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_丁国峰

∀学术界#(月刊)

域外参考 总第150期, 2010. 11

ACADEM ICS

No . 11N ov . 2010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丁国峰, 赵新龙12 *

(1.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230039;

2.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233000)

摘%要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征, 具体表现为家族主义与民

主主义的融合、低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低保制度产生背景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和显著程度的差异性。建设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具有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日本低保的先进制度优势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可资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 日本;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 法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 农村低保! )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倡导 包容性增长! 理念和践行 包容性发展! 思想的新时期规划下, 农村低保是承载社会公平正义的 稳定器! , 是衔接、协调和构建城乡居民低保制度一体化的物质基础保障。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 日本低保! ) 是日本社会救助法完善与发达的突出体现, 其基于生存权理念旨在维护被保障者的权利, 日本低保独特的法理念和鲜明的法体系, 为我国农村低保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借鉴。

一、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及优势特征

(一)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丁国峰, 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赵新龙, 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本文系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批准号08CFX036) 和2009-2010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编号为AH SK09-10D73)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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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 11∋学界观察

民主国家最大和最重要的目标是尊重基本人权, 最低生活保障应成为其关注的焦点。政府积极寻求经济安定之方法, 谋求民众就业之对策, 开展贫困者紧急生活救济之事业, 增进国民之福祉, 这些都是建立在政府责任和国家责任之上法理念的体现。日本政府确立了国家责任的无差别平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念, 如旧生活保护法第1条规定: 此法律的目的在于, 国家对于陷入要保护状

1 态者的生活进行无差别优先的、平等的保护, 增进社会福祉。! 由此, 日本生活

保护法应该属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范畴, 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国家责任原则和无差别平等原则是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髓。国家责任不仅表现为对人权保障和民主主义遵循的责任, 还强调了因资本主义制度缺陷而产生的牺牲者和贫困者进行公共扶助的义务。日本政府对生活贫困者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法律和制度, 并非基于友爱或仁爱理念制定并靠社会力量去实现社会正义, 而是国家基于宪法规定自觉地履行职责而实现社会正义。生活保护制度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是以日本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 健康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最低限度的生活! 为法律依据的, 也表明了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是国家的义务。日本生活保护法中无差别平等原则的主旨为:对于保护或救助的对象, 应排除一切限制, 防止救济用物资分配的差别待遇, 强调救助贫困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以及贫困者之间的无差别平等。无论是国家单一性政府机关还是民间救济团体都应排除恩惠性的救助性质, 而应建立制度性的、人道主义的生活保障制度。日本政府对生活保护法的救助资金总额给予了强制性的优先支付权, 政府机关对救济财政的预算总额不加限制,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无限制的财政支出, 这样有利于在救济总额偏少的情况下, 进行宽泛范围内的最大限度救济。同时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还有适用除外的规定, 亦称为 欠格条款! 。旧生活保护法第2、3条规定: 对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规定者, 依据本法不受保护。(1) 虽有劳动能力, 但无劳动意愿者、懒惰者及其他不努力维持生计者; (2) 素性不良者。! 对扶养义务者有能力抚养的被抚养者, 除了紧急的情况外, 依据本法不实行保护。! 2 日本的法律规定把素性不良者和懒惰者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防止滥救、白吃而滋养懒民习性, 避免日本国民整体生产积极性和勤劳性丧失而亡国灭族。可见, 生活保护法不仅是为生活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而且是为国民树立独立自主的精神进行了立法指导。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宪法生存权保障之间具有重大紧密联系。日本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维持健康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最低生活权利, 这是生活保护法中国民请求保护权的宪法依据。但日本旧生活保护法对最低生活权利的认识只限于国家政治责任范围之内, 强调其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 并非对国民之生存权进行具体保障, 将生存权视为自由权范畴的基本权利组成部分。日本新生活保护法是在承认国民生存权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 同时强调了国家的生活保障义务, 这表明国家已意识到生存权是该法的关键核心要素, 生存权作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相应救济, 同时也为国民请求保护权的行使开辟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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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二)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家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的融合

日本低保的制度基础和理论来源离不开深层次社会文化生活的底蕴, 特别离不开其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精华的融合。日本新生活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日本低保成熟与完善的重要标志, 日本低保在某种程度上是把中国传统家族制度的文化意识与现代西方生存保障权的基本理念进行有机融合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儒学家族主义的传承和对西方现代民主主义的引入是日本低保最基本的经验特征, 也是日本低保最典型的文化渊源。传统的家族扶养制度, 以及对日本国民具有亲近感的民生委员制度在新生活保护法中的保留足以说明, 传统法律文化的演变不仅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 而且在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融

3 合过程中还会通过种种适应形态, 在历史舞台上牢牢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 。

二战后, 日本对生活贫困者施以紧急生活救济是严格遵照预算措施进行的, 是一种临时应急救济措施, 不属于广泛意义上的低保或公共扶助制度, 传统救贫制度的恩惠观念并未彻底剔除。后来日本政府在盟军最高司令官总指挥部(General H ead Quarter fo r the A llied Po w ers , 简称 GHQ ! ) 的政治高压政策下制定了新生活保护法, 通过选择现代民主的生存保障权先进法理念, 无形中拓宽了其政治活动空间。新生活保护法凝聚着中国传统儒家家族主义和西方现代民主主义的文化传统, 是国家主导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低保立法。二战后, 日本修订的日本低保所体现的中国传统儒家家族主义源于日本对传统的神道和儒家文化的汇聚, 其也与给国民基本生存的物质福利和对贫困家庭成员的生活照顾的文化传统有关。日本低保在接受西方民主主义的同时还凸显了家族主义的核心地位, 家庭扶助在日本低保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防线作用, 如家庭亲属扶养是低保救助的前置条件, 低保实施过程中的家庭收支调查、最低救助资金的支付都以家庭为单位。

(三) 日本拥有健全的低保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称公共扶助制度或国家扶助制度, 主要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无法维持生活或陷入生活贫困状态者, 按照其贫困的程度, 提供为维护最低限度生活所需要的必要给付制度。日本低保法律制度的救助范围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教育、住宅、分娩、谋生、安葬等七项, 社会救助是满足饮食费、服装费、家具用品及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救助标准由厚生大臣按地区、年龄、性别、家庭人口收入等因素来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救助者的资产、本人独立生

6 活的能力以及抚养义务等因素。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

的 最低生活费! 保障体系, 规定凡是家庭过去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收不抵支者, 根据大概生活保障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的构成及所在地区等相关因素, 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标准。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主要表现为1946年制定的旧生活保护法和1950年制定的新生活保护法。旧生活保护法首次明确承认保障国民生活是国民权利的表达, 公民有申请公共扶助的权利, 同时被扶助者具有一定义务即 必须良心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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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关于资产表及包括对将来雇佣展望的现状之真实报告! 。旧生活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责任原则和无差别平等原则, 但是从非军事化的视角出发强调无差别平等原则, 排除了福利制度中对旧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待遇。 旧生活保护法不承认生活保护的请求权, 对于保护申请被驳回者以及对正在接受的生活保护不服的被保护者的不服申诉没有规定。! 旧生活保护法虽未规定被救助者的保护请求权和争诉权, 但对保护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救济措施。日本新生活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它建立了日本的公共扶助法制度, 深刻体现了民主主义理念。该法迄今已施行60余年, 仍在当今日本最低生活保障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生活保护法的内容主要基于日本宪法第25条最低限度生活的生存权保障理念, 集中规定了生活保护的请求权、争讼权、最低生活的基准等, 体现和确立了被保护者的权利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国民、被保护者的法律地位。

二、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的比较

(一) 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具有的相似性

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的产生背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日本低保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功建成的经验之一。我国农村低保也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 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 基石! 。日本低保与我国农村低保产生的经济条件都凸显国家经济发展的表征。日本和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市场经济推动下产生的, 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我国最早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 其主要表现为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的 五保户! 制度, 但现代经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并逐渐走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道路, 这为现代化的农村低保建设积累了丰厚资金。日本低保与我国现代农村低保产生的社会条件都体现社会公正与正义。日本与我国现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都是在对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时代背景进行的, 特别是最低限度生存权的保障。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置的初期并非直接源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召唤, 甚至主要出于领导者的人文主义关怀, 但随着人权思潮与人权法制的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由政治统治领域走向法律规制视野。日本和我国建设低保制度的前提和条件都离不开社会自由平等原则和经济平等原则的支撑, 两国都渴求最大限度地改善社会穷人和不幸者的生活条件, 缩小社会不平等, 减少社会不公平。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又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和社会条件, 日本与我国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深刻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日本低保与我国农村低保产生的政治背景都具有明显的国家主导性。两国贫困者最低生活的救济首先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保障的, 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首先作为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而产生, 最低保障标准的确定是一个政治问题或政策问题, 而非首先作为法律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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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二) 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存在的差异性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农村低保的产生背景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两国低保制度产生的时间不同。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崛起, 20世纪40至50年代日本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而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期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的, 我国农村低保的建设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 相差近半个世纪。两国低保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不同。日本属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经济实力雄厚, 并不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贫富差别。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并不存有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别, 统一的对象范围是日本全体贫困国民。而我国属发展中国家之列, 国家经济总体水平不高, 发展不平衡, 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与城乡差别,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农村低保是在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同区域条件和对象范围中建立起来的, 并与城市低保构成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我国农村低保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比日本低保要大得多。两国低保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日本低保制度是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比较健全的条件下建成的, 一般都以国家颁布法律为基础, 如∀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新生活保护法是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的标志。我国农村低保并不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或建成基础上设立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大都依靠国家政策导向而产生, 并未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政府机关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并无相应法律出台。日本低保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其对完善和构建我国农村低保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三、日本低保对构建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一) 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

日本新生活保护法的制定、适用, 以及对其国民提供的救济方式, 我国无法与其同日而语, 日本低保制度的成熟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城乡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 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短期时间内还难以构建,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状况、社区环境等物质条件的差距阻碍着低保保障基准、保障资金等深层次矛盾问题的解决。但根据有关学者研究表明, 当今中国已具备以政府为投入

11 主体的农村低保制度创设的物质基础。因此, 我国应借鉴日本低保立法, 制定

一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 并逐步完善农村低保法律法规和相应规章制度体系。鉴于我国当前国情与立法现状, 还无法做到像日本那样对任何需救助国民提供无差别平等的最低限度生活保障, 也无法制定一部任何城乡居民都能平等适用的低保法律。即使在外在形式上可以制定一部全国城乡统一适用的∀最低生活保障法#, 其内在的城乡低保保障基准也不可能做到 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 其外在形式的平等无法真正解决被保障人低保救助金数额一致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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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 的城乡低保救助金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也说明, 合理的低保救助金差别并不构成对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的抵触, 也不构成对实质平等原则的背离。另外, 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低保问题最少也应上升到行政法规效力层次的考虑, 最适宜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农村低保法, 以避免出现责任界定不清, 以及低保实施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应对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生活保障的内容与范围、被保障人的权利义务、保障机构及其保障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生活保障的实施程序、相关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各地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低保规章制度, 更好地维护特殊地域内被保障人的生存保障权。另外, 农村低保立法更需要基层民众、社会各阶层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和立法呼吁, 使其成为在社会公平原则下自愿选择的法律治理模式。

(二) 确立合理的农村低保保障基准

以新生活保护法为核心的日本低保制度特别强调最低生活保障基准或标准的重要性, 科学合理的生活保障基准是实施低保法律内容的基点或出发点, 也是决定日本低保行政实施机关权限以及国家责任的前提条件。日本∀新生活保护法#对生存保障请求权内容进行了明确限定, 具体涉及到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介护扶助、分娩扶助、就业扶助和丧葬扶助等八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农村低保也应确立合理的生存权保障基准, 避免在低保救助以及救助程度上出现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由于地方财政保障经费不足, 出现 僧多粥少! 的保障难题, 导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偏低, 甚至出现低保补助缩水的情形, 因此, 低保保障基准的合理设置有利于维护农村被保障人的权利不受剥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的制定必须以生存保障权思想为基础, 并在制定保障基准时可容许低保实施机关拥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应将制定生存权保障基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作为行政性羁束行为对待。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保障基准必须与客观存在的最低限定生活水准相一致, 但并非为绝对固定的、不可更改的基准线, 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只能是法律上大概的抽象规定。基于国民个体具有主体性和自律性的特点, 客观存在的国民最低限度生活水准具有一定的弹性和一定程度的波动性,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考虑留给其一定灵活机动的合适范围界限。另外, 应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实施机关的自我调解机制, 应根据社会具体经济情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尽可能地提高最低保障基准线, 逐渐努力改善最低保障基准, 特别应关注最低基准额、教育扶助费等家庭最低生活开支的增加。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的合理确立应加强其制定的法制化、统一化、规范化和细致化, 明确规定保障基准的算定方式以及保障基准的制定程序等具体内容。

(三) 设置高效透明的低保执法程序

日本低保规定了被保障人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 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国民&232& 12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的生存保障请求权不得被剥夺、曲解, 国家必须履行保护义务。当被保障人的生存保障权遭受侵害时, 被保障人有权请求保障者(保障工作人员及其管理机构) 处理, 如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 被保障人可继续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还特别规定了对行政厅有关行政处分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本低保所规定的不服申诉制度最大限度地为生存保障请求权人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 其申诉路径应向市町村长、都道府县、厚生大臣等由低向高的生存保障权的行政实施机关提出。行政主导是农村低保实施的动力, 基层政权作为实施农村低保的关键主体, 在缺乏监督与激励机制条件下, 基层政权无法良性运行, 也自然会侵蚀农村低保的运行效力。我国农村低保的实施应以基层政权的积极主导为核心, 借助村委会、村民小组与低保申请人之间紧密的乡村自治关系和地域情结关系, 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农村低保中的推荐、评议功能。同时, 还应特别强调乡镇政府对农村低保的评审环节, 充分运用实地考察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法, 千方百计地保障农村低保救助金真正流向最贫困农户手中, 促使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程序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 真正实现该制度的公平性、正义性。最后, 还应辅以司法机关的被动参与, 特别应设置对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与裁决内容的司法审查, 以提高农村低保实施的效率性、透明度。针对各种无视现实生活状况, 滥用裁量权或超越裁量权的界限而违法创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违法行为, 我国农村低保应规定司法审查的具体对象范围, 比较合适采取消极干预的态度, 对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救济方式加以规制、强化, 并加强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及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 对违法实施或不予以实施农村低保的行政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 切实解决低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应积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既要对欺诈、伪造低保的申请人、被保障人设置严格的责任制裁措施, 同时还要防范社会救助过程中保障工作人员和保障管理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 对各类违反农村低保法律制度的滥用职权行为都应采取合适的责任补救措施, 确保农村低保运行的公正、公开、公平, 保障基本人权理念的贯彻与执行。

注释:

1 2 5 8 9 韩君玲:∀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7年, 第32、34、2、28、71页。 3 华夏、赵立新、 日 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的变迁#,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 第8页。

4 赵永生:∀家族主义下的日本社会救助制度述评#, ∀日本学刊#2009年第5期, 第98-159页。 6 张静:∀借鉴国外社会救助制度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特区经济#2008年第9期。 7 王琼、沈道权:∀中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比较研究#, ∀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0 杜钢建:∀传统仁学与生活保障权#, ∀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10期, 第89-96页。

11 转引自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年, 第288页。 12 韩君玲:∀日本生活保护基准的法制化及启示#, ∀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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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s

labor so as to hel p t he m ad j ust i n tm i e their goals and scal e , m i prove producti on efficiency and pro m o te the operati on of agricultural en terprise s .

Ke y w o rd s :i ndu striali zed agricu lt u ralm anage m en; t property rig h ts ; costs ; profits ; researc

Chen K equn &X iong J ian &Lu X i n w en

Co llege o f Econom ics &Manage m ent , Anhu i Agricu ltural Un ivers ity

Emp iri cal Research on Poverty Index Syste m

A bs tra ct :Pover t y can be di v i ded i n to t h ree dm i ensi ons of econom ic capital poverty , social re l ati on ship cap ital poverty and hu m an capital poverty . B ased on three dm i en si on s a three leve l i ndex of poverty cou l d be set up . W it h s u rvey research m et hod i ndi vidual sa m ple data w oul d be co ll ected , then t h ree dm i ensions w ou l d be checked by t he technology of confir m at ory factor anal ysis i n SE M. A fter that poverty i ndex syste m w ou l d be m onit ored t hrough the skill of h i gher -order fac t or i n SE M, and w e i gh ts of all l eve lw ou l d be co m puted . A t l ast so m e sugge sti ons abou t ho w to use t h is in dex s yste m and w hat k i nd devel op m ent i n the future w ou l d be m enti oned .

Ke y w o rd s :poverty i ndex ; i ndex syste m; stru ct ure equation m ode; l e m p i r i cal research

T ian Fei

Depart m en t o f Sociology , Anhui Un ivers ity

A Revie w of R esearches on the Ne w U rban I mm igrants

i n Past Ten Years i n Ch i na

A bs tra ct :The issue about t he new urba n m i m i grants is a ho t top i c of our nati onal acade m i c re search in past ten years . The paper m ai n l y co m bs around li ving s pace , social capital reconfi gurati on , sub j ect deviati on , reestablish m en t of identity , r isk securities of t he new urban m i m i grants . O n these bases , t he paper gi ves objec ti ve eval uation . W e w ish t he paper contr i bu tes to the research fiel d of the ne w urban m i m i gran ts .

Ke y w o rd s :the new u rban m i m i gran ts ; li vi ng space ; reestablishm ent of i den tit y ; risk secu riti es

M a D efeng &L i Fengx i ao

Soochow Un ivers ity

Reference of Japan (s M i n i m u m Li vi ng Security Syste m to the

Buildi ng of Chi na (s RuralM ini m u m Living Security Syste m

A bs tra ct :M inm i um li v i ng secur ity syste m i n Japan o w ns an obvi ou s advantageous characteristics , w hich e m bodies the syste m basis of com bi n i ng Ch i nese andW estern cultures , sound l egall y syste m of m i n m i u m li vi ng securit y . The background of m i n m i um li vi ng securit y syste m i n Japan and Ch i na have a certai n degree of sm i il aries and significan t degree of d ifferences . China shou l d e stablish the s ys te m of Ru ral M i nm i u m L ivi ng Security Syste m wh ich has its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 W hen w e buil d ou r RuralM i n m i u m L ivi ng Secu rity Syste m, an advanced s yste m ic advantage of m i n m i u m li v i ng secu rity i n Japan has p l ayed a val u abl e , referenced m i portant role i n w h i ch buil di ng and m i pro vi ng our RuralM i n m i u m L ivi ng Security Syste m.

Key w o rds :Japan ; m i nm i u m li vi ng securit y syste m; ruralm i nm i u m li vi ng securit y syste m; l egisl ati on

D ing Guofeng &Zhao X i nlong

R esearch Cen ter o f Econom ic Legal Sys te m and L a w Schoo l of Anhu i Un i versity ;

La w S chool o f A nhu i Un ivers ity of F i nan ce &E cono m i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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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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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233000)

摘%要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征, 具体表现为家族主义与民

主主义的融合、低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低保制度产生背景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和显著程度的差异性。建设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具有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日本低保的先进制度优势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可资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 日本;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 法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 农村低保! )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倡导 包容性增长! 理念和践行 包容性发展! 思想的新时期规划下, 农村低保是承载社会公平正义的 稳定器! , 是衔接、协调和构建城乡居民低保制度一体化的物质基础保障。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 日本低保! ) 是日本社会救助法完善与发达的突出体现, 其基于生存权理念旨在维护被保障者的权利, 日本低保独特的法理念和鲜明的法体系, 为我国农村低保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借鉴。

一、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及优势特征

(一)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丁国峰, 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赵新龙, 安徽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本文系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批准号08CFX036) 和2009-2010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编号为AH SK09-10D73)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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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国家最大和最重要的目标是尊重基本人权, 最低生活保障应成为其关注的焦点。政府积极寻求经济安定之方法, 谋求民众就业之对策, 开展贫困者紧急生活救济之事业, 增进国民之福祉, 这些都是建立在政府责任和国家责任之上法理念的体现。日本政府确立了国家责任的无差别平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念, 如旧生活保护法第1条规定: 此法律的目的在于, 国家对于陷入要保护状

1 态者的生活进行无差别优先的、平等的保护, 增进社会福祉。! 由此, 日本生活

保护法应该属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范畴, 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国家责任原则和无差别平等原则是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髓。国家责任不仅表现为对人权保障和民主主义遵循的责任, 还强调了因资本主义制度缺陷而产生的牺牲者和贫困者进行公共扶助的义务。日本政府对生活贫困者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法律和制度, 并非基于友爱或仁爱理念制定并靠社会力量去实现社会正义, 而是国家基于宪法规定自觉地履行职责而实现社会正义。生活保护制度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是以日本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 健康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最低限度的生活! 为法律依据的, 也表明了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是国家的义务。日本生活保护法中无差别平等原则的主旨为:对于保护或救助的对象, 应排除一切限制, 防止救济用物资分配的差别待遇, 强调救助贫困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以及贫困者之间的无差别平等。无论是国家单一性政府机关还是民间救济团体都应排除恩惠性的救助性质, 而应建立制度性的、人道主义的生活保障制度。日本政府对生活保护法的救助资金总额给予了强制性的优先支付权, 政府机关对救济财政的预算总额不加限制,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无限制的财政支出, 这样有利于在救济总额偏少的情况下, 进行宽泛范围内的最大限度救济。同时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还有适用除外的规定, 亦称为 欠格条款! 。旧生活保护法第2、3条规定: 对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规定者, 依据本法不受保护。(1) 虽有劳动能力, 但无劳动意愿者、懒惰者及其他不努力维持生计者; (2) 素性不良者。! 对扶养义务者有能力抚养的被抚养者, 除了紧急的情况外, 依据本法不实行保护。! 2 日本的法律规定把素性不良者和懒惰者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防止滥救、白吃而滋养懒民习性, 避免日本国民整体生产积极性和勤劳性丧失而亡国灭族。可见, 生活保护法不仅是为生活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而且是为国民树立独立自主的精神进行了立法指导。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宪法生存权保障之间具有重大紧密联系。日本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维持健康的、具有文化意义的最低生活权利, 这是生活保护法中国民请求保护权的宪法依据。但日本旧生活保护法对最低生活权利的认识只限于国家政治责任范围之内, 强调其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 并非对国民之生存权进行具体保障, 将生存权视为自由权范畴的基本权利组成部分。日本新生活保护法是在承认国民生存权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 同时强调了国家的生活保障义务, 这表明国家已意识到生存权是该法的关键核心要素, 生存权作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相应救济, 同时也为国民请求保护权的行使开辟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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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二)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家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的融合

日本低保的制度基础和理论来源离不开深层次社会文化生活的底蕴, 特别离不开其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精华的融合。日本新生活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日本低保成熟与完善的重要标志, 日本低保在某种程度上是把中国传统家族制度的文化意识与现代西方生存保障权的基本理念进行有机融合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儒学家族主义的传承和对西方现代民主主义的引入是日本低保最基本的经验特征, 也是日本低保最典型的文化渊源。传统的家族扶养制度, 以及对日本国民具有亲近感的民生委员制度在新生活保护法中的保留足以说明, 传统法律文化的演变不仅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 而且在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融

3 合过程中还会通过种种适应形态, 在历史舞台上牢牢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 。

二战后, 日本对生活贫困者施以紧急生活救济是严格遵照预算措施进行的, 是一种临时应急救济措施, 不属于广泛意义上的低保或公共扶助制度, 传统救贫制度的恩惠观念并未彻底剔除。后来日本政府在盟军最高司令官总指挥部(General H ead Quarter fo r the A llied Po w ers , 简称 GHQ ! ) 的政治高压政策下制定了新生活保护法, 通过选择现代民主的生存保障权先进法理念, 无形中拓宽了其政治活动空间。新生活保护法凝聚着中国传统儒家家族主义和西方现代民主主义的文化传统, 是国家主导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低保立法。二战后, 日本修订的日本低保所体现的中国传统儒家家族主义源于日本对传统的神道和儒家文化的汇聚, 其也与给国民基本生存的物质福利和对贫困家庭成员的生活照顾的文化传统有关。日本低保在接受西方民主主义的同时还凸显了家族主义的核心地位, 家庭扶助在日本低保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防线作用, 如家庭亲属扶养是低保救助的前置条件, 低保实施过程中的家庭收支调查、最低救助资金的支付都以家庭为单位。

(三) 日本拥有健全的低保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称公共扶助制度或国家扶助制度, 主要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无法维持生活或陷入生活贫困状态者, 按照其贫困的程度, 提供为维护最低限度生活所需要的必要给付制度。日本低保法律制度的救助范围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教育、住宅、分娩、谋生、安葬等七项, 社会救助是满足饮食费、服装费、家具用品及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救助标准由厚生大臣按地区、年龄、性别、家庭人口收入等因素来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救助者的资产、本人独立生

6 活的能力以及抚养义务等因素。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

的 最低生活费! 保障体系, 规定凡是家庭过去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收不抵支者, 根据大概生活保障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的构成及所在地区等相关因素, 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标准。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主要表现为1946年制定的旧生活保护法和1950年制定的新生活保护法。旧生活保护法首次明确承认保障国民生活是国民权利的表达, 公民有申请公共扶助的权利, 同时被扶助者具有一定义务即 必须良心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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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 11∋学界观察

供关于资产表及包括对将来雇佣展望的现状之真实报告! 。旧生活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责任原则和无差别平等原则, 但是从非军事化的视角出发强调无差别平等原则, 排除了福利制度中对旧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待遇。 旧生活保护法不承认生活保护的请求权, 对于保护申请被驳回者以及对正在接受的生活保护不服的被保护者的不服申诉没有规定。! 旧生活保护法虽未规定被救助者的保护请求权和争诉权, 但对保护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救济措施。日本新生活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它建立了日本的公共扶助法制度, 深刻体现了民主主义理念。该法迄今已施行60余年, 仍在当今日本最低生活保障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生活保护法的内容主要基于日本宪法第25条最低限度生活的生存权保障理念, 集中规定了生活保护的请求权、争讼权、最低生活的基准等, 体现和确立了被保护者的权利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国民、被保护者的法律地位。

二、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的比较

(一) 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具有的相似性

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的产生背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日本低保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功建成的经验之一。我国农村低保也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 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 基石! 。日本低保与我国农村低保产生的经济条件都凸显国家经济发展的表征。日本和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市场经济推动下产生的, 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我国最早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 其主要表现为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的 五保户! 制度, 但现代经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并逐渐走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道路, 这为现代化的农村低保建设积累了丰厚资金。日本低保与我国现代农村低保产生的社会条件都体现社会公正与正义。日本与我国现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都是在对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时代背景进行的, 特别是最低限度生存权的保障。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置的初期并非直接源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召唤, 甚至主要出于领导者的人文主义关怀, 但随着人权思潮与人权法制的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由政治统治领域走向法律规制视野。日本和我国建设低保制度的前提和条件都离不开社会自由平等原则和经济平等原则的支撑, 两国都渴求最大限度地改善社会穷人和不幸者的生活条件, 缩小社会不平等, 减少社会不公平。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又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和社会条件, 日本与我国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深刻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日本低保与我国农村低保产生的政治背景都具有明显的国家主导性。两国贫困者最低生活的救济首先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保障的, 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首先作为政治义务和政治责任而产生, 最低保障标准的确定是一个政治问题或政策问题, 而非首先作为法律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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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二) 日本低保与我国低保存在的差异性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农村低保的产生背景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两国低保制度产生的时间不同。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崛起, 20世纪40至50年代日本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而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期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的, 我国农村低保的建设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 相差近半个世纪。两国低保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不同。日本属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经济实力雄厚, 并不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贫富差别。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并不存有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别, 统一的对象范围是日本全体贫困国民。而我国属发展中国家之列, 国家经济总体水平不高, 发展不平衡, 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与城乡差别,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农村低保是在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同区域条件和对象范围中建立起来的, 并与城市低保构成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我国农村低保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比日本低保要大得多。两国低保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日本低保制度是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比较健全的条件下建成的, 一般都以国家颁布法律为基础, 如∀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新生活保护法是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的标志。我国农村低保并不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或建成基础上设立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大都依靠国家政策导向而产生, 并未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政府机关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并无相应法律出台。日本低保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其对完善和构建我国农村低保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三、日本低保对构建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一) 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

日本新生活保护法的制定、适用, 以及对其国民提供的救济方式, 我国无法与其同日而语, 日本低保制度的成熟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城乡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 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短期时间内还难以构建,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状况、社区环境等物质条件的差距阻碍着低保保障基准、保障资金等深层次矛盾问题的解决。但根据有关学者研究表明, 当今中国已具备以政府为投入

11 主体的农村低保制度创设的物质基础。因此, 我国应借鉴日本低保立法, 制定

一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 并逐步完善农村低保法律法规和相应规章制度体系。鉴于我国当前国情与立法现状, 还无法做到像日本那样对任何需救助国民提供无差别平等的最低限度生活保障, 也无法制定一部任何城乡居民都能平等适用的低保法律。即使在外在形式上可以制定一部全国城乡统一适用的∀最低生活保障法#, 其内在的城乡低保保障基准也不可能做到 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 其外在形式的平等无法真正解决被保障人低保救助金数额一致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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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0. 11∋学界观察

一刀切! 的城乡低保救助金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也说明, 合理的低保救助金差别并不构成对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的抵触, 也不构成对实质平等原则的背离。另外, 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低保问题最少也应上升到行政法规效力层次的考虑, 最适宜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农村低保法, 以避免出现责任界定不清, 以及低保实施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应对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生活保障的内容与范围、被保障人的权利义务、保障机构及其保障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生活保障的实施程序、相关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各地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低保规章制度, 更好地维护特殊地域内被保障人的生存保障权。另外, 农村低保立法更需要基层民众、社会各阶层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和立法呼吁, 使其成为在社会公平原则下自愿选择的法律治理模式。

(二) 确立合理的农村低保保障基准

以新生活保护法为核心的日本低保制度特别强调最低生活保障基准或标准的重要性, 科学合理的生活保障基准是实施低保法律内容的基点或出发点, 也是决定日本低保行政实施机关权限以及国家责任的前提条件。日本∀新生活保护法#对生存保障请求权内容进行了明确限定, 具体涉及到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介护扶助、分娩扶助、就业扶助和丧葬扶助等八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农村低保也应确立合理的生存权保障基准, 避免在低保救助以及救助程度上出现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由于地方财政保障经费不足, 出现 僧多粥少! 的保障难题, 导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偏低, 甚至出现低保补助缩水的情形, 因此, 低保保障基准的合理设置有利于维护农村被保障人的权利不受剥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的制定必须以生存保障权思想为基础, 并在制定保障基准时可容许低保实施机关拥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应将制定生存权保障基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作为行政性羁束行为对待。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保障基准必须与客观存在的最低限定生活水准相一致, 但并非为绝对固定的、不可更改的基准线, 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只能是法律上大概的抽象规定。基于国民个体具有主体性和自律性的特点, 客观存在的国民最低限度生活水准具有一定的弹性和一定程度的波动性,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考虑留给其一定灵活机动的合适范围界限。另外, 应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实施机关的自我调解机制, 应根据社会具体经济情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尽可能地提高最低保障基准线, 逐渐努力改善最低保障基准, 特别应关注最低基准额、教育扶助费等家庭最低生活开支的增加。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的合理确立应加强其制定的法制化、统一化、规范化和细致化, 明确规定保障基准的算定方式以及保障基准的制定程序等具体内容。

(三) 设置高效透明的低保执法程序

日本低保规定了被保障人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 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国民&232& 12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低保的借鉴

的生存保障请求权不得被剥夺、曲解, 国家必须履行保护义务。当被保障人的生存保障权遭受侵害时, 被保障人有权请求保障者(保障工作人员及其管理机构) 处理, 如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 被保障人可继续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还特别规定了对行政厅有关行政处分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本低保所规定的不服申诉制度最大限度地为生存保障请求权人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 其申诉路径应向市町村长、都道府县、厚生大臣等由低向高的生存保障权的行政实施机关提出。行政主导是农村低保实施的动力, 基层政权作为实施农村低保的关键主体, 在缺乏监督与激励机制条件下, 基层政权无法良性运行, 也自然会侵蚀农村低保的运行效力。我国农村低保的实施应以基层政权的积极主导为核心, 借助村委会、村民小组与低保申请人之间紧密的乡村自治关系和地域情结关系, 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农村低保中的推荐、评议功能。同时, 还应特别强调乡镇政府对农村低保的评审环节, 充分运用实地考察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法, 千方百计地保障农村低保救助金真正流向最贫困农户手中, 促使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程序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 真正实现该制度的公平性、正义性。最后, 还应辅以司法机关的被动参与, 特别应设置对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与裁决内容的司法审查, 以提高农村低保实施的效率性、透明度。针对各种无视现实生活状况, 滥用裁量权或超越裁量权的界限而违法创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违法行为, 我国农村低保应规定司法审查的具体对象范围, 比较合适采取消极干预的态度, 对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救济方式加以规制、强化, 并加强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及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 对违法实施或不予以实施农村低保的行政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 切实解决低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应积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既要对欺诈、伪造低保的申请人、被保障人设置严格的责任制裁措施, 同时还要防范社会救助过程中保障工作人员和保障管理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 对各类违反农村低保法律制度的滥用职权行为都应采取合适的责任补救措施, 确保农村低保运行的公正、公开、公平, 保障基本人权理念的贯彻与执行。

注释:

1 2 5 8 9 韩君玲:∀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7年, 第32、34、2、28、71页。 3 华夏、赵立新、 日 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的变迁#,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 第8页。

4 赵永生:∀家族主义下的日本社会救助制度述评#, ∀日本学刊#2009年第5期, 第98-159页。 6 张静:∀借鉴国外社会救助制度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特区经济#2008年第9期。 7 王琼、沈道权:∀中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比较研究#, ∀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0 杜钢建:∀传统仁学与生活保障权#, ∀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10期, 第89-96页。

11 转引自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年, 第288页。 12 韩君玲:∀日本生活保护基准的法制化及启示#, ∀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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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s

labor so as to hel p t he m ad j ust i n tm i e their goals and scal e , m i prove producti on efficiency and pro m o te the operati on of agricultural en terprise s .

Ke y w o rd s :i ndu striali zed agricu lt u ralm anage m en; t property rig h ts ; costs ; profits ; researc

Chen K equn &X iong J ian &Lu X i n w en

Co llege o f Econom ics &Manage m ent , Anhu i Agricu ltural Un ivers ity

Emp iri cal Research on Poverty Index Syste m

A bs tra ct :Pover t y can be di v i ded i n to t h ree dm i ensi ons of econom ic capital poverty , social re l ati on ship cap ital poverty and hu m an capital poverty . B ased on three dm i en si on s a three leve l i ndex of poverty cou l d be set up . W it h s u rvey research m et hod i ndi vidual sa m ple data w oul d be co ll ected , then t h ree dm i ensions w ou l d be checked by t he technology of confir m at ory factor anal ysis i n SE M. A fter that poverty i ndex syste m w ou l d be m onit ored t hrough the skill of h i gher -order fac t or i n SE M, and w e i gh ts of all l eve lw ou l d be co m puted . A t l ast so m e sugge sti ons abou t ho w to use t h is in dex s yste m and w hat k i nd devel op m ent i n the future w ou l d be m enti oned .

Ke y w o rd s :poverty i ndex ; i ndex syste m; stru ct ure equation m ode; l e m p i r i cal research

T ian Fei

Depart m en t o f Sociology , Anhui Un ivers ity

A Revie w of R esearches on the Ne w U rban I mm igrants

i n Past Ten Years i n Ch i na

A bs tra ct :The issue about t he new urba n m i m i grants is a ho t top i c of our nati onal acade m i c re search in past ten years . The paper m ai n l y co m bs around li ving s pace , social capital reconfi gurati on , sub j ect deviati on , reestablish m en t of identity , r isk securities of t he new urban m i m i grants . O n these bases , t he paper gi ves objec ti ve eval uation . W e w ish t he paper contr i bu tes to the research fiel d of the ne w urban m i m i gran ts .

Ke y w o rd s :the new u rban m i m i gran ts ; li vi ng space ; reestablishm ent of i den tit y ; risk secu riti es

M a D efeng &L i Fengx i ao

Soochow Un ivers ity

Reference of Japan (s M i n i m u m Li vi ng Security Syste m to the

Buildi ng of Chi na (s RuralM ini m u m Living Security Syste m

A bs tra ct :M inm i um li v i ng secur ity syste m i n Japan o w ns an obvi ou s advantageous characteristics , w hich e m bodies the syste m basis of com bi n i ng Ch i nese andW estern cultures , sound l egall y syste m of m i n m i u m li vi ng securit y . The background of m i n m i um li vi ng securit y syste m i n Japan and Ch i na have a certai n degree of sm i il aries and significan t degree of d ifferences . China shou l d e stablish the s ys te m of Ru ral M i nm i u m L ivi ng Security Syste m wh ich has its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 W hen w e buil d ou r RuralM i n m i u m L ivi ng Secu rity Syste m, an advanced s yste m ic advantage of m i n m i u m li v i ng secu rity i n Japan has p l ayed a val u abl e , referenced m i portant role i n w h i ch buil di ng and m i pro vi ng our RuralM i n m i u m L ivi ng Security Syste m.

Key w o rds :Japan ; m i nm i u m li vi ng securit y syste m; ruralm i nm i u m li vi ng securit y syste m; l egisl ati on

D ing Guofeng &Zhao X i nlong

R esearch Cen ter o f Econom ic Legal Sys te m and L a w Schoo l of Anhu i Un i versity ;

La w S chool o f A nhu i Un ivers ity of F i nan ce &E cono m i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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