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及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管理职责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等有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单位所在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还应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要与经消防行政许可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5、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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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不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占用防火间距;

9、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10、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3、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按照规定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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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燃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包括防雷、防静电);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2、重点单位应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并注明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重点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 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的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应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注明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立即督促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至少配备6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的值班人员,确保消防控制室 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每日进行检查,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如实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5、重点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日常中建筑消防设施出现的问题和故障,重点单位应立即通知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于8小时内到场开展检查维修工作,维修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集中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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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中列举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8、重点单位应将各项履职情况按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三项报告备案等制度,并每年整理归档、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及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管理职责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等有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单位所在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还应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要与经消防行政许可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5、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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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不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占用防火间距;

9、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10、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3、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按照规定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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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燃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包括防雷、防静电);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2、重点单位应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并注明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重点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 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的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应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注明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立即督促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至少配备6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的值班人员,确保消防控制室 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每日进行检查,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如实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5、重点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日常中建筑消防设施出现的问题和故障,重点单位应立即通知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于8小时内到场开展检查维修工作,维修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集中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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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中列举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8、重点单位应将各项履职情况按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三项报告备案等制度,并每年整理归档、建立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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