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境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本资助资金额根据年度计划和上一年专利申请数量,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核定。

第五条本资助资金的申请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实行属地管理、按季申报、按季度兑付的方式。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本资助资金主要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法律、法规和国际规章等获得的专利权,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4、港澳台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

第七条资助标准: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

2、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3、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4、港澳台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8000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

5、没有通过电子申请的专利按上述标准的70%进行资助。

第三章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港澳台及国外专利应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

3、资助资金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

4、资助资金申请时间为专利权授权年度的当年至次年的5月31日。

第九条资助资金的申请:

申请单位、个人须填报《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表1)、《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表2),表格可从日照市知识产权局(http://222.133.189.11:90/)“专利资助”栏目或日照科技网(http://www.rzkj.gov.cn/)“下载中心”下载,并提交下列资料:

1、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电子申请的,需同时提交电子申请证明材料。

2、港澳台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报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

印件,个人申报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专利权人需提交与专利权人一致的暂住证或房产证及复印件。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市知识产权局存档一份。

5、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需填写《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6、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向户口所在地或者房产证、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和市直部门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个人资助申请。

第十条资助资金的审批: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收到的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

1、对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申请,市知识产权局编制《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在日照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栏目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如无异议,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拨付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兑现。

2、下列情况将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2)信息填写不全的;如专利号、联系人地址、电话等填写不详,申报人名称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3)经专利检索属于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

(4)逾期未申报的;

(5)经公告提出异议的,并且经核对后事实确凿的。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同意申请人为其他人的,专利权人需提供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

2、专利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在校中小学生的,资助资金申请人可以为其监护人,监护人需提供权利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3、专利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骨干的,资助资金申请人可以为企业,专利权人需提供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上年度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及预计当年的专利授权量提出年度资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终止资助程序,已发放的资助资金要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境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本资助资金额根据年度计划和上一年专利申请数量,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核定。

第五条本资助资金的申请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实行属地管理、按季申报、按季度兑付的方式。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本资助资金主要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法律、法规和国际规章等获得的专利权,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4、港澳台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

第七条资助标准: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

2、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3、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4、港澳台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8000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

5、没有通过电子申请的专利按上述标准的70%进行资助。

第三章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港澳台及国外专利应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

3、资助资金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

4、资助资金申请时间为专利权授权年度的当年至次年的5月31日。

第九条资助资金的申请:

申请单位、个人须填报《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表1)、《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表2),表格可从日照市知识产权局(http://222.133.189.11:90/)“专利资助”栏目或日照科技网(http://www.rzkj.gov.cn/)“下载中心”下载,并提交下列资料:

1、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电子申请的,需同时提交电子申请证明材料。

2、港澳台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报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

印件,个人申报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专利权人需提交与专利权人一致的暂住证或房产证及复印件。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市知识产权局存档一份。

5、区县科技管理部门需填写《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6、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向户口所在地或者房产证、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和市直部门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个人资助申请。

第十条资助资金的审批: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收到的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

1、对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申请,市知识产权局编制《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在日照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栏目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如无异议,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汇总表》拨付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兑现。

2、下列情况将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2)信息填写不全的;如专利号、联系人地址、电话等填写不详,申报人名称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3)经专利检索属于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

(4)逾期未申报的;

(5)经公告提出异议的,并且经核对后事实确凿的。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同意申请人为其他人的,专利权人需提供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

2、专利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在校中小学生的,资助资金申请人可以为其监护人,监护人需提供权利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3、专利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骨干的,资助资金申请人可以为企业,专利权人需提供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上年度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及预计当年的专利授权量提出年度资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终止资助程序,已发放的资助资金要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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