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韩静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韩静亲属的委托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韩静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审理,现已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韩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证据和定性都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韩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韩静不是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者,犯罪同伙的召集者和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纵观本案的发生,起因在于韩静公婆与其兄弟周孝运两家长达十几年的矛盾,在得知自家的大棚被受害人毁坏后产生报复动机,经与自己父亲韩立明商量后由韩立明邀约了被告人沈树修、邓加迪、李辉一起回蚌实施了伤害受害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在这次共同犯罪中,韩静不过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传声筒,带路人而已。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较小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对韩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韩静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在伤害周孝运的犯罪过程中,韩静处于站场望风的角色,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受害人。受害人左小臂骨头断裂、右拇指肌腱断裂的伤情系邓加迪所为,韩静并没有动手。另外,韩静在归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

实供述了自己和所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出,韩静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深感悔恨,并表示愿意重新做人。认罪态度好,能真诚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与受害人两个家庭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累积而最终酿成的,加上被告人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韩静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韩静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一方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韩静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来就是兄弟至亲的关系,只是由于双方对矛盾没有能及时妥善地处理才使矛盾最终激化。案发后,韩静是非常的后悔。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最终取得了受害人方面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韩静是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并且没有犯罪前科,同时已赔偿了受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方面的谅解,所以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依法对韩静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秀侠

2010.9.2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韩静亲属的委托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韩静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审理,现已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韩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证据和定性都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韩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韩静不是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者,犯罪同伙的召集者和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纵观本案的发生,起因在于韩静公婆与其兄弟周孝运两家长达十几年的矛盾,在得知自家的大棚被受害人毁坏后产生报复动机,经与自己父亲韩立明商量后由韩立明邀约了被告人沈树修、邓加迪、李辉一起回蚌实施了伤害受害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在这次共同犯罪中,韩静不过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传声筒,带路人而已。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较小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对韩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韩静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在伤害周孝运的犯罪过程中,韩静处于站场望风的角色,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受害人。受害人左小臂骨头断裂、右拇指肌腱断裂的伤情系邓加迪所为,韩静并没有动手。另外,韩静在归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

实供述了自己和所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出,韩静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深感悔恨,并表示愿意重新做人。认罪态度好,能真诚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与受害人两个家庭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累积而最终酿成的,加上被告人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韩静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韩静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一方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韩静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来就是兄弟至亲的关系,只是由于双方对矛盾没有能及时妥善地处理才使矛盾最终激化。案发后,韩静是非常的后悔。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最终取得了受害人方面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韩静是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并且没有犯罪前科,同时已赔偿了受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方面的谅解,所以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依法对韩静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秀侠

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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