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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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系列相关内容,从一般理论上讲,“小产权房”与保护耕地并不矛盾。只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土地管理力度和规划审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1215 更新时间:2011-10-29 16:50:02 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小产权房 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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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1、存在蚕食耕地危及粮食安全的隐患
从一般理论上讲,“小产权房”与保护耕地并不矛盾。只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土地管理力度和规划审批,在农村现有的村落中间采取集约用地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修建的方式是可以不占用耕地的。据调查问卷的显示,有57%的受访者认为“小产权房”不会占用耕地。而现实情况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小产权房”确实是靠占用和破坏大量耕地而兴建的,此种现象蔓延开来的话,将严重危及到18亿亩耕地的“红线”安全。届时,国内粮食不能自给自足,那么只能被动接受国际较高的粮价,如此一来不仅国内的物价水平还将上涨,同时中国也将在粮食问题上面临受制于人的风险。另外一方面,国家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其他相关措施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如果更多的农民都依靠这种方式获取收益的话,即使有耕地但是没人耕种,那粮食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2、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城市和乡村规划也从今年起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而“小产权房”特别是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势必将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3、“小产权房”本身潜伏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小产权房”的存在混淆了城乡关系,让原本只有村民才能享受的权益扩大到了城市人口。不可否认,村民通过在宅基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一方面改善了自有的居住条件,改变了落后的乡村居住面貌;另一方面又通过向城里人出售该类住房,获取了部分收益。但没有制度作为保障是这种行为最大的问题所在。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商品,是房屋和土地的统称,所以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还要附着一定的土地使用权益。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 “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相关的利益将不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此外,在目前购买小产权房的低价优势中,潜藏着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诸多风险。如果将来国家要对该地块实施征地拆迁及土地出让,购买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而且一旦小产权房形成规模,政府将要面对的就是大规模的成熟社区和相当多的居家住户。特别是依照目前在拆迁中越来越强调的个人权益,未来针对小产权房的这项工作更加难以开展。政府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应有的土地收益,还可能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因此产生的遗留问题。
我们在对成都市调研过程中还了解到,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所占土地主要是按年度来支付土地租金,今后如果开发商撤走后,又由谁来支付租金。这很容易导致农民土地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商品房的一种市场挤占,这对依法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开发商和购房者造成不公平,不仅可能会冲击国家房地产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会让政府收益减少很多。一些本来就是靠“土地财政”支撑的地方政府更是将面临财力短缺的窘况,影响基层政权运转。
关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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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系列相关内容,从一般理论上讲,“小产权房”与保护耕地并不矛盾。只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土地管理力度和规划审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1215 更新时间:2011-10-29 16:50:02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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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1、存在蚕食耕地危及粮食安全的隐患
从一般理论上讲,“小产权房”与保护耕地并不矛盾。只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土地管理力度和规划审批,在农村现有的村落中间采取集约用地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修建的方式是可以不占用耕地的。据调查问卷的显示,有57%的受访者认为“小产权房”不会占用耕地。而现实情况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小产权房”确实是靠占用和破坏大量耕地而兴建的,此种现象蔓延开来的话,将严重危及到18亿亩耕地的“红线”安全。届时,国内粮食不能自给自足,那么只能被动接受国际较高的粮价,如此一来不仅国内的物价水平还将上涨,同时中国也将在粮食问题上面临受制于人的风险。另外一方面,国家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其他相关措施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如果更多的农民都依靠这种方式获取收益的话,即使有耕地但是没人耕种,那粮食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2、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城市和乡村规划也从今年起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而“小产权房”特别是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势必将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3、“小产权房”本身潜伏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小产权房”的存在混淆了城乡关系,让原本只有村民才能享受的权益扩大到了城市人口。不可否认,村民通过在宅基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一方面改善了自有的居住条件,改变了落后的乡村居住面貌;另一方面又通过向城里人出售该类住房,获取了部分收益。但没有制度作为保障是这种行为最大的问题所在。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商品,是房屋和土地的统称,所以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还要附着一定的土地使用权益。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 “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相关的利益将不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此外,在目前购买小产权房的低价优势中,潜藏着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诸多风险。如果将来国家要对该地块实施征地拆迁及土地出让,购买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而且一旦小产权房形成规模,政府将要面对的就是大规模的成熟社区和相当多的居家住户。特别是依照目前在拆迁中越来越强调的个人权益,未来针对小产权房的这项工作更加难以开展。政府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应有的土地收益,还可能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因此产生的遗留问题。
我们在对成都市调研过程中还了解到,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所占土地主要是按年度来支付土地租金,今后如果开发商撤走后,又由谁来支付租金。这很容易导致农民土地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商品房的一种市场挤占,这对依法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开发商和购房者造成不公平,不仅可能会冲击国家房地产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会让政府收益减少很多。一些本来就是靠“土地财政”支撑的地方政府更是将面临财力短缺的窘况,影响基层政权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