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业网讯】(记者 谢丽容)共建共享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节点——正逐步转向小区驻地网、室内分布、基站站址共享等以接入网为主的共建共享,亟需加强国家层面有关共建共享的立法,进一步破除行业壁垒。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实施4年来,在各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推进和三大电信运营商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24个省的共建共享率超过60%,大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共建共享的持续深度推进,及光纤宽带、无线网络发展趋势的变化,原有的以铁塔、杆路、管道等以传输为主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正逐步转向小区驻地网、室内分布、基站站址共享等以接入网为主的共建共享。随之而来的是,共建共享在对外协调和内部操作方面,在老问题未彻底解决的前提下,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
行业外监管缺位
“对外协调和约束,已经成为目前共建共享的主要问题所在。”长期从事共建共享政策研究和基层调查的四川通信设计院副总工程师程德杰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出台不少利好政策,但这些政策“在行业内影响甚大”,促使三大运营商从“要我共享”转变为“我要共享”,但对协作的行业外组织几乎没有政策管控力,因此,行业外协调合作的政策管制力如何体现,应成为下一步共建共享的主要课题。
据了解,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了电监会、铁道部及住房建设部等出台一些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措施,但对此,中国联通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唐雄燕认为,跨行业管制向来存在诸多壁垒,这些政策目前收效甚微。
“物业和开发商之所以强势,就在于他们在不按规定配套电信驻地网资源的时候,只能依靠政府依靠行政力量协调,而非法律。”电信运营商分析人士陈志刚认为,立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手段。
以驻地网的共建共享为例,共建共享在驻地网中的意义主要是实现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目前,大部分小区单位的业主开发商物业等利用电信企业问竞争通过招标等方式迫使电信企业高价进入投资建设驻地网,不仅要向开发商购买配套的入住权,还要向物业缴纳高额的二次入场费。由此,开发商、物业代替用户行使了“宽带消费自由选择权”,开发商窃取了由运营商竞争所产生的原本归属于用户的利益。
在唐雄燕看来,开发商和物业在驻地网的共建共享中,成为事实上监管缺位的一环。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住房建设部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但目前收效甚微,“没有细则,在实际的执行中,也没有明确的纠纷受理机构和监管机构。”
对于这样的尴尬,一些在共建共享走在前列的省市已经出台具体的应对措施。
以上海为例,2011年9月上海市政成立国内首家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第三方专业维护公司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驻地网的公开招标、监理工程质量和标准,并负责驻地网的维护,而各家运营商只负责将自己的网络基础设施引入小区门口,解决了“进小区难”的问题,小区用户也可自由选择运营商网络。
但陈志刚认为,这种形式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权力寻租者,“唯一的一家驻地网建设公司更容易与物业和开发商达成合谋,共同提高建设和维护的成本,从而利用信息不对称,再与自己的出资人进行谈判和议价。而对于出资人来说,由于缺乏比较竞争,很难对唯一的这一家公司进行成本绩效监督,且没有选择,自然丧失了自己的谈判地位。”
此外,“基站难进小区”、高额入场费等传统难题也需要从目前的“行政解决”提升到更高的立法层面。近年来,因业主担心电磁辐射,导致基站寻址困难,以及共享基站时安装新设备难,有的已建站被迫搬迁。
目前,这些问题仍然只能依靠运营商与物业、业主的协商或行政力量解决,但往往效果不佳,“只有更高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约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程德杰表示。
行业内协作仍需努力
除此之外,行业内协作也存在诸多问题。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一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质上影响了共建共享的进程,具体表现在:由于各家网络发展阶段差异和工程计划进度不同步导致共建困难;此外,一些基础设施能否共享的技术评估难,监督难。
不仅如此,目前运营商间的共建共享工作不规范,管理不完善,以数据库为例,虽然电信运营商建立了统计数据库,为共建共享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些统计数据往往不准确,运行维护相互界面不清晰,使得数据库形同虚设。
“虽然都是一些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但从侧面反应了电信运营商参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内在动力仍然不足。”零点咨询资深分析师曾韬告诉记者,西部一些省份,如青海、新疆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对于共建共享的动力较大,“主要是由于西部地广人稀,竞争强度相对较小,且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相对较大。”但“中东部地区则反之,出于竞争需求,且成本考核约束小,运营商往往在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具有更加强烈的‘排他’意识。”
以上海的驻地网共建共享为例,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市通管局要求单家运营商在进入一个新建居民小区时进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前,以通知函的方式告知其他两家运营商,询问是否要参与该新建小区的驻地网共建,如果其他两家运营商有意愿共建,需在5日之内回复询问,之后三家(或两家)再根据实际情况核算成本,制定施工方案,分摊建设成本并分工完成工程建设。但在执行过程中,先期与开发商谈好的运营商往往会以“工程施工方案已做好”、“技术不兼容”等理由拒绝共建。
对于一些县市级运营商为了提高共建率指标,不考虑未来是否有共享需求而实施“自建预留”的手段,某电信运营商人士认为,唯一的办法是重新制定更加适合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率的KPI考核体系。在其看来,目前共建率的考核指标其实不够合理。“共建率的分母应该是有共建需求的电信基础设施的数量,而不是一家企业新建设施的总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为了完成指标而产生的“自建预留”现象。“自建预留增加的成本难以收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难以达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目的。”
此外,程德杰认为,在现有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现手段中,无论是单纯的基础设施租用,还是基础设施的置换,抑或是富裕资源的出售,都涉及到对电信资源的估价问题。
程德杰表示,拥有电信基础资源,如通信铁塔、管道、电信杆路的运营商,往往会将这些电信基础资源视为其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无补偿地出让或出租,不仅会给这些运营商带来资产处理财务上的麻烦,更会挫伤其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在明确拥有基础的电信运营商在无条件开放资源使用的同时,应保证其保本微利,略有所得。”至于具体的资源赢利率,程德杰给出的建议是,可以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但一般来讲资源出租年收益率不应超过5%,资源出让年收益率不应超过25%。”
时至今日,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经成为全球电信运营行业节约社会资源,提升运营效率的不二法门,在中国,共建共享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节点,亟须加强国家层面有关共建共享的立法,破除行业壁垒,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绝不仅仅是电信运营商一家之事,整个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来!(本报记者陈宝亮对本文亦有贡献)
【通信产业网讯】(记者 谢丽容)共建共享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节点——正逐步转向小区驻地网、室内分布、基站站址共享等以接入网为主的共建共享,亟需加强国家层面有关共建共享的立法,进一步破除行业壁垒。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实施4年来,在各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推进和三大电信运营商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24个省的共建共享率超过60%,大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共建共享的持续深度推进,及光纤宽带、无线网络发展趋势的变化,原有的以铁塔、杆路、管道等以传输为主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正逐步转向小区驻地网、室内分布、基站站址共享等以接入网为主的共建共享。随之而来的是,共建共享在对外协调和内部操作方面,在老问题未彻底解决的前提下,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
行业外监管缺位
“对外协调和约束,已经成为目前共建共享的主要问题所在。”长期从事共建共享政策研究和基层调查的四川通信设计院副总工程师程德杰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出台不少利好政策,但这些政策“在行业内影响甚大”,促使三大运营商从“要我共享”转变为“我要共享”,但对协作的行业外组织几乎没有政策管控力,因此,行业外协调合作的政策管制力如何体现,应成为下一步共建共享的主要课题。
据了解,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了电监会、铁道部及住房建设部等出台一些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措施,但对此,中国联通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唐雄燕认为,跨行业管制向来存在诸多壁垒,这些政策目前收效甚微。
“物业和开发商之所以强势,就在于他们在不按规定配套电信驻地网资源的时候,只能依靠政府依靠行政力量协调,而非法律。”电信运营商分析人士陈志刚认为,立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手段。
以驻地网的共建共享为例,共建共享在驻地网中的意义主要是实现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目前,大部分小区单位的业主开发商物业等利用电信企业问竞争通过招标等方式迫使电信企业高价进入投资建设驻地网,不仅要向开发商购买配套的入住权,还要向物业缴纳高额的二次入场费。由此,开发商、物业代替用户行使了“宽带消费自由选择权”,开发商窃取了由运营商竞争所产生的原本归属于用户的利益。
在唐雄燕看来,开发商和物业在驻地网的共建共享中,成为事实上监管缺位的一环。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住房建设部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但目前收效甚微,“没有细则,在实际的执行中,也没有明确的纠纷受理机构和监管机构。”
对于这样的尴尬,一些在共建共享走在前列的省市已经出台具体的应对措施。
以上海为例,2011年9月上海市政成立国内首家新建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第三方专业维护公司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驻地网的公开招标、监理工程质量和标准,并负责驻地网的维护,而各家运营商只负责将自己的网络基础设施引入小区门口,解决了“进小区难”的问题,小区用户也可自由选择运营商网络。
但陈志刚认为,这种形式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权力寻租者,“唯一的一家驻地网建设公司更容易与物业和开发商达成合谋,共同提高建设和维护的成本,从而利用信息不对称,再与自己的出资人进行谈判和议价。而对于出资人来说,由于缺乏比较竞争,很难对唯一的这一家公司进行成本绩效监督,且没有选择,自然丧失了自己的谈判地位。”
此外,“基站难进小区”、高额入场费等传统难题也需要从目前的“行政解决”提升到更高的立法层面。近年来,因业主担心电磁辐射,导致基站寻址困难,以及共享基站时安装新设备难,有的已建站被迫搬迁。
目前,这些问题仍然只能依靠运营商与物业、业主的协商或行政力量解决,但往往效果不佳,“只有更高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约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程德杰表示。
行业内协作仍需努力
除此之外,行业内协作也存在诸多问题。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一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质上影响了共建共享的进程,具体表现在:由于各家网络发展阶段差异和工程计划进度不同步导致共建困难;此外,一些基础设施能否共享的技术评估难,监督难。
不仅如此,目前运营商间的共建共享工作不规范,管理不完善,以数据库为例,虽然电信运营商建立了统计数据库,为共建共享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些统计数据往往不准确,运行维护相互界面不清晰,使得数据库形同虚设。
“虽然都是一些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但从侧面反应了电信运营商参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内在动力仍然不足。”零点咨询资深分析师曾韬告诉记者,西部一些省份,如青海、新疆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对于共建共享的动力较大,“主要是由于西部地广人稀,竞争强度相对较小,且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相对较大。”但“中东部地区则反之,出于竞争需求,且成本考核约束小,运营商往往在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具有更加强烈的‘排他’意识。”
以上海的驻地网共建共享为例,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上海市通管局要求单家运营商在进入一个新建居民小区时进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前,以通知函的方式告知其他两家运营商,询问是否要参与该新建小区的驻地网共建,如果其他两家运营商有意愿共建,需在5日之内回复询问,之后三家(或两家)再根据实际情况核算成本,制定施工方案,分摊建设成本并分工完成工程建设。但在执行过程中,先期与开发商谈好的运营商往往会以“工程施工方案已做好”、“技术不兼容”等理由拒绝共建。
对于一些县市级运营商为了提高共建率指标,不考虑未来是否有共享需求而实施“自建预留”的手段,某电信运营商人士认为,唯一的办法是重新制定更加适合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率的KPI考核体系。在其看来,目前共建率的考核指标其实不够合理。“共建率的分母应该是有共建需求的电信基础设施的数量,而不是一家企业新建设施的总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为了完成指标而产生的“自建预留”现象。“自建预留增加的成本难以收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难以达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目的。”
此外,程德杰认为,在现有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现手段中,无论是单纯的基础设施租用,还是基础设施的置换,抑或是富裕资源的出售,都涉及到对电信资源的估价问题。
程德杰表示,拥有电信基础资源,如通信铁塔、管道、电信杆路的运营商,往往会将这些电信基础资源视为其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无补偿地出让或出租,不仅会给这些运营商带来资产处理财务上的麻烦,更会挫伤其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在明确拥有基础的电信运营商在无条件开放资源使用的同时,应保证其保本微利,略有所得。”至于具体的资源赢利率,程德杰给出的建议是,可以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但一般来讲资源出租年收益率不应超过5%,资源出让年收益率不应超过25%。”
时至今日,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经成为全球电信运营行业节约社会资源,提升运营效率的不二法门,在中国,共建共享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节点,亟须加强国家层面有关共建共享的立法,破除行业壁垒,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绝不仅仅是电信运营商一家之事,整个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来!(本报记者陈宝亮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