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吕红兵: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之六议

作者/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编者按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座谈会”,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主持。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并发言。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代表全国律协参加会议并发言,本文为吕红兵副会长在座谈会上的发言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为何公开?

为什么要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常明确,这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落实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公开倒逼专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陶渊明有言:“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众目睽睽之下,作者岂敢草率了事,于法官而言,也必然活动规范、理由充分、依据充足、结果正当,从而追求精致,体现专业。

其次,公开发挥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从这一角度,公开是法院的义务、知情是公民的权利。裁判文书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进而公民可以行使参与权、表达权,更重要的是可以行使监督权。“打开天窗”,才能“说亮话”;“暗箱操作”,如何来监督?

再次,公开推进廉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全民目击”之下,裁判者在法律文书上体现的不只是字里行间的专业,更是彻头彻尾的廉洁。《论语》有记载: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孔子说是子路仅靠“片言”便“可以折狱”,其实表达的是子路为人诚实直率,别人不愿欺他罢了。如果说子路是靠内心的足够强大使人信服,那么今天更多的裁判者除了修炼内心,还要靠公开的制度、环境与外力实现清廉公正。

最后,公开促进公正。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裁判者既专业又廉洁,作出的裁决不公正也难。通过公开,“让地球人都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的“笼子里”有序运行。周强院长说:“公开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可能公众提出的问题就越多。要利用倒逼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正可谓公开倒逼公正,公开促进公正;也可以讲,公开是公正的标配,公开是公正的必备。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看得见的正义”。

公开什么?

四中全会决定说,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而言,公开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把司法活动比喻为一个“生产过程”的话,那么最终的这个裁判文书就是一个“产品”。产品,总是要符合标准、保质保量。

在这里值得关注的是,首先是“生效”的文书。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经过一审、二审两道“工序”的。于是,这份生效的裁判文书应该对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作出详尽的描述,尤其是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得到认可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表达。

其次是“释法说理”的文书。三中全会决定说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四中全会说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实践中,我们过去常看到的是,裁判文书中“述”多、“论”少,而体现裁判者功夫的,更多的是“论”。毕竟,“论”体现的是专业性更强的心理思维活动和创造性的文字表述能力。释法说理体现法律依据、表达思维逻辑,是认定事实与作出结论的纽带与桥梁,是专业性的反映,是理论性的彰显。

再次是反映“‘控’‘辩’‘审’三方活动”的文书。以刑事审判为例,“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控方层层推进、步步为营,辩方如孟建柱书记所言“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审理者居中查实、综合考证、据实判定,从而实现司法精确、公正。因此,裁判文书要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这一过程,特别是要充分引用律师的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部分缺乏对律师意见的回应。如未对律师提出有异议的证据说明认证的依据和理由,忽略了律师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存在只注重对证据内容的列举、忽视对律师质证意见的回应情况。而且,有的判决书在裁判理由方面也缺乏对律师意见的说理回应。有的法官会在内部的案件审理报告中详细分析裁判理由,而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却变得抽象而概括,仅在辩驳意见部分简单回应律师主张,在“本院认为”部分也只对相关认定做出简单说明。究其原因,是由于过于追求裁判的结果而忽略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和说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导致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的不公开和在说理上的简约化。另外,裁判文书中有关律师的程序性事项缺失。比如律师申请庭前会议的过程及法官决定,律师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律师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及法官同意或者驳回的理由等等。可以说,是否回应、如何回应,不仅是法官专业水平如何的体现,而且更是是否尊重并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反映。这样,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借以实现控方意见公开、辩方意见公开,从而增强“控”“辩”“审”三方的互信,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实现法治工作队伍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比学赶帮超”效应得以显现。

另外,公开的是“注重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布决定”)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同时在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安排。当然,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基于中国人固有的“打官司不是什么好事”的心理状态对诉讼事项羞于启齿、难以见人的情形,故反对裁决文书公开。其实有这样的心态也好啊,于是促使当事者信守合同、或者干脆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毕竟调解文书、仲裁文书确是不要上网的!从这一角度,裁决文书公开也客观上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善。

何时公开?

三中全会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公开用了“及时”二字。“公布决定”则明确要求:“裁决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经向我们的诉讼律师们了解,事实上许多判决书在生效后并未及时上网,有的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经打听,盖因与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日理多案有关。但人民法院一言既出,则应说到做到。因此,应该让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并在制度上将“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

法官说,判决书“出了”,案便结了;庭长和审管办说,判决书“归档了”,案便结了。能不能把“上网公开了”,作为法院结案的标准呢?或许这样,用不着七天,甚至更快,便赫然见判决书在网。

怎么公开?

四中全会说“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笔者理解,统一上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开查询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如果从这一角度理解,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统一上网,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公开查询,于是,统一上网是工作要求、是手段,公开查询是工作目的、是效果。因此,统一上网应以方便的公开查询为目标。

在此语景下,裁判文书不是“一上”了之,而应“服务”至上、“用户”导向。海量的裁判文书为建立司法裁判大数据库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放错地方的资源可能成为垃圾,无法发掘的资源也不能物尽其用。常上网查询的律师建议,应进一步优化关键词检索系统,让检索更便捷、让目标更精准,如按照以案由为主要索引、配置以相关关键词的方法进行。而所谓案由,正是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种类,也可以说是案件关联性可比性最强的要素。因此,应当以需求为导向,进行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让机器更“聪明”,让用户更“傻”。这样,“上网”的功能和“公开”的作用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周强院长说,“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公布,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这一工程是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法治工程,应该让人民群众能有更便捷可得的“获得感”。

如何评论?

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应包含其对生效裁判的评论权,而裁判文书公开无疑使得这一权利变得更有把手和靶向,尤其是在今天的互联网环境和自媒体时代。四中全会决定说“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放在这里也颇有针对性;而该决定要求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显然也为“案结事不了”的问题铺设了一条法治轨道。“回应关切”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裁判文书大公开背景下更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然,这里的评论针对的是“生效”后的裁判文书,而对于“审前”、“判后”、“未生效”等情形,是不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规范一下相关秩序呢?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言,“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例如“审前”的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特别是级别较高的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如报道不当,对公众的误导性较强,甚至对公众会起到较大的逆反作用影响,适得其反,弊大于利甚至有弊无利。

又如专业人士如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对裁判文书的评价,不仅是对已生效的、尤其是对未生效的,都应依法、客观、理性、谨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就有关于律师不得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要求,从“谨慎司法评论”角度,我们正在进一步完善规则。

周强院长说,“要将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在此要求下,平台不仅要设置回馈功能,而且更要对此回馈以回应。这种互动本身,既是法院延伸服务为民,也是宣传法治精神、树立法院权威。当然,这种回应不应是由办案人员简单地回复,而是应由法院专业部门汇总、梳理公众提出的争议较大的、较为集中的一类问题和典型建议,定期在网上公开回应、坐台答疑。

怎样共享?

生效裁判文书反映的是“个案”,其中却不乏“大案”和“要案”,专家可以以此为“文案”、教授可以提炼为“教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从中发掘成“提案”,而其中萃取的司法规律和法治理念甚至能成为“法案”。正如,大数据体现的是数字、数字反映的是规律、规律昭示的是趋势;大数据是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

日前在贵州高院学习交流,孙潮院长向我们展示了该法院“大数据办案系统”,该系统以大量的生效判决书为基础,汇总、梳理、提取规律性认识,形成可识别、可判定的系统性机制,可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为法院管理案件提供帮助、为社会特别是律师预判案件提供参考,具有相当的创新性与实用性,值得关注并推进,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甚至模式。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与高校及研究机构合作,组建裁判文书研究基地,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探索司法运行规律、提取法律完善建议。可以与律师协会等机构合作,委托律师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裁判文书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对人民法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合作,推出对诉讼律师的评价机制和体系。诉讼律师好不好、强不强,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裁判文书说了算。可以与国家征信机构合作,不仅使得背信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重程度上“曝光”,而且将其背信因素予以留痕、存档,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添砖加瓦。邹碧华同志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打造的“律师服务平台”,就有这样的一个功能:服务平台专门设置了“关联案件自动推送功能”,将同一当事人在上海法院系统涉及的案件制作一份清单推送给律师,以帮助律师识别恶意诉讼情况。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互联网技术是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事”之“器”,而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本身又是司法公开甚至司法公正“事”之“器”。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既是工作,更是事业;既是理念,更是实践;既是人民法院份内职责,更是人民群众法定权益。周强院长庄重且自信地承诺:要把中国的法院建设成世界上“最透明”的法院。如此这般,我们的司法制度也一定离“最公正”最近了。让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共建共享!

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作者/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编者按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座谈会”,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主持。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并发言。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代表全国律协参加会议并发言,本文为吕红兵副会长在座谈会上的发言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为何公开?

为什么要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非常明确,这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落实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公开倒逼专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陶渊明有言:“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众目睽睽之下,作者岂敢草率了事,于法官而言,也必然活动规范、理由充分、依据充足、结果正当,从而追求精致,体现专业。

其次,公开发挥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从这一角度,公开是法院的义务、知情是公民的权利。裁判文书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进而公民可以行使参与权、表达权,更重要的是可以行使监督权。“打开天窗”,才能“说亮话”;“暗箱操作”,如何来监督?

再次,公开推进廉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全民目击”之下,裁判者在法律文书上体现的不只是字里行间的专业,更是彻头彻尾的廉洁。《论语》有记载: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孔子说是子路仅靠“片言”便“可以折狱”,其实表达的是子路为人诚实直率,别人不愿欺他罢了。如果说子路是靠内心的足够强大使人信服,那么今天更多的裁判者除了修炼内心,还要靠公开的制度、环境与外力实现清廉公正。

最后,公开促进公正。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裁判者既专业又廉洁,作出的裁决不公正也难。通过公开,“让地球人都知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的“笼子里”有序运行。周强院长说:“公开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可能公众提出的问题就越多。要利用倒逼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正可谓公开倒逼公正,公开促进公正;也可以讲,公开是公正的标配,公开是公正的必备。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看得见的正义”。

公开什么?

四中全会决定说,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而言,公开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把司法活动比喻为一个“生产过程”的话,那么最终的这个裁判文书就是一个“产品”。产品,总是要符合标准、保质保量。

在这里值得关注的是,首先是“生效”的文书。一般情况下,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经过一审、二审两道“工序”的。于是,这份生效的裁判文书应该对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作出详尽的描述,尤其是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得到认可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表达。

其次是“释法说理”的文书。三中全会决定说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四中全会说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实践中,我们过去常看到的是,裁判文书中“述”多、“论”少,而体现裁判者功夫的,更多的是“论”。毕竟,“论”体现的是专业性更强的心理思维活动和创造性的文字表述能力。释法说理体现法律依据、表达思维逻辑,是认定事实与作出结论的纽带与桥梁,是专业性的反映,是理论性的彰显。

再次是反映“‘控’‘辩’‘审’三方活动”的文书。以刑事审判为例,“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控方层层推进、步步为营,辩方如孟建柱书记所言“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审理者居中查实、综合考证、据实判定,从而实现司法精确、公正。因此,裁判文书要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这一过程,特别是要充分引用律师的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部分缺乏对律师意见的回应。如未对律师提出有异议的证据说明认证的依据和理由,忽略了律师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存在只注重对证据内容的列举、忽视对律师质证意见的回应情况。而且,有的判决书在裁判理由方面也缺乏对律师意见的说理回应。有的法官会在内部的案件审理报告中详细分析裁判理由,而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却变得抽象而概括,仅在辩驳意见部分简单回应律师主张,在“本院认为”部分也只对相关认定做出简单说明。究其原因,是由于过于追求裁判的结果而忽略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和说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导致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的不公开和在说理上的简约化。另外,裁判文书中有关律师的程序性事项缺失。比如律师申请庭前会议的过程及法官决定,律师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律师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及法官同意或者驳回的理由等等。可以说,是否回应、如何回应,不仅是法官专业水平如何的体现,而且更是是否尊重并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反映。这样,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借以实现控方意见公开、辩方意见公开,从而增强“控”“辩”“审”三方的互信,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实现法治工作队伍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比学赶帮超”效应得以显现。

另外,公开的是“注重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布决定”)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同时在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安排。当然,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基于中国人固有的“打官司不是什么好事”的心理状态对诉讼事项羞于启齿、难以见人的情形,故反对裁决文书公开。其实有这样的心态也好啊,于是促使当事者信守合同、或者干脆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毕竟调解文书、仲裁文书确是不要上网的!从这一角度,裁决文书公开也客观上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善。

何时公开?

三中全会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公开用了“及时”二字。“公布决定”则明确要求:“裁决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经向我们的诉讼律师们了解,事实上许多判决书在生效后并未及时上网,有的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经打听,盖因与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日理多案有关。但人民法院一言既出,则应说到做到。因此,应该让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并在制度上将“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

法官说,判决书“出了”,案便结了;庭长和审管办说,判决书“归档了”,案便结了。能不能把“上网公开了”,作为法院结案的标准呢?或许这样,用不着七天,甚至更快,便赫然见判决书在网。

怎么公开?

四中全会说“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笔者理解,统一上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开查询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如果从这一角度理解,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统一上网,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公开查询,于是,统一上网是工作要求、是手段,公开查询是工作目的、是效果。因此,统一上网应以方便的公开查询为目标。

在此语景下,裁判文书不是“一上”了之,而应“服务”至上、“用户”导向。海量的裁判文书为建立司法裁判大数据库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放错地方的资源可能成为垃圾,无法发掘的资源也不能物尽其用。常上网查询的律师建议,应进一步优化关键词检索系统,让检索更便捷、让目标更精准,如按照以案由为主要索引、配置以相关关键词的方法进行。而所谓案由,正是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种类,也可以说是案件关联性可比性最强的要素。因此,应当以需求为导向,进行供给侧改革,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让机器更“聪明”,让用户更“傻”。这样,“上网”的功能和“公开”的作用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周强院长说,“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公布,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这一工程是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法治工程,应该让人民群众能有更便捷可得的“获得感”。

如何评论?

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应包含其对生效裁判的评论权,而裁判文书公开无疑使得这一权利变得更有把手和靶向,尤其是在今天的互联网环境和自媒体时代。四中全会决定说“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放在这里也颇有针对性;而该决定要求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显然也为“案结事不了”的问题铺设了一条法治轨道。“回应关切”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裁判文书大公开背景下更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然,这里的评论针对的是“生效”后的裁判文书,而对于“审前”、“判后”、“未生效”等情形,是不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规范一下相关秩序呢?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言,“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例如“审前”的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特别是级别较高的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如报道不当,对公众的误导性较强,甚至对公众会起到较大的逆反作用影响,适得其反,弊大于利甚至有弊无利。

又如专业人士如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对裁判文书的评价,不仅是对已生效的、尤其是对未生效的,都应依法、客观、理性、谨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就有关于律师不得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要求,从“谨慎司法评论”角度,我们正在进一步完善规则。

周强院长说,“要将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在此要求下,平台不仅要设置回馈功能,而且更要对此回馈以回应。这种互动本身,既是法院延伸服务为民,也是宣传法治精神、树立法院权威。当然,这种回应不应是由办案人员简单地回复,而是应由法院专业部门汇总、梳理公众提出的争议较大的、较为集中的一类问题和典型建议,定期在网上公开回应、坐台答疑。

怎样共享?

生效裁判文书反映的是“个案”,其中却不乏“大案”和“要案”,专家可以以此为“文案”、教授可以提炼为“教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从中发掘成“提案”,而其中萃取的司法规律和法治理念甚至能成为“法案”。正如,大数据体现的是数字、数字反映的是规律、规律昭示的是趋势;大数据是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

日前在贵州高院学习交流,孙潮院长向我们展示了该法院“大数据办案系统”,该系统以大量的生效判决书为基础,汇总、梳理、提取规律性认识,形成可识别、可判定的系统性机制,可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为法院管理案件提供帮助、为社会特别是律师预判案件提供参考,具有相当的创新性与实用性,值得关注并推进,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甚至模式。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与高校及研究机构合作,组建裁判文书研究基地,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探索司法运行规律、提取法律完善建议。可以与律师协会等机构合作,委托律师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裁判文书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对人民法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合作,推出对诉讼律师的评价机制和体系。诉讼律师好不好、强不强,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裁判文书说了算。可以与国家征信机构合作,不仅使得背信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重程度上“曝光”,而且将其背信因素予以留痕、存档,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添砖加瓦。邹碧华同志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打造的“律师服务平台”,就有这样的一个功能:服务平台专门设置了“关联案件自动推送功能”,将同一当事人在上海法院系统涉及的案件制作一份清单推送给律师,以帮助律师识别恶意诉讼情况。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互联网技术是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事”之“器”,而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本身又是司法公开甚至司法公正“事”之“器”。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既是工作,更是事业;既是理念,更是实践;既是人民法院份内职责,更是人民群众法定权益。周强院长庄重且自信地承诺:要把中国的法院建设成世界上“最透明”的法院。如此这般,我们的司法制度也一定离“最公正”最近了。让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共建共享!

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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