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罗卫

时间:2012年4月24日 地点:北京

开场白:审核正处于变革中,再融资下一步面临的改革还在酝酿中。强调下一步将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

一、审核依据

1、法律:《证券法》《公司法》

2、行政规章: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3、规范性文件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 《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重点关注新的规定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11条,第5章相关规定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

二、《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规定

1、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截至目前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均是立足于《证券法》的第十三条,因此在贯彻以信息披露为理念的情况下,如果证券法未修改,则上述条件仍是证监会立足的根本点。

三、上市公司融资产品介绍

(一)种类

1、股权产品(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

2、债权产品(公司债券)

3、与债权结合的股权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换债券)

4、与股权结合的债权产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总结: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券

(二)不同品种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规定

 配股和公司债以及全部向已确定的投资者发行(锁定36个月)的非公开: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无限制,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

 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非公开发行:归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募

集资金不的30%

 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除特殊行业外, 基本上应用于项目投资,不能补充流

动资金;

四、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一)特点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大股东举手制度)

3、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4、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发行失败制度)

5、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不稀释大股东股权比例;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三年盈利即可,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要求。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注意三点:(1)必须现金认购,不能用资产认购;

(2)董事会、股东会议案时可以不确定具体的配股数量,但在上发审会前必须在确定配股比例的基础上,明确配股绝对数量,以备后续发行批文中明确具体数量;(3)配股价格在法规上没有约束,将定价决定权交给发行人。)

(二)与非公开发行当中战略认购方式的比较

1、非公中战略认购分为两种:一种是大股东被动接受询价出的结果,同时锁三年;一种是大股东一家认购,价格在董事会前确定。

2、在配股中,大股东参与认购:

 认购价格:价格无管制,公司和券商根据市场价格协定。目前6折左右较多。  锁定期:配股无锁定期,但通过非公均有锁定期。

五、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稀释老股东股份比例(反稀释条款);市价发行。

3、与可转债的区别

注意点:

 对于合资企业的增发,要重点关注公司章程对特定股东(特别是外资股东)

股权比例稀释的特殊规定,有无反稀释条款。需要在发行阶段特别注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合规。例:华菱钢铁

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持有较大金额的财务性投资作为增发的一个条件,

其他品种没有这条限制;但所有募集资金均不可用于财务性投资。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

不超过10个

2、锁定期: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36个月

3、拟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原则同意函(银行、保险行业的要求:银监会、保监会的原则同意函)

4、价格: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指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这三个日期中的任一个日期: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是选择董事会时点,选择发行首日的在2006年之后几乎没有,选择股东大会的初期还有,现在基本上没有。)

5、消极条件:

《办法》第39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7种情形

6、取得核准批文启动发行,必须向下列对象进行询价:

1)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向上市公司或者保荐人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2)公司前20名股东;3)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5)不少于5家保险公司

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1)询价阶段发行人律师必须做现场鉴证;2)关于

基金公司下管的2只以上的基金来认购的,视同一个认购对象,按照法人单位计算;基金公司以理财产品认购,集合理财产品视同基金公司处理;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如果是一对一的只能算做一个,如果是集合账户的视同基金公司的。

7、特点:

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对老股东股份的影响;没有业绩等财务指标要求;存在一定发行风险(价格倒挂与发行的工作)

8、两种非公开发行运行模式的区别

 询价认购:12个月:底价+询价发行;

 战略认购:36个月: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可以变化。

9、关于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基准价格问题(2007年答记者问)  非公开发行可以可打九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均价,不允许打九折。  为避免监管套利,证监会进行窗口指导,于2007年出台答记者问。即不构

成重组,非公发又含有资产认购,不可以打9折

10、关于非公开发行调价问题

 询价认购的发行方案在上发审会之前允许调整价格,实际操作中一般在初审

会之后调整价格。发审会之后不再允许调整价格。对价格进行过多调整会引致市场的负面影响,举报信,影响工作进程。例:某公司一次调整未通过,二次调整通过,有举报信,有大股东操纵嫌疑。

 全部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方案不允许调价。可撤回,解除认购。

11、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属问题

(1)主要区别:三个5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中任何一个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由上市部审核。

(2)两个例外

 募集现金购买资产,超过50%的也在发行部审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2

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 不够50%也在上市部审核的情况

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

7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也即可以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实现产业整合,虽不到50%,但也作为重组项目在上市部审核。

(3)上市部审核的资产+现金模式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8条规定:“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是指不能超过资产价格的25%,在上市部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2011年8月6日发布)的第二条解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

注:此部分非罗卫讲解内容,为整理人为使该部分更具系统性而添加的

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

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

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 完成时限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在证监会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5)关于大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此规定简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超过30%的豁免申请程序,不再需要提交豁免申请,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即可办理股份登记事宜。

在此处,罗处认为此规定在操作顺序上存在问题,解决了上市部的问题,但把问题留在了发行部?

七、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

1、法定发行条件

2、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3、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4、重大资产购买

5、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十、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

1、法定发行条件

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额及用途、公司及高级管理人院的诚信要求等方面内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诚信水平提出了全面、严格明确和具有可操作的要求。

2、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3)现有产品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低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4)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5)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6)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收购资产

(1)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2)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被抵押 、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3)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可债权人的同意

(4)资产为公司股权的,是否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5)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司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拟收购资产的历史盈利情况,盈利前景及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影响

(7)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评估值确定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合理,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利润归属是否明确

(8)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经过有权的国资部门批准;评估价格是否履行了确认手续

(9)重大资产购买后是否会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

4、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

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 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 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需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

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

 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

全面、合理、是否指定明确的解决计划

案例:平安收购深发展,承诺在三年内解决平安银行与深发展的同业竞争问题,整合方案

十二、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

1、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需要征求国土部意见及有关问题

2、九大受限行业企业融资需征求发改委意见(注:九大行业融资不新投项目的区别)

(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

(受限行业需要征求发改委意见的总体原则不变,但具体有以下区别:公司债没有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不征求发改委意见;股权类也可以这样,即没有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不征求发改委意见。)

4、分红事宜的披露 提高分红透明度

 非公开,在审企业,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预案尚未披露的将分红政策

在预案中披露,具体包括:

 现在公司章程分红规定

 近三年执行情况 分红具体情况,未分配的如何使用。目前后面一部分

披露非常简单。留存利润的使用情况不要一笔带过,是否产生了积极效应。

 未来分红规划的愿景。要有针对性、体现公司的差异,参考招商银行。

学习郭主席讲话。

5、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罗卫

时间:2012年4月24日 地点:北京

开场白:审核正处于变革中,再融资下一步面临的改革还在酝酿中。强调下一步将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

一、审核依据

1、法律:《证券法》《公司法》

2、行政规章: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3、规范性文件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 《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重点关注新的规定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11条,第5章相关规定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

二、《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规定

1、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截至目前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均是立足于《证券法》的第十三条,因此在贯彻以信息披露为理念的情况下,如果证券法未修改,则上述条件仍是证监会立足的根本点。

三、上市公司融资产品介绍

(一)种类

1、股权产品(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

2、债权产品(公司债券)

3、与债权结合的股权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换债券)

4、与股权结合的债权产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总结: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券

(二)不同品种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规定

 配股和公司债以及全部向已确定的投资者发行(锁定36个月)的非公开: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无限制,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

 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非公开发行:归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募

集资金不的30%

 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除特殊行业外, 基本上应用于项目投资,不能补充流

动资金;

四、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一)特点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大股东举手制度)

3、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4、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发行失败制度)

5、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不稀释大股东股权比例;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三年盈利即可,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要求。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注意三点:(1)必须现金认购,不能用资产认购;

(2)董事会、股东会议案时可以不确定具体的配股数量,但在上发审会前必须在确定配股比例的基础上,明确配股绝对数量,以备后续发行批文中明确具体数量;(3)配股价格在法规上没有约束,将定价决定权交给发行人。)

(二)与非公开发行当中战略认购方式的比较

1、非公中战略认购分为两种:一种是大股东被动接受询价出的结果,同时锁三年;一种是大股东一家认购,价格在董事会前确定。

2、在配股中,大股东参与认购:

 认购价格:价格无管制,公司和券商根据市场价格协定。目前6折左右较多。  锁定期:配股无锁定期,但通过非公均有锁定期。

五、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稀释老股东股份比例(反稀释条款);市价发行。

3、与可转债的区别

注意点:

 对于合资企业的增发,要重点关注公司章程对特定股东(特别是外资股东)

股权比例稀释的特殊规定,有无反稀释条款。需要在发行阶段特别注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合规。例:华菱钢铁

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持有较大金额的财务性投资作为增发的一个条件,

其他品种没有这条限制;但所有募集资金均不可用于财务性投资。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

不超过10个

2、锁定期: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36个月

3、拟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原则同意函(银行、保险行业的要求:银监会、保监会的原则同意函)

4、价格:

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指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这三个日期中的任一个日期: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是选择董事会时点,选择发行首日的在2006年之后几乎没有,选择股东大会的初期还有,现在基本上没有。)

5、消极条件:

《办法》第39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7种情形

6、取得核准批文启动发行,必须向下列对象进行询价:

1)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向上市公司或者保荐人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2)公司前20名股东;3)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5)不少于5家保险公司

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1)询价阶段发行人律师必须做现场鉴证;2)关于

基金公司下管的2只以上的基金来认购的,视同一个认购对象,按照法人单位计算;基金公司以理财产品认购,集合理财产品视同基金公司处理;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如果是一对一的只能算做一个,如果是集合账户的视同基金公司的。

7、特点:

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对老股东股份的影响;没有业绩等财务指标要求;存在一定发行风险(价格倒挂与发行的工作)

8、两种非公开发行运行模式的区别

 询价认购:12个月:底价+询价发行;

 战略认购:36个月: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可以变化。

9、关于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基准价格问题(2007年答记者问)  非公开发行可以可打九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均价,不允许打九折。  为避免监管套利,证监会进行窗口指导,于2007年出台答记者问。即不构

成重组,非公发又含有资产认购,不可以打9折

10、关于非公开发行调价问题

 询价认购的发行方案在上发审会之前允许调整价格,实际操作中一般在初审

会之后调整价格。发审会之后不再允许调整价格。对价格进行过多调整会引致市场的负面影响,举报信,影响工作进程。例:某公司一次调整未通过,二次调整通过,有举报信,有大股东操纵嫌疑。

 全部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方案不允许调价。可撤回,解除认购。

11、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属问题

(1)主要区别:三个5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中任何一个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由上市部审核。

(2)两个例外

 募集现金购买资产,超过50%的也在发行部审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2

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 不够50%也在上市部审核的情况

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

7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也即可以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实现产业整合,虽不到50%,但也作为重组项目在上市部审核。

(3)上市部审核的资产+现金模式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8条规定:“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是指不能超过资产价格的25%,在上市部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2011年8月6日发布)的第二条解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

注:此部分非罗卫讲解内容,为整理人为使该部分更具系统性而添加的

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

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

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 完成时限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在证监会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5)关于大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此规定简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超过30%的豁免申请程序,不再需要提交豁免申请,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即可办理股份登记事宜。

在此处,罗处认为此规定在操作顺序上存在问题,解决了上市部的问题,但把问题留在了发行部?

七、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

1、法定发行条件

2、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3、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4、重大资产购买

5、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十、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

1、法定发行条件

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额及用途、公司及高级管理人院的诚信要求等方面内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诚信水平提出了全面、严格明确和具有可操作的要求。

2、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3)现有产品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低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4)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5)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6)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收购资产

(1)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2)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被抵押 、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3)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可债权人的同意

(4)资产为公司股权的,是否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5)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司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拟收购资产的历史盈利情况,盈利前景及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影响

(7)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评估值确定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合理,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利润归属是否明确

(8)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经过有权的国资部门批准;评估价格是否履行了确认手续

(9)重大资产购买后是否会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

4、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

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 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 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需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

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

 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

全面、合理、是否指定明确的解决计划

案例:平安收购深发展,承诺在三年内解决平安银行与深发展的同业竞争问题,整合方案

十二、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

1、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需要征求国土部意见及有关问题

2、九大受限行业企业融资需征求发改委意见(注:九大行业融资不新投项目的区别)

(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

(受限行业需要征求发改委意见的总体原则不变,但具体有以下区别:公司债没有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不征求发改委意见;股权类也可以这样,即没有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不征求发改委意见。)

4、分红事宜的披露 提高分红透明度

 非公开,在审企业,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预案尚未披露的将分红政策

在预案中披露,具体包括:

 现在公司章程分红规定

 近三年执行情况 分红具体情况,未分配的如何使用。目前后面一部分

披露非常简单。留存利润的使用情况不要一笔带过,是否产生了积极效应。

 未来分红规划的愿景。要有针对性、体现公司的差异,参考招商银行。

学习郭主席讲话。

5、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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