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工 作 手 册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法律出版社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编委会

主 编:赵同刚

副 主 编:陈永祥 崔 新

编写人员:(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艳玲 王金敖 王 冀 邓奕明

平建江 刘志峰 孙玉东 何 翔

吴 琦 张 娜 张玲萍 张 峰

李宝欣 李泰然 杨 霞 汪 星

陆 晶 陈永祥 陈 锐 范亚平

金志强 金建平 侯峰忠 段冬梅

徐羽祥 徐克明 顾 健 高建良

曹群星 龚怀新 惠建华 程侠云

董 燕 谢 杨 谢福生 韩云华

裴红生

包大跃 吴贞一 张 琪 沈卫平 金 平 胡 兵 曹丽萍 董斯彬 熊光魁

前 言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集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

多年来,通过国家、省、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2005年4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启动卫生监督报告卡的修订工作。2007年3月,修订后的卫生监督报告卡更名为“卫生监督信息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开始使用。

卫生监督信息卡与原卫生监督报告卡相比,设计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精炼,要求更加明确,提高了信息填报的可操作性,保证了卫生监督信息的规范与准确,提高了卫生监督信息的实用性。

为了帮助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正确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卡,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真实、完整和规范,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作为培训教材和工作指导手册。希望各地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建设性的意见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 1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发展 ................................. 3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内容和作用 ..................... 5

第二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 8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方法 ............................. 8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 ............................. 9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规则 ........................... 11

第四节 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存 ............................... 12

第三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3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共性项目说明 ....................... 13

第二节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6

第三节 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9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28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34

第六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0

第七节 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6

第八节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9

第九节 职业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55

第十节 放射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68 第十一节 传染病防治、医疗和采供血卫生监督信息卡

及填报说明 ................................................... 75

第四章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 ............................................... 88

附录 . .................................................................................................. 96

第一章 概 述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有效手段。采用卫生监督信息卡的报告形式,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手段,应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其他相应的业务应用系统,建立高效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收集汇总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集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根本目的是为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我国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随着公共卫生立法的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不够完善和正规,主要通过专题调查和监测等途径获得有关信息,先后在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领域开展了信息报告工作。从1989年起,卫生部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了规范,开始实行卫生监督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卫生监督各专业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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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测检验、预防性体检、中毒污染事故、职业病及食源性疾病等监督信息,以汇总表的形式逐级上报,卫生部于每年四月初发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概括地说,其意义表现在:

第一,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监督工作。多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承担着大量而又繁重的任务,且涉及的行业和社会层面广泛。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收集和汇总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信息、数据,直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出各级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

第二,为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制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规划提供依据。各级卫生监督计划和规划的制定,特别是每年的专项整治、重点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等计划的制订,首先要确定卫生监督有关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优先领域、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策略与措施。在这整个计划制定过程中,卫生监督信息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为政府制定公共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卫生监督计划、实施和评价等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诸多决策问题,大到改变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策略,小到某个具体领域工作的妥善安排。决策需有依据,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卫生监督信息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

第四,为评价考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各项卫生监督计划和规划实施结束后,需要对工作效果作出评估,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历年实施计划和规划后的报告数据,如监督户数、处罚户数、处罚力度等,将作为评价阶段性卫生监督工作效果的客观指标和重要依据,其数2

据的变化趋势更是反映了一个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为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情况提供信息。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等密切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卫生监督统计分析信息,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可以起到推动卫生监督工作,保障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发展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自正式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重大的调整。

第一次是在1990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以前发布的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修订,同时制定了一批新的统计报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统社字[1990]第246号),共有15类25张;二是对各专业领域的统计报告组织进行了一些调整,形成了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报告渠道;三是对以前发布的各专业领域的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办法进行了清理,于1991年制定下发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卫监发[91]第25号),规范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规范后的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信息量较过去有所增加,覆盖面广,包括了反映公众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及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各方面信息,报告组织系统健全,报告工作规范。

第二次是在1996年,针对统计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统计报表本身的一些缺陷,同时由于相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修订,卫生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1990年开始执行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新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96]国统字第52号),共16类23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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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17张汇总表,1张调查表和5张个案报告卡,增加了食物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

第三次是在2002年,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之后,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为适应这种变化,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卫生监督统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国统函

[2002]72号),共12类25张。主要特点是将汇总表上报改变为个案报告卡方式上报,将现行法规与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结合起来,从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卫生事件和被监督单位四个方面,对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调整,促进了卫生监督执法的科学化管理。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7年,2005年以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以及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的使用情况,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报告卡的修订,2007年3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了《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国统制[2007]11号)。本次修订将“卫生监督个案卡”更名为“卫生监督信息卡”,去掉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保留了食物中毒),新增了传染病、医疗和采供血处罚信息的内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留原报告卡“个案报告”的思路,避免信息流失和浪费;二是适应当前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开展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行政处罚等主要业务工作;三是为控制填卡工作量,实行“有事报、无事不报”的报告总体要求和“谁监督、谁报告”的数据归口原则;四是适应统计分析需要,符合业务工作流程,并较好地融入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满足“简化报告环节、精简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提升工作效率”的要求。新的“卫生监督信息卡”,共3大类、11个专业、20张卡,突出了“个案报告”的特点,信息卡设置4

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精炼、填报要求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另外,报告的方式,也从手工书面上报逐步向采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发展。新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卫生监督信息个案卡形式进行网络报告,使报告信息更加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卫生部在1992年《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2007]240号),明确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从报告制度、资料利用和保存、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内容和作用

一、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分类和组成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卡分3大类,11个专业,共20张。其中,涉及建设项目信息的1张,即卫统6表;涉及被监督单位信息的9张,即卫统7表、卫统9表、卫统11表、卫统13表、卫统15表、卫统16表、卫统18表、卫统19表、卫统21表;涉及监督处罚个案信息的10张,即卫统8表、卫统10表、卫统12表、卫统14表、卫统17表、卫统20表、卫统22表、卫统23表、卫统24表、卫统25表。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如下: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

(二)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

(三)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表)

(四)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9表)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0表)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1表) 5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2表)

(八)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3表)

(九)化妆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4表)

(十)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5表)

(十一)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6表)

(十二)学校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7表) (十三)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8表)

(十四)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9表) (十五)职业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0表) (十六)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21表)

(十七)放射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2表) (十八)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3表) (十九)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4表) (二十)采供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5表) 需要说明,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传染病、职业病等被监督单位的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部相关部门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收集,故在本次的卫生监督信息卡中未纳入。

二、卫生监督信息卡的结构和主体内容

每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均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构成:

(一)首部 用于记录填报对象的概况,由被监督(被处罚、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地址(即生产经营的实际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代码等6个项目组成。其中,设置“注册地址”和“地址”项的目的在于当统计同一生产经营类别的单位数时,能有效识别经注册的某一单位在不同地址的生产经营情况,避免重复统计单位数。“组织机构代码”项用于表明某一单位的身份证明,类似于某一个人的身份证件号。 6

(二)正文 用于记录填报对象的相关具体信息,其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由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专业类别、项目性质、监督内容等项目组成;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由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类别、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卫生许可情况等项目组成;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由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类别、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组成。

(三)尾部 用于记录填报单位的基本信息,由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报告日期等项目组成。

三、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作用

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和9张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用于收集合法单位的“合法信息”,10张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则用于收集合法单位和非法单位的“违法信息”。它们的正常使用,将发挥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完善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数据结构、统一业务流程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卫生监督信息数据的科学利用和智能化、网络化动态管理。

2.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在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主要业务领域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3.有利于通过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所反映的信息,掌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良记录,形成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为在今后的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审查这些单位的准入资格提供信息支持。

4.有利于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强化机构内部的卫生监督业务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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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各级责任报告部门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重视、支持程度,统计报告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有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决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40号)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方法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基础性工作,是指用卫生监督信息卡所确定的填报项目,全面完成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关信息的采集和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有手工填报、应用系统采集和系统导入三种方法:

一、手工填报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空项有“□”、“□”和“ ”等三类,根据各项的实际情况,在相应项目内打“√”、填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在手工填写信息卡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水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最后签名。即使用A4纸印制统一格式、纸质的卫生监督信息卡,由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直接填写相应的信息卡,然后登录报告系统录入信息卡上的信息。录入信息的人员必须是经系统登记的报告人,视填报单位的人员分工等具体情况,可以是采集信息的卫生监督员本人,或者是本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或者是委托本单位的其他报告人,还可以是委托其他卫生监督机构的报告人。 8

二、应用系统采集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相关业务文书的设计,包含了卫生监督信息卡上的全部项目。在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过程中,业务文书的承办人员应用现场采集软件系统,通过这些业务文书采集和记录相应的信息,并直接进入信息报告系统上报,不必重新填写纸质信息卡。此方法简化了工作步骤,减少了工作重复。

三、系统导入 适用于某些已建成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应用系统的地区,当他们自行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采集的信息已包含了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全部内容时,通过嵌入式的软件接口,从已有的业务应用系统内提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所需收集的信息,然后即时自动导入或定期人工导入信息报告系统,从而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随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当各地的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信息系统、卫生监督现场数据采集系统等相继投入使用后,后两种报告方法将逐步替代手工填报的方法。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

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的卫生监督执法等业务工作过程中,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必要时填写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卡,然后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审核、报告,并通过系统对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形成相应的产出表,还可对系统内的信息进行查询和利用。

一、采集信息 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手工采集或通过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采集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

二、录入信息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针对手工采集 9

的信息,由报告人将该信息逐项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库;另一种情况是针对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直接导入报告系统的数据库,一次不能采集到全部信息时,应及时录入先采集到的信息,待采集全信息后再补充录入。对已存在的历史数据,应核实新情况后重新进行上报。

三、审核信息 由审核人员对手工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发现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在核对信息来源后,补充或修正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由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已在系统内审核通过,不再进行审核。

四、查重、查漏和查错 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和系统导入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在核对信息来源后,对重复报告的信息进行删除,对信息错项、漏项的进行修正和补报。

五、报告信息 经确认无误的信息,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信息报告系统自行上报。

六、产出报表 经确认无误并上报的信息,由各级专职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信息报告系统生成本级的相关产出表反馈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将通过信息报告系统生成全国的汇总产出表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并反馈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七、查询信息 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各级报告人、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将依权限规定在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中,查询授权范围内的个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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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工作流程图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规则

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和填写之后,要按规定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在报告过程中,按照“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谁审查,谁填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谁发证(监督)、谁填报;监督处罚信息卡,谁处罚,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填报。具体的报告规则如下: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应在建设项目(包括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完成一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填报;在完成下一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次填报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内容时,应分别填报。

二、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9、11、13、15、16、18、19、21表)。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应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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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卫生许可证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非医用辐射)等被监督单位信息,首次填报时应在完成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一般在完成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三、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10、12、14、17、20、22、23、24、25表)。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作补充、修正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得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四、对录入报告系统并需要审核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系统内审核通过和系统导入的信息,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并报上一级机构。

第四节 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存

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责任报告单位、专职报告管理员和报告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需保存的资料包括:

一、手工填写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其卫生监督信息卡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二、卫生监督信息来自相关业务文书的,所使用到的相关业务文书资料应当保存。

三、卫生监督信息由业务应用系统导入报告系统的,录入业务应用系统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四、录(导)入报告系统的电子数据信息应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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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形式是个案报告,其核心是卫生监督信息卡。正确、规范、完整地填报信息卡,是确保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正常运行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质量的关键。本章将分“共性项目”和“个性项目”两个部分,对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力求广大卫生监督员在填报卫生监督信息时做到理解一致、填写一致、报告一致。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共性项目说明

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中,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单位”等共性项目。对这些项目的说明如下:

一、首部

1.单位名称: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写经过注册的项目建设单位全称或建设项目投资方名称。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单位填写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非医用辐射)等被监督单位填写有效证照载明的单位全称。

(3)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填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处罚人。

2.注册地址:指填报对象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登记注册的地址,一般指填报对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登记注册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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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址: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报建设项目的实际所在地址。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填报被监督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地址,一般指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

(3)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填报上述“地址”项所属的行政区域代码,用于统计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各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新增行政区划时,其地区代码要注意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保持一致。

5.组织机构代码:指填报对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填报的相关知识可参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6.经济类型代码:根据有效证照载明的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详见附录三)进行填报。如,国有全资为11,集体为12,有限责任公司为15,股份有限公司为16,私有为17,个体工商户为90。

二、正文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单位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个人)填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2.身份证件号:填报用于表明上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

3.职工总数:指填报对象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包括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填报该项目时应注意与从业人员数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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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填报对象在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连续、间歇生产经营或持有相应资质但未进行生产经营等情形的填“营业”;歇业、注销、撤销、吊销的填“关闭”。

5.卫生许可情况: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等规定填报。其中的“日期”填报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卫生许可的日期,持往年有效许可证的不需修正日期。

6.案件来源:按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规定进行分类。

7.违法事实:填报查实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一栏指本信息卡未列出的,又在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8.处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分2类。“听证”一栏只填报实际举行听证的案件。

9.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罚决定内容,但在进行结案报告时,“罚款金额”、“没收金额”等两栏应填报实际执行的金额数。处罚决定的“其他”一栏指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内容。

10.处罚文号:一般程序案件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文号,简易程序案件填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编号。

1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在相应的复议、诉讼结果栏内打“√”。

12.结案情况: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年卫生部第34号令),填报案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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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处理情况:填报案件及案件所涉及卫生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理情况。

三、尾部

1.报告单位: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机构全称。

2.报告单位负责人: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3.报告人: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人员姓名。

4.报告日期:指填写信息卡的时间。

四、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4.《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二节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6表)。

(二)报告范围

进行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三)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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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申请单位: 表 号:卫统6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申请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 2 投资规模:□□□□□□□.□□万元

二、监督情况

1.专业类别:

(1)食品卫生□(2)公共场所卫生□(3)化妆品卫生□(4)生活饮用水卫生□

(5)职业卫生□(6)放射卫生□ (7)其他□

2.项目性质

(1)新建□ (2)改建□ (3)扩建□

3.监督内容:

(1)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轻微□ 一般□ 严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预评价报告的备案):

审核(备案):通过□未通过□ 审核(备案)时间:□□□□年□□月□□日 未审核(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仅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时间:□□□□年□□月□□日

未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验收(备案):通过□未通过□验收(备案)时间:□□□□年□□月□□日 未验收(备案)□

(2)其他专业

选址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时间:□□□□年□□月□□日

未审查□

设计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时间:□□□□年□□月□□日

未审查□

竣工验收:

验收:通过□ 未通过□ 验收时间:□□□□年□□月□□日

未验收□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17

(四)相关说明

1.项目名称:填报建设项目的全称。

2.建筑面积:填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申请单位已有的建筑面积。

3.投资规模:填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外币的应根据立项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4.专业类别:填报建设项目相应的卫生专业类别,不能列入(1)~(6)项的归入“其他”。

5.项目性质:

(1)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

(2)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3)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的建设项目。

(4)职业卫生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其他项目并入相应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6.监督内容: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情况,分步填报相应内容。

7.审核、审查、验收、备案时间:填报出具相应批复、认可书或意见书的日期。

(五)注意事项

1.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食品、公共场所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的情况,应分别填报相应的信息卡,同时要将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项目拆分计入相应专业。

2.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未实施的监督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18

49号令)

第三节 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7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样卡

19

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表 号:卫统7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证明人数□□□□□ 建筑总面积□□□□□□□m 2

二、单位类别

1.生产加工:(可多选)

粮食及制品□ 肉及肉制品□ 乳及乳制品□ 蛋及蛋制品□ 糖及糖果制品□ 冷冻饮品□ 软饮料□ 酒类□ 焙烤食品□ 水产品□ 豆制品□ 调味品□ 果蔬制品□ 罐头□ 茶叶□ 食用油脂□ 酱腌菜□ 方便食品□ 保健食品□ 新资源食品□ 食品添加剂□ 其他□

2.经营(销售):(可多选)

商场(店)□ 超市□ 专营批发□ 现场制售□ 仓储□ 食品摊贩□ 其他□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多选)

(1)餐饮业:餐馆□ 小吃店□ 快餐店□ 食堂□(学校□ 工地□ 其他□)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其他□

三、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感官指标□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4.可检项目□□项

四、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六、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20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参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包括新参加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建筑总面积:指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包括生产经营用房、辅助用房等。

4.单位类别:填报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所属的行业类别。当被监督单位出现多种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时可多选,在其最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次要的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

5.生产加工:填报被监督单位生产加工具体产品所属的行业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分类。

(1)粮食及制品:包括供人食用的禾谷类、豆类、薯类等原粮、成品粮,及以此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淀粉等,不包括米面制品、面筋等淀粉类制品和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2)肉及肉制品:包括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包括肉制品罐头。

(3)乳及乳制品:包括牛乳、羊乳等各种鲜乳、酸乳,以及各种乳粉、消毒乳、灭菌乳、发酵乳、炼乳、干酪、再制乳、奶油、花色乳等乳制品,不包括含乳饮料、人造奶油。

(4)蛋及蛋制品:包括各种禽蛋及制品。

(5)糖及糖果制品: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各种糖果、巧克力、果冻等。

(6)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冰棍、食用冰块等。 21

(7)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产品。

(8)酒类:包括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9)焙烤食品:包括糕点、面包、饼干、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及其他焙烤食品。

(10)水产品:包括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冻)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包括水产品罐头。

(11)豆制品:包括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和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面筋。

(12)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酱及酱制品,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品等。

(13)果蔬制品:包括蜜饯,新鲜水果,干果(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柿子饼等),坚果(如核桃、松籽、榛子、开心果等),烘炒食品,新鲜、速冻、保鲜蔬菜、快洁菜、净菜,各种食用菌、干食用菌、藻类等。不包括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蔬菜和水果罐头。

(14)罐头: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等包装形式的肉和禽类罐头、水产品罐头、蔬菜和水果罐头、其他罐头食品。

(15)茶叶:包括绿茶、红茶、紧压茶、乌龙茶、花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

(16)食用油脂:包括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氢化油和人造奶油,猪油、羊油、牛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等。

(17)酱腌菜:包括各种酱菜、发酵性与非发酵性各类腌菜以及各类渍菜等。

22

(18)方便食品:包括米面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

(19)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

(20)新资源食品:包括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2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2)其他:指生产加工的除上述21小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类别。

6.经营(销售):填报被监督单位的食品经营方式。参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等进行分类。

(1)商场(店):指采取柜台销售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熟食零售店等,但不包括商场内设立的超市。

(2)超市:指采取自选(开架)销售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等。

(3)专营批发:指主要将食品批发销售给下级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一种专营的食品经营方式,一般不将食品直接销售给顾客。

(4)现场制售:指在同一经营场所,将食品现场加工后直接销售给顾客的一种食品经营方式。包括冷(热)饮品、糕点、面包、烘炒食品等“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

(5)仓储:指提供常温或低温的仓库,用于贮存食品的一 23

种经营方式。

(6)食品摊贩:指在城乡的街道、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固定或流动摊点的食品经营方式。

(7)其他:指除上述6小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经营(销售)方式。

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被监督单位所属的食品经营方式。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行分类。

(1)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3)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4)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分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和其他单位食堂三类。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8.其他:指除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三大类之外的其他类别,包括食品的采集、收购、运输、陈列及其他食品经营方式。

9.检验能力:填报被监督单位为实施食品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其中“检验员数”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数。

1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本年度被24

监督单位参加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信誉度级别情况。

(五)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检验员数、检验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5]260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5.《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二、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8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25

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表 号:卫统8表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生产加工□

2.经营(销售)□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餐饮业:餐馆□ 小吃店□ 快餐店□ 食堂□(学校□ 工地□ 其他□)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其他□

三、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类型:细菌性□ 真菌性□ 动物性□ 植物性□ 化学性□

其他□)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

(2)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6)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用产品□

(7)未经审批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虚假□

(8)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碍疾病人员未按规定调离□

(10)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罚款金额□□□□□□□□元

(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金额□□□□□□□□元(5)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

(6)公告收回并销毁食品□ 重量□□□□□□□□公斤

(7)取缔□ (8)吊销卫生许可证□ (9)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2.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26

(四)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第(7)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第(8)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第(9)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3.食物中毒类型: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和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分类。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 27

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应填写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9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三)样卡

28

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经营总面积□□□□□□□m 2

二、单位类别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 3.游泳场所□

4.美容美发场所□ 5.候车(机、船)场所□ 6.其他□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新风量3/人·小时)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分质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本年度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9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29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经营总面积:填报被监督单位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营业面积,包括营业场所及辅助用房。

4.单位类别:填报被监督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所属的行业类别。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6类。当被监督单位出现多种公共场所经营的情形时可多选,在其最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次要的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风机额定总功率(m 3/小时)/最大顾客容量,数值取整数。

6.饮用水:指提供给顾客的饮用水情况。同一公共场所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填报其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1)集中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2)二次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3)分质供水:主要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30

置对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

(4)分散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本年度公共场所参加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信誉度级别情况。

(五)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第53号令)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0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 3.游泳场所□

4.美容美发场所□ 5.候车(机、船)场所□ 6.其他□

三、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

(4)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5)水质、空气质量、用品用具、采光、照明、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

(6)缺少相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和卫生设施、设备□

(7)违反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规定□

(8)提供或使用的健康相关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

(9)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

受害人数□□□□ 死亡人数□□□□

(10)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罚款金额□□□□□□元

(4)取缔□ (5)责令停止营业□ (6)吊销卫生许可证□ (7)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32

(四)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9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九)、(十)项、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

第(7)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

第(8)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9)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

33

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应填写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11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和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三)样卡

34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表 号:卫统11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日供水能力□□□□□□□□吨 供水人口数□□□□.□□万人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市政□ 乡镇□ 自建□

2.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输配水设备品种□□ 防护材料品种□□ 水处理材料品种□□

化学处理剂品种□□ 水质处理器品种□□

三、水源水类型

1.地面水:江河□ 湖泊□ 水库□ 窖水□ 其他□

2.地下水:浅层□ 深层□ 泉水□ 其他□

四、制水工艺(可多选)

1.混凝沉淀□ 2.过滤□ 3.消毒□ 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五、消毒

1.消毒方式:氯化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 臭氧消毒□ 紫外线消毒□ 其他□

2.加药方式:机械加药□ 人工加药□

六、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毒理学指标□

4.可检项目□□项

七、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八、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35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数或涉水产品生产的人员数。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日供水能力:填报供水单位的设计日供水量。

4.供水人口数:填报供水单位的供水受益人口总数。

5.集中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等规定,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1)市政:指由建设部门或水务部门进行管理的集中式供水。

(2)乡镇:指农村的集中式供水。

(3)自建:指单位内部以自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6.二次供水: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品种数量按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卫生许可批件数填报。

8.水源水类型:填报集中式供水单位所使用的最主要的水源水类型。

9.制水工艺:

(1)深度处理:指为了提高饮用水水质,在原有常规净化的基础上对水质再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活性炭吸附法、臭氧-生物36

活性炭法、膜过滤法等。

(2)特殊处理:指除臭、除氟、除铁、除锰、苦咸水的淡化和含藻水净化等。

10.检验能力: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为实施饮用水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其中“检验员数”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数。

11.卫生许可情况:填报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具体情况。

(五)注意事项

1.供水单位,发一份卫生许可证应填一份信息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每个企业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二次供水单位不需填报水源水类型;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需填报日供水能力、供水人口数、水源水类型、制水工艺、消毒、卫生许可情况。

4.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2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3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表 号:卫统12表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市政□ 乡镇□ 自建□ 2.二次供水□ 3.涉水产品□

三、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违反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卫生□

(3)新、改、扩建项目未经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5)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6)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7)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

(1)责令限期改进□ (2)罚款□ 罚款金额□□□□□□元 (3)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38

(四)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1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应填报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39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第六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13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样卡

40

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证明人数□□□□□ 建筑总面积□□□□□□m 2 其中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m 2 生产的自动化程度:自动□ 半自动□ 手工□

生产车间空气净化装置:有□(净化级别□□□□□□级 净化面积□□□□m 2)无□

二、产品类别及品种数量(直接在相应类别项内填品种数量,可多选)

1.普 通 化 妆 品:发用类□□□ 护肤类□□□ 美容修饰类□□□ 香水类□□□

2.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 染发类□□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三、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专业培训人数□□

3.检验内容: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4.可检项目□□项

四、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月日

3.本年度普通化妆品产品品种备案数□□□□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13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41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数(包括临时工)。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建筑总面积:指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建筑面积,包括生产车间、辅助用房等。

4.其中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指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的总面积。如分装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则填灌装、包装间的总面积。

5.生产的自动化程度:

(1)自动:自投料后起至成品灌装封盖,各工序不用人力而用机械装置直接操作的。

(2)半自动:指自投料后起至成品灌装封盖,部分不靠人工而由机械装置操作的。

(3)手工:指自投料后起至成品灌装封盖,均靠人工操作的。

6.生产车间空气净化装置:填报工程设计的空气净化级别和净化面积。

7.产品类别及品种数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码规则》等规定进行分类。采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规格的产品计为1种。

8.检验能力:填报被监督单位为实施自身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

(1)检验员数:指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42

职人员数。

(2)专业培训人数:指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的人员数。专业培训人数≤检验员数。

9.本年度普通化妆品产品品种备案数:指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本年度被监督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品种数量。

(五)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检验员数、检验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第13号令)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和报告范围

为掌握各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4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43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工 作 手 册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法律出版社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编委会

主 编:赵同刚

副 主 编:陈永祥 崔 新

编写人员:(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艳玲 王金敖 王 冀 邓奕明

平建江 刘志峰 孙玉东 何 翔

吴 琦 张 娜 张玲萍 张 峰

李宝欣 李泰然 杨 霞 汪 星

陆 晶 陈永祥 陈 锐 范亚平

金志强 金建平 侯峰忠 段冬梅

徐羽祥 徐克明 顾 健 高建良

曹群星 龚怀新 惠建华 程侠云

董 燕 谢 杨 谢福生 韩云华

裴红生

包大跃 吴贞一 张 琪 沈卫平 金 平 胡 兵 曹丽萍 董斯彬 熊光魁

前 言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集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

多年来,通过国家、省、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2005年4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启动卫生监督报告卡的修订工作。2007年3月,修订后的卫生监督报告卡更名为“卫生监督信息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开始使用。

卫生监督信息卡与原卫生监督报告卡相比,设计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精炼,要求更加明确,提高了信息填报的可操作性,保证了卫生监督信息的规范与准确,提高了卫生监督信息的实用性。

为了帮助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正确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卡,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真实、完整和规范,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作为培训教材和工作指导手册。希望各地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建设性的意见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七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 1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发展 ................................. 3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内容和作用 ..................... 5

第二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 8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方法 ............................. 8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 ............................. 9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规则 ........................... 11

第四节 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存 ............................... 12

第三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3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共性项目说明 ....................... 13

第二节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6

第三节 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9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28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34

第六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0

第七节 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6

第八节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9

第九节 职业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55

第十节 放射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68 第十一节 传染病防治、医疗和采供血卫生监督信息卡

及填报说明 ................................................... 75

第四章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 ............................................... 88

附录 . .................................................................................................. 96

第一章 概 述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有效手段。采用卫生监督信息卡的报告形式,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手段,应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其他相应的业务应用系统,建立高效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收集汇总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集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根本目的是为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我国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随着公共卫生立法的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不够完善和正规,主要通过专题调查和监测等途径获得有关信息,先后在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领域开展了信息报告工作。从1989年起,卫生部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了规范,开始实行卫生监督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卫生监督各专业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

1

检查、监测检验、预防性体检、中毒污染事故、职业病及食源性疾病等监督信息,以汇总表的形式逐级上报,卫生部于每年四月初发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概括地说,其意义表现在:

第一,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监督工作。多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承担着大量而又繁重的任务,且涉及的行业和社会层面广泛。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收集和汇总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信息、数据,直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出各级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

第二,为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制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规划提供依据。各级卫生监督计划和规划的制定,特别是每年的专项整治、重点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等计划的制订,首先要确定卫生监督有关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优先领域、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策略与措施。在这整个计划制定过程中,卫生监督信息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为政府制定公共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卫生监督计划、实施和评价等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诸多决策问题,大到改变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策略,小到某个具体领域工作的妥善安排。决策需有依据,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卫生监督信息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

第四,为评价考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各项卫生监督计划和规划实施结束后,需要对工作效果作出评估,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历年实施计划和规划后的报告数据,如监督户数、处罚户数、处罚力度等,将作为评价阶段性卫生监督工作效果的客观指标和重要依据,其数2

据的变化趋势更是反映了一个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为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情况提供信息。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等密切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卫生监督统计分析信息,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可以起到推动卫生监督工作,保障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发展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自正式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重大的调整。

第一次是在1990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以前发布的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修订,同时制定了一批新的统计报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统社字[1990]第246号),共有15类25张;二是对各专业领域的统计报告组织进行了一些调整,形成了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报告渠道;三是对以前发布的各专业领域的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办法进行了清理,于1991年制定下发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卫监发[91]第25号),规范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规范后的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信息量较过去有所增加,覆盖面广,包括了反映公众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及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各方面信息,报告组织系统健全,报告工作规范。

第二次是在1996年,针对统计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统计报表本身的一些缺陷,同时由于相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修订,卫生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1990年开始执行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新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96]国统字第52号),共16类23张,包

3

括17张汇总表,1张调查表和5张个案报告卡,增加了食物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

第三次是在2002年,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之后,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为适应这种变化,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卫生监督统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国统函

[2002]72号),共12类25张。主要特点是将汇总表上报改变为个案报告卡方式上报,将现行法规与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结合起来,从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卫生事件和被监督单位四个方面,对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调整,促进了卫生监督执法的科学化管理。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7年,2005年以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以及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的使用情况,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报告卡的修订,2007年3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了《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国统制[2007]11号)。本次修订将“卫生监督个案卡”更名为“卫生监督信息卡”,去掉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保留了食物中毒),新增了传染病、医疗和采供血处罚信息的内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留原报告卡“个案报告”的思路,避免信息流失和浪费;二是适应当前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开展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行政处罚等主要业务工作;三是为控制填卡工作量,实行“有事报、无事不报”的报告总体要求和“谁监督、谁报告”的数据归口原则;四是适应统计分析需要,符合业务工作流程,并较好地融入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满足“简化报告环节、精简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提升工作效率”的要求。新的“卫生监督信息卡”,共3大类、11个专业、20张卡,突出了“个案报告”的特点,信息卡设置4

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精炼、填报要求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另外,报告的方式,也从手工书面上报逐步向采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发展。新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卫生监督信息个案卡形式进行网络报告,使报告信息更加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卫生部在1992年《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2007]240号),明确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从报告制度、资料利用和保存、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内容和作用

一、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分类和组成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卡分3大类,11个专业,共20张。其中,涉及建设项目信息的1张,即卫统6表;涉及被监督单位信息的9张,即卫统7表、卫统9表、卫统11表、卫统13表、卫统15表、卫统16表、卫统18表、卫统19表、卫统21表;涉及监督处罚个案信息的10张,即卫统8表、卫统10表、卫统12表、卫统14表、卫统17表、卫统20表、卫统22表、卫统23表、卫统24表、卫统25表。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如下: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

(二)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

(三)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表)

(四)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9表)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0表)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1表) 5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2表)

(八)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3表)

(九)化妆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4表)

(十)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5表)

(十一)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6表)

(十二)学校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17表) (十三)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8表)

(十四)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9表) (十五)职业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0表) (十六)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21表)

(十七)放射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2表) (十八)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3表) (十九)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4表) (二十)采供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25表) 需要说明,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传染病、职业病等被监督单位的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部相关部门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收集,故在本次的卫生监督信息卡中未纳入。

二、卫生监督信息卡的结构和主体内容

每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均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构成:

(一)首部 用于记录填报对象的概况,由被监督(被处罚、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地址(即生产经营的实际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代码等6个项目组成。其中,设置“注册地址”和“地址”项的目的在于当统计同一生产经营类别的单位数时,能有效识别经注册的某一单位在不同地址的生产经营情况,避免重复统计单位数。“组织机构代码”项用于表明某一单位的身份证明,类似于某一个人的身份证件号。 6

(二)正文 用于记录填报对象的相关具体信息,其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由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专业类别、项目性质、监督内容等项目组成;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由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类别、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卫生许可情况等项目组成;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由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类别、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组成。

(三)尾部 用于记录填报单位的基本信息,由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报告日期等项目组成。

三、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作用

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和9张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用于收集合法单位的“合法信息”,10张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则用于收集合法单位和非法单位的“违法信息”。它们的正常使用,将发挥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完善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数据结构、统一业务流程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卫生监督信息数据的科学利用和智能化、网络化动态管理。

2.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在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主要业务领域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3.有利于通过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所反映的信息,掌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良记录,形成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为在今后的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审查这些单位的准入资格提供信息支持。

4.有利于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强化机构内部的卫生监督业务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7

第二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各级责任报告部门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重视、支持程度,统计报告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有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决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40号)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方法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基础性工作,是指用卫生监督信息卡所确定的填报项目,全面完成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关信息的采集和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有手工填报、应用系统采集和系统导入三种方法:

一、手工填报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空项有“□”、“□”和“ ”等三类,根据各项的实际情况,在相应项目内打“√”、填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在手工填写信息卡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水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最后签名。即使用A4纸印制统一格式、纸质的卫生监督信息卡,由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直接填写相应的信息卡,然后登录报告系统录入信息卡上的信息。录入信息的人员必须是经系统登记的报告人,视填报单位的人员分工等具体情况,可以是采集信息的卫生监督员本人,或者是本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或者是委托本单位的其他报告人,还可以是委托其他卫生监督机构的报告人。 8

二、应用系统采集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相关业务文书的设计,包含了卫生监督信息卡上的全部项目。在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过程中,业务文书的承办人员应用现场采集软件系统,通过这些业务文书采集和记录相应的信息,并直接进入信息报告系统上报,不必重新填写纸质信息卡。此方法简化了工作步骤,减少了工作重复。

三、系统导入 适用于某些已建成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应用系统的地区,当他们自行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采集的信息已包含了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全部内容时,通过嵌入式的软件接口,从已有的业务应用系统内提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所需收集的信息,然后即时自动导入或定期人工导入信息报告系统,从而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随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当各地的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信息系统、卫生监督现场数据采集系统等相继投入使用后,后两种报告方法将逐步替代手工填报的方法。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

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的卫生监督执法等业务工作过程中,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必要时填写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卡,然后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审核、报告,并通过系统对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形成相应的产出表,还可对系统内的信息进行查询和利用。

一、采集信息 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手工采集或通过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采集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

二、录入信息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针对手工采集 9

的信息,由报告人将该信息逐项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库;另一种情况是针对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直接导入报告系统的数据库,一次不能采集到全部信息时,应及时录入先采集到的信息,待采集全信息后再补充录入。对已存在的历史数据,应核实新情况后重新进行上报。

三、审核信息 由审核人员对手工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发现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在核对信息来源后,补充或修正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由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已在系统内审核通过,不再进行审核。

四、查重、查漏和查错 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和系统导入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在核对信息来源后,对重复报告的信息进行删除,对信息错项、漏项的进行修正和补报。

五、报告信息 经确认无误的信息,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信息报告系统自行上报。

六、产出报表 经确认无误并上报的信息,由各级专职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信息报告系统生成本级的相关产出表反馈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将通过信息报告系统生成全国的汇总产出表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并反馈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七、查询信息 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各级报告人、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将依权限规定在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中,查询授权范围内的个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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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工作流程图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规则

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和填写之后,要按规定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在报告过程中,按照“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谁审查,谁填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谁发证(监督)、谁填报;监督处罚信息卡,谁处罚,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填报。具体的报告规则如下: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应在建设项目(包括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完成一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填报;在完成下一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次填报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内容时,应分别填报。

二、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9、11、13、15、16、18、19、21表)。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应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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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卫生许可证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非医用辐射)等被监督单位信息,首次填报时应在完成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一般在完成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三、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10、12、14、17、20、22、23、24、25表)。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作补充、修正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得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四、对录入报告系统并需要审核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系统内审核通过和系统导入的信息,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并报上一级机构。

第四节 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存

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责任报告单位、专职报告管理员和报告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需保存的资料包括:

一、手工填写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其卫生监督信息卡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二、卫生监督信息来自相关业务文书的,所使用到的相关业务文书资料应当保存。

三、卫生监督信息由业务应用系统导入报告系统的,录入业务应用系统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四、录(导)入报告系统的电子数据信息应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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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形式是个案报告,其核心是卫生监督信息卡。正确、规范、完整地填报信息卡,是确保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正常运行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质量的关键。本章将分“共性项目”和“个性项目”两个部分,对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力求广大卫生监督员在填报卫生监督信息时做到理解一致、填写一致、报告一致。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共性项目说明

20张卫生监督信息卡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中,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单位”等共性项目。对这些项目的说明如下:

一、首部

1.单位名称: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写经过注册的项目建设单位全称或建设项目投资方名称。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单位填写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非医用辐射)等被监督单位填写有效证照载明的单位全称。

(3)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填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处罚人。

2.注册地址:指填报对象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登记注册的地址,一般指填报对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登记注册的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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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址: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报建设项目的实际所在地址。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填报被监督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地址,一般指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

(3)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填报上述“地址”项所属的行政区域代码,用于统计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各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新增行政区划时,其地区代码要注意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保持一致。

5.组织机构代码:指填报对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填报的相关知识可参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6.经济类型代码:根据有效证照载明的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详见附录三)进行填报。如,国有全资为11,集体为12,有限责任公司为15,股份有限公司为16,私有为17,个体工商户为90。

二、正文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单位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个人)填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2.身份证件号:填报用于表明上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

3.职工总数:指填报对象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包括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填报该项目时应注意与从业人员数加以区别。

14

4.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填报对象在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连续、间歇生产经营或持有相应资质但未进行生产经营等情形的填“营业”;歇业、注销、撤销、吊销的填“关闭”。

5.卫生许可情况: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等规定填报。其中的“日期”填报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卫生许可的日期,持往年有效许可证的不需修正日期。

6.案件来源:按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规定进行分类。

7.违法事实:填报查实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一栏指本信息卡未列出的,又在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8.处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分2类。“听证”一栏只填报实际举行听证的案件。

9.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罚决定内容,但在进行结案报告时,“罚款金额”、“没收金额”等两栏应填报实际执行的金额数。处罚决定的“其他”一栏指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内容。

10.处罚文号:一般程序案件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文号,简易程序案件填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编号。

1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在相应的复议、诉讼结果栏内打“√”。

12.结案情况: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年卫生部第34号令),填报案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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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处理情况:填报案件及案件所涉及卫生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理情况。

三、尾部

1.报告单位: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机构全称。

2.报告单位负责人: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3.报告人: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人员姓名。

4.报告日期:指填写信息卡的时间。

四、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4.《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二节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6表)。

(二)报告范围

进行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三)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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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申请单位: 表 号:卫统6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申请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 2 投资规模:□□□□□□□.□□万元

二、监督情况

1.专业类别:

(1)食品卫生□(2)公共场所卫生□(3)化妆品卫生□(4)生活饮用水卫生□

(5)职业卫生□(6)放射卫生□ (7)其他□

2.项目性质

(1)新建□ (2)改建□ (3)扩建□

3.监督内容:

(1)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轻微□ 一般□ 严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预评价报告的备案):

审核(备案):通过□未通过□ 审核(备案)时间:□□□□年□□月□□日 未审核(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仅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时间:□□□□年□□月□□日

未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验收(备案):通过□未通过□验收(备案)时间:□□□□年□□月□□日 未验收(备案)□

(2)其他专业

选址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时间:□□□□年□□月□□日

未审查□

设计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时间:□□□□年□□月□□日

未审查□

竣工验收:

验收:通过□ 未通过□ 验收时间:□□□□年□□月□□日

未验收□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17

(四)相关说明

1.项目名称:填报建设项目的全称。

2.建筑面积:填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申请单位已有的建筑面积。

3.投资规模:填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外币的应根据立项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4.专业类别:填报建设项目相应的卫生专业类别,不能列入(1)~(6)项的归入“其他”。

5.项目性质:

(1)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

(2)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3)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的建设项目。

(4)职业卫生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其他项目并入相应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6.监督内容: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情况,分步填报相应内容。

7.审核、审查、验收、备案时间:填报出具相应批复、认可书或意见书的日期。

(五)注意事项

1.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食品、公共场所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的情况,应分别填报相应的信息卡,同时要将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项目拆分计入相应专业。

2.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未实施的监督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18

49号令)

第三节 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7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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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表 号:卫统7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证明人数□□□□□ 建筑总面积□□□□□□□m 2

二、单位类别

1.生产加工:(可多选)

粮食及制品□ 肉及肉制品□ 乳及乳制品□ 蛋及蛋制品□ 糖及糖果制品□ 冷冻饮品□ 软饮料□ 酒类□ 焙烤食品□ 水产品□ 豆制品□ 调味品□ 果蔬制品□ 罐头□ 茶叶□ 食用油脂□ 酱腌菜□ 方便食品□ 保健食品□ 新资源食品□ 食品添加剂□ 其他□

2.经营(销售):(可多选)

商场(店)□ 超市□ 专营批发□ 现场制售□ 仓储□ 食品摊贩□ 其他□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多选)

(1)餐饮业:餐馆□ 小吃店□ 快餐店□ 食堂□(学校□ 工地□ 其他□)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其他□

三、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感官指标□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4.可检项目□□项

四、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六、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20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参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包括新参加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建筑总面积:指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包括生产经营用房、辅助用房等。

4.单位类别:填报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所属的行业类别。当被监督单位出现多种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时可多选,在其最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次要的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

5.生产加工:填报被监督单位生产加工具体产品所属的行业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分类。

(1)粮食及制品:包括供人食用的禾谷类、豆类、薯类等原粮、成品粮,及以此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淀粉等,不包括米面制品、面筋等淀粉类制品和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2)肉及肉制品:包括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包括肉制品罐头。

(3)乳及乳制品:包括牛乳、羊乳等各种鲜乳、酸乳,以及各种乳粉、消毒乳、灭菌乳、发酵乳、炼乳、干酪、再制乳、奶油、花色乳等乳制品,不包括含乳饮料、人造奶油。

(4)蛋及蛋制品:包括各种禽蛋及制品。

(5)糖及糖果制品: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各种糖果、巧克力、果冻等。

(6)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冰棍、食用冰块等。 21

(7)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产品。

(8)酒类:包括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9)焙烤食品:包括糕点、面包、饼干、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及其他焙烤食品。

(10)水产品:包括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冻)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包括水产品罐头。

(11)豆制品:包括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和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面筋。

(12)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酱及酱制品,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品等。

(13)果蔬制品:包括蜜饯,新鲜水果,干果(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柿子饼等),坚果(如核桃、松籽、榛子、开心果等),烘炒食品,新鲜、速冻、保鲜蔬菜、快洁菜、净菜,各种食用菌、干食用菌、藻类等。不包括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蔬菜和水果罐头。

(14)罐头: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等包装形式的肉和禽类罐头、水产品罐头、蔬菜和水果罐头、其他罐头食品。

(15)茶叶:包括绿茶、红茶、紧压茶、乌龙茶、花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

(16)食用油脂:包括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氢化油和人造奶油,猪油、羊油、牛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等。

(17)酱腌菜:包括各种酱菜、发酵性与非发酵性各类腌菜以及各类渍菜等。

22

(18)方便食品:包括米面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

(19)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

(20)新资源食品:包括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2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2)其他:指生产加工的除上述21小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类别。

6.经营(销售):填报被监督单位的食品经营方式。参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等进行分类。

(1)商场(店):指采取柜台销售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熟食零售店等,但不包括商场内设立的超市。

(2)超市:指采取自选(开架)销售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等。

(3)专营批发:指主要将食品批发销售给下级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一种专营的食品经营方式,一般不将食品直接销售给顾客。

(4)现场制售:指在同一经营场所,将食品现场加工后直接销售给顾客的一种食品经营方式。包括冷(热)饮品、糕点、面包、烘炒食品等“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

(5)仓储:指提供常温或低温的仓库,用于贮存食品的一 23

种经营方式。

(6)食品摊贩:指在城乡的街道、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固定或流动摊点的食品经营方式。

(7)其他:指除上述6小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经营(销售)方式。

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被监督单位所属的食品经营方式。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行分类。

(1)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3)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4)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分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和其他单位食堂三类。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8.其他:指除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三大类之外的其他类别,包括食品的采集、收购、运输、陈列及其他食品经营方式。

9.检验能力:填报被监督单位为实施食品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其中“检验员数”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数。

1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本年度被24

监督单位参加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信誉度级别情况。

(五)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检验员数、检验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5]260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5.《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二、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8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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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表 号:卫统8表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生产加工□

2.经营(销售)□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餐饮业:餐馆□ 小吃店□ 快餐店□ 食堂□(学校□ 工地□ 其他□)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其他□

三、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类型:细菌性□ 真菌性□ 动物性□ 植物性□ 化学性□

其他□)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

(2)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6)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用产品□

(7)未经审批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虚假□

(8)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碍疾病人员未按规定调离□

(10)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罚款金额□□□□□□□□元

(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金额□□□□□□□□元(5)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

(6)公告收回并销毁食品□ 重量□□□□□□□□公斤

(7)取缔□ (8)吊销卫生许可证□ (9)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2.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26

(四)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第(7)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第(8)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第(9)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3.食物中毒类型: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和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分类。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 27

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应填写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9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三)样卡

28

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经营总面积□□□□□□□m 2

二、单位类别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 3.游泳场所□

4.美容美发场所□ 5.候车(机、船)场所□ 6.其他□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新风量3/人·小时)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分质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本年度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9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29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经营总面积:填报被监督单位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营业面积,包括营业场所及辅助用房。

4.单位类别:填报被监督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所属的行业类别。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6类。当被监督单位出现多种公共场所经营的情形时可多选,在其最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次要的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风机额定总功率(m 3/小时)/最大顾客容量,数值取整数。

6.饮用水:指提供给顾客的饮用水情况。同一公共场所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填报其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1)集中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2)二次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3)分质供水:主要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30

置对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

(4)分散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本年度公共场所参加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信誉度级别情况。

(五)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第53号令)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0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 3.游泳场所□

4.美容美发场所□ 5.候车(机、船)场所□ 6.其他□

三、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

(4)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5)水质、空气质量、用品用具、采光、照明、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

(6)缺少相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和卫生设施、设备□

(7)违反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规定□

(8)提供或使用的健康相关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

(9)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

受害人数□□□□ 死亡人数□□□□

(10)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罚款金额□□□□□□元

(4)取缔□ (5)责令停止营业□ (6)吊销卫生许可证□ (7)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32

(四)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9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九)、(十)项、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

第(7)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

第(8)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9)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

33

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应填写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11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和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三)样卡

34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表 号:卫统11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日供水能力□□□□□□□□吨 供水人口数□□□□.□□万人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市政□ 乡镇□ 自建□

2.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输配水设备品种□□ 防护材料品种□□ 水处理材料品种□□

化学处理剂品种□□ 水质处理器品种□□

三、水源水类型

1.地面水:江河□ 湖泊□ 水库□ 窖水□ 其他□

2.地下水:浅层□ 深层□ 泉水□ 其他□

四、制水工艺(可多选)

1.混凝沉淀□ 2.过滤□ 3.消毒□ 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五、消毒

1.消毒方式:氯化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 臭氧消毒□ 紫外线消毒□ 其他□

2.加药方式:机械加药□ 人工加药□

六、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毒理学指标□

4.可检项目□□项

七、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八、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35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数或涉水产品生产的人员数。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日供水能力:填报供水单位的设计日供水量。

4.供水人口数:填报供水单位的供水受益人口总数。

5.集中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等规定,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1)市政:指由建设部门或水务部门进行管理的集中式供水。

(2)乡镇:指农村的集中式供水。

(3)自建:指单位内部以自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6.二次供水: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品种数量按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卫生许可批件数填报。

8.水源水类型:填报集中式供水单位所使用的最主要的水源水类型。

9.制水工艺:

(1)深度处理:指为了提高饮用水水质,在原有常规净化的基础上对水质再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活性炭吸附法、臭氧-生物36

活性炭法、膜过滤法等。

(2)特殊处理:指除臭、除氟、除铁、除锰、苦咸水的淡化和含藻水净化等。

10.检验能力: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为实施饮用水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其中“检验员数”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数。

11.卫生许可情况:填报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具体情况。

(五)注意事项

1.供水单位,发一份卫生许可证应填一份信息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每个企业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二次供水单位不需填报水源水类型;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需填报日供水能力、供水人口数、水源水类型、制水工艺、消毒、卫生许可情况。

4.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2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3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表 号:卫统12表 被处罚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处罚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2009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市政□ 乡镇□ 自建□ 2.二次供水□ 3.涉水产品□

三、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违反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卫生□

(3)新、改、扩建项目未经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5)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6)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7)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

(1)责令限期改进□ (2)罚款□ 罚款金额□□□□□□元 (3)其他□

6.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7.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8.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38

(四)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11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五)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应填报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39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第六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13表)。

(二)报告范围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样卡

40

化妆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证明人数□□□□□ 建筑总面积□□□□□□m 2 其中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m 2 生产的自动化程度:自动□ 半自动□ 手工□

生产车间空气净化装置:有□(净化级别□□□□□□级 净化面积□□□□m 2)无□

二、产品类别及品种数量(直接在相应类别项内填品种数量,可多选)

1.普 通 化 妆 品:发用类□□□ 护肤类□□□ 美容修饰类□□□ 香水类□□□

2.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 染发类□□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三、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专业培训人数□□

3.检验内容: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4.可检项目□□项

四、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月日

3.本年度普通化妆品产品品种备案数□□□□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13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41

(四)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数(包括临时工)。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建筑总面积:指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建筑面积,包括生产车间、辅助用房等。

4.其中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指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的总面积。如分装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则填灌装、包装间的总面积。

5.生产的自动化程度:

(1)自动:自投料后起至成品灌装封盖,各工序不用人力而用机械装置直接操作的。

(2)半自动:指自投料后起至成品灌装封盖,部分不靠人工而由机械装置操作的。

(3)手工:指自投料后起至成品灌装封盖,均靠人工操作的。

6.生产车间空气净化装置:填报工程设计的空气净化级别和净化面积。

7.产品类别及品种数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码规则》等规定进行分类。采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规格的产品计为1种。

8.检验能力:填报被监督单位为实施自身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

(1)检验员数:指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42

职人员数。

(2)专业培训人数:指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的人员数。专业培训人数≤检验员数。

9.本年度普通化妆品产品品种备案数:指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本年度被监督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品种数量。

(五)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检验员数、检验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六)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第13号令)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和报告范围

为掌握各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卫统14表)。

(二)报告范围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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