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中心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中心、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中心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收取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中心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中心网站、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心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中心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中心、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中心各部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收取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中心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中心网站、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心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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