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丁玉翠/李憣

2012-11-18 21:04:15 来源:《学术交流》2012年2期

【作者简介】丁玉翠(197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法律史、刑法学研究,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哈尔滨150080;李憣,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哈尔滨150080

【内容提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连读,两者涉及两种不同的仪礼。因为庶人无庙,故其君、上轼庙时不必下车回避,此即“礼不下庶人”。君使臣以礼,会见大臣当以礼意而非刑意,故“刑人不在君侧”。自贾谊在《新书•阶级》中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对之加以阐释后,所引起的争论迄今未决。在承认“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前提下,通过对“礼”、“刑”的外延加以限制,将之修订为“某些或某种礼不及庶人,某些或某种刑不至大夫”,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据此否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真实存在过的制度,其观点虽有可取,但仍然存在前提性错误;“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关 键 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无等级/礼有等级

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解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见《礼记•曲礼》。自贾谊在《新书•阶级》中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对之加以阐释之后,其解释就引起了争论,迄今未决。

这段话的原文是:“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讲的是两种具体的礼仪。在东周,“礼”有四种大别:抽象

的礼、礼法、礼义、仪礼(或称礼仪)。与“刑”对称的“礼”指礼法,这种用法出现于东周,西周无此用法,仅在西周晚期出现了苗头,如《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抑此皇父,岂曰不时?胡为我作,不即我谋?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曰予不戕,礼则然矣。”郑笺:“礼下供上役,其道当然。”孔疏:“皇父奢残自恣,反云礼法当然,歌而恶之。”“礼法”由西周的“彝”演化而来。徐复观先生首先指出东周的“礼”不同于西周的“礼”,东周“礼法”意义上的“礼”来自西周作法讲的“彝”[1]。亦即“礼不下庶人”的“礼”指仪礼,根本不能与“刑”对称。因此,不能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断在一起,应作如下断句:“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以上断句与栗劲先生、王占通先生的断句同,但解说有异。)[2]198前面讲的是国君、大夫乘车时向宗庙行式(轼)礼的相关仪礼,后面讲的是国君会见大夫时的一种仪礼。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断在一起,就破坏了这段话的真实意思结构,它们虽相邻,但属于不同的句子与意思单位。以上一段话的前后也都是具体的仪礼,突然冒出个泛化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来,于文章体例也是不合的。“礼不下庶人”的“下”使用的义项同“大夫下之”、“士下之”,只是采使动用法而已。以上一段话的意思是:国君与大夫同乘车时,国君轼宗庙,大夫应下车;大夫与士同乘车时,大夫轼宗庙,士应下车;若庶人同车,则不必下车。国君会见大夫时,应以礼意(《论语•八佾》:“君使臣以礼”。),而不能加以刑意,故刑人这时要回避。

之所以有第一项仪礼,并不是贬低庶人,也不是给予庶人特殊的待遇,而是因为国君、大夫、士都有庙。《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故在前者轼庙时,后者要回避,庶人则无庙,自然不存在回避的问题。之所以有第二项仪礼,是君臣之道的要求,并不是

刑不适用于大夫。在西周,官吏恰恰是刑法治理的重点,设有专门的职官。西周中期牧簋铭文[3]8.4343:“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仕),今予惟或纠改,令汝辟百僚。有同吏,廼多乱。不用先王作井,亦多虐庶民。厥讯庶右不井不中,乃侯之。?以今?(这两个“?”代表两个不识又无法隶定的字。)司匐厥辠(罪)厥故(辜)。””此“匐”同《尚书•吕刑》“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之“富”。官吏犯罪者皆由有司“匐”其罪其辜。典狱不是成于其权威,而是成于其“富”。故“富”指准确地判定罪名刑罚。西周金文“辠(罪)故(辜)”为成语,析言之,“辠(罪)”对应罪名,“故(辜)”对应刑罚,也可混称。“匐厥辠(罪)厥故(辜)”与《尚书•吕刑》“其刑其罚,其审克之”意义相近。其中的“司士(仕,指官事)”依法监察百官(“辟百僚”,“辟”训法),追究那些“不用先王作井”、“厥讯庶右不井不中”即违法的“同吏”的罪责。针对官吏的刑法,还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叫作“官刑”。《墨子•非乐上》:“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伪《尚书》之《伊训》亦有相关记载,但既为伪作,不足为据。惩戒首恶,而不及其下人,这样也才与“官刑”名实相副。即使提倡“刑无等级”的法家也做不到这一点,如《法经》中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4]。

二、两类错误观点评析

以下对两大类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典型错误观点略作评述:

第一大类是在承认“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前提下,对“礼”、“刑”的外延加以限制,将之修订为“某些或某种礼不及庶人,某些或某种刑不至大夫”。这种解释始自贾谊,后经郑玄注、《白虎通》、孔颖达疏等的发挥,成为传统的主流观点,近代以来,又经梁启超、杨鸿烈、郭沫若、徐朝阳、瞿同祖等的发挥,

影响至今。

事实上,且不论其前提性错误,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是不通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刑有等级”,如果“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自然也就有相应的“(天子)礼不及诸侯”、“(天子诸侯)礼不及大夫”、“(天子诸侯大夫)礼不及士”、“礼不及奴隶”,以及“刑不至诸侯”、“刑不至大夫”、“刑不至士”、“(奴隶)刑不至庶人”,而实际上文献中根本没有相应的提法,为什么偏偏出来一个“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谬大可见。“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已经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抽象化、全称化,解释中又不得不将之具体化、特称化,这是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将之抽象化、全称化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这一类的论者一般也都承认,栗劲先生、王占通先生更是进行了有力的论证[2]196-198。

在这类解释中,还常常出现“庶人无车可乘”因而具体的礼无法及之的说法,也是与历史事实相违背的。且不说《尚书•酒诰》“肇牵车牛远服贾”的记载,仅在《诗经•国风》中,庶人乘车的资料就不少,如:《邶•北风》:“莫赤匪狐,莫黑匪乌。惠而好我,携手同车。”《卫•氓》:“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婚礼用的车可能是借的,但总不至于庶人成婚借的车都是贵族的吧!)《郑•有女同车》也有同类记载。按照礼的要求,贵族未婚男女不应自相恋爱,更不应同处一车,“携手同车”、“有女同车”之“车”至少肯定是庶人的车吧!这就使得将“礼不下庶人”往“礼不及庶人”的方向解释无论如何都是此路不通的!此路不通,也就与相应解释的“刑不上大夫”对不上了。

这类解释中,一些人还延伸出“礼”不是法、只有“刑”是法的观点,然而,就是在本类观点内部也已经被驳倒,代表性作品即栗劲、王占通的《略论奴隶社

会的礼与法》[2],但其认为“奴隶社会的‘刑’仅仅是刑罚而没有法律内容”则是错误的,矫枉过正。

第二大类是在承认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解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前提下,否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真实存在过的制度,认为其只是某些人的主张。这类观点始于许慎的《五经异义》,一直未占主流。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几篇代表性文章[5],引起一定震动,至今也有一定的影响。

否定说有将“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中的“礼”、“刑”抽象化、全称化的趋势,理所当然受到持第一类观点的一些学者的论难[6]。这是第一类观点中抽象化、全称化与具体化、特称化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前文引徐复观先生的考证,指出东周“礼”(礼法)、“刑”(刑法)来自西周的“彝”、“刑”。而西周认为彝本刑末。西周中期班簋铭文[3]8.4330:“唯民亡(罔)延才(在)彝,昧天命,故亡。允才(哉)显!唯敬德,亡(罔)攸违。”《诗经•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天监有周,昭假于下。”《诗经•大雅•抑》正是严厉地指责一位周王:“弗念厥绍,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肆皇天弗尚。如彼泉流,无沦胥以亡。”意思是:你不念文武列祖,不法先王德彝。你崇尚刑法,但皇天不赞成。尚刑就像离源远去的泉流,不久就干涸消亡。这是将“彝”视为源、本,将“刑”视为流、末的明证。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孔子反对晋铸昌鼎,根本的原因在于鼎代表国家政权,而将刑书铸于鼎就意味着以刑为本。《论语•为政》载孔子的主张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春秋时代礼本刑末的思想直接继承自西周的彝本刑末!在这两个时代,彝或礼与刑都是本末关系,不存在分治或意向性分治庶人、大夫的关系,都是针对整体的,是根本

不可能存在“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

彝本刑末(西周)、礼本刑末(春秋)的思想,到了战国荀子那里出现了变异(法家则颠倒了本末关系)。荀门“隆礼(法)重(刑)法”,将礼本刑末改造为礼主刑辅,并产生了礼、刑分治或意向性分治的思想。“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荀子•议兵》)“虽王公上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之礼义,则归之庶人;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这种意向性分治,体现了战国时代庶人跻身卿相士大夫、卿相士大夫沦为庶人的现实。法家所主的秦就更不可能产生“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了。如果说先秦存在“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思想的话,只能来自荀子学派。无论如何《礼记•曲礼》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能解释为“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

因此,第二大类观点虽有可取,但仍然存在前提性错误,就像论证“金山不存在”一样。

三、“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在认可“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观点中,还往往将之与“礼有等级”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家的“刑无等级”更先进,而事实上,“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首先,“刑无等级”毫无反对等级制的意思,恰恰相反,法家反对礼那种带有一定双向权利义务的等级制,主张君主专制这种单向的更加极端的等级制。西

周虽然主张等级制,但有双向性的特点。《尚书•康诰》云:“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西周早期历鼎铭文

[3]5.2614:“历肇对元德,孝友惟井。”西周中期史强盘铭文[3]16.10175:“惟辟孝友。”亦即当时尊卑之间具有双向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父不慈、子不孝都要受刑事制裁,只是尊卑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到了嬴秦,就不再是均衡与否的问题,而转化成了有无的问题,就是卑对尊具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尊对卑一般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了。故而将“孝友惟井”的双向“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君仁臣忠”改造为单向的接近“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的东西,也就是说,秦虽无“三纲”之名,但已经有“三纲”之实。其一,据《史记•李斯列传》载,秦始皇出巡途中病死,赵高、李斯秘其事,矫诏立胡亥、赐扶苏死。扶苏受伪诏,蒙恬疑之而劝其复请,扶苏答:“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遂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有父亲向官府送惩儿子的案件,一要求流放儿子,一要求处死儿子,官府都照办了。因此,“父为子纲”是法家在战国时代确立的。其二,据秦泰山刻石:“男女礼顺,慎尊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碣石门刻石:“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会稽刻石:“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系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这里,显示出对夫权的极度重视,男子入赘、夫纲不振要被处死。“夫为妻纲”的理论基础与“君为臣纲”的专制要求同,都是反对“两主”的需要。《韩非子•亡征》:“男女无别,是谓两主。两主者,可亡也。”此外,随意诛杀大臣则例多不举了。因此,“刑无等级”实际上是说,“刑”作为君上之柄,一体适用于君主以下的所有等级,亦即将之作为君主控制臣民的利器。《商

君•书赏刑》明确提出了“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其中就单单排除了君主!“刑无等级”并不是绝对的,爵可以折抵一定的刑罚,太子等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事实上,在西周,对于一般的不从王令,处罚是很轻的。西周中期师旂鼎铭文[3]5.2809记载了一起众仆不从王征的案件。师旂的众手下(铭文作“仆”,但由铭文可知,师旂无权支配其人身,则该“仆”非指仆人可明。应为受师旂节制的手下。)不从王征伐,师旂将之告到伯懋父那里,伯懋父判决罚金三百锊给师旂(师旂应先向周王承担了大体相当的责任),但众手下缺乏履行能力。伯懋父于是判决:缺乏履行能力一般应当免除(“义播”,“义”指应当),但像这种不从王征的情况,不得免除,应倾其所有给师旂。

其次,“刑无等级”针对的是“礼有等级”对君主专制的束缚。君主对不同等级的臣民,有不同的礼遇,臣享有一定特权,对君权是个很大的制约,为实现君主专制,必须最大限度地克服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举西周不从王征案例中,师旂众仆直接向师旂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向周王承担责任。这表明在“礼有等级”下,王权是受到礼制的极大限制的,因此必然受到崇尚君主专制的“刑无等级”的强烈反对。后儒们所整理的所谓“周礼”,都不约而同地消弭了在真正的“周礼”下王权严重受限的事实!

最后,以“刑无等级”反对“礼有等级”,也是法家、儒家学派斗争的需要。这样一来,两者在旗帜上就是完全对立的。但如果因此认为“刑无等级”对等级制的诉求更弱那就大错特错了。

【参考文献】

[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7-28.

[2]栗劲,王占通.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J].中国社会科学,1985,(5).

[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1-18)[M].北京:中华书局,1984-1994.

[4]董说.七国考•魏刑法[M].北京:中华书局,1956:366.

[5]李启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吗?——谈先秦史研究的一个问题[J].齐鲁学刊,1980,(2):20-25;陈一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J].法学研究,1981,(1):25-30;王占通.奴隶社会法律制度中不存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5):1-6.

[6]李衡眉,吕绍纲.“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兼与陈一石同志商榷[J].史学集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丁玉翠/李憣

2012-11-18 21:04:15 来源:《学术交流》2012年2期

【作者简介】丁玉翠(197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法律史、刑法学研究,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哈尔滨150080;李憣,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哈尔滨150080

【内容提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连读,两者涉及两种不同的仪礼。因为庶人无庙,故其君、上轼庙时不必下车回避,此即“礼不下庶人”。君使臣以礼,会见大臣当以礼意而非刑意,故“刑人不在君侧”。自贾谊在《新书•阶级》中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对之加以阐释后,所引起的争论迄今未决。在承认“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前提下,通过对“礼”、“刑”的外延加以限制,将之修订为“某些或某种礼不及庶人,某些或某种刑不至大夫”,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据此否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真实存在过的制度,其观点虽有可取,但仍然存在前提性错误;“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关 键 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无等级/礼有等级

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解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见《礼记•曲礼》。自贾谊在《新书•阶级》中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对之加以阐释之后,其解释就引起了争论,迄今未决。

这段话的原文是:“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讲的是两种具体的礼仪。在东周,“礼”有四种大别:抽象

的礼、礼法、礼义、仪礼(或称礼仪)。与“刑”对称的“礼”指礼法,这种用法出现于东周,西周无此用法,仅在西周晚期出现了苗头,如《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抑此皇父,岂曰不时?胡为我作,不即我谋?彻我墙屋。田卒污莱。曰予不戕,礼则然矣。”郑笺:“礼下供上役,其道当然。”孔疏:“皇父奢残自恣,反云礼法当然,歌而恶之。”“礼法”由西周的“彝”演化而来。徐复观先生首先指出东周的“礼”不同于西周的“礼”,东周“礼法”意义上的“礼”来自西周作法讲的“彝”[1]。亦即“礼不下庶人”的“礼”指仪礼,根本不能与“刑”对称。因此,不能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断在一起,应作如下断句:“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以上断句与栗劲先生、王占通先生的断句同,但解说有异。)[2]198前面讲的是国君、大夫乘车时向宗庙行式(轼)礼的相关仪礼,后面讲的是国君会见大夫时的一种仪礼。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断在一起,就破坏了这段话的真实意思结构,它们虽相邻,但属于不同的句子与意思单位。以上一段话的前后也都是具体的仪礼,突然冒出个泛化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来,于文章体例也是不合的。“礼不下庶人”的“下”使用的义项同“大夫下之”、“士下之”,只是采使动用法而已。以上一段话的意思是:国君与大夫同乘车时,国君轼宗庙,大夫应下车;大夫与士同乘车时,大夫轼宗庙,士应下车;若庶人同车,则不必下车。国君会见大夫时,应以礼意(《论语•八佾》:“君使臣以礼”。),而不能加以刑意,故刑人这时要回避。

之所以有第一项仪礼,并不是贬低庶人,也不是给予庶人特殊的待遇,而是因为国君、大夫、士都有庙。《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故在前者轼庙时,后者要回避,庶人则无庙,自然不存在回避的问题。之所以有第二项仪礼,是君臣之道的要求,并不是

刑不适用于大夫。在西周,官吏恰恰是刑法治理的重点,设有专门的职官。西周中期牧簋铭文[3]8.4343:“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仕),今予惟或纠改,令汝辟百僚。有同吏,廼多乱。不用先王作井,亦多虐庶民。厥讯庶右不井不中,乃侯之。?以今?(这两个“?”代表两个不识又无法隶定的字。)司匐厥辠(罪)厥故(辜)。””此“匐”同《尚书•吕刑》“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之“富”。官吏犯罪者皆由有司“匐”其罪其辜。典狱不是成于其权威,而是成于其“富”。故“富”指准确地判定罪名刑罚。西周金文“辠(罪)故(辜)”为成语,析言之,“辠(罪)”对应罪名,“故(辜)”对应刑罚,也可混称。“匐厥辠(罪)厥故(辜)”与《尚书•吕刑》“其刑其罚,其审克之”意义相近。其中的“司士(仕,指官事)”依法监察百官(“辟百僚”,“辟”训法),追究那些“不用先王作井”、“厥讯庶右不井不中”即违法的“同吏”的罪责。针对官吏的刑法,还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叫作“官刑”。《墨子•非乐上》:“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伪《尚书》之《伊训》亦有相关记载,但既为伪作,不足为据。惩戒首恶,而不及其下人,这样也才与“官刑”名实相副。即使提倡“刑无等级”的法家也做不到这一点,如《法经》中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4]。

二、两类错误观点评析

以下对两大类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典型错误观点略作评述:

第一大类是在承认“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前提下,对“礼”、“刑”的外延加以限制,将之修订为“某些或某种礼不及庶人,某些或某种刑不至大夫”。这种解释始自贾谊,后经郑玄注、《白虎通》、孔颖达疏等的发挥,成为传统的主流观点,近代以来,又经梁启超、杨鸿烈、郭沫若、徐朝阳、瞿同祖等的发挥,

影响至今。

事实上,且不论其前提性错误,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是不通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刑有等级”,如果“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自然也就有相应的“(天子)礼不及诸侯”、“(天子诸侯)礼不及大夫”、“(天子诸侯大夫)礼不及士”、“礼不及奴隶”,以及“刑不至诸侯”、“刑不至大夫”、“刑不至士”、“(奴隶)刑不至庶人”,而实际上文献中根本没有相应的提法,为什么偏偏出来一个“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谬大可见。“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已经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抽象化、全称化,解释中又不得不将之具体化、特称化,这是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将之抽象化、全称化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这一类的论者一般也都承认,栗劲先生、王占通先生更是进行了有力的论证[2]196-198。

在这类解释中,还常常出现“庶人无车可乘”因而具体的礼无法及之的说法,也是与历史事实相违背的。且不说《尚书•酒诰》“肇牵车牛远服贾”的记载,仅在《诗经•国风》中,庶人乘车的资料就不少,如:《邶•北风》:“莫赤匪狐,莫黑匪乌。惠而好我,携手同车。”《卫•氓》:“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婚礼用的车可能是借的,但总不至于庶人成婚借的车都是贵族的吧!)《郑•有女同车》也有同类记载。按照礼的要求,贵族未婚男女不应自相恋爱,更不应同处一车,“携手同车”、“有女同车”之“车”至少肯定是庶人的车吧!这就使得将“礼不下庶人”往“礼不及庶人”的方向解释无论如何都是此路不通的!此路不通,也就与相应解释的“刑不上大夫”对不上了。

这类解释中,一些人还延伸出“礼”不是法、只有“刑”是法的观点,然而,就是在本类观点内部也已经被驳倒,代表性作品即栗劲、王占通的《略论奴隶社

会的礼与法》[2],但其认为“奴隶社会的‘刑’仅仅是刑罚而没有法律内容”则是错误的,矫枉过正。

第二大类是在承认以“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解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前提下,否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真实存在过的制度,认为其只是某些人的主张。这类观点始于许慎的《五经异义》,一直未占主流。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几篇代表性文章[5],引起一定震动,至今也有一定的影响。

否定说有将“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中的“礼”、“刑”抽象化、全称化的趋势,理所当然受到持第一类观点的一些学者的论难[6]。这是第一类观点中抽象化、全称化与具体化、特称化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前文引徐复观先生的考证,指出东周“礼”(礼法)、“刑”(刑法)来自西周的“彝”、“刑”。而西周认为彝本刑末。西周中期班簋铭文[3]8.4330:“唯民亡(罔)延才(在)彝,昧天命,故亡。允才(哉)显!唯敬德,亡(罔)攸违。”《诗经•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天监有周,昭假于下。”《诗经•大雅•抑》正是严厉地指责一位周王:“弗念厥绍,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肆皇天弗尚。如彼泉流,无沦胥以亡。”意思是:你不念文武列祖,不法先王德彝。你崇尚刑法,但皇天不赞成。尚刑就像离源远去的泉流,不久就干涸消亡。这是将“彝”视为源、本,将“刑”视为流、末的明证。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孔子反对晋铸昌鼎,根本的原因在于鼎代表国家政权,而将刑书铸于鼎就意味着以刑为本。《论语•为政》载孔子的主张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春秋时代礼本刑末的思想直接继承自西周的彝本刑末!在这两个时代,彝或礼与刑都是本末关系,不存在分治或意向性分治庶人、大夫的关系,都是针对整体的,是根本

不可能存在“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

彝本刑末(西周)、礼本刑末(春秋)的思想,到了战国荀子那里出现了变异(法家则颠倒了本末关系)。荀门“隆礼(法)重(刑)法”,将礼本刑末改造为礼主刑辅,并产生了礼、刑分治或意向性分治的思想。“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荀子•议兵》)“虽王公上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之礼义,则归之庶人;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这种意向性分治,体现了战国时代庶人跻身卿相士大夫、卿相士大夫沦为庶人的现实。法家所主的秦就更不可能产生“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了。如果说先秦存在“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思想的话,只能来自荀子学派。无论如何《礼记•曲礼》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能解释为“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

因此,第二大类观点虽有可取,但仍然存在前提性错误,就像论证“金山不存在”一样。

三、“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在认可“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观点中,还往往将之与“礼有等级”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家的“刑无等级”更先进,而事实上,“刑无等级”比“礼有等级”更专制。

首先,“刑无等级”毫无反对等级制的意思,恰恰相反,法家反对礼那种带有一定双向权利义务的等级制,主张君主专制这种单向的更加极端的等级制。西

周虽然主张等级制,但有双向性的特点。《尚书•康诰》云:“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西周早期历鼎铭文

[3]5.2614:“历肇对元德,孝友惟井。”西周中期史强盘铭文[3]16.10175:“惟辟孝友。”亦即当时尊卑之间具有双向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父不慈、子不孝都要受刑事制裁,只是尊卑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到了嬴秦,就不再是均衡与否的问题,而转化成了有无的问题,就是卑对尊具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尊对卑一般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了。故而将“孝友惟井”的双向“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君仁臣忠”改造为单向的接近“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的东西,也就是说,秦虽无“三纲”之名,但已经有“三纲”之实。其一,据《史记•李斯列传》载,秦始皇出巡途中病死,赵高、李斯秘其事,矫诏立胡亥、赐扶苏死。扶苏受伪诏,蒙恬疑之而劝其复请,扶苏答:“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遂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有父亲向官府送惩儿子的案件,一要求流放儿子,一要求处死儿子,官府都照办了。因此,“父为子纲”是法家在战国时代确立的。其二,据秦泰山刻石:“男女礼顺,慎尊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碣石门刻石:“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会稽刻石:“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系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这里,显示出对夫权的极度重视,男子入赘、夫纲不振要被处死。“夫为妻纲”的理论基础与“君为臣纲”的专制要求同,都是反对“两主”的需要。《韩非子•亡征》:“男女无别,是谓两主。两主者,可亡也。”此外,随意诛杀大臣则例多不举了。因此,“刑无等级”实际上是说,“刑”作为君上之柄,一体适用于君主以下的所有等级,亦即将之作为君主控制臣民的利器。《商

君•书赏刑》明确提出了“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其中就单单排除了君主!“刑无等级”并不是绝对的,爵可以折抵一定的刑罚,太子等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事实上,在西周,对于一般的不从王令,处罚是很轻的。西周中期师旂鼎铭文[3]5.2809记载了一起众仆不从王征的案件。师旂的众手下(铭文作“仆”,但由铭文可知,师旂无权支配其人身,则该“仆”非指仆人可明。应为受师旂节制的手下。)不从王征伐,师旂将之告到伯懋父那里,伯懋父判决罚金三百锊给师旂(师旂应先向周王承担了大体相当的责任),但众手下缺乏履行能力。伯懋父于是判决:缺乏履行能力一般应当免除(“义播”,“义”指应当),但像这种不从王征的情况,不得免除,应倾其所有给师旂。

其次,“刑无等级”针对的是“礼有等级”对君主专制的束缚。君主对不同等级的臣民,有不同的礼遇,臣享有一定特权,对君权是个很大的制约,为实现君主专制,必须最大限度地克服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举西周不从王征案例中,师旂众仆直接向师旂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向周王承担责任。这表明在“礼有等级”下,王权是受到礼制的极大限制的,因此必然受到崇尚君主专制的“刑无等级”的强烈反对。后儒们所整理的所谓“周礼”,都不约而同地消弭了在真正的“周礼”下王权严重受限的事实!

最后,以“刑无等级”反对“礼有等级”,也是法家、儒家学派斗争的需要。这样一来,两者在旗帜上就是完全对立的。但如果因此认为“刑无等级”对等级制的诉求更弱那就大错特错了。

【参考文献】

[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7-28.

[2]栗劲,王占通.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J].中国社会科学,1985,(5).

[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1-18)[M].北京:中华书局,1984-1994.

[4]董说.七国考•魏刑法[M].北京:中华书局,1956:366.

[5]李启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吗?——谈先秦史研究的一个问题[J].齐鲁学刊,1980,(2):20-25;陈一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J].法学研究,1981,(1):25-30;王占通.奴隶社会法律制度中不存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5):1-6.

[6]李衡眉,吕绍纲.“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兼与陈一石同志商榷[J].史学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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