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

2009年第2期

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

●李述胜马怀国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而简洁的规定。但是缺

鉴于乏具体的程序,在实践中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此,本文在分析抵押权直接实现性质定位的基础上,以执行实践为视角,对直接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作了具体构建,以期为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实现,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自愿协商,达成对抵押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等、

的处分协议,使债权得以清偿。二是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财产的处分达成协议,或者抵押权人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判。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是目前最为可靠且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途径,因而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抵押权人选择了诉讼的渠道实现抵押权。

但是,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必须向法

应诉、开庭、答辩等诉讼全院提起诉讼,要经过起诉、

过程,在查明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就抵押权实现所产生纠纷的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才能裁决是否准许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然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这一过程不仅程序比较繁琐,而且成本高、效率低。《物权法》第195条赋予抵押权人可供选择的另一条途径,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卖抵押财产。

权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不需要经过诉讼的全过

程,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有关抵押的事实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行使抵押权的决定并直接进

这一过程由于省略了繁琐的诉讼过程,入执行程序。

从而体现实现抵押权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减少了抵押权人的讼累,得到了抵押权人,尤其是享有抵押权较多的金融机构的认同。①

由于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实现抵押权的途径,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既不同于诉讼程序即不经过诉讼全过程,也有别于执行程序即如何取得执行依据,同时,拍卖、变卖又是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一实现抵押权的途径,可以定性为非诉执行程序,以区别于现行的诉讼和执行程序。

二、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

法律程序的构建是为了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必须解决降低实现抵押权的成本,缩短抵押权实现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的问题。为了实现程序的上述功能,笔者进行了如下构建。

(一)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虽然本条仅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法院,但从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的宗旨,此条款可作扩大解释。基于考虑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便捷与迅速,抵押权直接申请实现可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程序启动由于《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是赋予抵

法论坛

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

①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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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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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权人可选择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只能由抵押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抵押

变卖抵押财产,首先由抵押权人权人请求法院拍卖、

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受偿标的以及抵押财产的有关状况。2.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 基于抵押财产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文件。4. 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5.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抵押权人提出申请的,由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以便于监督。鉴于拍卖、变卖程序以法院控制抵押财产为前提,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诉讼保全申请和担

最高法院保,对抵押财产进行保全。关于立案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第58项中仅设置了抵押权纠纷一项,并未包括行使抵押权的内容。抵

故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不涉及抵押权的设立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合同应按

纠纷第79项抵押合同纠纷立案为宜。

(三)对抵押权人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的审查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只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

变卖抵押财产,而其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

他原因产生的争议导致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不能引用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由于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不进入审判程序,所以必须对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进行审查。

1. 审查机构。关于审查机构,目前实践中尚存争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立案庭进行审查,作出

二是由审判业准予执行的裁定,同时进行诉讼保全。

务庭进行审查。三是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由执行庭具体进行审查。

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应由立案庭进行审查较为合理。理由如下:一是立案庭具有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权利,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符合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原则,同时可以借鉴申请支付令的做法,给当事人适当的异议期限,抵押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抵押人或利害关系人期限内未提出

有利于审判程异议的,移送执行庭实施。这种程序,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实施司法

二救济,减少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转换的中间环节。

是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是非诉执行程序,再经由审判庭审查,环节过多,不利于提高效率。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抵

变卖抵押财产,无执行依据,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

不能直接启动执行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不符合审执分立原则,且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另行诉讼,既不利于与审判的衔接,又不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 审查内容。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因为是非诉执行程序,对其请求的事项应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权利,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具有管辖权。法权益。

根据前文所述,由抵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符

(2)抵押关系明合最高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确,且抵押顺位在先。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财产登记证明文件确实无误且抵押顺位优先。抵押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不

变卖抵押物。(3)债务履行期能直接请求法院拍卖、

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且债权未受清偿,抵押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物的处分达成协议。

财产产权明晰且不存在执行限制。即抵押财产产权明确,不存在查封、扣押等限制性措施。(5)抵押财产具有可处分性。不具有处分性的抵押财产,不适用直接拍卖、变卖措施,如执行豁免财产、设定抵押的房屋、设有多个抵押权的不可分抵押物等。

3. 审查的方式。因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较为宽泛,对方当事人实施救济的渠道较多,故而对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的审查以形式审查

审查应当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为主。原则,举行执行听证审查为例外。即法院认为案情复

有必要举行听证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举行杂、

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书面审查后径行裁决。审查的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为15天,在收到案件后的3日内,简易通知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等相关当事人,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

②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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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的结果。经审查,抵押权人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其申请,并告

的规定执行,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三、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的执行救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给予了当事人以更广泛的

知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权利。

准予执行的裁定,应执行救济渠道。

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当赋予抵押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复议产,因是非诉执行程序,可能涉及其他当事人的权的权利,允许抵押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合同效力或抵益,因此,应当给予及时的执行救济。

押效力、抵押顺位或抵押权顺位、债权债务数额、债1. 案外人对抵押财产提出的异议,直接涉及法务人清偿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抵押人或利害关系院的执行标的,执行裁决机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

人抗辩理由成立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为普通程第204条的规定,

在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序进行审理;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抵押人或利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

害关系人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提起诉由立案庭转执行庭执行。

讼。另行提起诉讼的,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四)抵押财产的处理

请或案情需要,提出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建议,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的准予执行的裁定,作为执行庭进行处理。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执行依据,启动正常的执行程序。

人,可以继续执行。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2.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期限内自动自动履行义务,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义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庭应按照民事诉讼法202条务将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依据的规定,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并告抵押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立即对抵押财产实施查

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封扣押。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利。

院作结案处理,解除对抵押财产的查封、扣押,使抵3.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实施机构押权归于消灭。

应当组织申请参与分配人进行协商确定分配方案;2.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参与分配人协商不成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听

务的,启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对抵押财产证,作出分配方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分配人的处分首先拍卖,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抵押财对分配方案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拍卖三次、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动产拍卖二次),由法院组织变卖。具体程序依照民问题的解释》

处理。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四、结论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综上,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3. 拍卖、变卖价款的处理。拍卖或变卖成交,所基本程序为: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庭得价款到位后,执行庭应作出裁定,去除抵押权,将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立案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抵押物交付买受人,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买受定,执行庭根据准予执行裁定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裁

人应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1个月内办理过

决机构对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实施执行救济。这一程户。

拍卖或变卖价款按以下情况处理:(1)拍卖、变卖序较为符合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并具有一定的操作价款别除法定优先权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价性。

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的,剩余债务仍由被执为保证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抵押权人可以过诉讼这一非诉执行程序的规范统一和正确实施,建议尽另行主张权利。(3)拍卖、变卖价款有剩余的,允许其快出台《物权法》和执行程序相衔接的司法解释,对他当事人参与分配。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一非诉执行程序从司法适用上进行界定,以方便后,其他没有优先权的参与分配人根据债权状况平当事人便捷地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抵押权,同时使抵均分配。(4)拍卖、变卖及执行费用的承担。拍卖、变

押权的非诉执行程序规范、统一,以保护当事人的合卖的费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法权益。

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按拍卖标的确定,执行(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执行费用

责任编校: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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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胜马怀国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而简洁的规定。但是缺

鉴于乏具体的程序,在实践中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此,本文在分析抵押权直接实现性质定位的基础上,以执行实践为视角,对直接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作了具体构建,以期为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实现,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自愿协商,达成对抵押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等、

的处分协议,使债权得以清偿。二是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财产的处分达成协议,或者抵押权人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判。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是目前最为可靠且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途径,因而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抵押权人选择了诉讼的渠道实现抵押权。

但是,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必须向法

应诉、开庭、答辩等诉讼全院提起诉讼,要经过起诉、

过程,在查明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就抵押权实现所产生纠纷的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才能裁决是否准许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然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这一过程不仅程序比较繁琐,而且成本高、效率低。《物权法》第195条赋予抵押权人可供选择的另一条途径,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卖抵押财产。

权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不需要经过诉讼的全过

程,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有关抵押的事实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行使抵押权的决定并直接进

这一过程由于省略了繁琐的诉讼过程,入执行程序。

从而体现实现抵押权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减少了抵押权人的讼累,得到了抵押权人,尤其是享有抵押权较多的金融机构的认同。①

由于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实现抵押权的途径,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既不同于诉讼程序即不经过诉讼全过程,也有别于执行程序即如何取得执行依据,同时,拍卖、变卖又是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一实现抵押权的途径,可以定性为非诉执行程序,以区别于现行的诉讼和执行程序。

二、抵押权直接实现的程序设计

法律程序的构建是为了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必须解决降低实现抵押权的成本,缩短抵押权实现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的问题。为了实现程序的上述功能,笔者进行了如下构建。

(一)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虽然本条仅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法院,但从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的宗旨,此条款可作扩大解释。基于考虑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便捷与迅速,抵押权直接申请实现可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程序启动由于《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是赋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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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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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总第187

山东审判

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

押权人可选择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只能由抵押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抵押

变卖抵押财产,首先由抵押权人权人请求法院拍卖、

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受偿标的以及抵押财产的有关状况。2.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 基于抵押财产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文件。4. 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5.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抵押权人提出申请的,由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以便于监督。鉴于拍卖、变卖程序以法院控制抵押财产为前提,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诉讼保全申请和担

最高法院保,对抵押财产进行保全。关于立案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第58项中仅设置了抵押权纠纷一项,并未包括行使抵押权的内容。抵

故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不涉及抵押权的设立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合同应按

纠纷第79项抵押合同纠纷立案为宜。

(三)对抵押权人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的审查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只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

变卖抵押财产,而其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

他原因产生的争议导致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不能引用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由于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不进入审判程序,所以必须对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进行审查。

1. 审查机构。关于审查机构,目前实践中尚存争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立案庭进行审查,作出

二是由审判业准予执行的裁定,同时进行诉讼保全。

务庭进行审查。三是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由执行庭具体进行审查。

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应由立案庭进行审查较为合理。理由如下:一是立案庭具有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权利,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符合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原则,同时可以借鉴申请支付令的做法,给当事人适当的异议期限,抵押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抵押人或利害关系人期限内未提出

有利于审判程异议的,移送执行庭实施。这种程序,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实施司法

二救济,减少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转换的中间环节。

是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是非诉执行程序,再经由审判庭审查,环节过多,不利于提高效率。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抵

变卖抵押财产,无执行依据,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

不能直接启动执行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不符合审执分立原则,且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另行诉讼,既不利于与审判的衔接,又不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 审查内容。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因为是非诉执行程序,对其请求的事项应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权利,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具有管辖权。法权益。

根据前文所述,由抵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符

(2)抵押关系明合最高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确,且抵押顺位在先。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财产登记证明文件确实无误且抵押顺位优先。抵押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不

变卖抵押物。(3)债务履行期能直接请求法院拍卖、

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且债权未受清偿,抵押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物的处分达成协议。

财产产权明晰且不存在执行限制。即抵押财产产权明确,不存在查封、扣押等限制性措施。(5)抵押财产具有可处分性。不具有处分性的抵押财产,不适用直接拍卖、变卖措施,如执行豁免财产、设定抵押的房屋、设有多个抵押权的不可分抵押物等。

3. 审查的方式。因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较为宽泛,对方当事人实施救济的渠道较多,故而对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的审查以形式审查

审查应当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为主。原则,举行执行听证审查为例外。即法院认为案情复

有必要举行听证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举行杂、

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书面审查后径行裁决。审查的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为15天,在收到案件后的3日内,简易通知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等相关当事人,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

②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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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的结果。经审查,抵押权人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其申请,并告

的规定执行,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三、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的执行救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给予了当事人以更广泛的

知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权利。

准予执行的裁定,应执行救济渠道。

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当赋予抵押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复议产,因是非诉执行程序,可能涉及其他当事人的权的权利,允许抵押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合同效力或抵益,因此,应当给予及时的执行救济。

押效力、抵押顺位或抵押权顺位、债权债务数额、债1. 案外人对抵押财产提出的异议,直接涉及法务人清偿情况等方面进行抗辩。抵押人或利害关系院的执行标的,执行裁决机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

人抗辩理由成立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为普通程第204条的规定,

在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序进行审理;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抵押人或利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

害关系人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提起诉由立案庭转执行庭执行。

讼。另行提起诉讼的,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四)抵押财产的处理

请或案情需要,提出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建议,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的准予执行的裁定,作为执行庭进行处理。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执行依据,启动正常的执行程序。

人,可以继续执行。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2.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期限内自动自动履行义务,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义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庭应按照民事诉讼法202条务将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依据的规定,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并告抵押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立即对抵押财产实施查

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封扣押。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利。

院作结案处理,解除对抵押财产的查封、扣押,使抵3.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实施机构押权归于消灭。

应当组织申请参与分配人进行协商确定分配方案;2.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参与分配人协商不成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听

务的,启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对抵押财产证,作出分配方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分配人的处分首先拍卖,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抵押财对分配方案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拍卖三次、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动产拍卖二次),由法院组织变卖。具体程序依照民问题的解释》

处理。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四、结论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综上,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3. 拍卖、变卖价款的处理。拍卖或变卖成交,所基本程序为: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庭得价款到位后,执行庭应作出裁定,去除抵押权,将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立案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抵押物交付买受人,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买受定,执行庭根据准予执行裁定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裁

人应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1个月内办理过

决机构对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实施执行救济。这一程户。

拍卖或变卖价款按以下情况处理:(1)拍卖、变卖序较为符合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并具有一定的操作价款别除法定优先权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价性。

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的,剩余债务仍由被执为保证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抵押权人可以过诉讼这一非诉执行程序的规范统一和正确实施,建议尽另行主张权利。(3)拍卖、变卖价款有剩余的,允许其快出台《物权法》和执行程序相衔接的司法解释,对他当事人参与分配。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一非诉执行程序从司法适用上进行界定,以方便后,其他没有优先权的参与分配人根据债权状况平当事人便捷地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抵押权,同时使抵均分配。(4)拍卖、变卖及执行费用的承担。拍卖、变

押权的非诉执行程序规范、统一,以保护当事人的合卖的费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法权益。

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按拍卖标的确定,执行(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执行费用

责任编校: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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