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案情简介】

韩先生于 2007年10月8日进入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月薪为税后1万元。 韩先生入职以来,公司没有同 韩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韩先生于 2008年12月16日从公司辞职,但公司未 向韩先生支付2008年12月份的工资报酬。

2009年9月30日,韩先生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 2008年12月1日— 12月16日的工资报酬,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报酬。

【案件审理】

韩先生委托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代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提出:

1、韩先生系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了 韩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其中 韩先生表示,“。。。。。。我在你那也不是正式职工,也没有上保险什么的。”另外,公司还提供了互联网上的广告信息,内容为以 韩先生名义发布的供求广告,广告显示 韩先生是另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

2、韩先生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辞职,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

赵恒律师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提出:

1、韩先生系全日制用工。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不能说明韩先生是非全日制用工。互联网上的广告不能证明是韩先生本人所发。另外,韩先生出示了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综合双方举证情况,从韩先生的工作性质、工资发放时间等,都说明韩先生属于全日制用工。

2、公司无权扣除韩先生的工资。赵恒律师提出,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如果公司可以证明韩先生没有提起一月书面通知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韩先生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公司无法证明韩先生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全额发放韩先生的工资报酬。

【案件结果】

北京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 1、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韩先生支付2008年12月份的工资5517.24元;

2、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韩先生支付 2008年9月1日至 2008年12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517.24元;

3、驳回韩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小结】

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在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分歧如下: 1、如果将双倍工资的性质理解为工资,那仲裁时效从离职开始计算1年,基本不存在仲裁时效过期问题。 2、如果将双倍工资性质理解为惩罚性补偿或赔偿,那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计算。在本案中, 韩先生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 韩先生2008年12月离职,2009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 韩先生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时效大部分已经过了,只支持了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韩先生于 2007年10月8日进入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月薪为税后1万元。 韩先生入职以来,公司没有同 韩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韩先生于 2008年12月16日从公司辞职,但公司未 向韩先生支付2008年12月份的工资报酬。

2009年9月30日,韩先生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 2008年12月1日— 12月16日的工资报酬,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报酬。

【案件审理】

韩先生委托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代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提出:

1、韩先生系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了 韩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其中 韩先生表示,“。。。。。。我在你那也不是正式职工,也没有上保险什么的。”另外,公司还提供了互联网上的广告信息,内容为以 韩先生名义发布的供求广告,广告显示 韩先生是另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

2、韩先生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辞职,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

赵恒律师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提出:

1、韩先生系全日制用工。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不能说明韩先生是非全日制用工。互联网上的广告不能证明是韩先生本人所发。另外,韩先生出示了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综合双方举证情况,从韩先生的工作性质、工资发放时间等,都说明韩先生属于全日制用工。

2、公司无权扣除韩先生的工资。赵恒律师提出,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如果公司可以证明韩先生没有提起一月书面通知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韩先生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公司无法证明韩先生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全额发放韩先生的工资报酬。

【案件结果】

北京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 1、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韩先生支付2008年12月份的工资5517.24元;

2、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韩先生支付 2008年9月1日至 2008年12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517.24元;

3、驳回韩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小结】

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在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分歧如下: 1、如果将双倍工资的性质理解为工资,那仲裁时效从离职开始计算1年,基本不存在仲裁时效过期问题。 2、如果将双倍工资性质理解为惩罚性补偿或赔偿,那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计算。在本案中, 韩先生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 韩先生2008年12月离职,2009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 韩先生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时效大部分已经过了,只支持了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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