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草稿)

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

(草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工作中根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加强规划选址的科学性。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明确编制内容与深度,我厅特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作用

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技术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规定: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10)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四)《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五)《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

(六)《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选址论证的原则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三)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布局和完善城乡功能;(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城乡公共安全。

第二章编制程序

第五条工作阶段

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一般分为以下几个工作阶段:(一)选址踏勘与基础资料收集;

(二)分析研究,包含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等;(三)方案比选;(四)编制论证报告;(五)组织评审与专家论证;

第六条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对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依据本规程要求组织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或城市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委托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委托的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本规程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七条编制资质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资质规定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执行。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选址论证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全国承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编制任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编制任务。

第八条组织评审

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审查,由负责该项目选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与评审。

评审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科学决策”的原则。

对编制单位提供的选址论证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编制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论证报告。

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行政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修改城乡规划的要求

原则上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对于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建设工程,及需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在选址论证报告中明确提出修改城乡规划的反馈意见,并依法修改城乡规划。

第三章

报告编制要求

第十条

报告编制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须依据以下相关规划进行编制:(一)西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二)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县城总体规划)(四)镇总体规划(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六)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具备如下基本内容:(一)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收集与整理(二)建设项目条件分析(三)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四)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五)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比较(六)选址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要素分析要求

项目要素分析包括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和选址合理性分析三大类,其中选址合理性分析又包括工程建设适宜性、设施配套、景观环境影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影响、项目安全性和建设用地需求分析等八项内容。

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以及选址合理性分析中的工程建设适宜性、设施配套、社会影响、项目安全性、建设用地需求等分析内容为强制性要求,选址合理性分析中其余要素分析则可根据项目类型选择性地进行分析。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景观环境影响中的日照影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分析。

第十三条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中具体要素分析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确定。建设项目按其用地性质分为九类:居住建筑类项目、公共建筑类项目、工业仓储类项目、对外交通设施类项目、道路广场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绿地类项目、特殊用地类项目、其他用地类项目。

第十四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须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自身和选址区域现状资料以及项目相关规划资料。

(一)项目自身和选址区域现状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资料;

2.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已经取得的相关政府许可文件、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

3.用地现状:基地现状土地利用情况,可供建设的用地规模,最新测绘的地形图;

4.自然条件:包括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地理地貌资料、自然灾害资料、生态环境资料等;

5.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现状供给状况资料;6.道路交通:道路、交通运输现状资料;

7.周边环境:基地及周边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项目相关规划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城乡规划资料;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其他规划资料: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交通、水利、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规划。

以上资料根据项目的情况进行收集,作为论证报告的基础与依据。基础资料不必单独整理成册。

第十五条成果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由报告文本和主要图纸组成。

(一)报告文本应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编制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和深度按照第四章相关要求执行。

(二)主要图纸包括如下:

1.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比例不限。

2.在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比例1/500~1/2000。3.现状地形图,标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认定的用地范围及与周边建设用地相互关系。比例1/500~1/2000。

4.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图。该方案可以另行委托设计或者由建设单位提供。比例1/500~1/2000。

5.相关的交通、市政、环保等专项规划分析图。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项目条件分析

报告文本内容

简要概述项目所在区域及项目自身基本情况、选址要求,包括:(一)立项依据: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与必要性分析;

(二)选址研究原则:项目选址研究必须参照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及遵循的原则;

(三)区域概况:包括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厂区内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五)项目建设选址要求:项目建设所应具备的区位条件、用地条件及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规划符合性分析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用地布局安排。强制性内容按《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用地布局中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被侵占。

论证报告首先应分析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以及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还应分析是否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涉及区域的相关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等相衔接。

论证报告应概述城乡规划中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的相关规划内容,并就建设项目的规划符合性作比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逐条进行明确说明。

注:表中“√”为应分析内容

第十八条选址合理性分析(“八大分析”)

按照项目分类,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内容应符合表2要求。

工业仓储类项目对外交通设施类

项目道路广场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类

项目绿地类项目特殊用地类项目其他用地类项目

√√√√√√√

√√√√√√√

√√√○

√√√√√

√√√√○○○

√√√○√√√

√√√√√√√

√√√√√√√

√√

√√

注:表中“√”为必须分析内容,“○”为宜分析内容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

重点分析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是否适宜项目建设。具体分析包括地震设防烈度、岩土类型、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洪水淹没程度等内容以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对于处在断裂、地震液化、岩溶暗河、滑坡崩塌、泥石流、冲沟、地面沉陷、特殊性岩土、岸边冲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以及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再确定是否适宜建设。

(二)工程地质对于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标准可参考表3,对工程地质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增加相应的审核内容。不适宜的地区不得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适宜性差的地区通过工程措施仍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不宜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

<1.0m严重腐蚀洪水淹没深度或场地标高低于设防潮水位1.5m以

上;

1.0m~2.0m强腐蚀

2.0m~3.0m中等腐蚀

≥3.0m弱腐蚀

洪水淹没程度

洪水淹没深度或场地

洪水淹没深度或场标高低于设防潮水位无洪水淹没或场地标高低于设防潮1.0m以下,通过工程地标高高于设防水位1.0m~1.5m措施可达到防洪防潮潮水位

要求

注:资料来源于《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

第二十条设施配套分析

重点分析场地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以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能否满足项目要求。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析的设施配套情况参照表4。

建设项目所需的设施配套规模与布局要求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对于不符合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先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

注:表中“√”为应分析内容

第二十一条景观环境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环境、景观和周边日照采光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项目建成后,为保障该项目的权益,对周边后续建设项目的项目性质、开发强度等的控制要求。

(一)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项目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与涵养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与地质公园等可能造成的影响;

2.项目建设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其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以及排放标准;

3.就项目建设如何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措施与建议。

设项目。

地质公园

不得选址建设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各类项目。

(二)景观影响分析

1.项目建设对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视觉环境、视线通廊等可能造成的影响;2.提出对建设项目及周边后续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三)日照分析

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四邻或者周边高层建筑对本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日照、采光影响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社会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对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及直接关系人利益的影响,并就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具体分析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2.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拆迁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为群众所接受;3.就群众提出的合理异议和诉求,如何通过法律、政策等途径加以妥善解决。

涉及民生、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另行委托专题进行社会影响分析。

原则上,建设项目不应对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民生、公共利益造成威胁或损害,不应对人民群众和相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护造成的影响。

(一)选址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二)原则上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与格局,不得破坏历史地段的完整;

(三)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四条项目安全性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对城乡公共安全的影响,分析项目建设期间和建成后若遇紧急情况,是否会对环境安全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

具体分析内容:

1.建设项目对城乡公共服务、城市防灾、土地安全、生态安全、人身安全等公共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

2.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影响;

3.建设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需求分析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所需要的用地规模,确定拟选址地块的面积能否满足项目

各项工程建设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分析内容参照表9。

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第二十六条修改城乡规划的反馈意见

研究应重点分析修改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修改条件,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以及现实条件,并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规划修改的建议或意见。

(一)各层次规划修改重点研究内容

1.需要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应分析修改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修改条件。

2.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研究:(1)规划需修改的内容;(2)修改内容是否属强制性内容;(3)修改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4)修改可能牵涉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其中,规划需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先依法调整相关总体规划。

3.需要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研究修改的必要性及现实条件。(二)因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确实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应针对相关规划另行编制规划修改的专题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涉及修改城乡规划的,应在依法修改相关规划后,重新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四)对选址基本可行且确需建设的国家或省市级重大建设工程,首先应针对规划的不符合之处提出项目本身补救措施;其次应提出相关城乡规划修改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选址方案比较

对有两个及以上的选址方案,应选取相关评价因子进行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分析。

(一)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各选址方案的合理性分析情况;(三)各选址方案的经济分析及技术指标比较。

第二十八条选址结论

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推荐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提出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项目适宜建设地点;

(二)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

(三)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注意事项建议;

(四)根据城乡规划和相关规范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地、建筑、交通、环境绿化、文保、防灾、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的规划指标、建设强度及控制要求等;

(五)提出项目建设的其它建设性意见。

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

(草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工作中根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加强规划选址的科学性。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明确编制内容与深度,我厅特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作用

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技术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规定: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10)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四)《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五)《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

(六)《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选址论证的原则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三)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布局和完善城乡功能;(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城乡公共安全。

第二章编制程序

第五条工作阶段

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一般分为以下几个工作阶段:(一)选址踏勘与基础资料收集;

(二)分析研究,包含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等;(三)方案比选;(四)编制论证报告;(五)组织评审与专家论证;

第六条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对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依据本规程要求组织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或城市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委托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委托的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本规程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七条编制资质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资质规定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执行。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选址论证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全国承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编制任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编制任务。

第八条组织评审

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审查,由负责该项目选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与评审。

评审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科学决策”的原则。

对编制单位提供的选址论证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编制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论证报告。

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行政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修改城乡规划的要求

原则上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对于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建设工程,及需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在选址论证报告中明确提出修改城乡规划的反馈意见,并依法修改城乡规划。

第三章

报告编制要求

第十条

报告编制依据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须依据以下相关规划进行编制:(一)西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二)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县城总体规划)(四)镇总体规划(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六)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具备如下基本内容:(一)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收集与整理(二)建设项目条件分析(三)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四)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五)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比较(六)选址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要素分析要求

项目要素分析包括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和选址合理性分析三大类,其中选址合理性分析又包括工程建设适宜性、设施配套、景观环境影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影响、项目安全性和建设用地需求分析等八项内容。

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以及选址合理性分析中的工程建设适宜性、设施配套、社会影响、项目安全性、建设用地需求等分析内容为强制性要求,选址合理性分析中其余要素分析则可根据项目类型选择性地进行分析。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景观环境影响中的日照影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分析。

第十三条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中具体要素分析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确定。建设项目按其用地性质分为九类:居住建筑类项目、公共建筑类项目、工业仓储类项目、对外交通设施类项目、道路广场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绿地类项目、特殊用地类项目、其他用地类项目。

第十四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

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须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自身和选址区域现状资料以及项目相关规划资料。

(一)项目自身和选址区域现状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资料;

2.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已经取得的相关政府许可文件、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

3.用地现状:基地现状土地利用情况,可供建设的用地规模,最新测绘的地形图;

4.自然条件:包括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地理地貌资料、自然灾害资料、生态环境资料等;

5.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现状供给状况资料;6.道路交通:道路、交通运输现状资料;

7.周边环境:基地及周边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项目相关规划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城乡规划资料;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其他规划资料: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交通、水利、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规划。

以上资料根据项目的情况进行收集,作为论证报告的基础与依据。基础资料不必单独整理成册。

第十五条成果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由报告文本和主要图纸组成。

(一)报告文本应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编制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和深度按照第四章相关要求执行。

(二)主要图纸包括如下:

1.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比例不限。

2.在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比例1/500~1/2000。3.现状地形图,标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认定的用地范围及与周边建设用地相互关系。比例1/500~1/2000。

4.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图。该方案可以另行委托设计或者由建设单位提供。比例1/500~1/2000。

5.相关的交通、市政、环保等专项规划分析图。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项目条件分析

报告文本内容

简要概述项目所在区域及项目自身基本情况、选址要求,包括:(一)立项依据: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与必要性分析;

(二)选址研究原则:项目选址研究必须参照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及遵循的原则;

(三)区域概况:包括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厂区内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五)项目建设选址要求:项目建设所应具备的区位条件、用地条件及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规划符合性分析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用地布局安排。强制性内容按《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用地布局中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被侵占。

论证报告首先应分析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以及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还应分析是否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涉及区域的相关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等相衔接。

论证报告应概述城乡规划中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的相关规划内容,并就建设项目的规划符合性作比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逐条进行明确说明。

注:表中“√”为应分析内容

第十八条选址合理性分析(“八大分析”)

按照项目分类,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内容应符合表2要求。

工业仓储类项目对外交通设施类

项目道路广场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类

项目绿地类项目特殊用地类项目其他用地类项目

√√√√√√√

√√√√√√√

√√√○

√√√√√

√√√√○○○

√√√○√√√

√√√√√√√

√√√√√√√

√√

√√

注:表中“√”为必须分析内容,“○”为宜分析内容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

重点分析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是否适宜项目建设。具体分析包括地震设防烈度、岩土类型、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洪水淹没程度等内容以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对于处在断裂、地震液化、岩溶暗河、滑坡崩塌、泥石流、冲沟、地面沉陷、特殊性岩土、岸边冲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以及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再确定是否适宜建设。

(二)工程地质对于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标准可参考表3,对工程地质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增加相应的审核内容。不适宜的地区不得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适宜性差的地区通过工程措施仍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不宜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

<1.0m严重腐蚀洪水淹没深度或场地标高低于设防潮水位1.5m以

上;

1.0m~2.0m强腐蚀

2.0m~3.0m中等腐蚀

≥3.0m弱腐蚀

洪水淹没程度

洪水淹没深度或场地

洪水淹没深度或场标高低于设防潮水位无洪水淹没或场地标高低于设防潮1.0m以下,通过工程地标高高于设防水位1.0m~1.5m措施可达到防洪防潮潮水位

要求

注:资料来源于《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

第二十条设施配套分析

重点分析场地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以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能否满足项目要求。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析的设施配套情况参照表4。

建设项目所需的设施配套规模与布局要求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对于不符合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先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

注:表中“√”为应分析内容

第二十一条景观环境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环境、景观和周边日照采光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项目建成后,为保障该项目的权益,对周边后续建设项目的项目性质、开发强度等的控制要求。

(一)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项目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与涵养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与地质公园等可能造成的影响;

2.项目建设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其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以及排放标准;

3.就项目建设如何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措施与建议。

设项目。

地质公园

不得选址建设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各类项目。

(二)景观影响分析

1.项目建设对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视觉环境、视线通廊等可能造成的影响;2.提出对建设项目及周边后续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三)日照分析

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四邻或者周边高层建筑对本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日照、采光影响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社会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对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及直接关系人利益的影响,并就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具体分析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2.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拆迁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为群众所接受;3.就群众提出的合理异议和诉求,如何通过法律、政策等途径加以妥善解决。

涉及民生、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另行委托专题进行社会影响分析。

原则上,建设项目不应对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民生、公共利益造成威胁或损害,不应对人民群众和相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护造成的影响。

(一)选址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二)原则上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与格局,不得破坏历史地段的完整;

(三)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四条项目安全性分析

重点分析项目对城乡公共安全的影响,分析项目建设期间和建成后若遇紧急情况,是否会对环境安全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

具体分析内容:

1.建设项目对城乡公共服务、城市防灾、土地安全、生态安全、人身安全等公共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

2.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影响;

3.建设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需求分析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所需要的用地规模,确定拟选址地块的面积能否满足项目

各项工程建设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分析内容参照表9。

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第二十六条修改城乡规划的反馈意见

研究应重点分析修改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修改条件,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以及现实条件,并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规划修改的建议或意见。

(一)各层次规划修改重点研究内容

1.需要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应分析修改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修改条件。

2.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研究:(1)规划需修改的内容;(2)修改内容是否属强制性内容;(3)修改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4)修改可能牵涉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其中,规划需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先依法调整相关总体规划。

3.需要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研究修改的必要性及现实条件。(二)因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确实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应针对相关规划另行编制规划修改的专题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涉及修改城乡规划的,应在依法修改相关规划后,重新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四)对选址基本可行且确需建设的国家或省市级重大建设工程,首先应针对规划的不符合之处提出项目本身补救措施;其次应提出相关城乡规划修改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选址方案比较

对有两个及以上的选址方案,应选取相关评价因子进行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分析。

(一)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各选址方案的合理性分析情况;(三)各选址方案的经济分析及技术指标比较。

第二十八条选址结论

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推荐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提出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项目适宜建设地点;

(二)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容量;

(三)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注意事项建议;

(四)根据城乡规划和相关规范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地、建筑、交通、环境绿化、文保、防灾、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的规划指标、建设强度及控制要求等;

(五)提出项目建设的其它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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