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学者专稿]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创新性探索

紫金学者专稿

中小学法治教育对培养合格公民,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基础性的特殊作用。经过30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法盲犯罪尽管已经不多见,但知法犯法仍时有发生。灌云县“青苹果”法治乐园的有益探索,对中小学法治教育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狄小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创新性探索[1]

狄小华

紫金传媒智库高级研究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民法治意识和能力的有无与强弱,既是反映一个公民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法治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后天通过社会化特别是未成年时期的初步社会化形成的。家庭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初步社会化尽管十分重要,但随着现代公共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育已经成为一个人获得适应社会所需要知识、技能、规范等的主要途径。

江苏省连云港灌云县有中小学102所,学生138585人。其中小学75所64857人,初中21所37058人,高中5所18390人,中等专业学校1所18280人。与全国中小学一样,自1986年国家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以来,灌云县中小学法治教育在法制副校长等制度的助推下,实现了由无到有,由单纯法律知识教育到多学科渗透教育,由单一的学校课堂教育到与校外辅助教育相结合的转变。根据对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总结以及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中过去高发的法盲犯罪,近几年已经不再多见,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仍是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2]。针对这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灌云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机制,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检察保护,做好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挽救工作;另一方面,适度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系统,促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发展。

在总结多年参与学校法治教育,特别是法制副校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县宣传、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托县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精心打造了集犯罪预防、法治宣传、心理矫正、安全教育、学习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精神家园——“青苹果”法治乐园。

中小学法治教育面临的挑战

与家庭、社会教育不同,学校法治教育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因此,灌云中小学的法治教育情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省,乃至整个国家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状况。

(一)法治教育目标存在一定的偏离

学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是“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仍存在以下三种值得关注的问题。

1,法律知识的普及缺乏“系统”。虽然中小学法制教育有了系统规划,但由于缺乏教材、时间、师资等保障,学生通过学校法治教育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具“有碎片化”的特点。而这种“零星”的法条知识,对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不仅作用有限,有时还会起相反的作用。

2,法律规范的内化缺乏“认同”。中小学普法教育大多从与人们生活贴近的法律法规开始的,但这种以“他律”为目标的教育,难以转化为自律。如果法治教育还让学生认识到遵守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自己,那么就更容易让他们产生对规则的认同。

3,法律意识的形成缺乏“激励”。为什么违法犯罪青少年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呢?这与学校规则意识培养存在“脱节”和“赏罚不明”不无关系。世上从来没有天生的罪犯,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身上,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堕落大多经历了由道德越轨到不守纪律,再到违法犯罪的过程。换言之,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其前面的越轨、违纪、违法存在着高度相关性。[3]为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既要以道德、纪律意识等规则意识培养为基础,并形成相互衔接机制,又要将道德、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强化对守规守纪的正面激励和对违规违纪行为负面激励,真正让学生从小对守规矩产生强烈的荣誉感。犯罪学研究表明,孩子受到的处罚越早,可能产生的负面标签影响就越大,其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法治教育中要对不良行为采取“零容忍”。但“零容忍”不在于“有错必惩”而在于“有错必究”,找准原因,以“欣赏教育”取代简单惩罚。

(二)法治教育的保障不力

法治教育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灌输,而是以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能力为核心。青少年违法犯罪所反映出来的青少年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固然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偏离目标相关,但这种偏离又与法治教育的保障不到位不无关系。

1,课程设置不独立。现阶段中小学法治教育是在中小学德育的总体框架下实施的,但在应试教育下,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常不被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所重视,而相对于相对成熟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无论在教育活动安排上,还是实际教育效果上还有很大距离。

2,师资配备不专业。法律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德育所包含的政治、思想、道德等,虽然有联系,区别明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由未经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的政治老师担任法治教育又是不专业的。

3,教育资料不配套。法治教育虽然进入校园多年,但至今没有形成适合不同年龄或年级学生的教材和配套教学、阅读资料。也正是如此,在问卷调查任课老师,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时,无一例外回答要加强适应不同年级学生的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建设。

(三)内外力量的合力不够

中小学逐步认识到学生法治教育活动的重要性,为弥补法治教育时间、师资、和教育资料方面的不足,大胆引入校外力量,以法治教育为内容的主题班会、课外活动日益丰富多彩,但缺乏整体设计和安排,缺少力量上的整合和协调,仍存在以下值得改进的方面。

1,课内课外教育内容不衔接。虽然学生欢迎的法治教育活动都有自己的主题,但这些活动又服务于怎样的法治教育的需要,大多没有系统安排,具有很强的应景性,造成活动本身虽有一定影响,但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强化作用有限。

2,校内外教育安排不统一。在很多情况下,公检法司等主动来校开展的法治教育活动,大多是根据他们自身工作或满足考核等需要开展的,因此与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并不一定衔接。

3,兼职教育力量布局不协调。因重视程度不同,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学校法治教育也存在着的热度差,有的与学校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却少有活动。

(四)法治教育的效果不均

学校法治教育作为“规定动作”既然是统一安排的,那么,每一名在校学生都能够受到一样的教育,但由于重视程度、考核宽严、教学水平、学生兴趣、接受能力等复杂原因,学校法治教育的效果存在严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学生对法治教育的认知出现了严重反差。另一方面,学生违法犯罪出现严重校际区别。

灌云“青苹果”法治教育的探索

为应对中小学法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切实提高每一名在校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中小学法治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灌云检察院在总结多年参与学校法治教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实践探索。

灌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和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从创建“青苹果”法治乐园,到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探索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和维权机制,主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精心打造法治教育平台。从2012年6月初立项建设,经精心规划,多方沟通协调,于同年9月20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最初展示馆布展面积100余平方米,内设图片画展、人机互动系统、大屏幕播放等相关设施,融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未成年人维权案例、未成年人模范典型为一体,通过“历史墙”、“行为墙”、“悔恨墙”等共“九墙”11个板块的展示、互动,为全县中学生营造一个集中接触法律知识、身边案例、解惑释疑的现实互动空间。

(二)全力拓展渗透教育空间。为将法治教育渗透到相关教育之中,2013年4月3日,灌云检察院推动县文明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灌云县青少年“青苹果”法治乐园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县相关部门融入“青苹果”法治乐园建设工作实践的途径和职责,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社会化体系。10月份,又与中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联建青苹果安全教育馆,将有关消防、地震、交通安全等自护图展带到安全教育馆,极大地拓展了法治渗透教育的空间。

(三)科学构建维权联动机制。为让更多部门参与共建、共享法治乐园教育维权平台,2015年5月,灌云检察院又牵头召开青少年维权工作联席会议。乐园新设的12块电子屏幕,每个县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优势,结合中小学生特点,动态地更换显示屏中的法治教育内容,形成了内容上的衔接、功能上的互补、形式上的创新、效果上的竞争。

灌云“青苹果”乐园法治教育的成效与经验

自法治乐园开园以来,组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30余场次,现场接受教育的学生达到3万余人次,而通过视频直播接受教育的中小学生更是达5万多人次。“青苹果”法治乐园的有益探索,为中小学法治教育积累了以下经验。

(一)法治教育需要形成校内外教育合力

“青苹果”法治乐园建设,既壮大了中小学校外法治教育力量,又进一步整合了校外及校内与校外法治教育力量,对中小学法治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平台共建。平台映入眼帘的12块醒目的电子显示屏,虽然由基地统一购置、安装,但归属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政法委等不同部门,并由各部门负责更新电子显示屏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2,责任共担。各参与单位不仅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及时推出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而且要根据“青苹果”法治乐园的统一安排,在乐园组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

3,资源共享。有限的法治教育公共资源,让更多人享用本身就是公平、公正法治理念的体现。一方面,利用教育局现成的中学社会教育实践基地的空房建设法治乐园。另一方面,经过整合的法治教育力量,不仅可以为轮流中学集训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并通过现场直播让全县所有学生受到教育。

(二)法治教育需要形成“三化”机制

如何将法治教育贯穿于整个学校基础教育,既离不开课堂上的渗透教育,也离不开课堂外活动的安排,更少不了全员化、常态化、趣味化教育机制的形成。

1,对象全员化。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规范,在法治乐园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按照普及化要求配齐辅导员、讲解员、心理咨询师等法治教育专业人员和车辆、电脑等设备,并根据课程安排及活动计划准时开放乐园。

2,活动常态化。按照常态化要求,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学生实践活动必修课,根据组织活动的目标,分别由不同部门来组织。在保证基地学生人人参与的同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将活动现场播送到全县各中小学,真正实现了常态化。

3,形式趣味化。为适应学生身心特点,让学生学到相对系统的法律知识,法治乐园分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有关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等文字、图片展示;一部分是有关法律知识问答、规则意识体验;还有一部分是组织法治教育活动的场地。

(三)法治教育需要具有“三性”特征

灌云“青苹果”法治乐园的实践,因从内容、方法、形式上极大地丰富了学校法治教育内涵,可以有力地促进了学生学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有机统一。

1,内容的系统性。“青苹果”法治乐园较好地化解了学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目标偏离、资源不足。通过整合教育资源,科学确定教育内容、系统安排教育活动,初步产生了法治教育的系统效应。

2,方法的灵活性。在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依托法治乐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则不再受时空限制,也不存在安全风险和组织上的难度,法治教育活动开展更加方便,更具有灵活性。

3,教育的针对性。法治乐园这一学生法治教育平台的建立,由于很好地整合了教育资源,实现校内校外、课上课下教育的互补,因而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法治教育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3]江山河:《犯罪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王燕飞:《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实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5]李猛等:《罪错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与完善》,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注:本文节选自《中小学教育创新研究——以灌云“青苹果”法治乐园为研究对象》,《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1]本文系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与江苏灌云县检察院合作课题:“‘青苹果’法治乐园创新研究”课题成果。课题组组长: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灌云检察院检察长唐张;成员:灌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兴平,公诉科科长汤茂杰,未检科科长李杰,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俗利,南京德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狄欣怡。

[2]参见李猛、洪欣、葛丹清:《罪错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与完善》,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3]犯罪前的不良行为与犯罪原因的关系在几组数据中反映的比较明显……因朋友义气而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行为的比例高;在因生活所迫而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小偷小摸行为的比例最高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类似的实证研究参见郭开元主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文编:张连闯

图片:王。敏

美编:辉依格

紫金传媒智库

微信号:zijinzhiku

紫金学者专稿

中小学法治教育对培养合格公民,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基础性的特殊作用。经过30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法盲犯罪尽管已经不多见,但知法犯法仍时有发生。灌云县“青苹果”法治乐园的有益探索,对中小学法治教育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狄小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创新性探索[1]

狄小华

紫金传媒智库高级研究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民法治意识和能力的有无与强弱,既是反映一个公民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法治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后天通过社会化特别是未成年时期的初步社会化形成的。家庭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初步社会化尽管十分重要,但随着现代公共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育已经成为一个人获得适应社会所需要知识、技能、规范等的主要途径。

江苏省连云港灌云县有中小学102所,学生138585人。其中小学75所64857人,初中21所37058人,高中5所18390人,中等专业学校1所18280人。与全国中小学一样,自1986年国家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以来,灌云县中小学法治教育在法制副校长等制度的助推下,实现了由无到有,由单纯法律知识教育到多学科渗透教育,由单一的学校课堂教育到与校外辅助教育相结合的转变。根据对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总结以及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中过去高发的法盲犯罪,近几年已经不再多见,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仍是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2]。针对这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灌云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机制,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检察保护,做好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挽救工作;另一方面,适度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系统,促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发展。

在总结多年参与学校法治教育,特别是法制副校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县宣传、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托县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精心打造了集犯罪预防、法治宣传、心理矫正、安全教育、学习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精神家园——“青苹果”法治乐园。

中小学法治教育面临的挑战

与家庭、社会教育不同,学校法治教育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因此,灌云中小学的法治教育情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省,乃至整个国家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状况。

(一)法治教育目标存在一定的偏离

学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是“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仍存在以下三种值得关注的问题。

1,法律知识的普及缺乏“系统”。虽然中小学法制教育有了系统规划,但由于缺乏教材、时间、师资等保障,学生通过学校法治教育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具“有碎片化”的特点。而这种“零星”的法条知识,对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不仅作用有限,有时还会起相反的作用。

2,法律规范的内化缺乏“认同”。中小学普法教育大多从与人们生活贴近的法律法规开始的,但这种以“他律”为目标的教育,难以转化为自律。如果法治教育还让学生认识到遵守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自己,那么就更容易让他们产生对规则的认同。

3,法律意识的形成缺乏“激励”。为什么违法犯罪青少年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呢?这与学校规则意识培养存在“脱节”和“赏罚不明”不无关系。世上从来没有天生的罪犯,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身上,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堕落大多经历了由道德越轨到不守纪律,再到违法犯罪的过程。换言之,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其前面的越轨、违纪、违法存在着高度相关性。[3]为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既要以道德、纪律意识等规则意识培养为基础,并形成相互衔接机制,又要将道德、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强化对守规守纪的正面激励和对违规违纪行为负面激励,真正让学生从小对守规矩产生强烈的荣誉感。犯罪学研究表明,孩子受到的处罚越早,可能产生的负面标签影响就越大,其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法治教育中要对不良行为采取“零容忍”。但“零容忍”不在于“有错必惩”而在于“有错必究”,找准原因,以“欣赏教育”取代简单惩罚。

(二)法治教育的保障不力

法治教育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灌输,而是以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能力为核心。青少年违法犯罪所反映出来的青少年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固然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偏离目标相关,但这种偏离又与法治教育的保障不到位不无关系。

1,课程设置不独立。现阶段中小学法治教育是在中小学德育的总体框架下实施的,但在应试教育下,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常不被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所重视,而相对于相对成熟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无论在教育活动安排上,还是实际教育效果上还有很大距离。

2,师资配备不专业。法律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德育所包含的政治、思想、道德等,虽然有联系,区别明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由未经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的政治老师担任法治教育又是不专业的。

3,教育资料不配套。法治教育虽然进入校园多年,但至今没有形成适合不同年龄或年级学生的教材和配套教学、阅读资料。也正是如此,在问卷调查任课老师,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时,无一例外回答要加强适应不同年级学生的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建设。

(三)内外力量的合力不够

中小学逐步认识到学生法治教育活动的重要性,为弥补法治教育时间、师资、和教育资料方面的不足,大胆引入校外力量,以法治教育为内容的主题班会、课外活动日益丰富多彩,但缺乏整体设计和安排,缺少力量上的整合和协调,仍存在以下值得改进的方面。

1,课内课外教育内容不衔接。虽然学生欢迎的法治教育活动都有自己的主题,但这些活动又服务于怎样的法治教育的需要,大多没有系统安排,具有很强的应景性,造成活动本身虽有一定影响,但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强化作用有限。

2,校内外教育安排不统一。在很多情况下,公检法司等主动来校开展的法治教育活动,大多是根据他们自身工作或满足考核等需要开展的,因此与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并不一定衔接。

3,兼职教育力量布局不协调。因重视程度不同,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学校法治教育也存在着的热度差,有的与学校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却少有活动。

(四)法治教育的效果不均

学校法治教育作为“规定动作”既然是统一安排的,那么,每一名在校学生都能够受到一样的教育,但由于重视程度、考核宽严、教学水平、学生兴趣、接受能力等复杂原因,学校法治教育的效果存在严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学生对法治教育的认知出现了严重反差。另一方面,学生违法犯罪出现严重校际区别。

灌云“青苹果”法治教育的探索

为应对中小学法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切实提高每一名在校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中小学法治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灌云检察院在总结多年参与学校法治教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实践探索。

灌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和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从创建“青苹果”法治乐园,到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探索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和维权机制,主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精心打造法治教育平台。从2012年6月初立项建设,经精心规划,多方沟通协调,于同年9月20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最初展示馆布展面积100余平方米,内设图片画展、人机互动系统、大屏幕播放等相关设施,融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未成年人维权案例、未成年人模范典型为一体,通过“历史墙”、“行为墙”、“悔恨墙”等共“九墙”11个板块的展示、互动,为全县中学生营造一个集中接触法律知识、身边案例、解惑释疑的现实互动空间。

(二)全力拓展渗透教育空间。为将法治教育渗透到相关教育之中,2013年4月3日,灌云检察院推动县文明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灌云县青少年“青苹果”法治乐园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县相关部门融入“青苹果”法治乐园建设工作实践的途径和职责,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社会化体系。10月份,又与中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联建青苹果安全教育馆,将有关消防、地震、交通安全等自护图展带到安全教育馆,极大地拓展了法治渗透教育的空间。

(三)科学构建维权联动机制。为让更多部门参与共建、共享法治乐园教育维权平台,2015年5月,灌云检察院又牵头召开青少年维权工作联席会议。乐园新设的12块电子屏幕,每个县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优势,结合中小学生特点,动态地更换显示屏中的法治教育内容,形成了内容上的衔接、功能上的互补、形式上的创新、效果上的竞争。

灌云“青苹果”乐园法治教育的成效与经验

自法治乐园开园以来,组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30余场次,现场接受教育的学生达到3万余人次,而通过视频直播接受教育的中小学生更是达5万多人次。“青苹果”法治乐园的有益探索,为中小学法治教育积累了以下经验。

(一)法治教育需要形成校内外教育合力

“青苹果”法治乐园建设,既壮大了中小学校外法治教育力量,又进一步整合了校外及校内与校外法治教育力量,对中小学法治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平台共建。平台映入眼帘的12块醒目的电子显示屏,虽然由基地统一购置、安装,但归属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政法委等不同部门,并由各部门负责更新电子显示屏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2,责任共担。各参与单位不仅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及时推出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而且要根据“青苹果”法治乐园的统一安排,在乐园组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

3,资源共享。有限的法治教育公共资源,让更多人享用本身就是公平、公正法治理念的体现。一方面,利用教育局现成的中学社会教育实践基地的空房建设法治乐园。另一方面,经过整合的法治教育力量,不仅可以为轮流中学集训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并通过现场直播让全县所有学生受到教育。

(二)法治教育需要形成“三化”机制

如何将法治教育贯穿于整个学校基础教育,既离不开课堂上的渗透教育,也离不开课堂外活动的安排,更少不了全员化、常态化、趣味化教育机制的形成。

1,对象全员化。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规范,在法治乐园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按照普及化要求配齐辅导员、讲解员、心理咨询师等法治教育专业人员和车辆、电脑等设备,并根据课程安排及活动计划准时开放乐园。

2,活动常态化。按照常态化要求,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学生实践活动必修课,根据组织活动的目标,分别由不同部门来组织。在保证基地学生人人参与的同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将活动现场播送到全县各中小学,真正实现了常态化。

3,形式趣味化。为适应学生身心特点,让学生学到相对系统的法律知识,法治乐园分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有关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等文字、图片展示;一部分是有关法律知识问答、规则意识体验;还有一部分是组织法治教育活动的场地。

(三)法治教育需要具有“三性”特征

灌云“青苹果”法治乐园的实践,因从内容、方法、形式上极大地丰富了学校法治教育内涵,可以有力地促进了学生学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有机统一。

1,内容的系统性。“青苹果”法治乐园较好地化解了学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目标偏离、资源不足。通过整合教育资源,科学确定教育内容、系统安排教育活动,初步产生了法治教育的系统效应。

2,方法的灵活性。在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依托法治乐园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则不再受时空限制,也不存在安全风险和组织上的难度,法治教育活动开展更加方便,更具有灵活性。

3,教育的针对性。法治乐园这一学生法治教育平台的建立,由于很好地整合了教育资源,实现校内校外、课上课下教育的互补,因而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法治教育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3]江山河:《犯罪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王燕飞:《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实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5]李猛等:《罪错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与完善》,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注:本文节选自《中小学教育创新研究——以灌云“青苹果”法治乐园为研究对象》,《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1]本文系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与江苏灌云县检察院合作课题:“‘青苹果’法治乐园创新研究”课题成果。课题组组长: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灌云检察院检察长唐张;成员:灌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兴平,公诉科科长汤茂杰,未检科科长李杰,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俗利,南京德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狄欣怡。

[2]参见李猛、洪欣、葛丹清:《罪错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与完善》,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3]犯罪前的不良行为与犯罪原因的关系在几组数据中反映的比较明显……因朋友义气而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行为的比例高;在因生活所迫而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小偷小摸行为的比例最高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类似的实证研究参见郭开元主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文编:张连闯

图片:王。敏

美编:辉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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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zijinzhi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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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个国家调查显示:中国中小学生想象力倒数第1 本报讯 "在全球21个受 调查国家中,中国孩子的计算能力排名第一,想象力排名倒数第一,创造力排名倒数第五.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这是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简称草案) ...

  • 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 --2016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发言摘编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鲁 炜 设立国家宪法日,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坚定决心.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推动全社会树立 ...

  • 法治建设先导区域的概念与功能
  • 作者:公丕祥 江海学刊 2014年12期 一般来说,法律政策乃是政府基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法治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大政方针,从全国或特定地区的具体法治情形出发所提出的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与政策安排.时下,随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的深入展开,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 ...

  • 新时期中国智库建设的法治保障初探
  • CPA专版 新时期中国智库建设的法治保障初探 安丽娜 * 一.加强中国智库建设法律保障的必要性近年来,中华大地上涌现的各类智库共同构成了一个数量众多.组成复杂的系统.不同类型的智库在影响和辅助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对外交流.引导和反映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智库生存与发展的动力在于经济社会发展复 ...

  •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化法院司法改革
  •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深化法院司法改革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 (记者 安克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全国部分法学院校校长(院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