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银行可以不花任何费用且快速对抵押物提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以前,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诉讼时,总要花费不少的诉讼费,还要走很多的流程,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从2013年开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银行可以不花任何费用且快速对抵押物提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现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的首笔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作一剖析,以供同业参考。 案例事实 2013年1月底,浙江衢州柯城农信联社(2014年1月改制为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接到柯城法院送达的(2013)衢柯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这份零费用、快捷的特殊民事裁定书是柯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做出的,在衢州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柯城农信联社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0月16日,王先生创办的投资有限公司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由向柯城农信联社借款480万元,月利息9.72‰,并约定提供其自有的坐落于柯城华墅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为贷款本息作抵押。柯城农信联社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依约放款。 然而,受宏观经济和园区招商政策影响,王先生的投资项目并没有吸引到客人前来创业,加之王先生在江西、安徽、衢州各地投资房产、菜市场、网购等等,生意战线过长导致资金链严重趋紧。王先生除中途归还过5万元贷款本金2次以外,没有结过任何利息。柯城农信联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基于抵押物价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并曾经答应过政府出面的重组而没有诉讼。 可是,2012年底,柯城农信联社向王先生和他的公司签发了3个催收函件,王先生却置之不理。2013年1月4日,柯城农信联社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起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2013年1月22日,柯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做出终审裁定:对王先生创办的投资公司位于柯城华墅工业园区内的房产及土地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柯城农信联社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7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3年3月份,柯城农信联社与法院办案人员通过紧张的现场核实,将3幢共41间的抵押物租赁关系逐户进行证据固定,并立即跟进评估公司进行价值测评,在3月底顺利以725万最高价拍卖成交。 一场原本可能耗费数十万元、耗时数年的案件在2个多月内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与评析 早已在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但是,因为迟迟没有相关的程序法配套,这一黄金条款多年来被束之高阁。2013年实施的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使得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利进行,特别是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下裁定可直接执行的一审终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限期30日审结制,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中,第一百九十七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启示与建议 笔者从该起案件中得到启示和建议如下: 一、解决借款纠纷要“速度快”。不良贷款好比冰棍,握在手中的时间越长越不值钱,以往不断地签发催收函或采取传统的对抗式诉讼均耗时太长,银行方反而陷入了被动。而这种快速拍卖、变卖抵押物的司法程序是对抵押权的真正保护。 二、解决借款纠纷要“低成本”。依法诉讼涉及到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多项费用,而且需要出具完备的证据,历经各项诉讼流程,无论从时间、费用还是精力来看,都是一场消耗战。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作为一项不收费的“零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为银行处理抵押、质押类贷款提供了低成本通道。 三、解决担保借款纠纷可采取“主从分离”。比如对一笔抵押借款纠纷,可以对抵押部分(从合同部分)实行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予以处置抵押物,进行变现还款;还可以对借款部分(主合同部分)进行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这些灵活的解决之道更有利于银行实现自身的权益。 四、处理抵押物要“一气呵成”。抵押贷款案件要审判时,现场证据固定、评估和拍卖等事宜要紧密跟进。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在抵押的同时往往是用于自营或是出租。用老套路打普通官司,审判和强制执行需几个月,给了抵押人或借款人喘息的机会,他们往往会签长期租赁合同,有的甚至是签虚假的20年期的租赁合同,并把租金一次性收走,极端的甚至会自己提起破产申请以对抗法院的普通执行,让整个案件久拖不决,影响抵押物变现价值的实现。 链接 担保物权: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栏编辑 杨筱 E-mail: [email protected]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银行可以不花任何费用且快速对抵押物提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以前,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诉讼时,总要花费不少的诉讼费,还要走很多的流程,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从2013年开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了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银行可以不花任何费用且快速对抵押物提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现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的首笔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作一剖析,以供同业参考。 案例事实 2013年1月底,浙江衢州柯城农信联社(2014年1月改制为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接到柯城法院送达的(2013)衢柯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这份零费用、快捷的特殊民事裁定书是柯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做出的,在衢州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柯城农信联社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0月16日,王先生创办的投资有限公司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由向柯城农信联社借款480万元,月利息9.72‰,并约定提供其自有的坐落于柯城华墅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为贷款本息作抵押。柯城农信联社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依约放款。 然而,受宏观经济和园区招商政策影响,王先生的投资项目并没有吸引到客人前来创业,加之王先生在江西、安徽、衢州各地投资房产、菜市场、网购等等,生意战线过长导致资金链严重趋紧。王先生除中途归还过5万元贷款本金2次以外,没有结过任何利息。柯城农信联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基于抵押物价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并曾经答应过政府出面的重组而没有诉讼。 可是,2012年底,柯城农信联社向王先生和他的公司签发了3个催收函件,王先生却置之不理。2013年1月4日,柯城农信联社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起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2013年1月22日,柯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做出终审裁定:对王先生创办的投资公司位于柯城华墅工业园区内的房产及土地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柯城农信联社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7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3年3月份,柯城农信联社与法院办案人员通过紧张的现场核实,将3幢共41间的抵押物租赁关系逐户进行证据固定,并立即跟进评估公司进行价值测评,在3月底顺利以725万最高价拍卖成交。 一场原本可能耗费数十万元、耗时数年的案件在2个多月内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与评析 早已在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但是,因为迟迟没有相关的程序法配套,这一黄金条款多年来被束之高阁。2013年实施的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使得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利进行,特别是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下裁定可直接执行的一审终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限期30日审结制,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中,第一百九十七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启示与建议 笔者从该起案件中得到启示和建议如下: 一、解决借款纠纷要“速度快”。不良贷款好比冰棍,握在手中的时间越长越不值钱,以往不断地签发催收函或采取传统的对抗式诉讼均耗时太长,银行方反而陷入了被动。而这种快速拍卖、变卖抵押物的司法程序是对抵押权的真正保护。 二、解决借款纠纷要“低成本”。依法诉讼涉及到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多项费用,而且需要出具完备的证据,历经各项诉讼流程,无论从时间、费用还是精力来看,都是一场消耗战。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作为一项不收费的“零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为银行处理抵押、质押类贷款提供了低成本通道。 三、解决担保借款纠纷可采取“主从分离”。比如对一笔抵押借款纠纷,可以对抵押部分(从合同部分)实行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予以处置抵押物,进行变现还款;还可以对借款部分(主合同部分)进行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这些灵活的解决之道更有利于银行实现自身的权益。 四、处理抵押物要“一气呵成”。抵押贷款案件要审判时,现场证据固定、评估和拍卖等事宜要紧密跟进。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在抵押的同时往往是用于自营或是出租。用老套路打普通官司,审判和强制执行需几个月,给了抵押人或借款人喘息的机会,他们往往会签长期租赁合同,有的甚至是签虚假的20年期的租赁合同,并把租金一次性收走,极端的甚至会自己提起破产申请以对抗法院的普通执行,让整个案件久拖不决,影响抵押物变现价值的实现。 链接 担保物权: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栏编辑 杨筱 E-mail: [email protected]