,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当资金支持、制定优惠政策等间接支持;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民族文化和关系我国国家文化的重要文化企业,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并给予重点扶持。

2.加大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改进支持方式。

非营利性文化产业不仅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营利性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撑。但是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运行,政府必须承担起发展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责任。针对我国目前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业资金短缺的现象,政府应从下面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非营利性文化本身的发展需要,逐年加大中央政府对各种文化项目和团体的预算总额。特别要对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文化科学研究等具有巨大外部效应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应该给予充足的财政支持。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赞助和捐赠。发展非营利性文化产业,仅仅依靠政府投入往往会给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例如法国政府曾经多次因为不堪重负而考虑削减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预算。鼓励私人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赞助和捐赠,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税收手段,如遗产税、文化捐赠免税等扩大私人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捐赠。

3.以税收方式间接支持营利性文化产业。

为了鼓励世界各国的艺术家在本国定居并进行艺术创作,同时吸引全球的资本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美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国对文化产业在本国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出口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由此催生了目前愈演愈烈的文化产业国际税收竞争。产生这种竞争的原因主要是:

(1)文化产品具有强烈的外部性

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文化产品有其特有的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其宣扬的价值取向、人生观和世界观会潜移默化地传递给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因而,文化领域的竞争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根基和政治安全。当某一国政府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文化产品免税或施以轻税时,其他国家就有可能采用同样的手段予以保护本国文化产品的流通,国际税收竞争在所难免。

(2)文化产业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文化产品具有高生产成本和低变动成本的特征,超过盈亏平衡点后,额外产品价值可以创造巨额利润,从而给一个国家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促进财政收入增加。因此,当东道国用低税率和税收减免吸引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时,其他国家有可能采取同样的手段阻止本国文化产业的各种资源要素流出,造成国际税收竞争。

(3)文化产业所包含的资源要素流动性强

根据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流动性强的资源要素容易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文化产业的资源要素具有这种特质。因此,各国政府通常会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等方式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从而吸引文化产业资源要素向本国流动。

美、英、法三国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增加产业发展的资本→拓宽政府税源基础→创造更多税收收入→政府更有能力对文化产业实施税收优惠→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如此循环往复将形成税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性政策激励机制。正是在制度环境良好、运作机制得宜的税收激励机制作用下,美、英、法等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才形成了产业结构上中下游兼备、产业部门相互支撑协调的文化产业链。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借鉴这些经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原则

(1)明确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

利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目的是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的骨干力量,提升文化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结构中的比重,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机制的建设。但税收的支持是有限度的,普惠制的政策往往起不到既定的鼓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领域的针对性。具体而言,利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应为:一是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引导龙头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二是建设文化产业平台。重点是创造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推动艺术区、文化中心、产业基地等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的产业孵化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集群聚合效应,增强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引导文化产业平衡发展。应通过适当税收优惠政策,调动各类资本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特别要引导文化产业资本到文化资源产业开发薄弱的地方,推动区域文化经济的平衡发展,更好地实现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以及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

(2)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文化产业发展前期的创意、开发阶段持续时间长,资金需求大,企业难有业绩支撑。根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等法规文件,对于试点新办文化企业、转制企业实行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影视、动漫、数字内容及传媒等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及开拓市场的时间很少能够低于3年。笔者建议,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将税收优惠延伸到文化产品研发及市场转化阶段,提高文化产品研发加计扣除的比重;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完善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企业运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产品生产阶段,鉴于国内外技术的差距,除了对传统文化领域的文化企业进口必要的生产技术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对新兴文化产业企业进口必要生产设备也应给予相应优惠,以利于提高各类文化产品的制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激励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文化产业是创意与技术相结合的产业。文化创意通过技术实现,从而形成满足大众精神需求的文化内容商品。 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是创意,培养创造性人才是重中之重。文化低、素质差、技能贫乏、缺少创造性思维的劳动者,很难在文化产业领域有大的发展。对文化企业来说,企业间的竞争主要在于创意人才的竞争。因此,以鼓励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税收优惠应将重心置于劳动力技能和素质的培养、提高上,打破现有懂技术、会管理的创造型人才短缺与少技能、低素质劳动力并存的结构性失衡局面。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税收政策,激励文化产业人才的培育和开发,对各类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的投资实行税收鼓励,并鼓励文化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吸引文化产业人才,使其成为文化产业人才的聚集地与培育地,切实增强文化企业人才培养能力。

(4)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发挥税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作用,不仅要有科学、健全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安排,而且要能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现实效用。为此,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十分必要。首先,完善税收法制。要加强对各地文化企业税源、税负的分析评估,深入了解现实的税收环境,完善税收法制,提高各地文化产业税收依法征管水平。其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监督机制。确保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实,并防止优惠政策的滥用。最后,完善税务公开制度。要积极推进税务公开,加强部门协调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稳定的税收环境。(一)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

(二)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建议

面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应该是:

1.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主要在文化产业内部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即将文化产业的9个门类按照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在3%营业税税率的前提下,采取减征、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手段,降低与文化产业有直接关系门类的税收负担。基本上可以维持现有的营业税税收政策不变。相关文化服务

2.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既要体现不同产业之间的区别对待,又要体现文化产业内部不同门类的区别对待,即在增值税税率的设定上,使文化产业的税率低于一般货物和劳务的税率

(1)扩大“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应税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采用了“零税率”的政策。我们认为采用“零税率”的文化产业还可以适当扩大。目前《实施办法》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还可以将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扩大到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2))出版发行可以采取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的政策。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可以采取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如可以将其税率设定为3%。

(4)相关文化服务可以适当采用较低的税率政策。相关文化服务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这部分文化产业由于属于间接的文化产业,所以其增值税税率不能太低,因为这涉及到与其他机械制造业的税负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其应该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相近,及设定为11%左右比较合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毛夏鸾

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朝阳产业,是国家和地区软实力的重要象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培育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内蒙古作为有着丰富草原文化、厚重历史文化和浓郁民俗文化的大区,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对转变我区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区域竞争力,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具有突出意义。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促进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发展作用不可替代。本文在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现有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产业战略崛起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文化产业的内涵及范围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人民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这一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

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除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广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

2003年9月,我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所以,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尽管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因此,文化产业是具有精神性娱乐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

文化产业的范围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第二类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第三类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发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我国的文化产业目前包括两个部分9个门类,即:第一部分为文化服务,包括(1)新闻服务,(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4)文化艺术服务,(5)网络文化服务,(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7)其他文化服务;第二部分为相关文化服务,包括(1)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2)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二、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

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推动了大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促成了文化消费市场,成为刺激文化产业增长的基本动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文化产业发展了,文化产品丰富了,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文化需要。繁荣发达的文化产业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需要

按照美国人约瑟夫·奈的观点,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因素,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综合国力竞争中,文化作为“软实力”与“硬实力”--经济、科技和国防实力等,共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发展文化产业是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有效途径。我国文化资源虽然丰富,但文化产业发展薄弱。“近年来,人们频繁地看到这样的数字:英国文化产业的年产值将近600亿英镑,从业人员约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5%;日本娱乐业的年产值早在1993年就超过汽车工业的年产值;美国的文化产业更加发达,其视听产品出口额已经成为第一大出口产品,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40% 以上的份额。”反观我国,文化产业总量并不小,但国际市场竞争力差,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逆差大。为利用文化产业推动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力,中央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等多项政策文件,确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扶持文化贸易,鼓励多种方式的文化产业投资等,力求以多种方式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就业市场的需要

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300 670 亿元,比上年增长9.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4 000 亿元,增长5.5%;第二产业增加值146 183 亿元,增长9.3%;第三产业增加值120 487 亿元,增长9.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3%,比上年上升0.2 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8.6%,上升0.1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0.1%,下降0.3个百分点。与绝大部分发达国家60%~80%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超过45% 的比重相比,中国第三产业比重明显偏低,而且内部结构不合理。当代发展经济学认为,要保持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增长,必须改变那种依靠资源损耗、环境损耗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向依靠知识、依靠人力资本实现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第三产业恰好适应了这一发展要求。文化产业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产业链长、就业容量大等特点,发展文化产业有助于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社会消费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国外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比较

(一)美国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

世界头号文化产业强国——美国,其文化产业从总体规模、水平和对经济的贡献在世界各国中都是首屈一指的。美国的文化产业之所以走向成功,与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不遗余力的税收政策支持密不可分。如《美国联邦税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明文规定,个人和企业向法律指定的一系列文化组织捐赠款物,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美国政府还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措施确立法律保障。在美国,所有文化捐助中有近90%来自个人,一半以上的美国人定期自愿为非盈利单位捐献钱财。社会对文化的赞助之所以能大获全胜,离不开政府对文化捐助的鼓励和法律保护。另外,美国开征遗产税也从客观上激励了富人对文化机构的捐赠动机。

《美国联邦税法》还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此外,美国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并不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如果该活动处于该组织享受免税待遇的范围内,那么收入是免税的,最主要的是财产税和营业税。但是,如果从事非相关营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则需要缴纳非相关营业所得税,通常与企业营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同,但规定可以从相关营业所得税中免除股息、利息、租金和版税所得。

(二)英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英国的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英国政府为支持和发展创意产业,建立了包括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在内的良好的政策框架,针对不同文化产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支持措施:对公共文化事业,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拨款的方式;而对营利性文化产业,则主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间接地进行支持。

1.税收激励是英国政府管理出版业的有效经济手段。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它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这种税收激励政策使英国跻身于世界出版大国之列。近年来,尽管英国政府在酝酿改变这种状况———出版社要承担执照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但对图书依然不征税,对音乐出版物依然不征收增值税。

2.开征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开辟专项筹资渠道。从1950年9月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对电影门票根据其价格向影院征收伊迪税。 伊迪税是根据参与制定该税收政策的财政官员的名字而命名的。政府将税款用来资助国家电影投资公司(创立于1949年,主要职责是向独立制片人发放贷款和保证金)、英国电影和电视艺术学院以及英国电影学院制片委员会。50年代以后,伊迪税成为英国电影制作的主要资金来源。伊迪税基金也是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吸引美国制片厂来英拍片的主要动力之一,它促使美国公司组建英国子公司生产英国影片以符合取得伊迪税基金资助的资格,引起了美资的进一步涌入。事实证明,伊迪税方案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没有伊迪税,英国制片业可能会全面崩溃。政府将税款用来资助国家电影投资公司,资助英国电影、电视艺术学院以及英国电影学院制片委员会。

3.实行差别税率是英国政府扶持文化产业的重要做法。英国政府对一些大学出版社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经营全部免税,以资助学术出版。如果英国公司向其他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进口图书,所支付的税金可向有关部门索回,书报刊还享有免征进口税的优惠。为了调节文化领域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英国政府对文化产业实行差别税率,这在某种意义上避免了税率优惠的弊端。

4.对游戏产业实施出口退税,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英国政府十分支持游戏企业的海外发展战略,如果英国游戏企业能和中国等国家展开海外合作,该企业将在英国获得最高50%的退税优惠。英国政府通过减税优惠和资源投资增强了英国游戏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

(三)法国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设计

法国政府属于对文化产业采取较强干预政策的国家之一,财税政策支持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财政支持更是影响巨大。一方面,由于法国人特有的对文化和艺术的情有独钟,文化产业对于法国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另一方面,这和法国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有很大关系。法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出版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法国国家图书中心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对图书销售和图书复制的税收收入。图书产业有着特殊的税制,其中有两种税是由国家图书中心集中起来再回报给该产业的,它们分别是由出版人上缴的0. 2%的图书营业额税和由出售复印机的商家上缴的3%的复印机营业额税。这两种税收占国家图书中心年度预算的80%。2003年,国家图书中心共有2 760万欧元的收入,其中82. 2%来自税收。

2.对电影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法国国家电影中心(CNC)每年的收入大部分来自税收,电影院卖出的每张票都要缴纳5. 5%的增值税、11%的特殊附加税,每一部在电视上播放的电影都要上缴10%的播放权税。CNC还制定种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对法国电影制作进行投资。凡不能在普通电影院里放映、只能在特殊影院里放映且制片商没有权利接受国家资助的,其所得收入还要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上另外上缴20%的X电影税;正常的电影票卖出后要缴税,还要在电影制片商、发行商、放映商之间进行分红。

3.对录像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从1993年开始,法国录像业需要上缴一种特殊税———录像出售出租税。录像出售出租税按出版商对发行商批发价的2%进行征收。2003年,录像出售出租税为3 000万欧元, 2004年上升到4 000万欧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国1985年设立了私人制版税。消费者购买的每一种能为音像作空白载体的产品(如电脑硬盘、CD、DVD、MP3等)价格中均包含着这种版税。这种版税因载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税率。例如,5. 5G硬盘的版税为8欧元, 40G硬盘的版税为15欧元,每张空白DVD的版税为1. 27欧元。

4.对艺术品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在法国,艺术品产业的增值税可享受特殊的减税待遇。同时,根据欧盟的规定,为保护欧洲各国艺术家在本国的竞争力,如果艺术品交易在欧共体国家境内,增值税则在艺术品出口国缴纳,法国的艺术家原作增值税为5. 5%;如果艺术品出口地在欧共体国家境外,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5.对重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在法国,一般商品增值税为19. 6%,但大多数文化产业的税率只有5. 5%。享受这个税率的分别为: (1)艺术品:如果作者本人或者权利所有者直接出售作品,买方只需按5. 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买者通过经销商等中间人(如画廊)来购买作品,则不享受优惠。(2)演出:除了综艺性演出以外,法国所有演出的增值税税率均为5. 5%或2. 1% (新创作出的演出,前140场可以享受2. 1%的税率)。(3)游览博物馆、展览以及历史建筑的参观增值税率均为5. 5%。(4)电影院:电影的增值税为5. 5%。(5)图书:不论新书与旧书,增值税均为5. 5%。

(四)意大利队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

意大利主要是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文化产业。1982 年意大利立法规定,个人和企业花在重建纪念碑、修复艺术作品和组织展览的开支可以税前扣除,且没有数额限制。1985年,又规定对戏剧、音乐、电影生产等的捐款可予以扣除,限额是收入的20%。

(五)各国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比较

美国、英国、法国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财税政策支持模式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只要能适应本国国情,在实践中起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效果,就是成功的模式。

1.美国模式———自我发展型,财政支持力度有限

(1)美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主要是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领域。美国政府用于文化的资金,大多数花在表演艺术和展览艺术等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非营利性文化领域。这些钱大多数是通过类似国家艺术基金、史密斯学会、博物馆和图书馆学会、国家人文基金组织审核发放的。另外,州政府和社区地方文化艺术机构也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对文化机构的资助体系层次清晰,分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对文化机构的支持仅仅限于“资助”的层面,对文化行为和观念都没有“管理权”,其影响力仅在于调配手中有限的资金给那些值得支持的项目,一般不会直接干预文化机构具体的市场运作。

(2)美国政府对文化团体的资助占其预算的比例并不高,仍以引导社会资金为主要目的。美国政府对文化团体的资助一般不会超过一个团体预算的20%。剩下的资金需要这些团体依靠门票、私人赞助等途径来获得。这与欧洲许多艺术团体资金基本上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有很大的区别。在引导私人对文化的赞助方面,美国政府通过税收调节,如征收遗产税、文化捐助免税等一系列举措,鼓励私人对文化产业的赞助和投资。

2.西欧模式———特殊产业型,财政支持力度较大

(1)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的财政拨款数量巨大成为这些文化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英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它非文化部门的拨款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文化产业。近年来,英国政府对文化的投入增长迅速。2005-2006财年,英国政府的文化投入预算比1998-1999财年增加了114%。法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拨款规模庞大,各个文化团体的主要经费来源来自政府拨款。特别是国家重点艺术院团,如法国国家歌剧院,除了少量自身门票收入以外,绝大多数运行费用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

(2)对重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英国政府利用对电影产业给予减税,对音乐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等免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法国政府不但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扶持政策,而且不断降低图书、唱片等文化产品的增值税,以促进其市场销售,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应该看到,英国与法国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模式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如英国政府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坚持“一臂之距”原则,利用非政府中介组织,来分配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资;而法国则采取政府直接财政拨款的方式,给予文化产业或团体资金支持。再如,对营利性文化产业,英国政府仅仅采取间接支持的方式,如提供税收优惠;而法国不仅制定优惠政策,还广泛进行直接投资,如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对书籍翻译进行资金支持等。

(六)各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之处

通过比较发现:各国总政策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所制定的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原则。专项政策一般都比较具体,如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法国的文化市场经纪人制度等,其规章条款都十分详尽,便于守法操作和监督实施。值得称道的是,西方各国普遍以营利和非营利为界限对各类文化产业实行区别对待的财税政策,包括直接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等,从而有利于调控产业结构,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投资和税收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使各类文化产业都能得到发展。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在推行文化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当局已无法继续回避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得不着手采取措施在政策上进行调节,近年来美国国会多次对政府拨款资助的是否是“正派”艺术提出质疑,实际上预示着政策调整的先声。

四、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1.新办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86号】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2.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财税〔2011〕119号】

(1)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2)营业税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 宣传文化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11〕92号】

(1)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③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④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2)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3)免征营业税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税收政策【财税〔2010〕33号】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税收政策【财税〔2010〕16号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6.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752号 】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7.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税〔2009〕31号 】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8)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二)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1.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立法层次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诸多措施发展文化产业,但由于文化产业复杂的形态和各地市场发展的差异,各地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主要从本地状况出发,往往以追求提升地方文化产业竞争力和短期经济利益为目的,相关的财税政策具有很强即时性、针对性,因此,导致关联性很强的文化产业缺少统一规划,出现了条块分割现象,影响了产业链的完整性和效益最大化。由于没有系统性的财税政策,有关的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存在相互矛盾的无序状态,不仅造成财税政策实施困难,还引发了税负不公等问题,影响了财税政策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的调研,在广州会展业中,存在着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平等现象。例如,组展方要按展位费缴纳5%的营业税,而展馆要按承办单位支付的场租缴纳5%的营业税,有重复征税的现象;建筑相关室内装修行业税率为3.6%,而为展览服务的搭建行业的税率为5.2%,同是装修行业税率却不同,有失公平。 和会展业一样,文化产业的其他业态,也多是多种行业并存的特殊产业,在定税查税的时候,税务部门应有更为详尽的考虑。

2.税收政策不够完善

作为新兴产业,文化产业本身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内涵属性的某些不确定性也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涉及的文化产业范围较小,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文件中。由此可见,相关税收政策在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小,但由于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仍存在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协调性不强、行业针对性不足、政策覆盖面不全等问题。如,对文化企业的认定主要限定在传统的报刊、广播影视、演艺行业等方面,事实上,文化产业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均需要财税政策的扶持。又如在实务中,税收部门把各种文化休闲业简单归于高消费的娱乐业,并征收20%的营业税,不仅抬高了企业运营成本,也抬高了文化休闲业的消费价格,抑制了大众的消费需求,不利于文化休闲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他像经营性文化企业资产评估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税收抵免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研究、完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

3.企业税负较重

近几年,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是为了应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化企业转制,较之一些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并不大,更多的文化企业则必须承担和制造企业一样的税负,加之文化产业的产业链较长,重复征税较多,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产业企业来说,负担明显偏重。如根据国家税法及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应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应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 的增值税税率,还要加上随其附征的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5%个人所得税。① 而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书刊音像制品出口增值税的退税限定在书刊音像的出版企业和大型连锁企业,流通环节的中小企业则不包含其中。过高的税率增加了文化生产企业的成本,抑制了市场活力,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国外文化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的经验借鉴

通过考察世界上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不难发现,财税政策支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的财税政策支持模式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但是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改革文化管理机制,政府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政府历来对文化产业是十分重视的,中央和地方都有一套完善的文化管理机制。但是,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认识还存在某种程度的误区。一方面,对整个文化产业(既包括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业,也包括营利性文化产业)一把抓,导致一部分应该由市场运作的行业缺乏活力,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摊子铺的太大,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业的投入较少,导致一些文化艺术团体资金匮乏,不能创造出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文化服务。

针对这种状况,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文化产业的管理机制,在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对于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则应由市场主导企业的发展,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当资金支持、制定优惠政策等间接支持;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民族文化和关系我国国家文化的重要文化企业,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并给予重点扶持。

2.加大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改进支持方式。

非营利性文化产业不仅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营利性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撑。但是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运行,政府必须承担起发展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责任。针对我国目前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产业资金短缺的现象,政府应从下面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非营利性文化本身的发展需要,逐年加大中央政府对各种文化项目和团体的预算总额。特别要对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文化科学研究等具有巨大外部效应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应该给予充足的财政支持。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赞助和捐赠。发展非营利性文化产业,仅仅依靠政府投入往往会给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例如法国政府曾经多次因为不堪重负而考虑削减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预算。鼓励私人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赞助和捐赠,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税收手段,如遗产税、文化捐赠免税等扩大私人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的捐赠。

3.以税收方式间接支持营利性文化产业。

为了鼓励世界各国的艺术家在本国定居并进行艺术创作,同时吸引全球的资本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美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国对文化产业在本国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出口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由此催生了目前愈演愈烈的文化产业国际税收竞争。产生这种竞争的原因主要是:

(1)文化产品具有强烈的外部性

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文化产品有其特有的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其宣扬的价值取向、人生观和世界观会潜移默化地传递给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因而,文化领域的竞争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根基和政治安全。当某一国政府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文化产品免税或施以轻税时,其他国家就有可能采用同样的手段予以保护本国文化产品的流通,国际税收竞争在所难免。

(2)文化产业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文化产品具有高生产成本和低变动成本的特征,超过盈亏平衡点后,额外产品价值可以创造巨额利润,从而给一个国家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促进财政收入增加。因此,当东道国用低税率和税收减免吸引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时,其他国家有可能采取同样的手段阻止本国文化产业的各种资源要素流出,造成国际税收竞争。

(3)文化产业所包含的资源要素流动性强

根据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流动性强的资源要素容易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文化产业的资源要素具有这种特质。因此,各国政府通常会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等方式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从而吸引文化产业资源要素向本国流动。

美、英、法三国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增加产业发展的资本→拓宽政府税源基础→创造更多税收收入→政府更有能力对文化产业实施税收优惠→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如此循环往复将形成税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性政策激励机制。正是在制度环境良好、运作机制得宜的税收激励机制作用下,美、英、法等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才形成了产业结构上中下游兼备、产业部门相互支撑协调的文化产业链。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借鉴这些经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原则

(1)明确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

利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目的是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的骨干力量,提升文化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结构中的比重,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机制的建设。但税收的支持是有限度的,普惠制的政策往往起不到既定的鼓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领域的针对性。具体而言,利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应为:一是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引导龙头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二是建设文化产业平台。重点是创造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推动艺术区、文化中心、产业基地等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的产业孵化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集群聚合效应,增强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引导文化产业平衡发展。应通过适当税收优惠政策,调动各类资本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特别要引导文化产业资本到文化资源产业开发薄弱的地方,推动区域文化经济的平衡发展,更好地实现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以及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

(2)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文化产业发展前期的创意、开发阶段持续时间长,资金需求大,企业难有业绩支撑。根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等法规文件,对于试点新办文化企业、转制企业实行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影视、动漫、数字内容及传媒等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及开拓市场的时间很少能够低于3年。笔者建议,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将税收优惠延伸到文化产品研发及市场转化阶段,提高文化产品研发加计扣除的比重;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完善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企业运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产品生产阶段,鉴于国内外技术的差距,除了对传统文化领域的文化企业进口必要的生产技术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对新兴文化产业企业进口必要生产设备也应给予相应优惠,以利于提高各类文化产品的制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激励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文化产业是创意与技术相结合的产业。文化创意通过技术实现,从而形成满足大众精神需求的文化内容商品。 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是创意,培养创造性人才是重中之重。文化低、素质差、技能贫乏、缺少创造性思维的劳动者,很难在文化产业领域有大的发展。对文化企业来说,企业间的竞争主要在于创意人才的竞争。因此,以鼓励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税收优惠应将重心置于劳动力技能和素质的培养、提高上,打破现有懂技术、会管理的创造型人才短缺与少技能、低素质劳动力并存的结构性失衡局面。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税收政策,激励文化产业人才的培育和开发,对各类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的投资实行税收鼓励,并鼓励文化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吸引文化产业人才,使其成为文化产业人才的聚集地与培育地,切实增强文化企业人才培养能力。

(4)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发挥税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作用,不仅要有科学、健全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安排,而且要能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现实效用。为此,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十分必要。首先,完善税收法制。要加强对各地文化企业税源、税负的分析评估,深入了解现实的税收环境,完善税收法制,提高各地文化产业税收依法征管水平。其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监督机制。确保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实,并防止优惠政策的滥用。最后,完善税务公开制度。要积极推进税务公开,加强部门协调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稳定的税收环境。(一)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

(二)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建议

面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应该是:

1.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主要在文化产业内部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即将文化产业的9个门类按照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在3%营业税税率的前提下,采取减征、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手段,降低与文化产业有直接关系门类的税收负担。基本上可以维持现有的营业税税收政策不变。相关文化服务

2.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既要体现不同产业之间的区别对待,又要体现文化产业内部不同门类的区别对待,即在增值税税率的设定上,使文化产业的税率低于一般货物和劳务的税率

(1)扩大“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应税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采用了“零税率”的政策。我们认为采用“零税率”的文化产业还可以适当扩大。目前《实施办法》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还可以将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扩大到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2))出版发行可以采取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的政策。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可以采取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如可以将其税率设定为3%。

(4)相关文化服务可以适当采用较低的税率政策。相关文化服务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这部分文化产业由于属于间接的文化产业,所以其增值税税率不能太低,因为这涉及到与其他机械制造业的税负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其应该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相近,及设定为11%左右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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