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公司): 西安瑞特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路领先时代广场B座A1304室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其他信息资源的机会,有利用甲方信息资源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3、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其他信息资源,包括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上述信息资源等均属甲方之财产,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该信息资源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包括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竞业限制相关事宜,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竞业限制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竞业限制范围为: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各种组织单位。

第二条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三条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一)期间: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为离职后两年内:

(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确认及期间起算:

1、乙方离职时,应与甲方确认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时间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共2年。

2、乙方离职时未确认竞业限制义务的。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乙方离职后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乙方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甲方于乙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按月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乙方的平均月工资的_____ %或__500_元/月。

(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竞业限制补偿金采取乙方到甲方按月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向乙方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领取或支付补偿金时,乙方须在每月1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甲方:

a、领取补偿金时乙方的就业状况说明,包括相关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

b、乙方新任职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c、乙方届时的联系方式(至少包括电话、联系地址)。

2、乙方上述资料提交甲方后,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应于次月10日前到甲方领取上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由甲方将上月经济补偿金转入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号。乙方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相应月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至乙方按照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时止,期间月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无须补发。

第四条 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

(一)本协议签订目的在于保护甲方商业利益,因此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双方签定书面解除协议;

2、甲方向乙方发送《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3、甲方解散或破产,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乙方竞业限制义务自行终止。

(二)乙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项终止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或额外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甲方按照乙方根据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c所提供的地址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七日后视为送达,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届时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和经济等方面。

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年薪的30%的补偿金。

3、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如与双方之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 其它

(一)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公司): 西安瑞特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路领先时代广场B座A1304室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其他信息资源的机会,有利用甲方信息资源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3、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其他信息资源,包括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上述信息资源等均属甲方之财产,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该信息资源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包括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竞业限制相关事宜,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竞业限制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竞业限制范围为: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各种组织单位。

第二条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三条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一)期间: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为离职后两年内:

(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确认及期间起算:

1、乙方离职时,应与甲方确认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时间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共2年。

2、乙方离职时未确认竞业限制义务的。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乙方离职后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乙方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甲方于乙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按月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乙方的平均月工资的_____ %或__500_元/月。

(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竞业限制补偿金采取乙方到甲方按月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向乙方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领取或支付补偿金时,乙方须在每月1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甲方:

a、领取补偿金时乙方的就业状况说明,包括相关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

b、乙方新任职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c、乙方届时的联系方式(至少包括电话、联系地址)。

2、乙方上述资料提交甲方后,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应于次月10日前到甲方领取上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由甲方将上月经济补偿金转入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号。乙方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相应月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至乙方按照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时止,期间月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无须补发。

第四条 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

(一)本协议签订目的在于保护甲方商业利益,因此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双方签定书面解除协议;

2、甲方向乙方发送《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3、甲方解散或破产,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乙方竞业限制义务自行终止。

(二)乙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项终止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或额外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甲方按照乙方根据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c所提供的地址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七日后视为送达,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届时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和经济等方面。

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年薪的30%的补偿金。

3、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如与双方之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 其它

(一)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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