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全服务手册

时间:2006年11月30日08:16

  我来说两句(1)

【来源:海峡网-厦门日报】

商品房篇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是由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构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按其现居住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最长的轮候时限为三年,即轮候满三年就可直接购房。

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问题答疑

1、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有哪些程序?

答:(1)领表: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2)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6)打分: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示;(7)批准: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8)轮候:市住宅办对取得购房的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9)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轮候配售?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采取轮候式购房,根据房源情况,按分数高低顺序,排位高的先配售,分数低的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1)进入轮候的,每月加0.5分轮候;(2)轮候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配售;(3)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随时向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住宅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轮候分数;(4)新的一批房源供应时,轮候的申请人可根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5)选择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如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同时说明;(6)已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轮候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3、不能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几种情况?

答: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3)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4、我和小孩是厦门户口,先生户口在外地,我能和小孩两人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5、单身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必须是家庭户,单身未婚或离异的均不得单独申请。

6、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是如何计算的?

答:以今年为标准,3人户及以下的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5x6=3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6x6=36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7x6=42万元以下。

7、什么是家庭无房户?

答: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房产。

8、“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规定中的“房产”包括哪些?

答:这里的房产包括住宅房、店面、车库、厂房等。

9、离婚人士如何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住、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属于“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离婚人士不得单独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离婚人士可以和父母、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0、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可以申请吗?该如何申请?

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但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住房面积等仍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退出原住房的前提下,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1、申请人父母的房产应参加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吗?

答:只要不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父母的房产就不必参加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

12、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按要求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7)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8)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3、公务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购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14、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评分?

答:按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户口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及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20分;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在厦时间认定:1、落户时间起算时间;2、原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直接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算起;3、原户籍在本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回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算起;4、在厦服役的现役军人其配偶申购的,军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家属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家属随军入厦的时间计算;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在厦时间起算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15、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后,户口是否迁入新址?

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交房前将户口迁入新址。

16、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还可以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7、保障性商品房的住房标准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的原则,一房一厅型45平方米,二房一厅型60平方米,三房一厅型70平方米。

18、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可以转让出售、出租吗?

答:不可以上市转让出售、出租,但可向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结合成新计算。

19、弄虚作假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租赁房篇

申请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口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申请程序

提交申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发轮候号码→居委会组织调查、资格审查并公示7日→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租金补助金标准→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并组织公示15日→符合条件的约谈并选房→签订《选房确认书》→市国土房产局开具《住房调配单》→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与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市公房中心开具《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配租房型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户型原则:①1人户配租一房型。②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③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原住房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退出;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下调一房型配租。申请人可申请下调配租房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我市户籍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原则上岛外不安置岛内,岛内鼓励安置岛外。

租金补助

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按不同对象和家庭收入划分如下:

1、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

2、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以下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2.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3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年收入3.5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人户315元/月,2人户290元.人/月,3人户以上265元.人/月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补助发放部门(中低收入家庭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长期限为一年,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

租赁合同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应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

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不同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划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取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承租人擅自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责任。

违规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问题答疑

1.领取表格须带什么材料?

答:须带好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12月1日起哪些对象可以领取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答:为城镇户籍关系在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符合申请条件中低收入家庭。

3.受理申请有无截止时间,其轮候顺序如何产生?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受理没有截止时间,但由于是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其轮候顺序完全取决于报名时间。考虑到是第一次接受申请,人数可能比较集中,为了避免出现在申报初期排长队现象,并保证公平,经慎重考虑,首批申请的轮候号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而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确定:(一)2007年2月28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均视为同一时间受理(如因特殊情况有变动,将及时通知)(二)截止时间一到即停止受理首批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三)市国土房产局会同监察、公证等部门,由电脑随机生成首批申请人轮候号码并公示;

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确定后长期有效不得更改。在此以后的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其轮候号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当场发放。

4.廉租户能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答:已获得住房安置的,如果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一旦申请到必须退出原有住房;已获得租金补助安置的廉租户也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轮候期间,租金补助照发直至办理交房手续。

5.已退管的信托代管房承租户能否申请?

答:鼓励这部分人申请。

时间:2006年11月30日08:16

  我来说两句(1)

【来源:海峡网-厦门日报】

商品房篇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是由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构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按其现居住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最长的轮候时限为三年,即轮候满三年就可直接购房。

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问题答疑

1、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有哪些程序?

答:(1)领表: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2)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3)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4)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5)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6)打分: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示;(7)批准: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8)轮候:市住宅办对取得购房的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9)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轮候配售?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采取轮候式购房,根据房源情况,按分数高低顺序,排位高的先配售,分数低的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1)进入轮候的,每月加0.5分轮候;(2)轮候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配售;(3)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随时向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住宅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轮候分数;(4)新的一批房源供应时,轮候的申请人可根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5)选择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如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同时说明;(6)已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轮候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3、不能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几种情况?

答: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3)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4、我和小孩是厦门户口,先生户口在外地,我能和小孩两人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5、单身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吗?

答: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必须是家庭户,单身未婚或离异的均不得单独申请。

6、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是如何计算的?

答:以今年为标准,3人户及以下的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5x6=3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6x6=36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7x6=42万元以下。

7、什么是家庭无房户?

答: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房产。

8、“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规定中的“房产”包括哪些?

答:这里的房产包括住宅房、店面、车库、厂房等。

9、离婚人士如何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住、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属于“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离婚人士不得单独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离婚人士可以和父母、有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共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0、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可以申请吗?该如何申请?

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但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住房面积等仍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退出原住房的前提下,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1、申请人父母的房产应参加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吗?

答:只要不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父母的房产就不必参加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

12、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按要求填写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6)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7)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8)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9)住侨房的,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10)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1)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12)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13)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14)申请家庭成员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

(15)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3、公务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购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14、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评分?

答:按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户口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及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20分;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在厦时间认定:1、落户时间起算时间;2、原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直接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算起;3、原户籍在本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回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算起;4、在厦服役的现役军人其配偶申购的,军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家属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家属随军入厦的时间计算;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在厦时间起算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15、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后,户口是否迁入新址?

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交房前将户口迁入新址。

16、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还可以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7、保障性商品房的住房标准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的原则,一房一厅型45平方米,二房一厅型60平方米,三房一厅型70平方米。

18、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可以转让出售、出租吗?

答:不可以上市转让出售、出租,但可向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结合成新计算。

19、弄虚作假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5年内不得申购;对已骗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租赁房篇

申请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口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申请程序

提交申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发轮候号码→居委会组织调查、资格审查并公示7日→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租金补助金标准→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并组织公示15日→符合条件的约谈并选房→签订《选房确认书》→市国土房产局开具《住房调配单》→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与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市公房中心开具《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配租房型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户型原则:①1人户配租一房型。②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③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原住房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退出;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下调一房型配租。申请人可申请下调配租房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我市户籍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原则上岛外不安置岛内,岛内鼓励安置岛外。

租金补助

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按不同对象和家庭收入划分如下:

1、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

2、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以下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2.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3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年收入3.5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人户315元/月,2人户290元.人/月,3人户以上265元.人/月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补助发放部门(中低收入家庭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长期限为一年,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

租赁合同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应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

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不同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划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取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承租人擅自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责任。

违规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问题答疑

1.领取表格须带什么材料?

答:须带好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12月1日起哪些对象可以领取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答:为城镇户籍关系在思明区和湖里区的符合申请条件中低收入家庭。

3.受理申请有无截止时间,其轮候顺序如何产生?

答: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受理没有截止时间,但由于是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其轮候顺序完全取决于报名时间。考虑到是第一次接受申请,人数可能比较集中,为了避免出现在申报初期排长队现象,并保证公平,经慎重考虑,首批申请的轮候号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而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确定:(一)2007年2月28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均视为同一时间受理(如因特殊情况有变动,将及时通知)(二)截止时间一到即停止受理首批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三)市国土房产局会同监察、公证等部门,由电脑随机生成首批申请人轮候号码并公示;

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确定后长期有效不得更改。在此以后的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其轮候号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当场发放。

4.廉租户能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答:已获得住房安置的,如果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一旦申请到必须退出原有住房;已获得租金补助安置的廉租户也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轮候期间,租金补助照发直至办理交房手续。

5.已退管的信托代管房承租户能否申请?

答:鼓励这部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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