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确立原则的思考

  ◆ 中图分类号:F02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公共政策的出台对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政策实施后,如果不对其进行必要的评估,也就无从知道政策是否取得了预想的效果,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主体的作用发挥的如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文章认为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确立原则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政策评估主体确立的原则较为模糊,这就需要从专业化原则、独立化原则、多元化原则等方面对公共政策评估主体进行确立,以此来指导评估主体工作的展开,这些对我国公共政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政策 主体确立原则 评估主体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公共政策要求的不断提出,政策的不断发展,政策效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对我们贯彻的政策进行应有的评估,以实现更高的进步。但目前在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中,由谁评估最合适、应该由谁来评估最有效等关于评估主体确立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政策评估工作的展开,因此,为了使政策评估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对政策评估主体的确立原则加以明确,并予以完善。      关于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理论      所谓公共政策评估,即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策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众所周知,公共政策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国家关于发展公共事业的意志和行动。公共政策的范畴大致有:国家对公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国家举办公共的目的,关于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的限定,关于教育组织形式以及资源投入等问题,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两个方面。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在评估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评估目标的明确、评估方式的选择以及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其主导作用的发挥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估工作的成败。因此,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而言,通过明确的标准与原则确立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对于政策是否有效实施,是否带来预期结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确立原则      我国政策评估做为一项实际工作,其主体的完备与否至关重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原则的确立:   (一)端正评估思想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确立,首先就是端正其评估思想,即评估主体就要从思想上明确对公共政策评估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真正认识到评估工作的意义。明确政策评估是政策科学的制定和传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不仅是一种利益体现与维护平台,也是实现政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政策评估的合理推进对决策部门及时发现解决社会问题,维护保证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端正政策评估思想态度。政策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决策更加完善,减少政策失误带来的不良影响,全面提高行政效率。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的是政策评估工作的不断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不能操之过急。公共政策评估是一个政治问题,就需要在政治影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不断深化改进。   (二)对评估目标认识明确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就是要检查政策执行的是否顺利、政策是否得到了预期的收益,对公共政策进行检验必不可少,但是现实是由于公共政策自身的特殊性,政策目标并不总是容易量化具体,许多公共政策的出台,往往包含了诸多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又不可能全部具体量化,这些都给评估主体对评估目标的认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随着环境的多变,政策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客观环境的变化或政策制定者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更,如一届政府走了,另一届政府为了让自己的政绩更加突出,显示标新立异,新的政策就出台了,旧的政策不再实施又何谈评估目标的确定,政策评估更是对评估目标的定位难以下手,因此,对评估目标认识及定位的缺失易造成评估方向的混乱,更不用说评估工作的开展。   因此,对评估目标认识明确原则必不可少,这需要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明确评估对象。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是应该评估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以及政策是否能够被评估等原因的存在,就使得在政策的评估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评估的对象是什么政策,是关于哪一方面的政策。二是明确评估目标。评估目标是政策评估之前的准备工作,通过目标来诊断政策有无带来任何社会问题,以及通过目标界定是否实现了预期,并用以指导政策未来如何进行以及采取何种行动可以改善问题,实现政策的更加优化,因此,评估者在评估政策之前必须了解此项政策制定的目标,并以此为参照物,使政策评估更加明确化、目标化。   (三)评估主体独立性原则   要实行有效的政策评估,全面落实评估制度,提高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拥有独立有效的政策评估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就政策评估主体而言,却存在着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性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现状,即使相关人才聚集,即使评估组织大量建立,即使进行大量的评估,也注定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公共政策评估难免涉及到某些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产生的相关干扰势必对政策评估的客观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做为政府内部机构的内部评估组织由于经济上、政治上的不独立,使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大打折扣,做为“智库”等外部评估组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对于政府些许顾虑,其评估的客观性同样不尽如人意。   在明确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独立性方面,国外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这些国家都具有政策评估的独立机构,如美国的兰德公司、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英国的伦敦国际战略研究等都是在这个方面值得我国学习的典范。   明确政策评估主体的独立性:   一方面,要明确评估主体政治的独立性。我国的权威政策评估机构在政治上依附于上级政府,政治上的依附必然决定了评估过程中的“失真”,根据上级命令,不可能达到应有公正透明,这样,政策评估往往成为了对上级政策制定部门的“献礼”,失去了原有的效果与目标,因此,政策评估主体应该是与政策制定部门平级,或是更高一级的部门设置,其政治独立性是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经济的独立性。当评估主体其在经济上需要政策制定部门拨款“过活”的时候,其客观公正性同样要引起无限的质疑,因此,经济的独立性,在活动款项来源以及用款方面独立性,就会使评估主体思想上无所顾忌,也就更能够说实话,做出正确的评估。经济的独立性与政治的独立性是政策评估主体独立性的两个构成要件,两者相依相符,只有两个要件都满足了,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才能够实现真的独立。因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原则成为了评估主体的确立的根本性原则。   (四)评估主体多元化原则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都是以政府为主的,缺乏第三方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再到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都只是根据总体安排或以部门为单位,或以系统为一体,通过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等形式对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评估,大多只重视强调本政府为政策的实施付出了多少、为政策的出台做出了多大的努力,而很少强调这项政策是否得到老百姓较高的满意度、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是否取得了较大的社会价值等,因此,这种以政府为评估主体的评估方式、以政府投入为思考出发点的评估,其过程中不以政策的受用方的评价为依托,其评估的价值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可想而知。

  因此,公共政策评估做为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较高的研究活动,面对目前评估主体较为欠缺的现状,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这其中,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公共政策直接影响者,他们的全面参与,更能够体现政策评估的全面性与公开透明性。专业评估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做为大量专业人士的提供者,其对评估科学性与有效性的贡献不可言喻。要注意的是,在专业评估组织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经济、政治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不受政府利益的影响,保持高度认真的评估态度是这一群体所需要的。   (五)评估主体专业化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科学任务,做好政策评估就是需要在掌握详实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由专业的评估人士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但是在我国却不容乐观,做为评估主体的政府,其专业性以及对政策用经验来评估的方法往往引起民众的质疑,在政府部门中,即使评估者具有的一定的知识,但是也大多是以社会科学知识为主,而政策评估不仅需要社会科学,更需要自然科学和数量统计学中的知识做出定量的分析,这些都给现今的政策评估主体提出了更多的挑战。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通过在大学里设置评估专业来培养了评估的高层次人才,以便达到评估结果的专业化、科学化、定量化,然而我国仍然秉承的政策研究室评估主体制度究竟能给政策的评估带来多大的可行性与可信度是放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因此,评估主体的专业化原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评估主体具有关于政策方案和政策结果的足够信息,保证信息对称。专业的知识与对事实的了解相结合,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信息的掌握是评估主体专业化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具有关于政策评估理论的足够知识。随着科学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估不再只是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层面,更需要的是向定量分析层面延伸,这要求评估主体的专业化不仅是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掌握,更应该对数量统计及自然科学有所了解,保证知识掌握的全面性。   (六)评估主体活动法制化原则   政策评估主体活动的法制化就是要使政策评估主体的法律地位、主体的评估行为、主体进行的评估结果一系列的活动通过制度确立下来,以此来保证政策的制定能够为全体人民服务。通过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证政策评估的科学性与导向性,通过政策评估法制化的不断完善,使政策评估中的评估主体、主体评估程序、主体评估方式方法等诸多影响因素成为制度,保证政策评估不失去其原有的真实性,因此,必须确立政策评估主体活动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规范政策评估主体的权力与责任,规范政策评估客体的义务,规范政策评估主体在评估方法上的合理使用,规范政策评估主体其行为的公开到位,使政策评估真正能够成为政策实施的标准,使各项政策成为为老百姓谋福利的“风向标”。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发展较晚,其间难免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其评估主体出现的问题也不可能马上就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在明确评估主体确立原则的基础上,不断的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将先进的技术与经验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为中国政策评估事业的发展不断的努力,把政策评估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同时也为公共政策执行等各个环节的不断完善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波.公共政策评估:意义、困难和对策[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   3.雷洁.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   4.高富锋.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缺陷及对策分析[J].求实,2004(11)   5.宁骚.公共政策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程样国,李志.刍议第三方政策评估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06(3)      作者简介:   尹苹苹(1983-)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助教,研究方向:公共经济与政府职能。

  ◆ 中图分类号:F02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公共政策的出台对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政策实施后,如果不对其进行必要的评估,也就无从知道政策是否取得了预想的效果,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主体的作用发挥的如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文章认为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确立原则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政策评估主体确立的原则较为模糊,这就需要从专业化原则、独立化原则、多元化原则等方面对公共政策评估主体进行确立,以此来指导评估主体工作的展开,这些对我国公共政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政策 主体确立原则 评估主体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公共政策要求的不断提出,政策的不断发展,政策效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对我们贯彻的政策进行应有的评估,以实现更高的进步。但目前在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中,由谁评估最合适、应该由谁来评估最有效等关于评估主体确立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政策评估工作的展开,因此,为了使政策评估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对政策评估主体的确立原则加以明确,并予以完善。      关于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理论      所谓公共政策评估,即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策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众所周知,公共政策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国家关于发展公共事业的意志和行动。公共政策的范畴大致有:国家对公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国家举办公共的目的,关于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的限定,关于教育组织形式以及资源投入等问题,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两个方面。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在评估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评估目标的明确、评估方式的选择以及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其主导作用的发挥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估工作的成败。因此,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而言,通过明确的标准与原则确立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对于政策是否有效实施,是否带来预期结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确立原则      我国政策评估做为一项实际工作,其主体的完备与否至关重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原则的确立:   (一)端正评估思想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确立,首先就是端正其评估思想,即评估主体就要从思想上明确对公共政策评估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真正认识到评估工作的意义。明确政策评估是政策科学的制定和传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不仅是一种利益体现与维护平台,也是实现政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政策评估的合理推进对决策部门及时发现解决社会问题,维护保证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端正政策评估思想态度。政策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决策更加完善,减少政策失误带来的不良影响,全面提高行政效率。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的是政策评估工作的不断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不能操之过急。公共政策评估是一个政治问题,就需要在政治影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不断深化改进。   (二)对评估目标认识明确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就是要检查政策执行的是否顺利、政策是否得到了预期的收益,对公共政策进行检验必不可少,但是现实是由于公共政策自身的特殊性,政策目标并不总是容易量化具体,许多公共政策的出台,往往包含了诸多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又不可能全部具体量化,这些都给评估主体对评估目标的认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随着环境的多变,政策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客观环境的变化或政策制定者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更,如一届政府走了,另一届政府为了让自己的政绩更加突出,显示标新立异,新的政策就出台了,旧的政策不再实施又何谈评估目标的确定,政策评估更是对评估目标的定位难以下手,因此,对评估目标认识及定位的缺失易造成评估方向的混乱,更不用说评估工作的开展。   因此,对评估目标认识明确原则必不可少,这需要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明确评估对象。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是应该评估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有限,以及政策是否能够被评估等原因的存在,就使得在政策的评估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评估的对象是什么政策,是关于哪一方面的政策。二是明确评估目标。评估目标是政策评估之前的准备工作,通过目标来诊断政策有无带来任何社会问题,以及通过目标界定是否实现了预期,并用以指导政策未来如何进行以及采取何种行动可以改善问题,实现政策的更加优化,因此,评估者在评估政策之前必须了解此项政策制定的目标,并以此为参照物,使政策评估更加明确化、目标化。   (三)评估主体独立性原则   要实行有效的政策评估,全面落实评估制度,提高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拥有独立有效的政策评估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就政策评估主体而言,却存在着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性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现状,即使相关人才聚集,即使评估组织大量建立,即使进行大量的评估,也注定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公共政策评估难免涉及到某些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产生的相关干扰势必对政策评估的客观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做为政府内部机构的内部评估组织由于经济上、政治上的不独立,使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大打折扣,做为“智库”等外部评估组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对于政府些许顾虑,其评估的客观性同样不尽如人意。   在明确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独立性方面,国外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这些国家都具有政策评估的独立机构,如美国的兰德公司、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英国的伦敦国际战略研究等都是在这个方面值得我国学习的典范。   明确政策评估主体的独立性:   一方面,要明确评估主体政治的独立性。我国的权威政策评估机构在政治上依附于上级政府,政治上的依附必然决定了评估过程中的“失真”,根据上级命令,不可能达到应有公正透明,这样,政策评估往往成为了对上级政策制定部门的“献礼”,失去了原有的效果与目标,因此,政策评估主体应该是与政策制定部门平级,或是更高一级的部门设置,其政治独立性是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经济的独立性。当评估主体其在经济上需要政策制定部门拨款“过活”的时候,其客观公正性同样要引起无限的质疑,因此,经济的独立性,在活动款项来源以及用款方面独立性,就会使评估主体思想上无所顾忌,也就更能够说实话,做出正确的评估。经济的独立性与政治的独立性是政策评估主体独立性的两个构成要件,两者相依相符,只有两个要件都满足了,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才能够实现真的独立。因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原则成为了评估主体的确立的根本性原则。   (四)评估主体多元化原则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都是以政府为主的,缺乏第三方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再到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都只是根据总体安排或以部门为单位,或以系统为一体,通过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等形式对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评估,大多只重视强调本政府为政策的实施付出了多少、为政策的出台做出了多大的努力,而很少强调这项政策是否得到老百姓较高的满意度、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是否取得了较大的社会价值等,因此,这种以政府为评估主体的评估方式、以政府投入为思考出发点的评估,其过程中不以政策的受用方的评价为依托,其评估的价值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可想而知。

  因此,公共政策评估做为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较高的研究活动,面对目前评估主体较为欠缺的现状,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这其中,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公共政策直接影响者,他们的全面参与,更能够体现政策评估的全面性与公开透明性。专业评估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做为大量专业人士的提供者,其对评估科学性与有效性的贡献不可言喻。要注意的是,在专业评估组织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经济、政治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不受政府利益的影响,保持高度认真的评估态度是这一群体所需要的。   (五)评估主体专业化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科学任务,做好政策评估就是需要在掌握详实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由专业的评估人士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但是在我国却不容乐观,做为评估主体的政府,其专业性以及对政策用经验来评估的方法往往引起民众的质疑,在政府部门中,即使评估者具有的一定的知识,但是也大多是以社会科学知识为主,而政策评估不仅需要社会科学,更需要自然科学和数量统计学中的知识做出定量的分析,这些都给现今的政策评估主体提出了更多的挑战。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通过在大学里设置评估专业来培养了评估的高层次人才,以便达到评估结果的专业化、科学化、定量化,然而我国仍然秉承的政策研究室评估主体制度究竟能给政策的评估带来多大的可行性与可信度是放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因此,评估主体的专业化原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评估主体具有关于政策方案和政策结果的足够信息,保证信息对称。专业的知识与对事实的了解相结合,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信息的掌握是评估主体专业化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具有关于政策评估理论的足够知识。随着科学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估不再只是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层面,更需要的是向定量分析层面延伸,这要求评估主体的专业化不仅是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掌握,更应该对数量统计及自然科学有所了解,保证知识掌握的全面性。   (六)评估主体活动法制化原则   政策评估主体活动的法制化就是要使政策评估主体的法律地位、主体的评估行为、主体进行的评估结果一系列的活动通过制度确立下来,以此来保证政策的制定能够为全体人民服务。通过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证政策评估的科学性与导向性,通过政策评估法制化的不断完善,使政策评估中的评估主体、主体评估程序、主体评估方式方法等诸多影响因素成为制度,保证政策评估不失去其原有的真实性,因此,必须确立政策评估主体活动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规范政策评估主体的权力与责任,规范政策评估客体的义务,规范政策评估主体在评估方法上的合理使用,规范政策评估主体其行为的公开到位,使政策评估真正能够成为政策实施的标准,使各项政策成为为老百姓谋福利的“风向标”。   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发展较晚,其间难免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其评估主体出现的问题也不可能马上就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在明确评估主体确立原则的基础上,不断的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将先进的技术与经验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为中国政策评估事业的发展不断的努力,把政策评估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同时也为公共政策执行等各个环节的不断完善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波.公共政策评估:意义、困难和对策[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   3.雷洁.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   4.高富锋.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缺陷及对策分析[J].求实,2004(11)   5.宁骚.公共政策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程样国,李志.刍议第三方政策评估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06(3)      作者简介:   尹苹苹(1983-)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助教,研究方向:公共经济与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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