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流程

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流程

一、立案

按照“谁分管、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分管案件的执法人员即为案件的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完成时限:发现违法案件后1日内) ,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完成时限:报批后2日内)。

举报或上级转办的案件,按案件类别转由分管人员落实,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程序予以立案(完成时限同上)。 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时限: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主办人员要拟定调查提纲,并和另一名执法人员一起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实施检查。案件调查终结,主办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报法制室审查。

完成时限: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核审和作出处罚决定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法制室要就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复核上报的处罚建议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大队领导集体研究。

完成时限:案件调查终结后2日内。

四、听证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法制室对案件程序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由主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由办案人员负责送达。

完成时限:(1)法制室对案件程序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送审后1日内由主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的第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主办人员按要求改正。(2)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按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法制室组织听证。

完成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自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

五、案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办案人员要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完成时限: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主办人要书面说明情况)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体现法律的救助义务,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法制室组织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案件主办人根据讨论情况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所有参加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后,交法制室存档,法制室应将《集体讨论记录》存入该案件卷宗中。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应写出申请书,案件主办人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

完成时限:(1)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2)当事人可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到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由主办人写出结案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将案件材料制作成完整卷宗。上缴法制室立卷归档。

完成时限:结案报告于案件执行完毕后2日内完成;案卷归档于《结案报告》审批同意后3日内完成。

七、本流程自2015年9月15日执行。

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流程

一、立案

按照“谁分管、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分管案件的执法人员即为案件的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完成时限:发现违法案件后1日内) ,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完成时限:报批后2日内)。

举报或上级转办的案件,按案件类别转由分管人员落实,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程序予以立案(完成时限同上)。 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时限: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主办人员要拟定调查提纲,并和另一名执法人员一起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实施检查。案件调查终结,主办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报法制室审查。

完成时限: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核审和作出处罚决定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法制室要就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复核上报的处罚建议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大队领导集体研究。

完成时限:案件调查终结后2日内。

四、听证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法制室对案件程序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由主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由办案人员负责送达。

完成时限:(1)法制室对案件程序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送审后1日内由主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的第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主办人员按要求改正。(2)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按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法制室组织听证。

完成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自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

五、案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办案人员要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完成时限: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主办人要书面说明情况)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体现法律的救助义务,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法制室组织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案件主办人根据讨论情况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所有参加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后,交法制室存档,法制室应将《集体讨论记录》存入该案件卷宗中。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应写出申请书,案件主办人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

完成时限:(1)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2)当事人可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到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由主办人写出结案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将案件材料制作成完整卷宗。上缴法制室立卷归档。

完成时限:结案报告于案件执行完毕后2日内完成;案卷归档于《结案报告》审批同意后3日内完成。

七、本流程自2015年9月15日执行。

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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