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改革思路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有的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拉赞助。这些问题虽然近年来得到纠正,但还有少数单位隐蔽地存在着。    二、借助“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的动力,加大纪检监察改革力度。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个位置才为恰当,对此笔者缺少这方面的理性认识。由于法院的改革,法官独立裁判权越来越大。加强纪检监察是否与法官独立审判相对立?关系如何认识,位置如何摆,工作如何做?对这方面的探讨、研究甚少。笔者认为改革了,放权了,审判工作的主体逐步转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应当转移到对法官管理上来。那么纪检、监察则是一条主线,通过对法官行为监督,从而实现对审判全过程监督。不要只是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意识上,而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在以监督法官行为为核心,对全院整体工作监察的地位上来。具体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1、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针对基层法院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审判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同时要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维护审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的法官。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法官能够注意自己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哪怕使他们有所顾忌也好,何况对正面的典型也可以给予及时表彰,促进工作进展。 2、健全和完善制度,改变工作方法。 ①、完善和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制。基层法院现有监督规范不完善,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对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建设,对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的,对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建全,现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担任繁重的纪检监察任务的都要进行调整。科学地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增加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二审改判案件如何查,个人责任如何确认,经合议庭、业务部门、审委会讨论案件出现的错误在实际中如何查处等,都要纳入规范性轨道,从而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与准确性。 ②、增强纪检、监察办案的独立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监察立案权由基层法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的做法值得商榷。有的案件,由于是同级纪检、监察室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在一单位,监督人员面对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头不见抬头见,就存在着如何客观、公正评价和追究的问题。更何况查出问题后,惩罚同志、殃及领导、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个内部消化。这就反映了一个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划分如何才能科学、合理的问题,值得探讨。 ③、以《法官法》和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把狠抓队伍建设,实现公正效率为主题作为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从基层法院实际看,审判质量还需提高,案件质量与违法审判的界限还不十分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及案件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对工作失误导致判决错误和出于对法律的认识及法律水平限制造成的改判、再审、重审案件区分还不清。因此我们要坚持治病救人的态度,该保护同志的,能保护同志的,要尽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一是实事求是,不护短,发现不良线索,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二是坚持严肃处理,惩教结合。一旦经查如实,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行为确有不当,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追究其质量责任,对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是对那些反映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举报违法违纪未能查实的,发出敬告书或实行诫免谈话。 ④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纪检、监察各项具体工作要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分解到人,限期限,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彻底改变因缺乏计划性,人手不够、管理不力造成的顾此失彼状况。要加强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经常教育干警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提高法院整体素质,推动审判工作的进展。 总之,“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别人就看不起你。”“公生廉,廉生威。”这就是告诉我们必须以实际工作的成绩树立在群众中的威性,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有的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拉赞助。这些问题虽然近年来得到纠正,但还有少数单位隐蔽地存在着。    二、借助“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的动力,加大纪检监察改革力度。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个位置才为恰当,对此笔者缺少这方面的理性认识。由于法院的改革,法官独立裁判权越来越大。加强纪检监察是否与法官独立审判相对立?关系如何认识,位置如何摆,工作如何做?对这方面的探讨、研究甚少。笔者认为改革了,放权了,审判工作的主体逐步转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应当转移到对法官管理上来。那么纪检、监察则是一条主线,通过对法官行为监督,从而实现对审判全过程监督。不要只是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意识上,而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在以监督法官行为为核心,对全院整体工作监察的地位上来。具体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1、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针对基层法院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审判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同时要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维护审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的法官。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法官能够注意自己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哪怕使他们有所顾忌也好,何况对正面的典型也可以给予及时表彰,促进工作进展。 2、健全和完善制度,改变工作方法。 ①、完善和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制。基层法院现有监督规范不完善,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对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建设,对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的,对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建全,现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担任繁重的纪检监察任务的都要进行调整。科学地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增加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二审改判案件如何查,个人责任如何确认,经合议庭、业务部门、审委会讨论案件出现的错误在实际中如何查处等,都要纳入规范性轨道,从而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与准确性。 ②、增强纪检、监察办案的独立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监察立案权由基层法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的做法值得商榷。有的案件,由于是同级纪检、监察室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在一单位,监督人员面对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头不见抬头见,就存在着如何客观、公正评价和追究的问题。更何况查出问题后,惩罚同志、殃及领导、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个内部消化。这就反映了一个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划分如何才能科学、合理的问题,值得探讨。 ③、以《法官法》和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把狠抓队伍建设,实现公正效率为主题作为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从基层法院实际看,审判质量还需提高,案件质量与违法审判的界限还不十分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及案件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对工作失误导致判决错误和出于对法律的认识及法律水平限制造成的改判、再审、重审案件区分还不清。因此我们要坚持治病救人的态度,该保护同志的,能保护同志的,要尽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一是实事求是,不护短,发现不良线索,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二是坚持严肃处理,惩教结合。一旦经查如实,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行为确有不当,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追究其质量责任,对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是对那些反映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举报违法违纪未能查实的,发出敬告书或实行诫免谈话。 ④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纪检、监察各项具体工作要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分解到人,限期限,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彻底改变因缺乏计划性,人手不够、管理不力造成的顾此失彼状况。要加强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经常教育干警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提高法院整体素质,推动审判工作的进展。 总之,“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别人就看不起你。”“公生廉,廉生威。”这就是告诉我们必须以实际工作的成绩树立在群众中的威性,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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